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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计量管理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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寳寳 发表于 2009-11-23 13:48: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求:计量管理奖惩制度。谢谢~~
lscsxy 发表于 2010-4-15 00:23:22 | 显示全部楼层
9.0计量器具管理处罚条例
9.1 计量器具领用人或使用人因保管不妥而丢失,使用1年以下(含1年)的器具按其价格50%赔偿;使用1年以上两年以下按其价格30%赔偿;使用两年以上按其价格20%赔偿。
9.2 计量器具超过测量范围使用而导致计量器具状态失效(如卡尺、千分尺、电子秤等)每发现一次按其价格20%予以罚款。
9.3 由于使用方法、保管不当或无采取保养措施引致计量器具精度或功能失效,视情节严重、仪器贵重程度罚款30—50元;无关者使用有指定使用人的计量器具各罚款30元。
9.4 在使用中不注意计量器具的位置放置和妥善的保管,造成计量器具被摔坏,有可修复好的按仪器的价格20%罚款;无法修复的按9.1条款处罚。
9.5 由于制造品质缘故,计量器具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失效时(非使用不当引致),其使用人或使用管理者必须主动向计量室报告,否则每次罚款10—20元。
9.6 计量器具领用人或使用人由于辞工或其它原因,计量器具要转给他人使用时必须到计量室办理转用手续,凡私自移交的,一经发现给予当事人各罚款20元,有关计量器具的一切责任由原领用人承担。
9.7 凡是不经计量室批准,私自拆卸计量器具者,每发现一次罚款20元。若损坏仪器者按其价格20%罚款。
9.8 计量器具领用人或组长、拉长有责任直接管理车间的员工(使用人)使用的计量器具,本车间的计量器具不经主管或计量室同意,不能私自拿到其它车间使用,此过程当计量器具被损坏,若落实不到使用人则由原领用人承担。
9.9 到期检定的计量器具没有及时送检或多次通知领用人送检都没有送检,超过1天没送检违者罚款10元;超过2天没送检,违者罚款20元;依次类推。若由于仪器到期不检的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则追究领用人的责任。
10.0 计量器具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领用人和使用人不得随意损坏,应该爱护它。如发生以上情况,计量室直接开罚款单处罚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成精 发表于 2010-4-20 10:17:04 | 显示全部楼层
2楼的处罚太严重了,
要不然就是贵司员工的工资比较高能承受得起这么大的罚款.
当然也有可能贵司计量管理这块做得很好,遗失率较少.
敝司光治具这块就有上万件,
每月丢失损坏的报废的很多,
按这种处罚程度肯定不行.
所以奖惩制度还是要依公司实际情况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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