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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太看重校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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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27 12:03: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不要太看重校准资质,只要取得合格评定认可委实验室的认可许可,就获得校准资格。
合格评定认可委只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委员会(局)批准成立的一家中介技术评价机构,
只要申请单位有工商营业执照,都可申报合格评定认可委的实验室认可许可证书。
目前校准未得到有效的法律支持。



补充内容 (2015-1-8 16:59):
经过讨论,感觉校准资质的提法是错误的,cnas认可只是能力方面认证,并不是取得了允许开展校准方面资格,只能算作能力方面的认可,不是资格授...
斤斤计较 发表于 2015-1-5 23:01:21 | 显示全部楼层
话不能这么说,WTO之后,很多事情需要和国际接轨,而不能把门关上。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其实检定有很多的局限性,只是你没发现
路云 发表于 2015-1-20 19: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19 23:39 编辑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14 15:42
对CNAS认可的实验室校准机构监管不力也是有害的!
用户、企业使用计量器具需要周期或定期校准,
校准机构因 ...

CNAS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已认可实验室的监管,我们可以从CNAS官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见下图)。不知阁下所说的校准机构因为缺乏有效监管,校准机构计量标准器具却不进行周期溯源(检定、校准),只是在申请CNAS认可时才进行一次校准,怎能保证用户被校准计量器具的可靠呢!”是从哪里获得的信息。若真有此事,则完全可以向CNAS举报,相信CNAS定会严查处罚(之前已有先例)。通常校准机构所出具的《校准证书》都会有校准所使用的标准器具的信息,其中就包括标准器具的有效期。如果所使用的标准器具的有效期比校准被校器具的时间还要早,则说明所使用的标准装置已超期。除了向CNAS举报外,还可以将这份《校准证书》拍照,将这些证据在论坛中晒出来公示,看看究竟是哪家机构所为。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jpg



路云 发表于 2015-1-9 23:19:1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9 03:31 编辑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计量那样的行政许可或授权之类的政府行为。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获CNAS认可足矣,你认可某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便可委托该机构校准。如果你不认可该机构的校准能力,你就不要委托该机构校准。两厢情愿,各取所需,不带任何行政干预的色彩,因此不存在授权一说。

检定则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检定机构的资质必须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获得其行政许可或授权,带有强制性。按理说也只是针对检定,政府只需管好那些强检项目就够了。其它非强检项目究竟是检定还是校准,应由企业自主选择。但如今的政府权利欲望太强,吃着碗里的,还要看着锅里的,我的是我的,你的也是我的,强行涉足于校准领域。如果校准与检定一样,都带上强制垄断色彩,那两者还有何区别呢?不就你政府一家说了算,取消校准得了。可惜的是,国际上都互相认可有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没听说互认《检定证书》的,再说人家也没有《检定证书》。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6 10:26: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6 10:31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5-2-25 22:48
谁故意啦?谁屁股决定脑袋啦?182号文清清楚楚地写着,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是最长期限,所有的法定计量检 ...


    不要再狡辩了,质检总局182号文件,是针对强检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问题的,
从标题到内容强调的都是强检计量器具,不包含非强检计量器具。
质检总局6号公告是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的,定期检定、定期(期长)问题方面说明的。
  其实法定技术机构也是很好理解的:
1、法定计量单位执行强检检定时,属于职责所在,
应该按国家要求执行检定规程上周期出具检定证书;
2、非强检器具,法定技术机构是受企业委托,依据合同要求,为企业提供定期溯源服务,
出具的定期检定证书,证书上的周期,应该按合同的要求,出具定期期长的检定证书。
  退一步说,既然6号公告赋予企业自主决定周期期长,法定技术机构不按企业要求出具定期检定证书,
企业也可以依据自己管理制度,进行计量确认,适当延长检定周期。如非强检的压力表,
企业自己确认的定期期长为9个月,就可依据检定时日期,进行计量确认,延长期限,
确认在9个月内都是符合要求的。9个月后再进行下个周期的定期检定。
3、你没有见过超过检定规程上证书,不代表不存在。你可搜索一下计量器具分类管理,
看看一下大的企事业单位计量管理制度,在制度中都明确规定,B、C类器具周期延长问题。
一个企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压力表检定周期是6个月,用于指示水罐水压的压力表,
定期检定也是6个月,你认为合理吗!
路云 发表于 2015-3-9 19: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7 21:45
请仔细看我65楼贴出的法律条文:
计量法,第九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

