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26 22:54 编辑
1、其实“测量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定义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这个不确定度不是测量仪器自身的特性,而指的是测量中仪器本身的特性给测量结果带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组成成分之一,当然它也不是测量结果的全部不确定度,只是所用测量仪器的特性引入的,属于测量结果全部不确定度的一个组成部分。
7楼某版主这根“搅屎棍”,只要一逮住机会就会进来“搅屎”,误导新量友。明明新版JJF1001第25页的第7.24条“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术语定义清清楚楚,并且也归类在第7大项“测量仪器的特性”下,某版主向来都是不摆事实,不讲道理,不举证,却信口开河,胡编臆造,正经歪念。人、机、料、法、环五大因素,仪器不是“机”就是“料”。所谓“分量”之说,那是针对“测量结果”而言,对仪器本身而言不存在什么人、法、环方面的分量,要有分量也只是它自身因素对“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引入的分量。即使作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分量之一,那也是“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也属于仪器的特性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看看JJF1033规范起草人是怎么归类的吧:
2、这个不确定度的值是怎么得来的?由1可知,这个测量不确定度是测量仪器的特性,是“示值误差”、“示值变动性”、“示值稳定性”、“仪器分辨力”等计量特性给测量结果引入的,其中尤其是“示值误差允许值”引入的不确定度最大,因此往往以示值误差允许值引入的不确定度代表这种仪器的特性引入的不确定度。这个不确定度的值是怎么得来的,很简单,可以就用该测量仪器的“示值误差允许值的绝对值”(MPEV)除以√3等到标准不确定度,再乘以2等到扩展不确定度,也就是说所用测量仪器给测量结果引入的扩展不确定度是其MPEV的1.155倍。
众所周知,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并不一定是由仪器误差引入的,误差引入的不确定度仅仅是修正不完善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真正占大头的完全有可能是仪器的短期稳定性(或者说各仪器的实际误差波动范围、实际示值重复性、实际示值变动性)、分辨力等,而不是规程规范里规定的合格判据(极限值)。最大允差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也仅是人为规定的合格的计量器具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而实际的“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广义的,并不仅限于合格的仪器。 3、因为使用的测量仪器应在合格的情况下使用,其所有的误差特性都不会超过“示值误差允许值”,所以“示值误差允许值”引入的不确定度可以全面代表仪器特性引入的所有不确定度,而人员、环境、方法也都在检定规程规定的范围或条件下,这些要素给测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远小于所用测量仪器示值误差允许值引入的不确定度,一般情况下可忽略不计,所以人们也往往用测量仪器的特性引入的不确定度粗略代替测量结果的全部测量不确定度,只有在要求做“测量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或CMC分析时才会详细评估。
果真是如此吗?看看以下规程规范是怎么说的吧:
某版主不管三七二十一,统统用最大允差来套算,真可谓懒到了极点。理论上说,“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应通过向上级机构溯源得到,如果是计量标准,那么这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应小于“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因为前者不包括本级计量标准的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是用上级标准来考核本级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而“校准和测量能力CMC”又远小于JJF1033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因为前者是“最佳仪器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代表了校准机构常规条件下可获得的最小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后者是“常规仪器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最终得到的是合格的被测对象的不确定度的极大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