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 别 | 检 定 | 校 准 |
1.性质 | 具有法制性,属于政府行为,实施依法强制管理。是实施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手段。 | 不具有法制性,属于市场行为,实施自主管理。是使用单位实施溯源性的一种自愿性要求。 |
2.对象 | 依法强检的计量器具。即用於涉及贸易结标、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 指除依法强制检定以外的其它非法制计量器具(包括非强检的计量标准和工作用计量器具)。 |
3.目的 | 证明计量器具能满足有关计量法规的要求, 以免受不准确不诚实测量的危害,维护国家集体和人民的利益。 | 确定计量器具所指示的正确量值,使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满足预期使用的要求。 |
4.方式 | 自上而下的进行量值传递,属于计量法制管理范畴,实行定点定期进行检定。 | 自下而上的进行量值溯源,属使用单位自主行为,自愿性溯源。 |
5.执行部门 | 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 | 具有校准能力经认定的校准机构(包括法定和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校准实验室)或本单位自主进行。 |
6.内容 | 全面的评定计量器具的性能,包括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具有全面性。 | 主要评定计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计量标准所复现量值之间的关系。 |
7.依据 | 计量检定规程,是具有强制性的法定技术文件。由国家依法组织制定。 | 计量校准规范、校准方法,或双方认同的其它技术文件。 可以由国家统一制定, 也可由校准单位自行编制。 |
8.结果形式 | 检定证书(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不合格)。属法制性文件。 | 校准证书,校准报告。 |
9.人员 | 取得资格的法定计量检定人员。 | 具有能力(经本单位确认或经注册;对社会出具证书、报告经认可)的计量校准人员。 |
10.周期间隔 | 实施强制性周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政府法定文件规定,具有法制性。 | 跟据计量器具使用维护程度,由使用单位自行确定复校间隔,具有灵活性,适用性。 |
11.关注点 | 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量值的溯源性和判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是否符合最大允许误差,得出合格与否的的结论。 | 关注是否建立了计量溯源性和提供测量不确定度值,这可为使用单位评价是否符合预期使用的要求提供依据,当然校准也可用双方认同的其它技术 文件作出相应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