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不要太看重校准资质

[复制链接]
duyangyang713 发表于 2015-1-15 09:32: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9 23:19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计 ...

原来如此~~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
 楼主|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15 11:42:50 | 显示全部楼层
对CNAS认可的实验室校准机构监管不力也是有害的!
用户、企业使用计量器具需要周期或定期校准,
校准机构因为缺乏有效监管,校准机构计量标准器具却不进行周期溯源(检定、校准),
只是在申请CNAS认可时才进行一次校准,怎能保证用户被校准计量器具的可靠呢!
如此下去CNAS认可校准手续公信力会越来越低。
wll_8712 发表于 2015-1-15 15:46:43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是应该早些改好,另外一些相关法规,例如国防计量的一些法规也应该相应更改,并且这些法规应保持相互协调、与国际惯例接轨,做到明确和可操作。
法规、标准等都应该定期审查其适用性,如果过了几十年都不用改,至少也需要确认一下,以保证与时俱进。
我觉得是有关部门“不作为”!不然现在为什么这么多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15-1-20 19:33: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19 23:39 编辑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1-14 15:42
对CNAS认可的实验室校准机构监管不力也是有害的!
用户、企业使用计量器具需要周期或定期校准,
校准机构因 ...

CNAS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已认可实验室的监管,我们可以从CNAS官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见下图)。不知阁下所说的校准机构因为缺乏有效监管,校准机构计量标准器具却不进行周期溯源(检定、校准),只是在申请CNAS认可时才进行一次校准,怎能保证用户被校准计量器具的可靠呢!”是从哪里获得的信息。若真有此事,则完全可以向CNAS举报,相信CNAS定会严查处罚(之前已有先例)。通常校准机构所出具的《校准证书》都会有校准所使用的标准器具的信息,其中就包括标准器具的有效期。如果所使用的标准器具的有效期比校准被校器具的时间还要早,则说明所使用的标准装置已超期。除了向CNAS举报外,还可以将这份《校准证书》拍照,将这些证据在论坛中晒出来公示,看看究竟是哪家机构所为。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jpg



酱油_lBU3s 发表于 2015-1-20 22:02:1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可以试试,现在CNAS 校准实验室不好办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6 17:04:10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从2014年开始,CNAS对计量校准实验室的认可,
设置了前置条件,就是该实验室必须取得计量建标、计量授权资格。
并且还不包括异地的实验室。
杜绝认可的计量校准实验室信誉降低问题。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8 17: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20 19:33
CNAS从来没有停止过对已认可实验室的监管,我们可以从CNAS官网上查询到相关信息(见下图)。不知阁下所说的 ...

由于计量法迟迟未修订,致使各级计量监管部门,
对计量技术机构监管不力,
各级计量监管部门只注重计量技术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要求,
可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手续,一般是计量授权资质有效期5年;
CNAS认可有效期3年;企业计量建标的有效期3、5年。
除在授予这些资质时进行全面考核,
期间就鲜有正规的监管,
这些计量技术机构(包括法定、非法定及企业内部)的计量标准(特别是工作标准),
是否按时检定、校准溯源就大打问号了!特别是一些挂靠的社会校准机构,
更不得而知了!
路云 发表于 2015-1-28 21:38:38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7 21:08
由于计量法迟迟未修订,致使各级计量监管部门,
对计量技术机构监管不力,
各级计量监管部门只注重计量技 ...

CNAS可不像您所说的那样,只是在除在授予这些资质时进行全面考核,期间就鲜有正规的监管。从CNAS-C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获准认可实验室还必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和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看看《认可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吧: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是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或部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能力认可的实验室,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和校准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8个月内进行。

5.3.1.2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包括监督+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 复评审

5.4.1 获准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5.4.2 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包括复评审+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4.3 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5.4.4 已获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复评审申请的,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做出受理决定。

从以上的监管要求看,CNAS的监管力度、频次以及严格程度,并不亚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否按期定检,完全可以从他出具的《校准证书》中识别出来(看他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有效期是否早于被校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日期),如果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没有所用计量标准的信息(包括计量标准的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编号、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有效期等),那这份《校准证书》是有问题的,是不可信的。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9 08:49:5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28 21:38
CNAS可不像您所说的那样,只是在除在授予这些资质时进行全面考核,期间就鲜有正规的监管。从CNAS-CL01∶ ...

