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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定周期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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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静的夜 发表于 2013-10-8 12:52:05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校准吧。
沉静的夜 发表于 2013-10-8 12:55: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版友已经介绍很清楚了,建议认真领会文件实质。
mym20 发表于 2013-10-8 14:2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mym20 于 2013-10-8 14:38 编辑

回复 75# 好人多助

  “校准目前没有法律支持,在现行计量法律体系中没有合法的地位,”这个不敢苟同,JJF 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4.10有校准的定义,国家也有校准规范,怎么能说没有合法的地位呢?现在很多计量器具都是多功能的,根本没有检定规程,都是校准的。“不能用校准代替计量器具的周期或定期检定。”这也要分情况的,强检的不行,非强检自行决定。但非强检的也有例外的,例如多功能校验仪,有交直流电压电流功能,只能校准的,取回后根据不确定度再做确认。.另外,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中有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的授权,这也是校准的法律依据。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8 15:0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9# mym20


   计量法律体系主要有:计量法律、计量法规、计量规章及相关行政解释等规范文件组成。计量技术方面的规范主要是上述计量法律系统辅助的文件。从法律体系上说,校准没有依据!
mym20 发表于 2013-10-8 15:47: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0# 好人多助


   “1986年,原国家计量局在《关于〈在实施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如下:“计量技术法规除《计量法》中规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外,还应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布施行的具有法制性的计量技术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法制性的技术规范。”因此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例如:《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具有指导性的技术规范都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冠以JJF编号。”“国家质检总局的权威解释:JJG、JJF与相关标准发生冲突时,让执行JJG、JJF。解释说JJG、JJF具有法制性。上述解释目前就可在质检总局官网上查阅。”
    这是阁下发过的帖子,技术规范和检定规程既然具有法制性,为何不能作为法律依据呢?
mym20 发表于 2013-10-8 16:25:33 | 显示全部楼层
网上摘的,以供参考
如何确定计量器具检定周期?
来源:今迈衡器 发布时间:2012-04-26
在我们日常的计量检测工作中,经常碰到的一个问题,是如何确定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而客户也常常就我们给出的检定周期或校准有效期提出疑义,要求给予调整。对此,我们又如何做好解释?为了科学、公正地确定计量检定周期,对客户提出合理的建议校准日期,我们不妨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规范与论述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周期。

一、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是我们确定检定周期的总原则

JJF1139-2005技术规范是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公布的国际文件OIML D10:1984《检测实验室中使用的测量设备复校间隔的确定原则》与美国国家标准实验室大会组织出版社的NCSLRP-1:1999《校准间隔的确认与调整》制定的。该规范规定了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规范提出了三个基本原则:一是制定或修订计量器具检定规程时,应根据所适用计量器具的本身特征、计量器具的性能要求以及计量器具使用情况来确定其检定周期;二是确定计量器具检定同期时,首先应明确所适用计量器具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一般计量器具的测量可靠性目标R≥90%);三是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确定应恰当地选用反应法或最大似然估计法中某一种或某几种合适的方法进行分析测算。在这三个原则中,我们可明确:①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确定是在保证一定的测量可靠性目标前提下,由计量器具本身的性能、特征,使用状况决定的;②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提出的检定周期就是在这三个原则前提下得出的;③这个周期是通过一定的科学测算而来的。

二、JJF1139-2005规范中提出的周期测算方法是编制规程或或调整周期时可以应用的方法

在JJF1139-2005规范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提出了反应法和最大似然估计法两种方法。而反应法又主要有“固定阶梯调整法”、“增量反应调整法”与“间隔测试法”三种方法;最大似然估计法又有三种具体的计算法:经典法、二项式法与更新时间法。

三、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出了相关规定

为了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的管理,规范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行为,保证强制检定工作科学、公正、有效,在2000年10发布了《关于加强调整强制检定工作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中,对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作了四点规定:

1、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或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普遍适用于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要严格执行,一般情况不需要进行调整。

2、凡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低于95%(计量器具主要计量性能指标)或某台(件)计量器具连续两个检定周期主要计量性能指标不合格的,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可以根据相关的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适当缩短其检定周期,但缩短后的检定周期不得低于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50%;缩短检定周期的工作计量器具,若连续两个检定周期检定合格率在97%以上(含97%)或三次检定合格,应当恢复执行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

3、在调整强制检定周期前,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调整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报送检定原始记录及数据统计分析表等资料的复印件,经审核批准备案后,方可调整强制检定周期。

