回复 84# 路云
呵呵,普一下法,统一一下认识。要不啥还会一直喋喋不休下去的。 计量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法律。 计量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二、法规。 计量法规 有两种:1、一种是国务院制定的计量方面的行政规定。如《计量法实施细则》; 2、另一种各地省级人大制定计量方面规定。如各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律、法规可以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设定新的处罚项目。
三 、部门规章。规章也分两种,主要指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而制定的。
主要是以部长(总局局长)令或省长(市长)签发具体的管理办法。如《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等。
以上三种(计量法、计量法规、计量规章)构成了我们国家的计量法律体系!计量法律体系规定是指导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计量工作的根本依据。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各项计量管理工作必须依据这些根本要求进行。 各项计量工作(活动)必须溯源到这三方面计量法规要求,才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支撑。 目前在这三部分计量法律文件中,找不到校准的合法地位。没有一项法律法规认定校准可以代替检定的。我们单位今年在修订计量管理制度时,曾专门请示质检总局计量司,正式解释还是依据计量法解答的:强检器具进行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准使用。 目前除浙江省新颁布的计量管理条例外,谁能提出有哪一项计量法规要求,可用校准代替检定的(非强检器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