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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资料] 关于专项计量授权证书跨地州使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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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nljy 发表于 2014-12-18 09:28: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实话,本人也算是个老计量了,但有关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是否可以跨地域使用的问题,一直都在困扰着我。也曾经请教过政府计量部门的专业人员,但也是有的说可以,有的说不行。
    具体情况是这样的:
    我们公司算是个大型的化工企业,在计量管理工作中做得还是比较规范,建立了10多项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对其中涉及到国家强制检定的6项计量标准装置,我们还申请取得了本地区(云南省红河州)政府计量部门颁发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授权范围是“本企业内部”。近年来,由于我们公司企业扩张的原因,我们公司在另一地区(云南省昆明市)又新建了一个子公司,那么现在问题来了,新建的子公司还需要重新建立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装置吗?我们在本地州取得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可以在另一地区新那家子公司中使用吗?是否需要到子公司所在地的政府计量部门重新申请专项计量授权呢?
    这个问题在当今应该是一个很普遍的事情,企业由于扩张、兼并、重组等原因,集团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分布在各地区,有的跨地州、甚至跨省份的情况都很常见,计量建标、计量授权的管理到底要怎么做才符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的规定呢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18 10:48:52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据国家现行计量法律法规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部分来操作:
1、强检计量器具部分,法律规定强检计量器具由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派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这部分器具的检定与企业是否有强检的授权资质无关,是属地管理问题。
     打个比方说,当地有5家具有检定该种强检器具资质的检测机构,为了管理的统一性,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只指派1家检测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其它4家检测机构就没有权力检定该种计量器具的。这是法律的局限性!
   (但如与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协调的好,该强检器具检定授权是由他们考核颁发以及得到他们的认可的,
     企业检测机构也允许对本企业的强检器具进行检定)
2、非强检器具部分,最好是取得所跨地区的上一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考核授权,或在建标考核时先与所跨地区
     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协调认可。至少应该在首次到跨地区分公司开展检定时,先去当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报备。

3、重点提醒一下第三,目前一些检测机构本身自己没有资质,就搞些跨地区跨省的跨靠资质,这是不允许的,
     计量器具检定、校准方面资质是不允许跨靠转借的,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规定,建标、授权、认可资质,
    只涵盖当时考核时的实验室(仪器设备)、人员、环境条件、管理体系,未考核的上述四方面的实验室(仪器设备)等不具有资质,
  更不要说跨地区挂靠的实验室了。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19 09:31:35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18 10:48
依据国家现行计量法律法规这个问题应该分两部分来操作:
1、强检计量器具部分,法律规定强检计量器具由当地 ...

    谢谢解答。
    也许我表述得还是不很清楚,也或者是我的理解不全面,有些问题还是没有弄明白。
    关于分强检和非强检两个方面来操作,我是赞同的。
    不过,关于强检这部份计量器具的管理,我还是有不同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企业要开展计量器具的检定,首先肯定需要建标,如果要开展检定的项目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除了建标以外,还需要取得政府计量部门的专项计量授权。
    企业取得了专项计量授权,相关授权范围内的计量器具就不需要由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派计量技术机构来执行强制检定了,企业就可以自行实施检定。(我们当地的政府计量部门在颁发给我们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中已明确可以在“本企业内部”开展检定工作)
    我不能确定的问题是:对于我们企业内部这部分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我们已建了标准、并已取得了当地政府计量部门允许在“企业内部”开展检定的专项授权,这在我们当地的企业开展相关强检工作应该是完全符合计量法规的了,这是没有问题的。但我们的这个由本地州的政府计量部门颁发的专项计量授权,如果拿到另一个地州的分公司去使用的话,是否还可以呢,是不是需要到另一个地州的政府计量部门又申请一次专项计量授权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19 12: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ynljy 发表于 2014-12-19 09:31
谢谢解答。
    也许我表述得还是不很清楚,也或者是我的理解不全面,有些问题还是没有弄明白。
     ...

  强制检定正如2楼所说是“定点定期”强制执行检定的,不按规定的地点送检是无效的检定。“定点”属于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图内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划定的,行政区域外的任何部门的划定也是无效的。你们的计量标准被总公司所在地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可以对“企业内”专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检,这就是“定点”了,你们在企业内部的强制检定有效。
  但是企业在另一个行政区划建立了分支机构涉及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检定怎么办?
  那就看那个分支机构是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子公司”相当于儿女结婚后成立了另外一个家庭,老子不应该干预小家庭的法人权利,总公司的强制检定授权因为跨了行政区划,在另一个行政区已经说了不算,因此红河的授权在昆明无效,除非昆明市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也向总公司授权。如果昆明设立的“分公司”没有独立法人资质,它仍然是总公司的“未成年子女”,就还是一家人,“父母”就仍然有“监护权”,总公司按红河政府的授权对其“子女”行使授权范围内的强检就仍然是有效的,总公司也可以将其“监护权”交给分公司所在地政府计量部门,由昆明市政府计量管理部门安排强制检定地点,实行新的“定点”。
yangfengchao 发表于 2014-12-19 13:00:4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就是计量法落后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yangfengchao 发表于 2014-12-19 13: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认为是可以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14-12-19 14:05:4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立了最高计量标准,就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检定,不管这个检定是强制的还是非强制。楼主所说的“专项计量授权证书”是为强检专门颁发的吗?在计量法中没有找到相关要求的内容。发证的时候它总应该说“依据计量法第....条的规定,颁发此证书”吧?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19 17:0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4-12-19 17:16 编辑
ynljy 发表于 2014-12-19 09:31
谢谢解答。
    也许我表述得还是不很清楚,也或者是我的理解不全面,有些问题还是没有弄明白。
     ...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从上述条款就该明白了,你们取得红河州计量强检专项授权,只是具备该项强检的资质,是否让你们执行强检任务并不是必须的,只有指定才能开展该项检定,内地几个省份,原把压力表、可燃气体报警仪、硫化氢检测仪等计量器具的检定权都授予企业自己检定了,最近这几年又不让企业自己检定了,而是指定一家法定计量检测机构进行检定的。
  另从这个条款也可明白你们在红河州获取“专项检定授权”到昆明就无效了,在红河州授予你们专项检定权力就是指定你们了,在昆明就没有给你们这项权力。目前国内石油企业,如大庆、胜利、中原等油田都跨越几个省份的,这些油田就采取了两种做法,一是在国家质检总局取得资质;二是在不同的省市取得资质(也是因为一个地区建标考核的仪器设备计量标准,不涵盖其它地区仪器设备计量标准,需要取得不同资质)。目前这些企业也遇到一些不便,就是量大的计量器具可以在不同地区建标取得资质,数量少器具也得在不同地区取得资质就麻烦了。后来关系协调的好了,量少的器具,在总公司取得资质后,到各地(不同省份)也可以开展业务了,其实这些项目最好是在不同地区上一级政府计量部门取得资质较合适。感觉你们在云南取得省级资质和授权比较合适!
  