1、不知道是谁在狡辩,说话要有事实证据,让你晒一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你却拿不出。现在通信这么发达,你向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国家计量院任何一个专业室请教咨询一下总是做得到的吧。陕西4S店受罚的案例能说明什么问题呀?不就是超期使用非强检计量器具嘛!这与检定周期长短有关吗?毫无关系。这只是执法人员查到现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期,且仍在使用而进行的处罚。

2、你楼上所列述的这些法规条款中,那一条规定说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呀?比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长就叫“定期检定”,比它短就不叫“定期检定”啦?如果检定周期可长可短,如此没有确定性,那检定规程还规定这个检定周期干什么?还要什么意义呢?如果只是正对强检类计量器具,那检定规程就应该表述清楚,即:“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个月。”

不知你理解合理合法是个啥概念,你把计量技术规程也当成法了吧!哪些可以称作计量法律法规,估计你都搞不清楚?不要再谈合法不合法了!

不知道谁在此不懂装懂,还好意思在此说教。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就叫法律法规,技术层面的法就不是法律法规啦?仔细睁大眼睛看看下面几幅截图,不至于连汉字都不认识了吧。

1.jpg 2.jpg 3.jpg 4.jpg

路云 发表于 2015-1-15 05:5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地方颁布的这些东西无非就是一些管理办法,对于通过了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也只是要求备案,而不是授权。字里行间都可以看得出,地方政府为了本部门的利益,按照检定的思维套路模式,强行涉足校准市场,想方设法在拒绝他人“侵占”他们的非强制检定这碗饭。既要做表子,又要立牌坊。现实当中,对已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又拿不出任何理由拒绝人家备案。“对非强检类器具进行了定期检定,谁还会去做校准呢?”说得好!但这类器具我就是想充分利用,不想定期检定,只想定期校准,校准后经计量确认,符合预期的使用要求,准予使用不行吗?非要检定不合格判死刑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14 23:14:54 | 显示全部楼层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校准用的计量器具即上升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组织的计量标准考核。校准活动本身是一种商业行为,计量法并不约束,由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质量法约束,如果按照地方计量法规通过了地方政府的授权,则其校准行为同样将受地方计量法规的保护。校准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只是一种校准能力的认可,并非校准资质的认可,因此完全是实验室自愿的行为,决定权在实验室。无论是否取得CNAS认可都与计量法的约束没有关系,只是在使用认可标识时将受到认可机构的监管,开展的校准活动不使用认可标识,即便是认可机构也不会过问。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5 18:02:14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是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一家中介评价机构,
不具有管理职能,是一家纯技术中介评定机构,
没有权力对外授权某机构开展某项业务的职权、
其认定的计量器具校准资质只代表该实验室达到了认可条件。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4-12-30 10: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4-12-30 10:16 编辑

若某检测公司只取得了国家合格评定认可委颁发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只能出具校准证书,不具备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的资格。
计量检定检测机构的资质是由国家、省等计量行政管理部门授予的。
只获得校准认可资质出具的检定证书是无效的,也是非法的。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是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一家中介评价机构,
不具有管理职能,是一家纯技术评定机构,没有权力对外授权开展某项业务的职权。
中国合格评定认可委的颁发的实验室校准资质,门槛很低,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以申报。
该认可资质,只代表此实验室满足了认可条件,不是授予允许对外开展业务的权力,仅此而已。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6 08:28:39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说的太过了,我表示很反对你的言语。
zhoujidai 发表于 2015-1-6 08:35:05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是能力认可,不是资质认可,没有资质就开展对外校准业务,在法制不规范的情况下浑水摸鱼还行......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6 08:39:52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dai 发表于 2015-1-6 08:35
CNAS是能力认可,不是资质认可,没有资质就开展对外校准业务,在法制不规范的情况下浑水摸鱼还行...... ...

现在不是在本省技术监督局建标,并且授权校准,后才可以申请CNAS吗!我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妥啊!
zhoujidai 发表于 2015-1-6 11:2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6 08:39
现在不是在本省技术监督局建标,并且授权校准,后才可以申请CNAS吗!我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妥啊! ...

建标,授权,CNAS认可的这些主管部门与对外收费开展校准业务主管的部门是不同的,要对外收费至少要经过工商、税务部门的批准....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6 19:01:29 | 显示全部楼层
肯定经过了那些部门了,要不发票是怎么开出来的呢!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7 11:44:35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6 08:39
现在不是在本省技术监督局建标,并且授权校准,后才可以申请CNAS吗!我觉得这没有什么不妥啊! ...