4、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法定(含授权)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工作的监督,严格审核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申请方案,必要时可聘请技术专家评议。对任意或未经批准备案调整强制检定周期的,要及时纠正,严重的要撤消对该项目进行强制检定的授权。

       上述四点规定,十分明确规定了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检定工作中如何确定检定时间间隔的原则与方法。

       四、结论

根据以上所述,在我们的计量检测实际中,应该如何确定计量器具检定/校准周期(即时间间隔)就比较明确了,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①.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有效期)一律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检定人员不得随意调整;

②.计量器具校准的校准间隔建议周期,可有三种情况:一是如果是参照计量检定规程开展的校准,则校准间隔建议周期按计量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执行;二是按JJF校准规范进行的校准,则按校准规范中规定的复校时间间隔执行;三是如果是按照产品标准或产品技术条件开展的校准,则由检定员根据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先确定初始校准时间间隔,然后根据以后校准结果情况调整其时间间隔(如按“增量反应调整法”调整)。

五、对客户意见的处理

从单位的利益出发,部分客户往往要求调整检定周期或校准时间间隔,对此我们按以下原则处理:

①.客户要求缩短时间间隔的,因为考虑到我们执行的周期是规程中允许的最长检定周期,而客户可能使用频次高,所以可以同意其缩短时间间隔的要求;

②.客户要求延长检定周期的,对此要求,我们要对他们宣传质技监局量发[2000]182号文精神,以维护计量检定规程的严肃性;

③.客户要求延长复校时间间隔的,则要核查几年来该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情况,特别是一次校准合格情况(即没有任何调整情况下的合格情况),然后才能按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进行调整复校时间间隔,否则就无法同意调整时间间隔。如果客户坚持要调整,那只有一个办法,就是在计量校准报告中不要注明其复校时间间隔,由客户在管理体系中自由确定其时间间隔。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8 17: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1# mym20


   呵呵,法制性与计量法律体系不同,法律体系是由1、法律;2、法规;3、部门规章,三部分组成!
路云 发表于 2013-10-8 21:5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3# 好人多助
“法制性”与“是否具有法律地位”之间一定要画“=”吗?这分明是两码事嘛。
mym20 发表于 2013-10-8 22:35: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3# 好人多助


   法制性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检定具有法制性,所以出具的检定证书就具有法律效力,在仲裁检定时检定证书能作为证据,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就不能作为证据。同样技术规范具有法制性,那不管他在法律体系里属于哪个层次,他规定的东西就具有法律效力,就可以作为法律依据。JJF1069《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在对法定机构考核的时候就具有法律效力,没达到要求就不能授权。1069有对校准的授权,1001有校准的定义,那校准就是有法律依据的。
mym20 发表于 2013-10-8 22:42:12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根本法,其他法律是具体的法律,只要不违反宪法,那就是可以成立的。在计量的法律体系中,《计量法》可以说是根本法,其他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检定规程等都是对他的补充和细化,只要不冲突,就有法律效力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9 09:03: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4# 路云

呵呵,普一下法,统一一下认识。要不啥还会一直喋喋不休下去的。

计量法律法规主要包括三部分:

一、法律。 计量法。由全国人大制定;

二、法规。

计量法规

有两种:1、一种是国务院制定的计量方面的行政规定。如《计量法实施细则》;

2、另一种各地省级人大制定计量方面规定。如各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法规,在法律体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法规及经济特区法规等。  


法律、法规可以设置新的行政许可,设定新的处罚项目。

三 、部门规章。规章也分两种,主要指①国务院组成部门及直属机构,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在它们的职权范围内,为执行法律、法规,需要制定的事项而制定的。


主要是以部长(总局局长)令或省长(市长)签发具体的管理办法。如《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强检工作计量器具目录》等。


以上三种(计量法、计量法规、计量规章)构成了我们国家的计量法律体系!计量法律体系规定是指导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开展计量工作的根本依据。企事业单位进行的各项计量管理工作必须依据这些根本要求进行。

各项计量工作(活动)必须溯源到这三方面计量法规要求,才有法律依据即法律支撑。

目前在这三部分计量法律文件中,找不到校准的合法地位。没有一项法律法规认定校准可以代替检定的。我们单位今年在修订计量管理制度时,曾专门请示质检总局计量司,正式解释还是依据计量法解答的:强检器具进行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进行定期检定,未经检定合格的不准使用。

   目前除浙江省新颁布的计量管理条例外,谁能提出有哪一项计量法规要求,可用校准代替检定的(非强检器具)!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9 09:08: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3-10-9 09:13 编辑
回复  好人多助


