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概念] 不确定度评定的十条弊病(6) —合格性误判

[复制链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0 00:05:5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8-30 00:14 编辑

回复 25# njlyx

  一个检定/校准证书给出的被检计量标准量值误差,或者一个可以从检定规程上查到的被检计量标准量值误差允许值,也称为“不确定量”,本人,包括许多量友的确搞不明白您所说的“确定的量”为何物了。如果被检仪器符合性判定的公式是|Δ|max≤MEPV― R(标) ,或者您说的△X=△+△B,其中含有的R(标)或△B却是“不确定量”,这个符合性判别式本身也就成了不确定的式子。试想,用一个含有不确定量的式子去判别某被测对象的符合性,还能确切地判定该被测对象合格不合格吗?还是那句话,认为讨论有没有意义,参加还是不参加讨论,都是每个人的权力,任何人无权干涉,如你所说不仅仅我要“自重”,大家都自重吧。
 楼主|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8-30 07:5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8-30 07:56 编辑

回复 16# 规矩湾锦苑  


      先生说
      “这个检定方法的可靠性或可信性满足三分之一原则U≤T/3,其中绝大多数满足JJF1094规定的U≤MPEV/3,即U≤T/6”。
-

      史评
      1 先生帖中多次提到如上说法。我认为这二者是相互矛盾的。
      2 JJF1094的规定,我有原件,是确实的,这为计量工作者所熟知。至于1/3(U/T是1/6)能不能成为原则,值得推敲。以下设标准的误差范围与被检仪器的误差范围之比为q(半宽比)。据叶德培先生讲:国际上的惯例是1/4。很明显,比值越小越好,表明越先进。我的行业时频界,早已把此值定到1/10;近二十年来,由于卫星标准频率广泛使用(美国GBS系统,俄罗斯导航系统、我国北斗系统),被锁晶振频率准确度已达10的-10次方到10的-12次方的水平,因此,检定主要的测频仪器数字式频率计时的q值已小于1/1000。
     由上,q取1/3当做“原则”,是说不通的。这本是建国初期,我国受原苏联影响的一种无奈之举(取q值小好,但标准技术水平低,达不到),本是是落后的表现,却把它说成是“原则”,是不妥的。就整个计量界来讲,应提倡1/4。注意,机械尺寸检查,已规定1/5(第一考虑值)。
     3 说检定方法的可靠性或可信性满足三分之一原则U≤T/3,我认为是错误的。这是对检定方法、检定条件的误导。这种说法,我估计不是对“检定”说的,是先生张冠李戴了。
     4 q值必须是标准的误差范围与被检仪器的误差范围之比,不应该是U与仪器指标之比。U必包含被检仪器性能,这对建立与评价检定装置是很大的障碍,有扯不完的皮,是不确定度理论的一大败笔。因为这混淆了手段和对象。

-
     史问:
     我没有找到U≤T/3的文件。请先生告知一下那个文件号。我想认真研究一下,什么条件下才能用U≤T/3。我目前还不懂,但必须弄明白。
-
njlyx 发表于 2014-8-30 09: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6# 规矩湾锦苑


    您真的会瞎扯淡!!

  【 |Δ|max≤MEPV― R(标) 】与【 △X=△+△B 】是相同意义的式子吗? 谁说过其中的R(标)是“不确定量”??,哪个说过【 △X=△+△B 】是‘合格判别式’???

   自己不懂没有罪过,一个人的能力总是有限的,不可能把万事万物都整明白。但总以自己的糊涂‘逻辑’肢解别人的言论,误导青年,便有些可恶了...........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0 11:20:0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7# 史锦顺

