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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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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玉宝 发表于 2013-4-17 12:45:55 | 显示全部楼层
顾客选择你家做校准,一定程度上是看中了你是通过了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如果你不盖CNAS章,岂不是让不清楚的人对你的顾客产生猜疑吗?不是让客户吃亏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14:11:5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8# 刘彦刚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计量司、计量处、计量科)才是计量法规的执法机构,类似于计量院(所)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只负责在政府计量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据,实验室和它的客户一样是“被”管理和“被”执法的对象。正如20楼所说,技术机构是否盖“cnas”章,是其“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
  对政府计量执法和管理机构而言,要相信被其管理的对象——实验室不会是傻子,实验室不会“花血汗钱买证书”只当摆设却不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它们不会自愿当“冤大头”,需要防范的恰恰是其使用CNAS标识弄虚作假和超范围越权使用CNAS标识,在不允许盖CNAS标识的场合乱盖CNAS标识,对于其不盖CNAS标识的情况可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
洪立祥 发表于 2013-4-17 14:24:42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明确我的的态度:不违规.
     撇开其他的先不去争论,单单这一个现象并不能说明机构有违规,判断违规的依据是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查找cnas好多文件及相关规定都无法找到证明违规的条款。根据CNAS-R01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5.3.1.2表示获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而5.3.3.10只表示校准证书被用于检测实验室,GB/T19001/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建立测量溯源体系时应带认可标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14:54:53 | 显示全部楼层
1.认为“不盖CNAS章,机构规避了自己的风险,企业成了受害者”理论上站不住脚。
  首先,无论盖不盖CNAS标识,实验室都必须对自己出具的数据负责,无论盖不盖CNAS标识,因伪造数据和出具错误数据给顾客造成的名誉和经济损失肯定是由实验室负责。这是计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机构无法规避自己的风险。只不过是没有取得CNAS认可的实验室或取得了认可的实验室超范围加盖CNAS标识的,还应该承担非法假冒和越权的法律责任。
  第二,作为机构顾客的企业,理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供方管理”筛选为自己提供校准和检测服务的供方,并实施动态管理。对于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加盖CNAS标识证书的项目,应该向自己的合格供方书面提出要求,如果“机构”无能力提供或在执行合同期间提供不加盖CNAS标识的证书,就应该视同于撕毁合同,向作为自己供方的“机构”索取赔偿,必要时将该机构从自己的“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从此不再与其往来和合作。
2.实验室取得了CNAS认可而在提供的证书和报告中没有理由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
  首先,机构花钱取得CNAS认可的目的是什么?不就是为了向社会公开证明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吗?如果连自己出具的证书和报告都不享受认可机构和法律授予的“可以”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好处”,那岂不是自愿放弃CNAS认可的利益吗?所以对这样的实验室有的量友说可能是“傻子”,有的说是“冤大头”,有的说“脑袋有包”。
  第二,即便是有的实验室想规避自己的错误数据风险,我在前面已经说过,这种规避风险的做法是无效的。我国法律规定保护消费者权益,无论机构是否加盖CNAS标识,只要是因为它弄虚作假或出具错误数据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它都必须负全责,逃到天涯海角也是要缉拿归案承担法律责任的。因此,努力提供自身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才是规避风险的根本方法;通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法定计量机构考核并获得授权是向社会通过检定/校准服务的法律要求;通过CNAS认可可以提高管理和技术水平,证明自己的能力,但这是实验室的自愿行为。
wangdada 发表于 2013-4-17 16:01:40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认证的项目个人认为可盖也可不盖,盖了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可以得到第三方对你设备的认可,不盖只是作为一种双方或者内部的一种校准,不能对外。如果你要用被校设备开展对第三方的工作或者认可应该向实验室提出盖,所以企业自己要根据要求提出。另外盖和不盖的检校价格也可能不一样吧。
刘彦刚 发表于 2013-4-17 16:22:3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各级政府的计量司、计量处、计量科)才是计量法规的执法机构,类似于计量院(所)和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不是国家执法机构,只负责在政府计量执法部门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检定/校准和检测活动,出具符合规定的证据,实验室和它的客户一样是“被”管理和“被”执法的对象。正如20楼所说,技术机构是否盖“cnas”章,是其“自主行为”,“无禁止就是同意”,“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
  对政府计量执法和管理机构而言,要相信被其管理的对象——实验室不会是傻子,实验室不会“花血汗钱买证书”只当摆设却不用来展示自己的能力和资质,它们不会自愿当“冤大头”,需要防范的恰恰是其使用CNAS标识弄虚作假和超范围越权使用CNAS标识,在不允许盖CNAS标识的场合乱盖CNAS标识,对于其不盖CNAS标识的情况可任其行使自己的权利。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14:11