   法制性就是具有法律效力,例如检定具有法制性,所以出具的检定证书就具有法律效力, ...
mym20 发表于 2013-10-8 22:35

呵呵,你盖自己图章、指印也有法律效力,只证明是你自己的行为!计量法律法规才是指导各项计量工作的依据,就连计量法律法规也是有层次权限的!
请先搞清楚国家计量法法规方面要求再来参与讨论,要不有点费劲!
xqbljc 发表于 2013-10-9 09:24: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5# mym20


    搞不清楚你谈到的“在仲裁检定时检定证书能作为证据”是指的什么?但“校准证书和测试报告就不能作为证据”的说辞应该是不合适吧?!我们受法院委托,从计量技术角度参与的某经济官司,就经检测后出具过校准证书或测试报告,被法院做为证据采用,是宣判的技术依据。
mym20 发表于 2013-10-9 09:39: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9# xqbljc

根据《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

第六条 “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的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并根据仲裁检定的需要提交申请书副本。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委托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仲裁检定的,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第十一条 “承担仲裁检定的有关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的结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经仲裁检定人员签字并加盖仲裁检定机构的印章后,报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计量纠纷案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另一方的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的申请。”

所以我认为仲裁的首先是计量纠纷,至于经济案件具体内容我也不知道,是不是属于计量法调整范围有待商榷。《办法》中也没提到测试报告和校准证书可以作为证据。法院采纳测试报告或校准证书作为证据,肯定不是依据计量系统的法律。
mym20 发表于 2013-10-9 10:09: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8# 好人多助


   那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的回答能作为法律依据吗?或者可以认为计量司的回答是有法律依据的,只是我们知识面不够而无法找到依据。
问题7:计量技术规范的法律地位是什么?计量校准规范和国家标准有冲突时,如何适用?
答:1986年,原国家计量局在《关于〈在实施计量法中有关计量检定规程问题的意见〉》中关于计量技术法规的规定如下:“计量技术法规除《计量法》中规定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外,还应有国家行政机关颁布施行的具有法制性的计量技术规范。其内容主要是国家计量检定系统和计量检定规程所不能包含的,计量工作中具有综合性、基础性、法制性的技术规范。”因此在国家计量技术法规中,例如:《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等具有指导性的技术规范都属于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冠以JJF编号。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的检定方式已不能满足市场需要。采用校准方式进行量值溯源越来越受到企业的欢迎。对于那些量大面广、企业常用的计量器具更需要的是计量校准规范。它们是保证量值统一、进行量值溯源中不可缺少技术依据。属于重要的支持性的技术文件。因此也列入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系列。
如果在计量校准活动中,出现了国家标准和计量校准规范相冲突如何适用的问题,应采取如下规则:首先,在编制计量校准规范时,应努力使两者协调一致。而在从事计量校准时,应执行计量校准规范。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0 15: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校准"目前地位很尴尬,没有拿得出手的法律法规支持。
2006年质检总局成起草征求意见《计量校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准备出特个部门规章,因没有上位法支持,而胎死孕中。
其实校准前景广阔,各地都在悄悄的在做,却没有法律地位(支持)。
作为一个靠谱的计量工作者必须知道其中的渊源。
计量器具管理:
    1、首先必须做到合法,通常的就是把计量器具进行ABC分类,强检器具(A)实行周期检定管理;
非强检器具(B、C)检定周期适当延长,实行定期检定管理,宽严适度;
   非强检器具外委计量技术机构到现场进行检定的,必须满足企业的管理要求,按企业确定的周期出具定期检定证书;外送计量技术机构定期检定的,由企业自定程序作特别处理(前者数量较多,后者较少)。做到了于法有据。
  2、其次,做到可靠。计量器具经过了周期或定期检定,只说明是合法使用,是否运行稳定可靠有待确认。
这时就可启用(现场)校准管理,只验证示值是否准确可靠,搞个期间(周期内)随机监督抽查 校准比对。
   我们做法是:贸易结算方面100%进行期间监督抽查,其它按30、20、10%比例抽查,来确认可靠性;
  3、体会 计量器具只是生产运行、安全生产、产品质量检测、贸易等方面的眼镜,为生产、安全、质量、贸易交接服务的,其本身只起辅助功能,不起主导作用,其是否设置都有企业自主确定,所用计量器具分类分级管理,也应由企业按实际情况自主管理。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1 00:22: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7# 好人多助

不要给我谈什么普法了,这些法律、法规和规章,是搞计量的我相信都明白。你所说的这些“法”都无一例外的属于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而对计量技术活动中两个最重要的法却只字不提。计量检定必须依据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这两项技术法规的强制性如果您真不知道,那就算我对您的“普法”内容的补充吧。

    既然是非强检,又何必走“强制定检”这一条带有强制性的路呢?器具经校准再经计量确认后使用,与检定合格后使用(对非强检类器具),会有很大的区别吗?会有很大的问题吗?会有很大的风险吗?会有人说您违法吗?区别无非就是前者的复校间隔由用户自定,后者给出了一个带有强制性的固定有效期限。如果给出的有效期超限,则属于违反计量技术法规。这句话应该没有错吧?