你也太看重CNAS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这个认可准则属于哪个级别法规条文,
连个部门规章也称不上吧。再说期间监督检查时,由几个是认真按细则进行,
如都是按细则严格执行了,许多体系认证就不会沦为空空的两张皮了。
企业最高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都是计量法要求必须进行周期检定的,
不履行周期检定就得接受经济处罚,尚且有好多技术机构不能按时全面的履行,
何况一个评价机构出具管理要求呢。现实中发现一些技术机构,不能及时把最高计量标准、
工作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部规范进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数,
故此建议各级计量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计量检测技术机构计量标准按期溯源的监管!
路云 发表于 2015-1-29 20:36: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29 00:37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8 12:49
你也太看重CNAS的《实验室认可准则》,这个认可准则属于哪个级别法规条文,
连个部门规章也称不上吧。再 ...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在国际认可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认可活动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他所制定发布的各类准则、规则、指南等规范性文件都是国际上互相认可的。在我国,CNAS是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批准设立并授权的国家认可机构,也属于最高权威机构之一吧。不看重它看重什么?不是法制计量的校准活动,却偏偏要拿计量法来套,计量法哪条哪款说了校准呀?“现实中发现一些技术机构,不能及时把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部、规范进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数,故此建议各级计量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计量检测技术机构计量标准按期溯源的监管!”哪家机构使用超期的计量标准来开展检定/校准服务嘛!将这家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或《校准证书》晒出来公之于众嘛!比什么都有说服力。如果他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可以向他的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如果他是获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则可大胆地向CNAS投诉与举报。有理由有证据的事,又不需要付出成本,为何不做呢?上CNAS官方网站看看,对违反CNAS规定受到暂停、撤销认可资质的机构比比皆是,其中就包括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当然CNAS处罚的,只是针对校准领域。对于检定领域,他不会插手干预。相反,却看不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公布一家受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我认为恰恰是这些画地为牢,依仗法制计量,不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更需要加强监管。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0 09:03:57 | 显示全部楼层
从路大伽帖子看,
大伽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立场不中立,
仇视法定机构,偏向民营机构。
其实,本人帖子观点并不是看低CNAS认可,
而是想说明CNAS认可本质特点,
CNAS认可就像论坛其它量友所说,
CNAS认可就是能力认可,就是达到CNAS认可水准(标准),
并不是CNAS授给被认可机构的某项资质权力。
至于国家互认问题,是因为CNAS给相关国家签订了互认协议。
未签订协议的国家,就不会认可CNAS的认可,这等同于两个企业实验室签订互认协议一样。
正相你说的,国家认监委是国家质检总局下属一个政府机构,
CNAS是国家认监委批准成立的一家中介技术评价机构,
CNAS不具备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能职责。
其对被认可机构的约束就是它自己所订各种“准则”、“规范”,
这些“准则”、“规范”只是对愿意认可CNAS的情况下,才起作用,
况且CNAS认可还是自愿性的。这些“准则”、“规范”与计量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及各种计量技术规范不可同日而语,不是一个层面的要求。
强制性的计量法律法规都不能让这些法定、非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按要求及时对最高标准、工作标准、社会公用标准进行溯源,
何况自愿性的‘准则“、”规范“呢。
至于你说的,从校准证书上可看出,标准的有效期,如它不打印标准有效期如何分辨,
打印的是虚假有效期如何分辨,这些都是枝节问题。
“现实中发现一些技术机构,不能及时把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部、规范进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数,故此建议各级计量管理监督部门,加强对计量检测技术机构计量标准按期溯源的监管!”
这句建议:是对所有计量技术机构而言的,即对法定机构也对非法定机构的,只有加强这方面监管,规范了才能提高检测的质量。
本人建议放开检测市场,不论强检非强检器具都实行市场化运作,只要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都可以竞标。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0 09: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29 20:36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制度在国际认可活动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其认可活动已经融入国际认可互认体系,并发挥 ...

