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AS可不像您所说的那样,只是在除在授予这些资质时进行全面考核,期间就鲜有正规的监管。从CNAS-C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我们可以看到,获准认可实验室还必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证实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认可有效期内持续地符合认可要求,并保证在认可规则和认可准则变化后,能够及时采取措施以符合变化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均须接受CNAS的监督评审。监督评审中如发现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持续符合认可条件时,CNAS应要求其限期实施纠正和采取纠正措施,情况严重时可立即予以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看看《认可规则》是如何规定的吧: 5.3.1 定期监督评审 5.3.1.1 获准认可实验室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2个月内接受CNAS安排的定期监督评审,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是认可要求的全部内容、全部或部分已获认可的技术能力。对于多场所的获准认可实验室,监督评审应覆盖所有场所。对于同时获得检测和校准能力认可的实验室,监督评审应同时覆盖检测和校准范围。如遇特殊情况,实验室可以申请取消定期监督评审,提前进行复评审,但复评审应在认可批准后的18个月内进行。 5.3.1.2 定期监督评审采用现场评审的方式,不需要获准认可实验室提出申请,有关评审要求和现场评审程序与初次认可相同。监督评审(包括监督+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方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验证活动所需费用,包括评审费及相关费用等,由被评审实验室承担。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能通过验证时,CNAS可以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3.1.3 在实施定期监督评审时,应考虑前一次评审的结果、参加能力验证的情况,尤其是能力验证结果不满意时的纠正措施实施情况。此外,还应关注实验室对不可获得能力验证的技术能力所制定的质量保证措施。 5.3.2 不定期监督评审 5.3.2.1 在发生(但不限于)以下情况时,CNAS可视需要随时安排对实验室的不定期监督评审: a) CNAS的认可要求发生变化; b) CNAS秘书处认为需要对投诉或其他情况反映进行调查; c) 获准认可实验室发生本规则9.1.1条所述变化; d) 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满足CNAS公布的能力验证领域和频次要求,或能力验证活动出现多次不满意结果; e)获准认可实验室因违反认可要求曾被暂停认可资格; f)获准认可实验室在行政执法检查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g)获准认可实验室在定期评审中被发现存在较多问题; h)获准认可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校准证书的数量增长速度异常; i)CNAS秘书处认为有必要进行的专项检查。 5.3.2.2 不定期监督评审方式可以是现场评审,也可以是其他评审方式,如文件评审等。 5.3.2.3 不定期监督评审的范围通常是认可范围以及认可要求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当不定期监督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被评审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与定期监督评审要求一致。 5.4 复评审 5.4.1 获准认可的境内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获准认可的境外实验室应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9个月向CNAS秘书处提出复评审申请。CNAS秘书处在认可有效期到期前应根据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申请组织复评审。 5.4.2 复评审的要求和程序与初次认可一致,是针对全部申请范围和全部认可要求的评审。复评审(包括复评审+扩项评审)中发现不符合时,获准认可实验室在明确整改要求后应拟订并实施纠正措施,纠正措施完成期限一般为2个月,对涉及技术能力的不符合,应在1个月内完成。评审组应对纠正措施的有效性进行验证。由于获准认可实验室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完成纠正措施,或纠正措施未通过验证的,CNAS可视情况作出暂停、缩小认可范围或撤销认可的决定。 5.4.3 一般情况下,认可有效期不会延长。但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完成认可过程的,经批准后,认可有效期可视情况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 5.4.4 已获认可实验室由于自身原因,未能在认可有效期内提交复评审申请的,CNAS秘书处将按初次申请办理,但其已获认可的历史信息也将作为申请受理的输入信息一并考虑后,做出受理决定。 从以上的监管要求看,CNAS的监管力度、频次以及严格程度,并不亚于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获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所使用的计量标准是否按期定检,完全可以从他出具的《校准证书》中识别出来(看他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有效期是否早于被校工作计量器具的校准日期),如果出具的《校准证书》中没有所用计量标准的信息(包括计量标准的名称、型号/规格/测量范围、编号、准确度等级/不确定度、有效期等),那这份《校准证书》是有问题的,是不可信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