    如果觉得我说得不对,那就请晒几份“牛气”的《检定证书》出来嘛。让广大量友瞧一瞧评一评,比我们在此喋喋不休地争下去要有意义多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这个道理不言而喻吧。说得再多不觉得很苍白吗?
mym20 发表于 2013-10-11 08:2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路云”。。。。。“计量检定必须依据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是计量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严格遵守的,而计量检定规程上的检定周期就是最长有效期。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1 09:31:38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3# 路云


   作为论坛高级会员,这样回复是否有损形象!给你贴个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最新行政解释:2013年9月16日解答的:
http://jls.aqsiq.gov.cn/gzly/lyhf/
[20130916-8870-377688]

问:计量司专家,你好,我是一名建造师,据我了解计量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因为卷尺在工程建设中不涉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防护、环境监测,只是用于简单的外观尺寸、长度等测量,所以我想咨询此情况下卷尺是否需要实行强制检定。期盼回复!

答:计量器具都应依法检定,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目前,钢卷尺、代锤钢卷尺已经列入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如果用于上述四个方面,要实行强制检定;如果不用于上述四个方面,也要按规定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1 09: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3# 路云


http://jls.aqsiq.gov.cn/gzly/lyhf/
作为本论坛高级会员,这样回复是否有损自己及论坛的形象!给你贴个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最新行政解释:20139解答的:

[20130916-8870-377688]


问:
计量司专家,你好,我是一名建造师,据我了解计量法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因为卷尺在工程建设中不涉及用于贸易结算、医疗防护、环境监测,只是用于简单的外观尺寸、长度等测量,所以我想咨询此情况下卷尺是否需要实行强制检定。期盼回复!

答:
计量器具都应依法检定,具有有效期内的检定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检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目前,钢卷尺、代锤钢卷尺已经列入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如果用于上述四个方面,要实行强制检定;如果不用于上述四个方面,也要按规定自行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上述解答还是依据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制度体系解答的,为何不推荐进行校准哪?
你能提供个用校准代替定期检定方面的法规、或规章吗?

计量技术规范是依托/依据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制定的,计量法律法规制度就没有让你校准(代替检定),你如何执行哪?根上就错了。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3 23:59:2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6# 好人多助

先回答您楼上的回帖:

您找来的权威机构的解释只说明两点。一、“非强检类计量器具也要按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句话是说承检机构的选择权由送检单位自定;二、整个回答没有任何地方表明检定周期可以超过检定规程规定期限的意思。“自行定期检定”的意思是从送检的角度说自行确定送检的时间间隔,而不是从检定的角度说自行确定器具的检定周期。检定周期是由计量技术机构依据计量技术法规(计量检定规程)给出,带有强制约束性,不可能由企业说了算,想5年就5年,想10年就10年。如果您的观点与我相反,那这就是我们分歧的焦点所在。验证起来也非常简单,您可以将您理解的意思,向您所信赖的权威部门求证。如果您不愿意发问,我也可以帮您发。当然,还是希望您能亲自求证,然后将求证结果公之于众,让相当一部分拥有像我一样观点的量友,都能借此改变自己过去的认识,那岂不受益匪浅。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治范畴的活动,为什么非要将它硬往法制上扯?我早就说过了,校准不是法制范畴的活动,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检定与校准这两种计量技术活动尽管目的相同,但性质各不相同,各有各自的“婆婆”在管。前者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自然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管;后者由于是非政府行为,自然由权威机构CNAS来管。前者不管校准,后者不管检定,但两位“婆婆”的行为都互相认可。法制计量方面出台的任何文件、规章,都只是针对检定方面作出强制性的规定,对校准行为都是有条件的认可,不可能将法制性强行涉足到校准领域。同理,CNAS也只对校准领域的活动行为出台强制性的规定,也不可能将它的规定强制性强加给检定活动。法制计量不管校准并不意味着不承认校准;CNAS只管校准不管检定,但他同样也认可法制计量出具的《检定证书》。您不是要找校准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吗?在此找到一本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这应该是所有建标考核的法律依据吧?其中第4.1.2条对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这样描述的:

4.1.2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溯源性,计量标准的量值应当定期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当不能采用检定或校准方式溯源时,应当通过比对的方式,确定计量标准量值的一致性;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均应有连续、有效的检定或校准证书(包括符合要求的溯源性证明文件,下同)。

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纵观整部技术规范,检定校准基本上在该规范中处于同等的地位。计量标准都允许校准(无检定规程的),非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有何不允许校准呢?且上文第3)款明确说明了参照JJF1139—2005确定的是复校时间间隔,而不是检定周期。如果您认为有《检定规程》的不能校准,很简单,那就参照第2)款执行呗。

雨天的太阳 发表于 2013-10-14 10:36:37 | 显示全部楼层
质检局计量司咨询
查询编号: [20130810-3843-371682]  
问: “计量校准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6年就起草了,到现在已经7年了,还是草案,不知道是否已经实施有效?目前对第三方开展计量校准活动无法可依,常常受到技术监督部门的打击,恳请主管部门能将此规定明确。
答: 您好,非常感谢您的来信。为培育和发展计量校准市场,规范计量校准服务行为,原质监局和质检总局分别于2000年和2003年组织制定了《计量校准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二稿,并向全国印发征求意见。由于新修订的《计量法》没有出台,该管理办法至今没有正式发布实施。  
等正式发布实施了大家就不用争了,没有发布实施之前也争论不出结果,况且校准还主要由实验室认可委员会管。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5 08: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7# 路云

         “您不是要找校准在法规中的有关规定吗?在此找到一本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这应该是所有建标考核的法律依据吧?其中第4.1.2条对计量标准的溯源性是这样描述的:”       有意思,看来我前边帖子普法是失败的。竟把这个作为法律依据!无语,这是哪门子法律依据。四六不分啊。
计量技术规范必须在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计量法、计量法规、计量规章)前提下,才起作用,如没有法律法规方面依据,技术规范就失去了使用的根本。
哪一个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规范作为校准法律依据,是否有点.....,(自己不熟悉不清楚领域最好别发表高见,有点影响高级会员形象吧)
  把检定认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职责,校准看做认证部门职责是错误的。只看表面,不懂实质所致。计量校准是认证认可部门管理职责吗?
能用认证认可方面法律依据规范调节校准吗?
  另,延长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是计量法律(计量法、计量法规、计量规章)赋予企业的权力,前边已阐述清楚了,不在重复!
   权威行政解释是指导各行各业正确遵守计量法,依法办事,不歪解计量法律法规基本宗旨的指导性意见,在实际工作中必须参照执行。
zhang429947 发表于 2013-10-15 13:10:27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做到单位统一,量值传递,使用的计量器具不参与贸易结算等强制检点项目,对于周期自己企业可以定
路云 发表于 2013-10-15 21:2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99# 好人多助

笑话,行政管理方面的东西就叫法规,技术层面的东西就不叫法规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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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好睁大眼睛看看上面的截图吧,不至于连中文都不认识了吧!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3-10-14 12:38哪一个计量标准考核的技术规范作为校准法律依据,是否有点.....,(自己不熟悉不清楚领域最好别发表高见,有点影响高级会员形象吧)
不知道是谁在这里不懂装懂,居然还要在这里普法。我乃普通常人,并非什么高级会员,那是你封的。技术问题大家各抒己见,共同探讨,不知何来影响形象之说。搞搞清楚权力、职责与技术能力的关系,有权力有职责不代表你就一定有技术能力。“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有职责行使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却没有技术能力实施纯技术方面的计量检定活动。”这句话有错吗?国家颁布的计量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都不叫法规性文件;计量技术机构严格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出具符合检定规程要求(指有效期)的《检定证书》也不叫依法办事;相反,企业依据自己的情况想要开5年你就得给我开5年,想要开10年你就得给我开10年倒成了合理合法了。这是什么逻辑?
延长非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是计量法律(计量法、计量法规、计量规章)赋予企业的权力,
哪部法律法规上写了“延长”两个字啦?又有哪部法律法规允许计量技术机构可以无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而出具任意延长有效期的《检定证书》呀?口口声声说:
非强检器具延长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我见过的不只百万份,道理都说明白了,再...没有意思吧。”(引自75楼帖)啥叫没意思呀?让你晒两份出来你却始终是藏着掖着。是你没胆量晒出来,还是根本就是虚构的?这句话应该是我问你:有意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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