jhongbo 发表于 2014-12-20 10: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中国特色的计量问题?
che-zp 发表于 2014-12-20 22:04:31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国家的计量法对于跨地域的管理属于严重浪费资源,强烈期待改进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12-20 23: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已经开始要破除地域限制了
wjyiscool 发表于 2014-12-20 23: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部门利益,条块分割,必须打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21 12:45:49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受计量法的制约,国家就是一个大大的“条块”,因此“法”就要按“条块”细化为部门和地方的法规和规定的,计量检定特别是强制检定受“条块”的制约也就在所难免,要想打破强制检定的条块制约,也就只有废除计量法了,我相信废除计量法在数十年内是不可能的事,当前的确非常需要以法律手段规范计量工作。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8:12: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19 12:07
  强制检定正如2楼所说是“定点定期”强制执行检定的,不按规定的地点送检是无效的检定。“定点”属于 ...

谢谢版主的解答,非常的通俗易懂。
我们在昆明的分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因些我们在红河州取得的授权资格,在昆明的分公司使用看来是无效的。
我本人也是搞了20多年的计量工作,其实我也是非常赞成版主的这个看法的。但我的上级领导们为了省事,总是觉得只要取得了授权就可以跨地区到分公司去从事强检的工作,我有时也真的无法去说服他们,现在就清楚得多了。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8:14:31 | 显示全部楼层
yangfengchao 发表于 2014-12-19 13:00
这就是计量法落后导致的一系列问题。

确实是这样,计量法里面根本就没提及这方面的情况。计量法早就该修订了。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8: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19 17:04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 ...

谢谢解答。在目前计量法规不是很赛况的情况下,看来也只能是企业自己采取一些灵活变通的办法了。
不过很明确的是,我们在红河州当地取的专项授权资格,到昆明地区使用应该是无效的。
我本人也持这个观点,只是领导们有时候才不管这些,还是要逼着下面的人去做。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8:23:51 | 显示全部楼层
che-zp 发表于 2014-12-20 22:04
现在国家的计量法对于跨地域的管理属于严重浪费资源,强烈期待改进

是的,现在企业集团跨地域的非常普遍,计量法早就该及时完善规范了。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8:29:1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21 12:45
  计量检定受国家法律的制约,受计量法的制约,国家就是一个大大的“条块”,因此“法”就要按“条块”细 ...

计量法早就该修订了,但正如版主所说,近些年内看来也不会修订了。
这就难了我们这些从事具体工作的计量人员了,由于法规不清楚,有些事情就有人说可以做,有人说不能做,没有一个权威的说法,真的让具体做事的人很为难。
dqjlk 发表于 2014-12-22 08:36:48 | 显示全部楼层
现状就是如此,企业又要正常运行,咋整?我们的做法是直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最高标准器进行考核并授权“企业内部”强制检定,只要是公司范围,无论本地还是异地都在授权范围之内。这也是不得而为之。
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2-22 08:5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授权授权的是“本企业内部”,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母公司的计量标准理应覆盖子公司...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9:16:24 | 显示全部楼层
dqjlk 发表于 2014-12-22 08:36
现状就是如此,企业又要正常运行,咋整?我们的做法是直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最高标准器进行考核并授 ...

这个做法好,我们也考虑下直接向省局申请授权
 楼主|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9:22:05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2-22 08:50
授权授权的是“本企业内部”,子公司是母公司的一部分,母公司的计量标准理应覆盖子公司...

现在就是这种状况了,有人说可以,有人说不行。
让具体做事的人无所适从。
不过我本人更倾向于4楼“规矩湾锦苑”版主的意见
yangzhiguo 发表于 2014-12-22 10: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不考虑往返费用,个人认为其它分公司的完全可以送到建标公司去检,不是应付就没问题!
yanl 发表于 2014-12-22 11:02:30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情况肯定是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个人建议先找当地的相关部门咨询一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2-22 11:27:45 | 显示全部楼层
ynljy 发表于 2014-12-22 08:29
计量法早就该修订了,但正如版主所说,近些年内看来也不会修订了。
这就难了我们这些从事具体工作的计量 ...

  如果集团公司的分公司与集团公司所在地跨县、跨市,找省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是个好办法。如果省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集团公司的计量机构对本集团公司内开展强制检定,那么只要分公司在省内,集团公司对其开展的强制检定工作就是有效的。如果是集团公司所在地县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授权,集团公司对跨县的分公司开展的强制检定将被该分公司所在地的县级政府计量管理部门认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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