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关于医疗器械监管事项的国家最高法规。凡在国内从事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含检测)者,都必须遵守。为此,特向广大量友通报如下重要信息:
(1)2014年2月14日,《条例》修订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获得通过。
(2)2014年4月1日,新版《条例》正式发布,并宣布:自6月1日起实施。
(3)新版《条例》第39条明确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和医疗器械使用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4)新版《条例》第79条明确规定:“军队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军队卫生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和军队有关规定组织实施。”言外之意是,军队医院在用医疗器械的质量监管,权责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众所周知,医疗器械质量监管的最重要措施是接收检验和定期检测。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经和将陆续制定一系列检测规范。这些文件的最高主管机关是国家食药监管局。
(6)在2000年版《条例》第6条中曾规定,对于“以提供具体量值为目的的医疗器械”,其目录由国家药监局与国家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在新版《条例》中,已经没有这样的条款和字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