“有理由有证据的事,又不需要付出成本,为何不做呢?上CNAS官方网站看看,对违反CNAS规定受到暂停、撤销认可资质的机构比比皆是,
其中就包括具有双重身份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
     你在上述贴出的CNAS官网公布撤销的认可机构名单,我看了一下,基本是超过三年有效期,不在继续申报认可的机构,
并且大多是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实验室。这能说明CNAS对被认可机构履行了有效监管吗!正因为CNAS不能对被认可实验室进行有效监管,
致使CNAS认可的声誉大打折扣,最近两年CNAS才在申报时设置了许多先决条件,比如必须首先取得计量建标考核和计量授权等等。
奇了怪了:国家法律法规都不能管好事情,区区一个中介机构的要求规定,能管好吗!
路云 发表于 2015-1-30 23:13: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0 03:19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9 13:03
从路大伽帖子看,
大伽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立场不中立,
仇视法定机构,偏向民营机构。

你怎么知道我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呢?从哪里看出我仇视法定机构?说加强对法定机构的监管就是仇视法定机构了吗?

国家认监委不是质检总局的下属机构,也不是它的直属机构,而是国务院决定组建并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主管机构。质检总局只是对国家认监委实施管理。其职能第六条规定:管理相关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工作;负责对承担强制性认证和安全质量许可的认证机构和承担相关认证检测业务的实验室、检验机构的审批;负责对从事相关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CNAS要树立自己的权威性,就必定会对获得认可的合格评定机构进行认可监督管理。否则的话,CNAS失信,认监委的权威性也就相应受到质疑。校准活动不是法制计量,不要用法制计量的“强制”理念来硬套,驴头对不上马嘴。校准能力的认可是自愿的,用户的计量器具是否送校准也是自愿的,你相信他的能力就送,不相信他的能力你就不要送,没有人强求。但自愿不等于没有人监管,可以为所欲为。至于你说的,从校准证书上可看出,标准的有效期,如它不打印标准有效期如何分辨,打印的是虚假有效期如何分辨。”这又是你个人观点吧?我所见到的,具备CNAS资质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无一例外的都有所使用的标准装置的有效期。至于你所说的“打印是虚假有效期如何分辨”的问题,我真的是无语。因为即便是国家计量院开出的《检定证书》,你也可以怀疑其是否有假。为什么呢?道理很简单,因为整个检定过程没有在你的监视下实施,故不可信。所以CNAS对那些机构的处罚,你也认为是不可信的。

你在上述贴出的CNAS官网公布撤销的认可机构名单,我看了一下,基本是超过三年有效期,不在继续申报认可的机构,并且大多是产品质量检验方面的实验室。

截图1.jpg

截图3.jpg

截图4.jpg

截图5.jpg

截图6.jpg

看看上面的受罚机构,基本上都是计量技术机构,其中不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受到的处罚都是“撤销全部认可范围”的极刑,而不是“暂停”。受罚原因基本上都是“违法NCAS相关规定”,或“未按期监督,超过暂停期限”(请注意,按期监督前已处于暂停)。后者有可能是主动放弃,前者必定是严重违规。主动放弃的机构多数是因为对外业务稀少,维持资质的人力、财力和精力成本过高,超过了机构的承受能力。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1 16:42:5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30 23:13
你怎么知道我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呢?从哪里看出我仇视法定机构?说加强对法定机构的监管就是仇视法 ...