  我没有说过1/6原则,只说过1/3原则U/T≤1/3是计量界的共识。正如史老师所说“很明显,比值越小越好,表明越先进”,但还有一方面史老师没有说,那就是U/T的“比值越小,测量成本越高”。一般认为在平衡了测量方案的先进性和经济性的基础上,根据被测对象的误判带来的风险性高低,1/3原则比较合适的选择范围为U/T≤1/3~1/10,风险越高比值越趋向1/10,风险越低比值越趋向1/3,只有极少数风险性极高的领域才不计成本而选择<1/10的比值。
  计量检定/校准的测量对象是测量设备,测量设备的误判不仅涉及自身的质量,还涉及使用它测量的产品质量,风险明显高于对一般产品的质量检验,因此在使用1/3原则时应适当向1/10倾斜,JJF1094则在1/3~1/10之间选择了1/6。由于仪器示值误差的正负允差对称时控制限T=2MPEV,将其代入U/T≤1/6,很容易推导出1/3原则在仪器符合性评判中的具体应用公式:U/MPEV≤1/3。叶德培先生讲的国际上的惯例是1/4,和时间频率界早已把此值定到1/10,这个1/4、1/10和仪器符合性评判领域选择的1/6一样,也仍然是≤1/3的比值,都是1/3原则的具体应用。因此, 说检定方法的可靠性或可信性满足三分之一原则U≤T/3,是完全正确的,只不过对检定/校准领域,在≤1/3的许许多多比值中,结合本领域内的风险性选择了比值1/6罢了。
  史老师所说的q值理应是评判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法可靠性或可信性的比值,评判测量结果和测量方案是否可用的比值。若仅仅是标准与被检对象(被检仪器)两个误差范围的比值,那就只是用来比较计量标准与被检仪器的准确度高低了,q值的作用也就被大打折扣。可信性高低的评判参数是不确定度而不是误差范围,因此在检定/校准领域q值是测量不确定度U与仪器指标之比:q=U/T≤1/6。将T更换为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就是q=U/MPEV≤1/3。只不过在检定规程严格规定的方法和环境条件下操作,人员、环境、方法等变化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可忽略不计,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约等于所用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而计量标准的允差(误差范围)与其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大小近似相等,以至于可将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视为测量结果或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这就是表面看起来是计量标准与被检仪器两者的允差(误差范围)之比的道理所在。值得一提的是“可视为”不等于“就是”,它们本质上仍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不确定度理论真正揭示了被检仪器与所用计量标准之间的关系,这恰恰是其贡献之一,而并非史老师所说的一大败笔。
  顺便借此提一句,基于lyx老师连续几个楼层的情绪和态度并非是友好的,也并非是在进行正常技术讨论,28楼的帖子就恕我暂时回避,不予回复了。
 楼主|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8-30 12:13:54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29# 规矩湾锦苑


     你还没回答我的问题。我问:U≤T/3的文件号,我记得你过去说过。我一时查不到。
      反正在测量仪器的检定与产品的检验中,U(半宽 )与T(全宽)之比为1/3,是说不过去的,是错误的,绝不是什么原则。我估计U≤T/3是产品生产线上控制的事,那里有生产控制能力来调节,这和仪器检定或产品检验是大不相同的。另一个特例是贸易中的测量,无论称粮食还是称黄金,只要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小于等于允许偏差就可以。因为贸易算账,用的是测得值,而被测量的偏差不超过仪器的误差范围。换句话说,就是q值小于1就可以。测量的场合有不同的类别,不能用一个统一的“原则”。
njlyx 发表于 2014-8-30 12:33: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8-30 12:34 编辑

回复 28# njlyx


    【 △X=△+△B 】是“误差”关系式,【 |Δ|max≤MEPV― R(标) 】是“合格性判定式”,前者可视为后者的依据式(只是与史老师用了不同的符号而已)——

由 【 △X=△+△B 】得:
                                  |ΔX|max=|Δ|max+|ΔB|max ...... (1)
"合格”要求:
                                  |ΔX|max≤MEPV...............(2)

                                  |ΔB|max =R(标) ...........(3)
(3)入(1),再据(2)得:
                                 |Δ|max+R(标)≤MEPV

                                 【 |Δ|max≤MEPV-R(标)  】
注:此为考虑最恶劣情况的‘严酷’要求式,本人并不赞同作为一般要求应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0 13:16: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0# 史锦顺

