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硬度块要做稳定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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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hlong 发表于 2009-8-27 11:34: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标准硬度块是属一次性使用的标准,要进行稳定性考核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27 15:2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是否需要进行稳定性考核,就看它属于JJF1033-2008的C.2.3条中的哪一种情况。标准硬度块应该属于第(2)种情况,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即硬度计)。考核规范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
计量单位 发表于 2009-8-27 15:54:50 | 显示全部楼层
版主说的对,我们之前也是将标准硬度块进行稳定性考核,但发现第二年又要更新标准硬度块了,这样就是去了稳定性考核的意义。重复性考核也如此理。
JOHNKILLER1986 发表于 2009-8-28 17:29:59 | 显示全部楼层
要做,跟其他仪器一样。
zhoujidai 发表于 2009-8-28 17:49:18 | 显示全部楼层
2#版主说的很对,我再补充一点,在JJF1033-2008的C.2.3的最后注: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以不进行稳定性考核,你的标准硬度块我觉得应该属于标准物质,所以可以不做稳定性的考核。
4# JOHNKILLER1986 :JJF1033-2008上说的是可以不做,做了当然更好哟。
路云 发表于 2009-8-30 13:2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09-8-30 13:31 编辑

JJF1033—2008的C.2.3条中的第(2)款中只是规定了标准为实物量具,且被检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标准仪器可以不做稳定性考核。注释中也只是一次性使用的标准物质可不进行稳定性考核。对于标准硬度块这种标准不能简单地套用标准,个人认为它既有实物量具的一些特征,有具有标准物质的属性,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像量块、标准砝码这种标准,不像标准硬度块那样属于消耗品,使用寿命也很长,基本上可以按照C.2.3条第(2)款处理。对于砝码,如果被检器具不是天平,而是低等级的砝码,则应按照第C.2.3条(1)款处理。标准硬度块的情况则不同,属于消耗品,其使用寿命与它的使用频次、压痕大小有关。像布氏、洛氏C标尺的标准硬度块,如果使用频次较高,可能不到一个周期就需更换。对于这种标准而言确实没有必要做稳定性考核,因为它的使用寿命都不到一个检定周期。而对于洛氏N标尺、维氏、显微等标准硬度块,由于使用频次低,其压痕又小,所以使用寿命很长,有的甚至可达十年以上,跨越数个周期。对于这类标准硬度块就应该进行稳定性考核。要知道,硬度块所复现的量值,除了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不确定度外,标准本身的均匀度和长期稳定性是两项主要的不确定度贡献分量。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8-31 14:5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标准是否进行稳定性考核并不是由计量标准的使用年限长短决定的,我们应该应该按JJF1033的规定进行。
  JJF1033的C.2.3条规定了三种情况的不同处理方式,(1)标准和被检对象均为实物量具;(2)标准为实物量具,被检对象为非实物量具;(3)标准和被检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
  楼主的问题显然不属于第(3)种情况。
  在基层大多数情况属于第(2)种情况,即用实物量具标准硬度块检定非实物量具硬度计。对于这种情况,标准说“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因此被考核单位做了固然好,如果没有做,考核部门就不能过高要求被考核单位必须做。
  对于第(1)种情况是指使用实物量具标准硬度块检定实物量具工作用硬度块。这种情况下当然就应该选择一个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另选一个性能稳定的硬度块)作为核查标准对标准硬度块的稳定性进行考核。
  当然还有标准没有说的第(4)种情况,即标准为非实物量具,被检对象为实物量具。这种情况显然不用说就知道必须进行稳定性考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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