         你怎么知道我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呢?:经同行介绍,浏览本网站好些天了,对你的帖子也有个大致了解,
  疑猜你是企业的计量技术机构人员,对计量管理方面理解稍有肤浅,不是吗?
   从哪里看出我仇视法定机构?说加强对法定机构的监管就是仇视法定机构了吗?
  是我主张,计量主管部门要加强法定技术机构和其它计量检测机构监管,两者都需要加强监督管理,不论从授权资质和计量标准按时溯源方面,
都要加强监管,这是我们日常工作中发现普遍问题。重资质建标手续,不重视平时监管,计量标准不按时溯源的不在少数。特别是民营机构。
国家认监委不是质检总局的下属机构,也不是它的直属机构。:两委(标准委、认监委)是在原质检总局两个司(标准化司、认证办)基础上组建的,目前两委主任都是质检总局的党组成员,姑且属于挂靠质检总局吧。国家层面是两委,省地县级都是质监局标准化处(科),
认证处(科),两委下边没有腿,都是各级质监局具体操作的。CNAS是认监委批准成立的合格评定中介机构,其评委都是聘用各级质监局
及相关技术机构的工作人员,聘用就是租用,属于兼职吧。评委们的收入来源于,申请CNAS认可实验室提供经费(或赞助),
评委本身就与申报认可的实验室存在经济关系吧,都倒闭了谁提供评审费。
   校准能力的认可是自愿的,...但自愿不等于没有人监管,可以为所欲为。“至于你说的,从校准证书上可看出,标准的有效期,如它不打印标准有效期如何分辨,打印的是虚假有效期如何分辨。”这又是你个人观点吧?我所见到的,具备CNAS资质的校准实验室出具的校准证书,无一例外的都有所使用的标准装置的有效期。
     你说见到东西太少了,你连部门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就没有见过,试想各级政府计量监管部门的专职监管人员都不能把法定、非法定、企业的
计量检测机构监管好,能靠CNAS聘用的评委们监管好,被授予可以使用CNAS认可标志检测机构吗?答案是否定的。正因为此,CNAS才对申报认可
机构设置前置条件,需要先取得计量建标、计量授权才准许申报CNAS。就是发现被CNAS认可机构水准降低,失去信誉吧。
看看上面的受罚机构,基本上都是计量技术机构,其中不乏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受到的处罚都是“撤销全部认可范围”的极刑,而不是“暂停”。受罚原因基本上都是“违法NCAS相关规定”,
   其实起初申报CNAS认可机构不了解具体状况,觉得加盖CNAS标志可以国际互认,申报的比较多,一些省市计量院所都申报CNAS认可,
随着理解深入,大家都在履行计量建标、计量授权考核,计量授权既有计量检定也有计量校准资质,觉得获取CNAS认可,没有意义了,
所以一些检测机构三年到期后,就不在申报了。目前CNAS认可标志的公信力不被看中也是原因之一吧!
路云 发表于 2015-2-1 10:0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1 14:10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0 20:42
你怎么知道我是企业检测机构的技术人员呢?:经同行介绍,浏览本网站好些天了,对你的帖子也有 ...

企业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也好,企业计量技术机构人员也罢,这都没有关系。论坛乃学习交流之地,大家本着学习沟通之目的,相互受益便好。我理解肤浅,您理解精深,那我该向您学习了。

像企业最高计量标准这类强检器具的建标、考核、处罚权,完全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CNAS无权干预,也不会去插手法制计量范畴的检定市场,也不会去干预未经CNAS认可的校准行为。在校准领域,他只对获得NCAS认可的校准机构实施监管,并在其官网上实时地披露监管信息。毕竟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每年还要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到期的复评审,所有获认可项目还必须参加能力验证,并且还必须达到其覆盖率和能力验证频次的要求。相比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只考核不监管要好得多。

按理最高计量标准(已建标)的复查考核,必须提供上一授权周期内的连续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没有连续的《检定证书》,如何能通过到期的复查,并继续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服务,只有去问这些法定计量技术机构了,也只有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出来解释了。否则就是不作为。

关于检定规程之事,不知道您所说的部门检定规程是不是我所说的行业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是不是我所说的省(直辖市)级检定规程。国家质监出版社每年都会发行一本《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有效版本目录》,在上面我没有看到地、市、县一级的计量检定规程,也没有看到某某企业或某某单位的计量检定规程。您见识广,能否列举一二,让我这孤陋寡闻之人也开开眼界。

其实起初申报CNAS认可机构不了解具体状况,觉得加盖CNAS标志可以国际互认,申报的比较多,一些省市计量院所都申报CNAS认可,随着理解深入,大家都在履行计量建标、计量授权考核,计量授权既有计量检定也有计量校准资质,觉得获取CNAS认可,没有意义了,所以一些检测机构三年到期后,就不在申报了。目前CNAS认可标志的公信力不被看中也是原因之一吧!