本省建标、授权后才可以申请CNAS理解错误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局)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
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
它是在原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委员会(CNAB)和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基础上合并重组而成的。
CNAS“统一负责对认证机构、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等相关机构的认可工作。计量“校准认可”只是“实验室认可”的一小部分,
实验室认可还包括质量检验等实验室的认可。
就用质量检验实验室举例,环境检验实验室、消防检验、职业危害检验、特种设备检验实验室机构都可申报实验室CNAS认可,
这类实验室取得认可资格,能说这些实验室机构就有开展环境检验、消防检验、职业危害检验、特种设备检验的资格了吗?显然是不对的。
获得CNAS资格只代表达到该认可的水平。不代表取得该行业开展检验工作的授权。
(消防检验要取得省级以上公安部门资质授权、职业危害应取得省级安监局资质授权、特种设备检验应取得省级以上质监局资质授权)。
再回来说计量校准,计量技术机构取得CNAS认可,也只代表达到了合格认可水平,并不是授予了对外开计量校准资格。某机械厂计量室取得了,CNAS资格,
该机械厂计量室并未有获得对外开展计量器具校准权力和资格。
不知这样解释,你是否明白!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7 14:15:00 | 显示全部楼层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7 11:44
本省建标、授权后才可以申请CNAS理解错误的。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英文缩写为:CNAS)是由国家 ...

如果你认为你的说法能站的住,你可以给人大代表提出,或者国家技术监督局建议或什么的。看他们是怎么回复你的。我也期待答案
M14 发表于 2015-1-7 16:4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首先看一下cnas官网给的《实验室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这表明cnas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然后讨论楼主的问题-校准资质重不重要。
计量机构/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cnas给该计量机构/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并附件,附件为资质能力范围。
通过认可的计量机构/实验室是否可以对外出具校准证书/校准报告,这个问题可以参考cnas官网的《实验室常见问题》十三、其他的第一个问题:
1.企业内部实验室通过CNAS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对外出具证书报告?
答:CNAS认可,是对实验室能力的认可,可否作为第三方机构对外出具证书报告,还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例如国家计量法规定作为第三方检测机构对外出具检测报告要通过计量认证。
我个人理解,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分的许可的第三方校准实验室,可以认为符合法律法规。有对外出具证书报告的资格。

回头再考察“作用与意义”的第5条:
出具的证书/报告可以使用cnas校准及ilac标志要在资质能力范围内,所以这个资质无疑很重要。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7 17:15: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好人多助 于 2015-1-7 17:22 编辑

楼上的1-6条正符合六楼说的
“CNAS是能力认可,不是资质认可,没有资质就开展对外校准业务”,
只代表该实验室达到了CNAS的认可水准。
其它解释都是你个人理解,没有一条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支持吧!
再说CNAS(合格评定认可委)就是个中介评价机构,就相当个中介评价公司,它们自己的解答有何效力!
是有认监委(局)批准成立的一家机构,最多属于事业编制。该评价机构不具有管理职能!
国际互认是因为CNAS与别国相关组织签订了互认协议,说明了啥,还是能力水平问题。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8 17:04:57 | 显示全部楼层
经过讨论,感觉一楼”校准资质“的提法是错误的,CNAS认可只是能力方面认证,
只代表了达到了CNAS认可水平,只能算作能力方面的认可,不属于授予开展校准的资格。
hblgs2004 发表于 2015-1-9 08:30:23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觉楼主观念过时了,我校准我有能力就行了,我为什么要别人来授权才校准呢?CNAS的获得表明我有校准能力了,我有这个能力你一定要管住不让我发挥这是行政干预,现在改革的总方向就是减政放权,把制度关进拢子里。比如说:我有吃饭的能力,你出来说我没获得授权不能吃饭,这合乎常理吗?
zhoujidai 发表于 2015-1-9 08:35:52 | 显示全部楼层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1-6 19:01
肯定经过了那些部门了,要不发票是怎么开出来的呢!