  1我讲的是广义“测量”的概念,生产线上的工艺监视、产品终端检验、安全监测、环境监测、能源计量、物资称量、实验化验、精密测试、检测测绘、计量检定、计量校准、……均属于“测量”活动的范畴。所有这些测量活动都共同遵守计量学的基本原则“三分之一原则”。因此,就和“一加一等于二”、“两点间的直线距离最短”等一样,是个“公理”,除了教科书上可以提到外不可能有哪个文件去规定它。
  2不应该将U≤T/3看成是U=T/3,1/4、1/5、1/6、1/8、1/10、……它们都≤1/3。三分之一原则既然是“公理”,它就不可避免地广泛应用于各个测量领域,仪器的符合性评判领域就选择了1/6,前面我已经说明,不再重复。在压力表检定中选择了1/8,因此就半宽的允差而言,比值q变成了1/4。你所说的时间频率是当前十大计量中准确度最高领域,它选择了1/10。如果用钢卷尺测量铁丝的长度,或用卡尺检测螺钉螺帽外径,选择1/3也未尝不可。所有这些选择都具体规定在各个测量领域中,各个领域只是对三分之一原则这个公理的具体应用。
  3另外,您的例子“无论称粮食还是称黄金,只要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小于等于允许偏差就可以”显然是不能被接受的。您所说的q值小于1就可以的场合据我所知并不存在,三分之一原则的底线是1/3,除极个别测量活动限于全世界的测量技术水平都无法达到的放宽到1/2外,我并没有发现将1/3放宽到1的情况。如果被测对象的允差为100g,使用示值允差100g的台秤来称量它,或者称量允差0.1g的贵金属首饰使用示值允差0.1g的天平,其测量方法的可疑度超出了人们所能承受的最低承受力,这都是不可接受的。在做计量纠纷仲裁时,选择的台秤和天平给称量结果引入的不确定度必须不大于被测对象允差的1/3,这就是三分之一原则在物资称量中的具体应用。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0 13:39:21 | 显示全部楼层
  在10楼已经设定△X是被“检定”仪器的示值误差(真值),△是被“检定”仪器示值误差的测得值(‘检定’所得),31楼又给出了 |ΔX|max=|Δ|max+|ΔB|max,不知真值是不是还有最小值和最大值,被“检定”仪器的示值误差的真值ΔX是如何产生了绝对值的最大值|ΔX|max,真值之绝对值最大值来自何方,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是否也应该做个说明呢?
njlyx 发表于 2014-8-30 14:0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3# 规矩湾锦苑

       您到底对“检定”过程有没有最起码的了解啊?! “检定”时只测一次吗? 对同一个被测量(假定它是不变的‘常量’)测量多次,测量误差的‘真值’只有一个吗?????? 建议您对自己不熟悉的东西少信口胡诌,好歹是个“版主”。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0 15:15:2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4# njlyx

  对本人好意建议你为了便于大家理解,“说明一下‘真值’之绝对值最大值来自何方”,不曾想你持如此态度和情绪,这也就罢了,本人并不计较,毕竟每个人心态是需要自我调整的。计量技术博大精深,我对检定过程的了解的确还很不够,不过好歹搞计量检定几十年了,我并不想说你还是我“胡诌”,这种与技术讨论毫无价值的用词我实在不愿意提及,仅在技术上的反问几句吧:
  既然你的被检对象测量误差的“真值”不只一个,那么你的受检点的示值检定结果有几个,受检点的示值“真值”有几个?你的受检点真值难道说不是计量标准的输入值?
  你的检定次数既然并非一次,你的多次检定是指对所有受检点的总检定次数,还是对具体某个受检点的检定次数?如果是后者,难道你对每个压力表、千分尺、示波器等计量器具的每个受检点都要多次检定后,才确定其示值误差出具检定证书或报告吗?
njlyx 发表于 2014-8-30 15:3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8-30 16:06 编辑

回复 35# 规矩湾锦苑

       你不瞎绕,别人很容易理解!   既然你知道“检定”可能有若干“受检点”,而在每个“受检点”的‘检测’还可能不止一次【不同的“规程”各有具体要求】,还对“检定’所得‘测量误差’的‘真值’可能有多个”存疑?!.....什么“逻辑”呢?

       就算有某种特殊对象的“检定”由相应“检定规程”指定只须在一个受检点上、唯一检测一次,会与给出的那个“合格性”式子有任何冲突吗?

     你若不肢解别人的言论,别人通常是不会太恼火的。 您总是以自己的神‘逻辑’对别人的发言一通胡解,还妄称符合“国家”的“规定”,少有人会不崩溃!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0 23: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6# njlyx