以上所言,驴头不对马嘴。三年到期后不再申报的是检测机构,又不是校准机构。检测机构的认可项目是检测,而不是校准,哪里有什么建标、考核、授权开展检定/校准一说啊。没听说过有哪家获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想主动放弃CNAS资质的,除非违规受罚。CNAS资质对开展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来说不是没有意义,而是相当有意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以及承接外方转包生产任务的企业,对《校准证书》看重的还就是CNAS标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 12:17: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1 10:06
企业检测机构技术人员也好,企业计量技术机构人员也罢,这都没有关系。论坛乃学习交流之地,大家本着学习 ...

   目前计量检定授权、计量建标的计量技术机构还是计量溯源主力军,包括依法设置的和依法授权的企业检测机构。
CNAS认可行为只是对上述检测机构的一种补充,达到国际互认,两者不是对立的关系。两者监管部门、层次、方式不同,
感觉还是计量检定、校准检测授权监管要比CNAS规范,严格的,是有法律法规依据的。
CNAS认可只是能力认可,不具有授权性质,又是自愿的,其对被认可的机构约束是有限的,比如目前流量的,ISO9000,
ISO14000、ISO18000认证,就流于形式,就是因为认监委监管不力造成的,试想聘用评委的外部监督检查(三年中进行一次),
能起多少作用,特别是临时组织的评委检查组。
相比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只考核不监管要好得多。:政府也是监管的,对技术机构监管他们主要职责。
这是否属于你轻视政府法定机构一个例证)
关于检定规程之事,不知道您所说的部门检定规程是不是我所说的行业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是不是我所说的
省(直辖市)级检定规程。国家质监出版社每年都会发行一本《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有效版本目录》,在上面我没有看到地、市、县一级
的计量检定规程,也没有看到某某企业或某某单位的计量检定规程。您见识广,能否列举一二,让我这孤陋寡闻之人也开开眼界。

       你可以看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你连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概念就不清楚呀,这些法规发布30年了吧,说你计量管理方面肤浅是否怨!
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解释,当没有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时,可以参照标准、技术要求,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

以上所言,驴头不对马嘴。三年到期后不再申报的是检测机构,又不是校准机构。检测机构的认可项目是检测,而不是校准,哪里有什么建标、考核、授权开展检定/校准一说啊。没听说过有哪家获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想主动放弃CNAS资质的,除非违规受罚。CNAS资质对开展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来说不是没有意义,而是相当有意义。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生产出口产品的企业、以及承接外方转包生产任务的企业,对《校准证书》看重的还就是CNAS标识。
    校准机构属于哪一类?不是检验机构吧,CNAS对各级计量检测机构授予的认可有效期都是三年,难道说是长期有效,这些你都不清楚吗!
三年到期后,不继续申报,就被取消,这就是官网上公布撤销校准机构。上述认知是否也证明你管理方面欠缺呢!
路云 发表于 2015-2-1 15:55:5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1 16:17
目前计量检定授权、计量建标的计量技术机构还是计量溯源主力军,包括依法设置的和依法授权的企业检测 ...

我们亲身经历的是:在获得CNAS认可之日起,12个月要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3年要进行一次复评审,每年还必须按照CNAS-AL07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的要求,参加CNAS组织的能力验证。您评什么说CNAS三年只进行一次外部监督检查?

“政府也是监管的,对技术机构监管是他们主要职责。这是否属于你轻视政府法定机构一个例证。”没错,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的监管是他们的主要职责。可监管了没有呢?5年的授权期间,亲临现场的监督检查又有多少次呢?又查处了多少违规的案例呢?要拿数据事实出来说话,不能凭空想像。

您说“现实中发现一些技术机构,不能及时把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部、规范进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数。”那政府的监管部门都上哪里去了?出现如此多的违法事件,政府岂能坐视不管?您那么憎恶这种违法行为,为何又不去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暴晒于阳光之下呢?莫非另有隐情?