如此就是开展对外校准业务合法,不存在没有资质的问题了.........
yangzhiguo 发表于 2015-1-9 08:52:40 | 显示全部楼层
看看计量法怎么修订吧
永不孤单 发表于 2015-1-9 15:38:49 | 显示全部楼层
先好好学习一下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10 18: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赞成好人多助、zhoujidai等量友的观点,12楼M14先生给出了cnas官网给的六条《实验室认可的作用和意义》,每一条都是“作用”和“意义”,都是具有的“能力”证明,没有一条是承认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业务的“资格”或“权力”。对社会开展检定/校准,必须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并接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计量标准考核合格,在政府计量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但因为计量法讲的是“检定”,因此19楼路兄所说的校准本身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也是正确的,企业内部开展校准活动是自己的权利,不必纠结于“资质”,如果对外,对社会开展校准活动则应该取得政府计量管理部门的授权。如果没有取得授权而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将不受计量法的保护,这是供需双方的“一个愿打一个愿挨”的商业行为,由双方合同加以约束,受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质量法等的保护。
路云 发表于 2015-1-11 00:26:41 | 显示全部楼层
客户对检定看重的是资质,对校准看重的是能力。在法制计量的范畴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应该是检定,而不是校准。校准授权似乎在计量法中也找不到依据。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立计量标准行使考核权,以及对所开展的检定项目及范围授权,这些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但校准不是法制计量,是市场的竞争行为,竞争的核心焦点是校准能力,监管部门和处罚权在CNAS,全社会都可以对向社会开展校准服务的技术机构行使监督权,对违规、造假、有失公平的行为,向CNAS举报,由CNAS来进行处罚(暂停或注销)。同理,检定活动的违规行为则应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举报。公公婆婆各司其责,各管其事,社会也就和谐了。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12 11:44:4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9 23:19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计 ...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计量那样的行政许可或授权之类的政府行为。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获CNAS认可足矣,你认可某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便可委托该机构校准。如果你不认可该机构的校准能力,你就不要委托该机构校准。两厢情愿,各取所需,不带任何行政干预的色彩,因此不存在授权一说。

阁下说法只能部分苟同。

目前在国家层面及大多省份,计量校准还没有计量法律支持,计量器具检测还是实行的计量检定既强检器具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定期检定。计量校准还

未纳入法制管理。不能计量校准代替计量检定。探讨问题应依据现行法律为依据吧。说校准是企业自主行为,可以自主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可必须满足

计量法律的要求,就是强检器具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定期检定这个前提。企业的非强检器具做了定期检定还会去做校准吗?这是现行计量法局限性!

质检总局计量司解答:企业只要满足了强检器具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定期检定就符合法律要求了,是否做校准是自主行为,政府部门不对校准行为及校

准机构进行监管,这个不监管是有前提的,就是必须满足周期检定、定期检定。所以你的各取所需,两厢情愿规定是占不住脚的!试想企业会在满足了周期检定和定期检定后会大量做计量校准吗!

从浙江新计量条例看,(这是发展趋势),政府部门对计量校准及校准机构存在着监管及授权的。

2014年实施的浙江计量条例,这块实行是强检器具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校准管理,校准机构需要考核及跨地区审查备案。

这些即赋予了非强检器具计量校准的法律支持,也显示了对校准机构监管及授权许可!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14 18:14:1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11 00:26
客户对检定看重的是资质,对校准看重的是能力。在法制计量的范畴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应该是检定,而 ...

计量法已经颁布实施快30年了,迟迟得不到实质性修订,
从近期各地颁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看,(浙江计量条例、宁波、南京、西安计量管理办法)
计量监管趋势是:
1、计量器具的量传监管:
    强检计量器具是周期检定,未按照规定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非强检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和个人应当参照技术规范确定检定、校准周期,自行检定、校准或者送有资质的机构检定、校准;
                             使用单位和个人自行检定、校准的,应当建立相应计量标准。(南京计量管理办法)
                           (浙江条例,第十三条 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可以采用校准等方式进行量值溯源。)

2、计量器具检测机构监管:
     浙江计量条例(2014年1月1日实施):
           第十五条 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取得计量主管部门的授权;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
            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第二十四条 计量校准机构在首次承接计量校准业务前,应当将其场所、设施、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情况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报设区的市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省外计量校准机构到本省承接计量校准业务的,应当向省计量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建立相关计量标准或者相关计量标准未经考核合格用于计量校准的;
               (二)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不按照计量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校准的;
                (三)违反第二十六条规定,超出计量标准考核范围开展计量校准、对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或者伪造、
                    涂改、出借、转让有关计量证书的;
                    (四)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处、办事处等机构开展计量校准
                     或者以计量校准机构的名义出具计量校准报告的。
                   计量校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备案的,
                   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由计量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的最高计量标准,
                未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用于内部计量校准的,由计量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南京计量管理办法(2014年3月1日实施):
               第十七条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之外,向社会提供计量器具校准服务的机构,为计量校准机构。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建立与申请开展的校准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和计量标准,并依法通过资质认定。
  第十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持资质认定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等证明材料,向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从上述新颁布地方性法规看,不论是检定机构或是校准机构都是需要取得资质考核手续及授权的。特别是浙江人大颁布计量条例,
被认为是计量法修订发展的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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