  每个人发表的看法都是给别人看的,你的观点当然你自己心中有数,但要别人理解并非易事。别人为了验证自己的理解是不是你的观点必然将自己的理解和盘托出,对于无法理解的也必然会提出一系列问题,以征得你的进一步赐教,这是完全正常的,你完全没必要让自己“太恼火”,只要对方并未恶意中伤和谩骂,耐心解释自己的观点才是正确的态度。恕我愚昧,我对你的观点仍然要和盘托出我的理解是什么,对不理解之处仍然要提出问题,真心希望你不必恼火,也敬请lyx老师能够耐心讲解:
  众所周知,大多数检定工作是用计量标准的“给出值”Z与被检仪器示值X相比较,从而得到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X,这个给出值Z相对于被检仪器显示值X在满足JJF1094的U/MPEV≤1/3的可信性条件下就是“真值”,这个给出值Z也是检定证书上或检定规程中已经或者可以“确定的已知量”,而您说是“不确定的未知量”,令人费解。
  根据你36楼的说法,我对你所说被检仪器误差“真值”有多个的理解是:因为被检仪器有多个受检点,不同受检点测量误差的真值不同,所以“真值”可能有多个,这样才有了您所说的真值的最大绝对值说法。
  我的问题是:因为不同受检点就是不同的被测对象,被测对象不同,它们的“真值”可以放一起比绝对值大小吗?若果真如此,您提供的公式△X=△+△B意义和用途又在哪里呢?
 楼主|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8-31 06:3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8-31 07:20 编辑

回复 32# 规矩湾锦苑


   

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6《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04430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04715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121日起施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长二〇〇四年八月十日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止利用计量手段欺骗消费者的不法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零售商品的销售以及对其进行计量监督,必须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零售商品,是指以重量结算的食品、金银饰品。其他以重量结算的商品和以容量、长度、面积等结算的商品,另行规定。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经销以及对其的计量监督应当遵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第三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商品时,必须使用合格的计量器具,其最大允许误差应当优于或等于所销售商品的负偏差。第四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当场称重商品,必须按照称重计量器具的实际示值结算,保证商品量计量合格。第五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使用称重计量器具每次当场称重商品,在本办法附表1、附表2称重范围内,经核称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重量值之差不得超过该表规定的负偏差。第六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和计量监督人员可以按照如下方法核称商品:(一)原计量器具核称法: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与核称重量值等量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砝码示值与商品核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二)高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实际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三)等准确度称重计量器具核称法:用另一台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的计量器具直接核称商品,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的2倍。第七条  本办法附表1中食品类尚未列出品种名称的,按照食品类相应价格档次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被核称商品的含水量及含水量计算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有关规定。第九条  零售商品经销者不得拒绝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销售商品的计量监督检查。第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计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给予行政处罚:(一)零售商品经销者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二)零售商品经销者销售的商品,经核称超出本办法附表1、附表2规定的负偏差,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第十一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实行行政处罚,必须遵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4121日起施行。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技监局发[1993]26号)同时废止。附表1
食品品种、价格档次称重范围(m负偏差
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kg的食品m≤1kg20g
1kg<m≤2kg40g
2kg<m≤4kg80g
4kg<m≤25kg100g
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6/kg,但不高于30/kg 的食品m≤2.5kg5g
2.5kg<m≤10kg10g
10kg<m≤15kg15g
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30/kg ,但不高于100/kg 的食品m≤1kg2g
1kg<m≤4kg4g
4kg<m≤6kg6g
高于100/kg 的食品m≤500g1g
500g<m≤2kg2g
2kg<m≤5kg3g
﹡注:活禽、活鱼、水发物除外。附表2
  称重范围(m)负偏差
金饰品m(每件)≤100g0.01g
银饰品m(每件)≤100g0.1g

----------------------------------------------------------------

史锦顺的话

         

理论,总得能处理实际问题。国家质检总局处理商品称重问题的这个文件,完全用误差理论,而不用不确定度论一个字。先生把我的话,视为不可接受;请你仔细看看这份文件,你应该明白:

1 以测得值为决算根据的交易场合,要求测量仪器的误差范围,小于规定的允许的“负偏差”的绝对值就可以。也就是说,只要所用仪器的误差范围(或称最大允许误差MPEV)小于等于允差绝对值即可。设T为允差;要求MPEV/|T|≤1,就可以。在测量仪器的选用上,根本就没有1/3原则。就是在仪器的计量(核验、检查)中,也只有1/3的习惯作法,而没有这个原则。

2 第六条的核称商品的3个办法,值得仔细推敲。必须分清什么是“测量”,什么是“计量”。

3 所谓“广义测量”是个极易出错的糊涂概念。计量工作者,必须十分明白“测量”与“计量”的本质区别。混着,必出错。

4 不确定度的概念与作法,在这个实用案例中没有一点用。干事,还得靠误差理论。

njlyx 发表于 2014-8-31 11: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8-31 11:27 编辑

回复 37# 规矩湾锦苑

    跟您扯是永远扯不清的,您太能搅了,认准一个“名词”就能把沾边的全烩在一起,也不管前缀定语,看到“真值”也不认对象是指谁,就七扯八拉,乱点鸳鸯!