“你可以看看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你连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概念就不清楚呀,这些法规发布30年了吧,说你计量管理方面肤浅是否怨!国家质检总局的行政解释,当没有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时,可以参照标准、技术要求,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

如果您说的“部门”、“地方”与我所说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异议的话,就没有必要在此扣字眼,钻牛角尖啦!有意义吗?如果您指的“部门”是包括了企事业单位,或者说“地方”包括了省级以下的地方,那就列举几个检定规程出来看看,让我也心服口服呀。

“当没有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时,可以参照标准、技术要求,制定计量检定规程,开展检定工作。”

这又是一处典型的断章取义。谁可以制定?看看《计量法》第十条是如何说的吧:

第十条 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该条款明确给出了以下信息: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是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

部门计量检定规程是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如:国防科工局、教育部、农业部、水利部、铁路局、烟草局、气象局等)制定;

地方计量检定规程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制定。

除此之外,无论是《计量法》还是《计量法实施细则》,均找不到其他单位或个人可以制定计量检定规程的依据。

校准机构属于哪一类?不是检验机构吧,CNAS对各级计量检测机构授予的认可有效期都是三年,难道说是长期有效,这些你都不清楚吗!三年到期后,不继续申报,就被取消,这就是官网上公布撤销校准机构。上述认知是否也证明你管理方面欠缺呢!”

你把校准实验室与检测实验室放在一起来说事,说明你根本就没有弄清楚CNAS的认可领域。CNAS的认可领域分为检测领域和校准领域,我们这里讨论的是校准领域的校准实验室,而不是检测领域的检测实验室。后者所涉及的业务是检测,根本不涉及计量校准业务,与计量校准无关。CNAS官网公布的撤销认可资质的机构中,绝大部分检测实验室,而不是校准实验室。撤销(或注销)认可要看原因,如果是“自愿申请注销”,那么结论就是“注销认可”。如果是“未按期监督,超过暂停期限”则有两种可能,一种是自愿放弃,但未提交注销申请。另一种是受罚暂停资质,暂停期满后仍不能整改到位。第三种原因是“违反CNAS规定”,这是CNAS对受罚机构处以的极刑,强制撤销认可资质。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0:14: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1 15:55
我们亲身经历的是:在获得CNAS认可之日起,12个月要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3年要进行一次复评审,每年还必 ...

一、实验室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赢得政府部门、社会各界的信任;
3、获得签署互认协议方国家和地区认可机构的承认;
4、有机会参与国际间合格评定机构认可双边、多边合作交流;
5、可在认可的范围内使用CNAS国家实验室认可标志和ILAC国际互认联合标志;
6、列入获准认可机构名录,提高知名度。
二、CNAS实验室技术委员会校准专业委员会组成名单
以中国计量院副院长为主任委员,其它省级以上计量技术机构专家为委员的20人组成了校准专业委员会;
全国经CNAS认可校准机构有多少家,上千家吧,至少也有几百家,光申报评审、到期复审,评审组至少3人,
得有多少工作量,别说兼职20人评委,就是专职的,工作量可想而知,有效期中监督审查他们顾得上吗?
特别是路大伽一年一次,三年中能进行一次规范监督检查就烧高香了。
校准委员名单1.png
名单2.png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0:32:17 | 显示全部楼层
您说“现实中发现一些技术机构,不能及时把最高计量标准、工作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全部、规范进行周期溯源的不再少数。”那政府的监管部门都上哪里去了?出现如此多的违法事件,政府岂能坐视不管?您那么憎恶这种违法行为,为何又不去向监管部门举报,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暴晒于阳光之下呢?莫非另有隐情?
呵呵,这些信息都是日常监督管理中掌握信息,在本人职责下区域正在正规。
[img]如果您说的“部门”、“地方”与我所说的“行业”、“省/自治区/直辖市”没有异议的话,就没有必要在此扣字眼,钻牛角尖啦!有意义吗?如果您指的“部门”是包括了企事业单位,或者说“地方”包括了省级以下的地方,那就列举几个检定规程出来看看,让我也心服口服呀。[/img]
这是抠字眼吗?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是计量法规定的专业术语。专业术语都清楚,如何交流!
     国家质检总局曾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给出过行政解释: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对尚末制定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检定规范,作为定期检定的依据,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检定规范自行废止。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5:39:00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校准是计量溯源管理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大发展趋势,国家层面计量法律不涉及校准,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浙江、上海等地的人大出特的地方性计量法规,都给校准以法律支持,
赋予了计量校准的合法性,明确了校准的法律地位。对全国计量法制的发展具有前瞻性,
建议量友们在讨论校准问题时,先研读一下,浙江、上海的计量监督条例,先有个基础平台,
再讨论就不会,始终在初级阶段徘徊!

