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4-12-11 16:22 编辑 ]\n\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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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帖已存在,只是排在了前面。不知为什么出现在它不该出现的地方。鉴于该贴某些用词过于尖刻,特作修改,并让它出现在该出现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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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先生的这个帖子,有时明白,有时糊涂,缺乏应对能力。甚至明明知道是错误的作法,却还说是“科学”的,无原则地奉承。学术讨论中的这种风气,实在要不得。
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就是“判别该计量标准的性能是否合格”。根据计量溯源性的要求,计量标准必须送检,合格与否,要由有高档次的计量标准的上级计量部门来确定。基层单位,没法确定本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的合格性。国家计量体系的建立,就是基于这个基本事实、基本需求。
说“自已考核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就是说,“自己考核”一年进行一次是可以的。这里隐含着一个重大的隐患,就是用自己的考核代替“送检”。也可以说,本规范的制定者,本身就没有必须“送检”的意识。本来每年送检有铁的纪律(本人所在的单位就是绝对执行),本单位的最高标准每年都送上级(我的单位就是跑北京)检定一次,重复性的判别自然在其中。说一年一次就可以,难道上级的考核还不算数吗?所以要求每年必须自己考核一次,与必须送上级检定,是个逻辑悖论。
日常工作,为得知计量标准运行是否正常,可以进行旁证,那就是用一台合格的仪器就可以了.结果的偏差,不应大于计量标准误差范围与参考仪器的误差范围之和.最好是用同一规格的两台标准进行比对,偏差值不能大于单台误差范围的两倍。检定人员,要时刻注意自己所用标准运行的正常性。但旁证不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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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自己考核计量标准,是不确定度评定影响下的不上不下的行为。说是检定或考核,没有高档计量标准,没那个本事;说是旁证,要求又过高,不能随时进行。大概是评定不确定度的需要。什么不确定度?被检仪器的,还是计量标准的?一笔混沌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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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成先生介绍了标准的三个版本,三种不同的要求。本来正确,却一步一步走向错误。从时间上看,这正是宣扬不确定度论的恶果。都成先生的观点,是补台,但所提意见却背离“标准考核”的原意。对不确定度论,折中、修正,都是行不通的。规矩湾先生的吹捧,改变不了方法错误的实质。倒是质检总局的通知一步到位,不做此类考核就什么矛盾都消失了。没用的东西,废除最好。国家行政主管当局已认识到的不良作法,并发令“简化”,又解释说“可以”不进行;而执着的规矩湾先生,还在帖中称赞那套作法“科学”,到底是帮忙还是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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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内容 (2014-12-11 18:01):
本帖是对12#帖的回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