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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 定量包装原始记录可追溯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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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量 发表于 2009-9-18 00: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量 于 2009-9-18 00:46 编辑

JJF1070-2005的附录中,给出了原始记录格式.但在使用中发现:
1)相对密度法在测量相对密度时,记录格式中只有一个格:相对密度:___
      实际上,测量过程为:测量密度杯空重,再称装满被测液体后的总重,得出净重;再称量装满水的总重,得出水的净重;如是者三.再由被测液体的平均净重除以水的净重得到相对密度.
      该记录格式无法体现整个测量过程,故不符合17025原始记录可追溯性的要求.
      建议在印制原始记录时,在该处增加:每次称量数据的记录位置和水在该温度下的查表密度值.

2)质量法的皮重测量记录,因规范中未明确说明填表方法,所以很多检验员在填表时方法不正确,我认为正确的皮重记录方法为:
    假如:皮重抽样数为4,则只在前4个样品的皮重栏记录每个样品的皮重实际值;其后的样品皮重栏保持空白.而不是在其后的皮重栏全部填写平均皮重.否则不符合可追溯性的要求,因为后边的样品并未测量皮重,不应该填入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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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草儿 发表于 2009-9-18 19: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对密度法在测量相对密度时我们记录都会体现做三次的数据,以及计算的过程。至于质量法皮重的测量记录,假如:皮重抽样数为4,则只在前4个样品的皮重栏记录每个样品的皮重实际值,后面会附加Excel计算的一份记录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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