    对“测量仪器”'检定‘时,’被检定对象‘是什么?------ 被检定的’测量仪器‘!


    在“规程”要求的每个’检定点‘, 将由’被检定对象‘测量的那个“已知被测量”,由计量标准(器)“给出”的是它的’标称值‘(由上级标准’传递‘赋值,具体名称可能要考究)B,而不是’真值‘Z;

    除了您规矩先生想当然,没有哪个标准(器)号称自己给出的是“真值”!.....都有不为零的“不确定度”【”准确度“、”不准确度“】!.....标准(器)量值(真值)Z的给出形式为:B±U(pp.p%,或 k=x) ---意味着其量值(真值)Z 是”不完全确定的“,但估计有pp.p%的概率落在(B-U)~(B+U) 的范围内。---这是给明白人看的,从您当版主这么久的言论窥探,应该没有人能让您就此不费解!.....但您若要教导别人,还是应该先请教几个研制过国家标准(器)的’真专家‘,不要自己凭空”琢磨“!

   在”检定““测量仪器”时,’被检定对象‘的”测量误差’真值‘“与每个’检定点‘上安排的那个“已知被测量”的’真值‘是两回事(虽然两者相关)!
njlyx 发表于 2014-8-31 11:37: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8-31 11:39 编辑

回复 38# 史锦顺


       这个”办法“是站在买方(消费者)立场上制定的,是对称量准确性的”要求“,用”最大允许误差“ MPEV 表述是合适的;
       若是有某个协会代表卖方制定一个类似的”章程“,那对称量准 确性便应表述为”承诺”---用”测量不确定度“表述较恰当。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1 14:56:3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9# njlyx

  别人“扯不扯”关键是看自己的观点说清楚没有,应在自己身上找找问题,不要在别人身上挑刺。自己说清楚了,别人想扯也没办法扯。史老师此处讨论的仪器检定中的“不确定度十条弊病”,实际上指的就是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检定的不确定度,被检对象落到实处是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而不是泛指被检仪器。仪器的外观、各部分相互作用等检定项目并无不确定度之说,难道您的公式描述的被检对象不是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而是泛指仪器,被检对象难道还包括其外观和各部分相互作用等内容?
  现在你终于说清楚了,你的公式指与被检仪器显示值相比较的是由计量标准给出的它的标称值B,而不是标称值的真值Z,但这里面仍然有问题。首先,计量标准标称值的真值是由计量标准检定机构在证书或报告中用误差或偏差、修正值的形式给出的,Z仍然是确定的已知量而不是不确定的未知量。第二当直接使用计量标准的标称值而不用修正值时,前提条件是计量标准的误差或修正值相对于被检仪器示值允差可以忽略,即可视为Z=0,Z仍然是确定的已知量而非不确定的未知量。
  我承认没有哪个检定机构敢声称自己给出的是“真值”,因为对于它而言也是完成一个测量过程,给出测量结果,没有任何测量机构和测量者敢说自己的测量结果就是被测参数的真值。但是,对于使用测量结果的人来说,他完全可以将溯源链的上游测量结果视为下游测量结果的真值,过去称为约定真值,现在称为参考值。仪器检定人员当然可视计量标准的检定结果为真值,将这个“约定真值”与被检仪器的显示值相比较,从而完成检定/校准任务,给出自己的检定结果。一句话,真值客观存在而不可测得,但实际测量工作中可用较高准确度的测量结果约定为较低准确度的测量结果的真值。
  本人只是某个企业的普普通通计量工作者,比不上老师的工作单位和地位,从来都没有“教导别人”的奢望,教导别人的职责应该是专家、教授和老师,不是我们基层普通计量人员。我只是本着大家平等一家人的态度有啥说啥,目的是相互学习、相互探讨、相互帮助、共同提高,我也多次讲过我的帖子仅仅是个人观点,愿意和盘托出、抛砖引玉,供大家讨论中参考,更特别希望有不同观点的量友拍砖,大家一起讨论分析。也许我的做法和想法触犯了某些老师的权威和威望,但那的确不是我的本意,我的目的仅仅是学习和搞清道理,还请老师见谅。
  如果老师认为在“检定测量仪器时,被检定对象的测量误差真值与每个检定点上安排的那个已知被测量的真值是两回事”,就应该讲清楚你的公式中Z为真值的确切含义。你自己设定,公式 △X=X-Z中△X是被检定仪器的示值误差(真值),Z是检定所用标准(器)的真值,X是被检仪器的示值X;那么“检定所用标准(器)的真值”不是“检定点上安排的那个已知被测量的真值”,到底是什么“真值”?如果是“被检定对象的测量误差真值”,那就是某受检点示值误差的测量误差真值,则示值误差测量误差来自于检定示值误差所用计量标准的自身检定结果,计量标准示值误差的测量误差可在检定证书/校准证书上查得,也是可确定的。