路云 发表于 2015-2-2 22:12:52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 14:14
一、实验室认可的作用和意义:
1、表明具备了按相应认可准则开展检测和校准服务的技术能力;
2、增强市场 ...

你所列举的这些名单,都是专业委员会的成员。你更本就不清楚CNAS的监督评审流程,误将这些委员当作监督评审的专家。国内取得CNAS外审员资质的专家多得很,根本用不着您操心他们的监督评审工作会忙不过来。

关于部门、地方检定规程的问题,就按你所说的专业术语吧,我对“部门”的理解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隶属国务院的部、局、委),而你的理解是随便什么单位都可以称之为“部门”;我对“地方”的理解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而你的理解是包括地、市、县、区、乡、镇、…。我猜想,这也许就是我俩对《计量法》第十条理解的差异,我没说错吧?如果是这样,那我也就无需多解释了,让其他量友去斟别吧。

“国家质检总局曾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给出过行政解释: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对尚末制定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检定规范,作为定期检定的依据,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检定规范自行废止。”

口说无凭,既然是行政解释,那必定能找到它的出处。烦请您花点时间,将确凿的出处证据百度出来,以正视听。

“检定规范”?晕!我不知道你又是从哪里找出来这么一条“专业”术语,头一回听到。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3 11:0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国家质检总局曾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给出过行政解释: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对尚末制定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的,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检定规范,作为定期检定的依据,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检定规范自行废止。”
这是国家计量局86年解释,在当时出版的教材中,
按现在解答就是: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或校准。对尚末制定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以及校准规范的,
各计量管理部门或使用单位,应自行制定校准规范,作为定期校准的依据,国家、部门或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发布后,
校准规范自行废止。”
当时没有校准的概念,非强检计量器具管理级别又降一级管理。说的很明确,前提是非强检器具,在没有检定规程情况下,
依据啥溯源的问题。当时“检定规范”就相当于校准规范或检定方面规定,有啥稀奇的!
xwj0562 发表于 2015-2-3 15: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校准本身就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它是一种市场行为,是企业的自主溯源行为,没有强制性。不存在像法治计量那样的行政许可或授权之类的政府行为。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获CNAS认可足矣,你认可某校准机构的校准能力,便可委托该机构校准。如果你不认可该机构的校准能力,你就不要委托该机构校准。两厢情愿,各取所需,不带任何行政干预的色彩,因此不存在授权一说。
路云 发表于 2015-2-3 20:12:53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5:06
“国家质检总局曾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给出过行政解释:非强检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对尚末制定国家、部门或 ...

我一点都不觉得稀奇,您这么解释,我完全赞同。根据您今天的解释,再回过头去回味我前面的所有表述,我觉得有异途同归之感。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4 00: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是的,我国计量法颁布初期尚无“计量校准”一词,“计量检定”是计量器具质量控制的唯一一条路,强制检定也好,非强制检定也罢,都是“检定”,都是按周期,不按期检定都是违法行为,本质上没有什么区别。因此,当时的国家计量管理部门发布了47楼提到的“解释”以示区别。按当前计量管理理论发展和国际通行做法,我认为可以这样解释:
  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按规定周期送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执行检定,违规者追究法律责任。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当今已扩展到测量设备)应执行计量校准,也可以执行计量检定。检定还是校准,自己校准还是外委校准,校准周期多长,均是测量设备使用单位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5-19 10: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