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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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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uo_duo 发表于 2009-12-4 18: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duo_duo 于 2009-12-4 18:15 编辑

各位大侠,请教下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不是做一次就可以了,还是每年都需要做一次?还有计量标准若是没有连续送检的话,是不是公司的其他的同类设备在计量标准没有送检期间拿去强制检定也可以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4 23:53:37 | 显示全部楼层
澄清一下,测量设备只有计量特性没有测量不确定度,计量标准是测量设备的一种,当然不存在测量不确定度。所谓“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使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时,检定结果或者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就是使用这个计量标准开展检定或者校准活动,这个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既然建立计量标准时评定过,计量标准不变,检定环境、检定人员、检定方法都不变,当然就没有必要每年重复进行不确定度评定了。
随风飘扬 发表于 2009-12-6 10:27:24 | 显示全部楼层
1、第一个问题支持2楼
2、第二个问题,如果计量标准到期没有检定,是不能实施量传的,若将所传递的计量器具送外检。检查时还能解释,若仍用该标准量传,则将会是严重不符合项。
ydq 发表于 2009-12-6 12:29:42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所谈到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依我的理解就是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
       2楼提出的澄清:测量设备只有计量特性没有测量不确定度,计量标准是测量设备的一种,当然不存在测量不确定度。所谓“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使用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时,检定结果或者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这样的澄清应该讲是错误的。我们知道是GB/T19022.1-1994(idt ISO10012-1:1992)测量设备的计量确认体系标准中提出了测量设备一词,另外在JJG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定义》规范6.6条中,列入了“测量设备”术语。测量设备是指“测量仪器、测量标准、参考物质、辅助设备以及进行测量所必须的资料的总称”,而测量设备主要是指的测量仪器,所以楼主谈到的不确定度就是指测量仪器引起的、对其校准时确定的不确定度分量。
       综上所述,那种认为只有检/校结果的不确定度,而没有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的错误观点是需要纠正一下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6 13:27: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6 13:33 编辑

JJF1001的5.9 条,测量不确定度:表征合理地赋予被测量之值的分散性,与测量结果相联系的参数
       测量不确定度是表征测量结果的分散性的参数,不是表征测量设备的参数之一。表征测量设备的品质参数的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例如测量范围、示值误差,等等。
       测量结果就是测量过程的结果。而测量过程是由测量过程的人(测量人员)、机(测量设备)、料(测量对象)、法(测量方法)、环(测量环境)各种要素组成的,因此测量设备是引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因素之一,不能说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只能说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给测量结果引入了不确定度分量。这个不确定度分量是测量结果不确定度诸多分量当中的一个。所以你的后一句话是正确的,即“所以楼主谈到的不确定度就是指测量仪器引起的、对其校准时确定的不确定度分量”。但是,这绝不是说测量设备存在不确定度,而是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对测量结果产生了不确定度。
       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是测量过程的一种,因此,计量检定结果和计量校准结果也是测量结果的一种,所以测量不确定度是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结果的属性之一。
 楼主| duo_duo 发表于 2009-12-8 16: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2、第二个问题,如果计量标准到期没有检定,是不能实施量传的,若将所传递的计量器具送外检。检查时还能解释,若仍用该标准量传,则将会是严重不符合项。

如果在计量标准器具没有连续送检期间,把传递的计量器具送外检的话,那这个数量有限定吗?还是只要是用于出厂检验的都要送出去检定?
maxma67 发表于 2009-12-9 09:09:40 | 显示全部楼层
受益匪浅,平时我们在做,但从来没想过那么多!就是领导让做就做!现在想想,不知道为什么做其实都白做了!
津津 发表于 2009-12-9 09:59:58 | 显示全部楼层
在《计量标准考核讲义》一书中对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专门下了一个定义,如下: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是指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分量。它既包括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也包括由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而对测量仪器没有不确定度的说法是因为没有对仪器的不确定度下过定义。:L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9 14:44: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8# 津津


    非常赞同津津引用的这一段话。这也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定义方法。
       这就是说计量标准是没有不确定度的,所谓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分量”,我们“姑且”称之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实质上仍然是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检定结果不确定度的一部分。
       同样的,测量设备也不存在不确定度,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由测量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的分量,我们也可以姑且称之为“测量设备的不确定度”。
       但是这样的定义的本质并不是说计量标准或者测量设备本身具有不确定度,只是为了说明因为计量标准和测量设备具有计量特性,它的计量特性给检定结果或者测量结果带来了不确定度分量。我们不得不承认,这种定义方法的确是一个最容易误导定义使用者的一种定义方法,除非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时候,是应该尽量避免的定义方法。如果我们承认测量设备具有不确定度,那么环境条件、测量人员等也会给测量结果引入不确定度分量,岂不是环境条件和测量人员都具有了不确定度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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