  你在40楼的观点也是无法理解的。最大允许误差MPEV 并非是仅仅站在买方(消费者)立场上制定的,而是站在买卖双方共同的立场上制定的,对买卖双方是公平的,这个MPEV也是卖方或其协会对物资称量准确性的承诺,U并不是承诺。为了对MPEV践诺,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测量(称量)方法的可疑度U不得大于控制限T=2MPEV的1/3,即U/T≤1/3。这个U/T≤1/3也是客户,特别是大型团体客户衡量卖方的称量结果是否可靠或可信的标准。因此不能说MPEV和U是针对买卖双方某一方制定的,也不能说只有某一方这样表述较适当。
 楼主|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8-31 16:26: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8-31 16:39 编辑

回复 41# 规矩湾锦苑

       你说
    “最大允许误差MPEV 并非是仅仅站在买方(消费者)立场上制定的,而是站在买卖双方共同的立场上制定的,对买卖双方是公平的,这个MPEV也是卖方或其协会对物资称量准确性的承诺,U并不是承诺。为了对MPEV践诺,卖方必须保证自己的测量(称量)方法的可疑度U不得大于控制限T=2MPEV的1/3,即U/T≤1/3。这个U/T≤1/3也是客户,特别是大型团体客户衡量卖方的称量结果是否可靠或可信的标准。因此不能说MPEV和U是针对买卖双方某一方制定的,也不能说只有某一方这样表述较适当。”
-
     你这段话的前半部分(黑字)是正确的。此规定,以技术可能性为基础,兼顾买卖双方的利益,方便于纠纷的处理。我认为此规定,合理、公平;也是完备的。     
      你这段话的后半部分(红字)是画蛇添足,纯粹是添乱。没有必要,而且一弄就错。说明你被不确定度论的宣传毒害很深,总是不忘那些烂七八糟的东西。你又一次提出U/T≤1/3这个废话.CNAS-GL27明确规定上限减下限为2T,T应为半宽,本是半宽与半宽比,你却把半宽与全宽比,竟弄出个计量的"1/6"出来,你又拿不出任何文件根据。你该自己清理自己的说法。
      交易中的测量仪器,要经过计量机构的计量,这就是测量的可信性。文件所列的三种方法,是当场可以用来验证的。实际的测量、比较、考核、检验、计量,构成误差理论指导下的完备的准确性与可信性的考核办法。而不确定度评定,不过是一部分用误差理论的成果(如最大允许误差),还另外加一些不该加的重计的东西(如分辨力、重复性,本来误差范围中已包括),怎么就成了“可信性”?又莫名其妙地弄出个1/3原则出来,纯粹是扯淡。认真想一想,扯淡都扯不成。第四条已规定选用的仪器按MPEV与允差绝对值之比小于等于1,没有不确定度容身的份儿。
      误差范围是误差元绝对值的最大可能值,它就是MPEV。测得值减实际值的绝对值小于等于MPEV,就是差值的绝对值小于MPEV,已选MPEV≤T(T为允差),则必有差值的绝对值小于允差。因此,以测得值为决算值,满足允差的要求。这里既不需要“不确定度”,也不需要“1/3原则”。
-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1 16: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38# 史锦顺

