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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算不算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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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dacigar 发表于 2013-4-18 12:10:24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证书都是具有溯源性的,无任何标识的校准证书算是校准证书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8 12:47:0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冬日暖洋洋 于 2013-4-18 13:05 编辑

这个是两个利益群体的心理博弈论题:
结论当然对认证认可这样一个行业来说,盖不盖章当然取决于机构自身。(一般来说,机构通过的认可度越高,其市场认可度也越好,所以花了功夫金钱去通过认可了,基本还是会主动用的)
所谓的监管是针对是否违规乱用认可标识,是否超量程范围使用标识而已,根本不存在监管被认可的机构自由使用标识的权利(前提当然是正确使用)。

当然,站在客户的角度来说,为了通过一些体系上的认证,需要有一定资质的证书报告作为支撑,比如在各个国家 各个行业需要的资质也不一样,有的行业不太认可CNAS的检测
而对其他的一些认可度倒是很高。所以总结而言:客户需要自身的知识积累,出现了没有通过体系的时候,不要一味去埋怨自己的供应商,多想想我当时为什么没有选对供应商呢,为什么自己当时什么都不懂呢,花了老板的钱现在出问题了,被老板K了以后去投诉机构了,那当时为什么自己没有在合同中去多添一笔呢。

那站在机构而言:我们是否应该当时跟不懂的客户好好的去解释沟通,签订合同的时候注明风险呢,在行政管理缺失的情况下,是否应该去疏导客户的情绪,帮助他们去提高一些基本的知识素质呢。

既然是技术机构,而不是行政机关,并且是按合同办事,那么大部分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的规范市场,政府现在也在抓大放小,重市场,轻行政。让市场去自主的规范,而不是事事都要靠行政监管,并且在我们这样一个国家,管的太多 太细了也会出现很多问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8 13: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3-4-18 13:28 编辑

回复 46# 八一八

  1.不盖CNAS认可标识为什么说不是违规行为?
  技术机构通过了CNAS认可就等于获得了一种无形资产,所以我赞成有的量友说好比是口袋有了“钱”,也赞成有的量友说是获得了一种可以拿来炫耀的“荣誉”。但是,有钱不花,有荣誉不炫耀,这都是技术机构的权利,不能算违规。无钱花而偷别人的钱花,无荣誉而吹牛欺骗别人上当,这才是违法违规的行为。所以有盖认可标识的权利而未盖不是违规行为,无权加盖或超范围加盖认可标识才是违规行为。
  如果真的因证书的问题和错误给企业(顾客)造成了重大损失,企业是有地方投诉的。可以首先向质监部门投诉,如果真的向质监部门投诉无门,还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如果他们也不管,还有经济法庭和刑事法庭。要相信我国的法律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也一定会是公平的。
  2.不盖CNAS认可标识为什么说规避不了技术机构的法律责任?
  在29楼我已经阐述了理由。技术机构无论盖不盖CNAS标识都必须对自己出具的数据负责,都要为自己的伪造数据或错误数据给顾客造成的各种损失负责。这是我国法律的规定,任何公民和法人都无法逃避责任。作为顾客的企业,也应根据自身的需求通过“供方管理”筛选为自己提供校准和检测服务的供方,对于需要加盖CNAS标识证书的项目,应向技术机构书面提出加盖标识的要求,如果技术机构承诺了加盖认可标识,而实际上无能力提供或在执行合同期间提供了不加盖CNAS标识的证书,就可以向技术机构索取赔偿,必要时将该机构从自己的“合格供方名录”中删除,从此不再与其往来和合作。对于勿需加盖认可标识的项目,技术机构加不加盖认可标识是技术机构的事,顾客当然也没有必要去追究。
  3.CNAS对认可标识使用监管的内容是什么?
  未盖CNAS认可标识并未纳入CNAS的监管内容。首先未经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未加盖认可标识,这是完全正确的行为,反而是它加盖了认可标识才是CNAS应该关心的事。对通过了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CNAS对认可标识的使用监管内容是被认可实验室加盖认可标识的项目是否在其认可的范围内。误用、滥用认可标识和超范围加盖认可标识是CNAS监管的内容,CNAS并不监管实验室不加盖认可标识的项目。
  4.不加盖CNAS认可标识的证书真的就“无效”吗?
  一份检定/校准证书或检测报告是否有效的判定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而不是依据有没有CNAS标识。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显然证书和报告有效性的充要条件是:经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按JJF1069考核合格并确认了检定、校准、检测项目范围的法定技术机构或授权技术机构。
  加盖了CNAS认可标识只不过是得到了供需双方以外的公证第三方的认可,或得到了国际认可组织的互认,因此有的量友说是“锦上添花”有一定道理。但未取得CNAS认可的其它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在其被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出具的证书和报告,和通过了CNAS认可的法定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未加盖CNAS标识的证书和报告,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照样具有法律效力。
  综上所述,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技术机构通过了CNAS认可的项目在无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出具的证书和报告是否加盖认可标识是技术机构的权利,不加盖认可标识不能算是违规。该机构在供需双方合同规定加盖认可标识时,出具的证书和报告不加盖标识应属于违反合同的行为。该机构如果在未经认可的项目超范围加盖认可标识时,才属于CNAS监管的“标识误用、滥用”情况,这种行为才属于违规行为。
深圳水手 发表于 2013-4-18 13:22:0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单位一般如果具备资格就会出具校准报告,盖cnas章,出具的检定报告就不盖了,这应该与两方面 有关,一个是计量机构图利益,特别民营机构,应为很多企业计量只是为了应付审核,国内审核机构要求不严,有些国外机构审核就不一样,要求很严,不盖cnas章就不算合格,所以呢,严格意义上讲是不行地,个人看法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8 13:41:1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八一八