     我说的亮证,只是一个比方。我当然知道我们不是执法者,只是依法设置的法定检定技术机构。“如同口袋有没有钱一样”,口袋有“钱”,除非在客户或执法机构要求必须“给钱”(盖CNAS标识)之下,实验室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其他情况下给不给钱(盖不盖CNAS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很有愚民政策之嫌,我们应该有告知的义务,技术机构有什么资职和没有什么资职,应该坦白地告知用户才是。
恺撒游神 发表于 2013-4-17 19:03:06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盖章不算违规
王卫东 发表于 2013-4-17 20:0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证书中只要无误导客户的信息就不算违规
请给我微笑 发表于 2013-4-17 20:36:28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要求第三方机构出具校准证书的目的不仅是为了量值溯源,而且也是通过各类质量体系或者审查中关于产品
测量监控所要求的,如果第三方机构为了规避风险,出具无标识的校准证书导致审核无法通过,客户有权利向实验室要求整改
rainie 发表于 2013-4-17 21:06:45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的白点CNAS这个章有谁认?客户知道有CNAS认证的也不多,我这里指的是北方情况,南方可能和我们这里不同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21:14: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1# 刘彦刚

  非常赞同老兄关于“亮证”的观念。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中“亮证”的确是一种义务,不亮证,公民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权利”的主要特征是以“利己”,“义务”的主要特征是“利人”,放弃权利是自愿的,不履行义务才是违规的。实验室“亮证”向社会广为宣传自己的能力和资质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和知名度,有助于扩展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是以利己为主要特征的行为,因此这种“亮证”是“权利”,并不是“义务”。所以在无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盖不盖认可标识是实验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只有合同双方明确规定必须加盖CNAS标识时,加盖标识对实验室才上升为对合同对方承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方有权向实验室追索损失或解除合作。但这和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无关,实验室不盖CNAS标识并不违反国家加盖认可标识的有关法规规定,只有实验室乱盖CNAS标识的情况才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所要监督的违规行为。
刘彦刚 发表于 2013-4-18 04:25: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刘彦刚

  非常赞同老兄关于“亮证”的观念。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中“亮证”的确是一种义务,不亮证,公民有权拒绝其执法行为。“权利”的主要特征是以“利己”,“义务”的主要特征是“利人”,放弃权利是自愿的,不履行义务才是违规的。实验室“亮证”向社会广为宣传自己的能力和资质有利于提高自己的权威和知名度,有助于扩展自己的市场占有率,是以利己为主要特征的行为,因此这种“亮证”是“权利”,并不是“义务”。所以在无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盖不盖认可标识是实验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只有合同双方明确规定必须加盖CNAS标识时,加盖标识对实验室才上升为对合同对方承诺的“义务”,如果不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对方有权向实验室追索损失或解除合作。但这和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无关,实验室不盖CNAS标识并不违反国家加盖认可标识的有关法规规定,只有实验室乱盖CNAS标识的情况才是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所要监督的违规行为。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21:14