  谢谢史老师不惜劳累搬除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该办法)作为示例,用于讲解不确定度的弊病,不过我认为仍然不足以作为否定不确定度的证据,理由如下:
  1该办法颁布时间较早,不确定度在国内尚在宣传阶段,并未流行起来,因此只能在误差理论的框架下规定被称量物的允差与所用测量设备(以下简称衡器)的允差之间的关系。
  2在销售活动中商家多给顾客是其自愿和自由,多给的量越大顾客也会越欢迎,因此该办法作为法规是不予限制的,需要限制的是“负偏差”,商家不能欺骗顾客,此时其上偏差可视为0,控制限T=0-“负偏差”=偏差的绝对值。
  3史老师笔下的“测量”与“计量”在广义“测量”术语中其实是一回事,不同之处仅在于测量的对象是产品被测参数,使用的工具是测量设备,计量检定和校准被测参数是被检仪器的示值误差,使用的测量设备(工具)是计量标准。但前面我说过检定/校准的风险高于一般产品测量,因此在应用1/3原则时,要求检定/校准的不确定度与允差的比值在1/3~1/10之间更要向1/10趋近一点,JJF1094取了1/6,压力表检定规程则取了1/8,粮食、蔬菜、螺钉螺帽等一般产品被测参数的测量取1/3也就可以了。
  4以该办法第六条(一)为例,将其缩写后是: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并且称重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
  “商品的核称重量值与结算(标称)重量值之差不应超过商品的负偏差”,这是评判称量结果准确性是否可被接受的指标,使用的是误差理论中的误差、偏差、允差等概念,因为大家对准确性和误差的概念都很熟,也很好理解,就不多说了。
  “称重的最大允许误差优于或等于所经销商品的负偏差三分之一的砝码”,这是对测量方法和测量设备选择的要求,按现在不确定度的说法是衡量前面那个用于被测物“重量值”称量结果是否可靠、可信的指标。按现在的理论,应使用不确定度理论加以改写。其实质就是要确保所用的测量方案可信性U≤T/3。以粮食为例,称量范围1kg<m≤2kg时,允差-40g,即T=40g,选择的称量方案不确定度U≤T/3=40g/3=13.3g,考虑到环境条件、称量方法、称量人员等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较小,衡器允差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是主要部分,再考虑到衡器的分度值或分辨力规格,则选择分辨力或示值允差≤10g的衡器称量,称量结果的可靠性可满足称量允差40g 的要求。结论是:用示值允差≤10g的衡器称量,称量结果用来评判被称粮食是否缺斤短两,是否违反国家《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是可信的、可靠的,对于判定结果法庭应予以采信。
njlyx 发表于 2014-8-31 18:14:32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1# 规矩湾锦苑


       别人说的清清楚楚的东西硬是被你搅得稀里糊涂了! 这是你的‘地盘’随你怎么搅吧。

       作为‘版主’,做点有益的事吧: 怎么刚发贴时好好的引号配对过不了多久就乱套了?(单、双引号均如此), 不会是有人故意搞的吧?
njlyx 发表于 2014-8-31 18:3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8-31 18:32 编辑

回复 42# 史锦顺


       商家出售500g一盒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标注:净含量 500g±3g。商家若对顾客说“我卖的盒装糖份量足,‘最大允许误差’仅为3g “,似不如说“我卖的盒装糖份量足,‘不确定度’仅为3g “合符‘情理’—— 商家为什么要“允许”有误差呢? 商家只是因为‘不能确定’而可能遗留误差。....."允许”是买家及监管机构的“权利”。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1 22:42:1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2# 史锦顺

  U的确不能算卖方的承诺,卖方的承诺是保证测量结果的误差≤MPEV。而为了践诺测量结果的误差≤MPEV,测量方法的可信性所达到的定量评判参数是U,指标是U/T≤1/3,这是买卖双方共同关注的事,而不仅仅只有卖方才关注。
  史老师在42楼所说“CNAS-GL27明确规定上限减下限为2T,T应为半宽,本是半宽与半宽比,你却把半宽与全宽比”,其实该标准无非是对符号的约定不同罢了。计量界一般均约定T为全宽,在几何量计量基础标准“极限与配合”中IT为标准公差,T为公差带宽度,如果上下偏差与名义尺寸对称,则T等于偏差绝对值两倍,不对称时T=上偏差-下偏差。在温度测量和压力测量等领域T等于允许的最高温度与最低温度之差或允许的最大压力与最小压力之差,无不约定为“全宽”。CNAS-GL27规定上限减下限为2T,显然等于说T=MPEV。在这种情况下,计量学的三分之一原则公理就应该改写为U/(2T)≤1/3,在计量检定/校准领域和较高风险的测量领域(送实验室检测的项目往往风险高于现场可检测的一般检测项目)必须取1/3以下至1/10之间向1/10倾斜的比值,例如1/6,则U/(2T)≤1/3。由于CNAS-GL27约定T为半宽,MPEV=T,2T=2MPEV,U/(2T)≤1/6可改写为U/MPEV≤1/3。这个推导结果与约定T为全宽,T=2MPEV时的推导结果完全相同。
  至于CNAS-GL27声明(或判定)测量结果符合性的规定,恰恰就是我说的在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不能被忽略不计时必须对被测参数允差压缩的情况,且当U≥MPEV时,测量结果的可信性参数U已经达到严重不可信,我们必须要求实验室或测量者更换测量方法重新测量,这就是其4.1.6的注3所说“当该测试方法的U:T(注:标准此处的T即MPEV)接近于1 时,则不能确定具有边界值样品的符合性”真正含义。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8-31 22:53:29 | 显示全部楼层
  商家出售500g一盒的包装食品,包装袋上虽然标注:净含量 500g±3g,顾客关注的仍然是最多少给3g,实际上全宽仍然是T=3g,而非6g。顾客会关注这个少给3g是否符合国家对定量包装商品的规定。商家仅仅对顾客说“我卖的盒装糖份量足”是不够的,空口白牙说的话不能算数,证明其少给量不会大于3g的科学依据是拿出他的测量方案的可信性(不确定度),其称量过程的不确定度U必须≤T/3=3/3=1g。说“我卖的盒装糖份量足,‘不确定度’仅为3g ”是达不到顾客要求的,并不“合符‘情理’”。
 楼主| 史锦顺 发表于 2014-9-1 09:41:23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5# njlyx