  1.不盖CNAS认可标识为什么说不是违规行为?
  技术机构通过了CNAS认可就等于获得了一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8 13:14



    你说的第四条说的很好,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可是现在很多民营机构并没有建标,也没有接受地方计量部门的考核,请问这样的机构开出的报告算啥?按你的说法他还违反了计量法的规定了。
朱辽平 发表于 2013-4-18 13:59:40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违法,1如果双方谈好是校准,不用出证书,那就可以不出,如果出了证书就要负责,因为,如果懂得人就说是假的,不明白的人呢?就会给证书忽悠!超出范围就不能出证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8 14: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5# 八一八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情况是复杂的,有些民营或国有技术机构虽然没有建标,也没有接受地方计量部门的考核,但却有合法经营的资格。这种情况我们可以承认其产品(检测服务)的合法性。但是合法的产品并不一定是“优质产品”,特别是文书类产品,法律效力是各不相同的。法定和授权技术机构法律效力最高,非法定和授权技术机构而通过了CNAS认可的次之,非法定和授权技术机构而又未通过CNAS认可的再次之,法定和授权技术机构而又通过了CNAS认可的除了法律效力高还具有社会影响力大的优势。如果一个技术机构没建标,也没有接受地方计量部门的考核,它所出具的证书和报告有效性是极其有限的,一般在其组织内部是有效的,其服务性产品被某些外部组织用在风险不大的场合也问题不大,但用于法律仲裁法律效力就甚微了。当该机构与法定或授权技术机构的证书对簿公堂时,法庭将依法采信法定或授权机构的证书和报告,该机构的证书和报告将被宣布无效。
  但是,法庭拒绝采信该机构的证书和报告也并不等于该民营技术机构就规避了自己的法律责任。该民营技术机构因向外部组织提供了检测服务,出具了无法律效力或法律效力甚微的证书号报告,造成了其顾客官司败诉,它的顾客仍然有权依法向其追索经济损失。法庭可以依据计量法的这两条规定裁定该机构违反计量法相关条款向其顾客提供了有瑕疵的服务产品,裁定该机构赔偿其顾客损失。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8 15:11:10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八一八

你说的这种情况是另一个法律问题。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计划经济时代,情况是复杂的,有些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8 14:43



    所以按你的推断,这个辩题的结论应该是算违规。
vandyke 发表于 2013-4-18 20:23:10 | 显示全部楼层
先抛出一个问题:不少机构搬迁新址,CNAS对其通过认可的项目暂停使用CNAS的章,这不代表违规,也不代表该机构不能出具校准证书,更不代表它不能有效溯源。