    很高兴规主能这样心平气和地进行讨论,各抒己见,不带火药味,不伤和气!而且分析得了入木三分!“权利”的主要特征是以“利己”,“义务”的主要特征是“利人”,放弃权利是自愿的,不履行义务才是违规的。说得真好!说出了哲理!
    我想说的是:对于实验室己获得CANS认可的项目,当然是“在无合同约定的条件下,盖不盖认可标识是实验室的权利而不是义务。”而这种情况下,不盖CANS标识的可能性很小。所以我们可讨论的、该讨论的,只有对于实验室未获得CANS认可项目,盖与不盖CNAS标识的问题。但是,对于实验室未获得CANS认可的项目,盖CNAS标识应该说是违规吧?
fujiale 发表于 2013-4-18 06:25: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觉得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不算违规,而且很合法。
有资质不一定要用,不用不算错的,用了用错了倒是大问题。
我在实际工作中,能不给的就不给。
当然有客户在服务协议上强行注明的符合条件的除外。
就打给比方,如果客户送过来一台酸度计,服务协议上什么也没写,也没写校准检定等等,那选择权就在我们这里了,当然选择前先告知对方收费,同意就做
fujiale 发表于 2013-4-18 06: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不是执法机构,执法机构强调有法必依,我们是技术服务机构,非公权是可以放弃的,就像你有钱可以不买商品,但执法机构看到违法行为不能不执法,这个就是公权和私权的区别。
tangjj 发表于 2013-4-18 07:2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户没有要求的情况下,不算违规。
kongshuqin 发表于 2013-4-18 09:0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不盖,不算违规。
jhabcd 发表于 2013-4-18 09:36: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机构为了规避责任客户受到伤害,没有真正作到对客户负责。失去了实验室出具报告的意义。
年丰 发表于 2013-4-18 09:38:3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违规,质量体系要求只要求测量监视设备必须有效的量质溯源.按照CNAS相关规则检定证书就不能带CNAS标识.我经历了好几次3C审厂说我们的证书没CNAS标识不行,我问那审查员你知道什么是CNAS吗 什么是计量吗?  CNAS是自愿认可的  只要我的标准通过了1033考核就符合计量法.我说 你能否把证书不符合哪里的要求出具不符合项 签上你的名字和你的注册质量工程师的号码吗?  我在说 内地的计量所很多都没听说个CNAS的 那他们的证书3C敢不认吗.目前只有UL要求证书上必须要有CNAS标识,他是外国的认证没办法这就是技术壁垒.没有哪个实验室敢说100%的仪器都通过CNAS认可这是不可能做的. 所以哪家实验室都有证书不带CNAS的可能.
ycg402 发表于 2013-4-18 11:12: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人支持12楼
不盖章什么也说明不了。。。。
jdy 发表于 2013-4-18 11:12:3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17# 规矩湾锦苑


    非常赞同楼主的观点,能盖这个章是种荣誉,为何不盖?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8 11:29: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八一八 于 2013-4-18 11:31 编辑
1.认为“不盖CNAS章,机构规避了自己的风险,企业成了受害者”理论上站不住脚。
  首先,无论盖不盖CNAS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7 14:54



    对版主的观点我有一些说法:
辩题:线索
1.通过认可的机构
2.出具不盖cnas标识的证书
3.校准实验室为了规避风险
4.报告无效

从上面可以清晰的看出,该机构可以盖但却不盖,导致评审报告无效,从举证的时候可以看出是该机构明知故犯。
一个通过cnas的机构,产品是什么?证书!
产品都做的不清不楚,可以说明该机构的产品是伪劣产品而不是一份合格产品。

为什么通过了不盖CNAS标识?
1.可以规避CNAS的监管
2.无人可查该证书的真空盲区

就算这份证书错了,有问题,企业没地方投诉。不信你可以试试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8 11:33:5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违规,质量体系要求只要求测量监视设备必须有效的量质溯源.按照CNAS相关规则检定证书就不能带CNAS标识.我 ...
年丰 发表于 2013-4-18 09:38



    你说的不带确实存在,但我们要讨论通过的项目不盖。
 楼主| 上帝 发表于 2013-4-18 11: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对本次辩题做一些说明,发现部分会员回复的跑题的比较厉害。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8 11:47:0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7# 刘彦刚

  完全赞成老兄37楼的观点。政府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监督的重点是:未取得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在证书或报告上加盖认可标识,或者已取得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在超过认可范围的项目证书和报告上加盖认可标识。这种加盖认可标识的行为是弄虚作假、假冒伪劣行为,是违规的行为。对于取得了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没有在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上加盖认可标识的情况,只要顾客没有明确要求或双方合同没有约定的,盖与不盖认可标识就属于技术机构的权利,不属于违规行为。
mmtt0249 发表于 2013-4-18 11:52:1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这个应该这样理解。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如果还有计量授权的资质,那么出具的校准报告还有可能是计量授权的校准啊,不盖CNAS章应该能解释。
但是如果是计量授权的能力没有的只有CNAS资质的项目,就一定应该盖CNAS的章,盖了CNAS章就说明是CNAS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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