     “定量包装”与“实测计值”是商品交易中两种不同的计值与决算形式。“定量包装”货品的量,在包装袋上标明。这有专门的规范。
      这里讨论的是“实测计值”形式。是在现场实际测量,以测得值当做货品的量值,并以测得值为决算的根据。

      这是零售称重的情况;如何要求准确,怎样选择测量工具,怎样核实检查。事情比较简单,却恰恰是人类社会“计量”的发源处。误差理论与不确定度理论,必须接受这一社会实践的检验。
      怎样选用“秤”?误差理论断定:只要秤的误差范围小于允差绝对值即可。这是现有秤的水平可以达到的。
      如果用不确定度理论的一套办法,许多交易,就没有合用的秤了。
      按误差理论,是可以核查的。文件已列四种。值得细细品味。这些最基本的东西,学术界重视不够,书上一般都查不到。而不确定度理论根本就无能处理这简单而实用的问题。
-
njlyx 发表于 2014-9-1 10:11:39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47# 规矩湾锦苑


       你如此解读“不确定度”,真要把人逼疯了!... 人家卖盒糖,‘承诺’份量误差不超过3g,非要他出个有理有据的“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还得报告的评估结果是“ ‘测量不确定度’不大于1g”?!....... 哪家监管单位会查看盒糖卖家的“不确定度评估报告”来“核定”卖家的称量误差是否超出3g!!   对卖家份量误差不超过3g的‘承诺’,脑袋正常的监管单位只会用“标准秤”去“核定”,只有稀里糊涂的“书虫”才会去查看卖家的“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在此情形下,除了为难卖家,毫无实际意义!】,而不大于1g的‘测量不确定度’应该是监管单位对“核定”时所用“标准秤”(及其称量方案)的“误差‘承诺’”!....所谓‘打铁需要自身本事硬’,你要‘核查’别人3g的误差‘承诺’,你就要‘保证’自己的方案误差不超过1g----如果要“不确定度评估报告”,这个“报告”应该是监管单位提供!.....如此明白的事情,硬是被你错位搭配,搞的稀里糊涂了!
njlyx 发表于 2014-9-1 10:25:1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njlyx 于 2014-9-1 10:50 编辑

回复 48# 史锦顺


      现行的“测量不确定度方案”是没有太搞清楚“测量不确定度”的“本性”。 朦胧的定义,五色专家的解读,不协调的推广、条规,造就了您批评的种种乱象。

      “不确定度”(及 “测量不确定度”)是不可能替代任何通过实验给出的“客观指标”(如‘不重复度’等)的,也不可能在表述上替代‘应用要求指标’(如‘最大允许误差’等),它只是相关对象(测量结果、测量器具等)提供者的一个‘承诺指标’。...... 除了实验‘核查’较困难的各种计量基准、一些难以实验‘核查’的一次性试验测试结果、一些代价较大的一次性试验测试方案拟定,一般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可以通过实验‘核查’其“可信性”的(证伪),相应的“测量不确定度评估报告”只是自己给出‘测量不确定度结果’的依据而已,是不必强求给别人看的【花拳绣腿的繁复公式通常只是摆设而已,实践经验是不可忽略的。用同样的秤称糖果,张秉贵可以保证不差2钱,学徒只能保证不差半两----这是不可能用什么假定的“分布”算出来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6-2 11:51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