总而言之,出具带有CNAS印章的报告,内容的真实性、数据的准确性、有效性等不但要该机构承担,还要CNAS承担。相当于CNAS是这份证书的担保人。对于不加盖CNAS印章的,证书内容仅仅与出具报告的单位有关,与CNAS无关,CNAS无权干涉也无需干涉。

CNAS从来都是自愿选择的,从来没有要求通过认可的项目都必须加盖CNAS章。这个印章,就像一个护照,你要出国(国际互认)才需要,在国内旅行带好身份证(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社会公用证书)就行了。它又像一个金字招牌,你打了这块招牌,出了问题CNAS的牌子受影响,因此CNAS需要严格考核,但是你不打这块招牌就与CNAS无关,出了问题自己担,CNAS的牌子不受影响。从这一点来说,CNAS倒是乐见大家都不用CNAS印章。
yzjl3420646 发表于 2013-4-18 21:00:0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权责相抵的观点看,CNAS实验室使用标志是权力,依据CNAS标准进行实验是义务。义务并不包括证书必须加盖CNAS标志。
GZJDSB 发表于 2013-4-18 22:58:55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盖CNAS章不算违规,通常没有通过CNAS认可的项目,机构又要开始进行该项目的校准工作,开始阶段对该项目进行校准时,是不会盖CNAS章的,等通过CNAS认可后才会在证书上盖CNAS的章。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8 23:56:0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9# vandyke

  vandyke 超版说的很有道理,我完全赞成!呵呵。
  总之技术机构不加盖认可标识是不违规的,对于不加盖认可标识的行为CNAS更放心,乱盖认可标识才是使CNAS头疼的事,乱盖认可标识才是违规的,才是CNAS监控的对象。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9 00:26: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58# 八一八

  你说的这个辩题虽然应该算违规,但主要是违规者应该是给予未建标且并没通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的技术机构发给从事计量行业营业资质的管理部门,该部门违反了计量法相关规定。
  这与上帝出的辩题有所偏离。上帝给出的辩题是:通过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不加盖认可标识是不是在规避风险?算不算违规?
  对于上帝出的这个辩题,我的观点是否定的,通过CNAS认可的技术机构出具的证书不加盖认可标识,如果没有合同约定,这规避不了技术机构的风险,也不能算违规。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3-4-19 08:27:26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认可的项目可盖可不盖,但没被认可的项目盖自己章可以,CNAS章或授权政府的章绝对不能盖,提前说明,只要用户同意就可以。灵活使用各种章。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08:38: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八一八

  你说的这个辩题虽然应该算违规,但主要是违规者应该是给予未建标且并没通过政府计量行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3-4-19 00:26



    辩题已经做了补充,所以可以这么分析该辩题,如果通过了政府和cnas的双重考核,确实可以出未盖cnas章的证书,因为有其他体系做支撑

    但是,事实是如何?很多私营机构,取得了cnas的认可,出具没有的cnas章的报告,严格来说,他违反了计量法。但由于目前执法的真空,导致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见怪不怪。所以应该尽快出台计量法,整顿市场,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对校准市场进行规范。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0: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辩题已经做了补充,所以可以这么分析该辩题,如果通过了政府和cnas的双重考核,确实可以出未盖cnas ...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08:38



    严格来说,他违反了计量法。但由于目前执法的真空,导致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见怪不怪。所以应该尽快出台计量法,整顿市场,政府部门应该尽快对校准市场进行规范。


八一八老师 你好
我看你这句话说的很难理解啊:
1.“严格来说,他违反了计量法”既然是严格的说,那你就明确告知我违返了哪条哪款,或者实施细则中的哪条哪款。
2.“但由于目前执法的真空”既然照你的逻辑说已经是违法了,就是说行政有据可依了,那请问何存执法真空一说啊。
3.“所以应该尽快出台计量法”既然按照您的第一句话说已经违法了,很明确了,为啥还要尽快去出台计量法呢。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10:18:33 | 显示全部楼层
严格来说,他违反了计量法。但由于目前执法的真空,导致这样的事情屡见不鲜,见怪不怪。所以应该尽 ...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0:08


你可以看看规矩湾版主引用的计量法条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第二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

据我所知,广东、江苏已经开始规范校准市场。

我为什么说应该尽快颁布,因为计量法出的时候并无校准的相关条款,法没跟上发展,但讨论稿里面已经对校准进行了规范,所以应该尽快颁布。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0:27: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冬日暖洋洋 于 2013-4-19 10:29 编辑
你可以看看规矩湾版主引用的计量法条款: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 ...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10:18



    既然没颁布,为什么说严格来说,违法了计量法呢,我是针对言语逻辑来问的。
    那两个条款跟我盖章没盖章有什么直接或者间接的关系吗?

再说了,即使新的计量法颁布了,我也明确的可以说对盖章一事不会有只言片语的强制规定,所以违法法律从何谈起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10:4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没颁布,为什么说严格来说,违法了计量法呢,我是针对言语逻辑来问的。
    那两个条款跟我盖章 ...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0:27



    当然有关系,一个机构,出具计量报告,你认为你根据什么?计量法是根本法,如果都这样我也不用通过cnas了,开一个打印公司打印报告就好了。

至于逻辑你应该看看我前面的回复。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3:5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冬日暖洋洋 于 2013-4-19 14:03 编辑
当然有关系,一个机构,出具计量报告,你认为你根据什么?计量法是根本法,如果都这样我也不用通过c ...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10:41



    我说的是你列举的这两个依据根本跟盖章不盖章没任何逻辑关系。(既然讨论的是盖章问题)
   
  至于你说的“计量法是根本法,如果都这样我也不用通过cnas了”
计量法更没规定要去通过CNAS,校准项目同样可以进行建标,通过行政部门的考核而不是CNAS的认可。
至少从目前看来,即使今后去规范校准市场,相信《计量法》对CNAS认可的要求也不会有什么具体的强制规定。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14:03: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的是你列举的这两个依据根本跟盖章不盖章没任何逻辑关系。(既然讨论的是盖章问题)
    计量法 ...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3:59



    非常有关系,认可的机构可以出,为什么非认可的机构就不可以出?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4:05:40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常有关系,认可的机构可以出,为什么非认可的机构就不可以出?
八一八 发表于 2013-4-19 14:03



    你说的关系莫非是《计量法》与CNAS的关系吗??
冬日暖洋洋 发表于 2013-4-19 14: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71# 八一八


    我觉得这问题本来是无需讨论的。
    查查CNAS网站就行了,用得着把一点关系都没得《计量法》搬出来吗
   5.3 CNAS认可标识的使用
   5.3.1CNAS认可标识使用通则
   5.3.1.2 获准认可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拥有认可标识的使用权,并鼓励在其认可的范围内使用认可标识。
   我就不明白了,讨论了一大堆的计量法什么的,干嘛不去CNAS认可标识的网上看看呢。
   计量法与认证认可管理条例根本没什么交集。
binghuojx 发表于 2013-4-19 16: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送检的时候,如果了解过计量机构有这个资质,且需要这个资质,那就必须盖,不盖自然违规。但是,企业送检时没提要求,那就看计量机构内部规定,没有规定通过认证的项目必须盖章,那就没有过错。
还有,通过CNAS的校准项目,应该等同于或少于原规程规定的项目数,所以说这个能力是有范围的,对企业来说,送检时要把诉求说清楚,有必要时,还需要计量部门的资质证明。
JIXIANYU 发表于 2013-4-19 16:34: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话说的白点CNAS这个章有谁认?客户知道有CNAS认证的也不多,我这里指的是北方情况,南方可能和我们这里不同 ...
rainie 发表于 2013-4-17 21:06



   
我们企业和相关单位都很看重CNAS证书,特别是不少涉外出口项目,标识没有,你就事先和我说,盖章什么价格,不盖章什么价格。

有时有测试机构会用个通用印刷封皮包装,上面也有CNAS标识,一看就是打擦边球,我们合作的有国际和国内几乎包括大多数认可实验室。类似情况我们见的太多,他们也承认,类似情况所代表的意思,一般内部质量分析也就不让对方为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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