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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太看重校准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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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5-2-26 10:58:24 | 显示全部楼层
申请CNAS认证,落实好建标备案制度,很有必要。
有CNAS认可证书,可实验室只有几台老旧设备装台面,问其它的设备呢?回答说出去干活去了。。。这种情况,只能说声呵呵。。。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7 08:29:1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7 08:45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5-2-14 23:00
谁说对非强检器具进行校准违法啦?那条法律规定不允许校准呀?啥时候规定了“必须”定期检定啊?我只听说 ...


         谁说对非强检器具进行校准违法啦?那条法律规定不允许校准呀?啥时候规定了“必须”定期检定啊?
我只听说过非强检类器具应当定期检定,但没规定不允许定期校准呀。顶多算不合法而已,但合理合规。
我不知道“强制检定”与你所说的“必须定期检定”有什么区别,你文化水平高,请向广大量友解释一下行吗?
     “应当”不是“必须”的意思,哪你解释一下你的理解?真是大伽!
    一般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等同于“必须”,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
   计量法颁布30年了,你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周期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定合格才准使用都不清楚。
用户使用计量器具必须满足(周期、定期)检定合格,才准使用,才符合计量法要求。试想:非强检计量器具
须要满足“定期检定”合格,用户还会“定期校准”吗?校准只能是用户主动增加的,在强检的周期内、非强检的
定期内的校准行为,这就是常说校准是市场行为意识,是用户在满足计量法律要求基础上主动增加,自愿行为!
计量法不支持定期校准行为。所以说校准只是溯源的补充方式,校准业务量很小(在满足计量法要求情况下),
纯校准机构生存空间很小,这也促使这些机构投入不足,条件很差,校准质量很低,如不加强进行建标考核,
定期溯源监管,就会被社会淘汰!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3 10: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3-3 11:17 编辑

       从计量法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以后的校准机构也需要建标考核及计量标准定期溯源,
建标考核其实质也隐含建标考核合格确认(准许、授权)的意思吧!给上述讨论宗旨是一致的。
     感觉征求意见稿,实质意义上变化不大,不够解放,只追求表面东西,
如取消强检非强检提法,有何意义呢?其实强检适应检定,非强检实行校准或比对更明确。
    有些地方交代不清楚,如检定、校准、比对的期限(周期)问题,对校准机构监管问题,
叙述的不清楚,应该向质量法哪样,不再搞实施细则,如沿袭计量法过去做法,再出特计量法实施细则,
及相关部门规章,不太好,应该从法律条文上说清楚。
另,制造许可证被型式评价取代,感觉不妥,对整体计量器具产品质量水平不利!
    可惜,征求意见稿只字未提,CNAS认可问题,CNAS的实验室认可主要两大类,
校准认可及检测认可都关联着计量器具量值准确问题。连鼓励自愿申报CNAS提法也没有。
计量校准将是以后计量器具的量传工作大头,所占工作量将是整体的70-80%,这块计量器具的监管
主要依据是计量法律法规,不会是CNAS自己制定规则。
计量主管部门对校准机构的监管方面一个是建标考核方面的资质要求,一个是计量标准按期溯源要求,
对进入本地的异地校准机构如何监管,只能实行一年一次的备案确认方式履行,
否则不清楚校准机构的计量标准,是否按期溯源。该征求意见稿有很大的修改空间。
吉利阿友 发表于 2015-3-3 15:2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关键是执行。像强制检定的,按要求应该是报备管理的。但实际上有几家政府机构的在这么干。。。再好的法律,不执行,终是空。
路云 发表于 2015-3-7 17:52: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6 22:00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6 12:29
谁说对非强检器具进行校准违法啦?那条法律规定不允许校准呀?啥时候规定了“必须”定期检定啊 ...

一般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等同于“必须”,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计量法颁布30年了,你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周期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定合格才准使用都不清楚。

谁规定了“应当”等同于“必须”呀?等同于“必须”那为何不都用同一词呢?难怪你会将这些非强制性的规定“高水平”的理解成强制性规定了。“应当”明明是建议性的表述,“必须”是强制性的表述,难道语文老师没教过吗?如果真不清楚,请你再去请教一下你的中小学语文老师。

“定期检定”的期到底是多长,哪部法规规定了这个期可以延长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限制啦?又想按照法规进行检定,又不想按照法规执行周期长短的限制。搞不清楚你到底是走法制计量还是走非法制计量?如果要检定,那就走法制计量,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计量检定机构也不可能开出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检定证书》;如果不想受限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周期限制,那就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

再回答一下你在74楼所说的问题,国家质监总局[2000182号文中首先表述了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然后才是说普遍适用于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调整。注意此处并没有说“是强检类器具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但后文所说的调整情况也都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并不是说稳定性好就可以延长周期。

非强检器具,法定技术机构是受企业委托,依据合同要求,为企业提供定期溯源服务,出具的定期检定证书,证书上的周期,应该按合同的要求,出具定期期长的检定证书。你去试一试看,看有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为你出具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听你的介绍,好像你们单位的非强检类普通压力表有9个月检定周期的,那就请晒一份《检定证书》出来看看。反正我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也从来没有见过。就像75楼阿友兄所言,大家都想延长检定周期(指非强检类器具),但法制计量的法规在那儿摆着,没有谁有此胆量违法。估计其他量友也没有谁见过你所说的这种《检定证书》。

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是企业自己的行为,国家没有任何标准对计量器具进行过ABC分类管理的规定。企业通常对A、B类器具的检定周期都是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要求执行的。对于B类器具,实际工作中有的是实行“使用前检定”,或者叫“有效期管理”,这类器具到期后不必立即送检,但必须撤离使用现场进行隔离。而C类器具往往是那些使用场合没有准确度要求的、只起定性指示功能的、不对产品质量或人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监视类设备,这些设备往往是“一次性检定”,不给出有效期,损坏后直接更换新的。

一个企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压力表检定周期是6个月,用于指示水罐水压的压力表,定期检定也是6个月,你认为合理吗!

本人与你所讨论的焦点不是合理不合理的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这也是你一直强调的,也是你一直坚持的观点。难道你又想绕不成?6个月的检定周期不合理,但合法。我早就说了,校准是市场行为,不一定合法,但合理合规。同理,检定是法制计量行为,合法,但不一定合理。这种情况要想合理,在当前的环境条件下,只能校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8 17:45: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3-7 17:52
一般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等同于“必须”,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计量法颁布30年了,你连强检 ...

请仔细看我65楼贴出的法律条文:
计量法,第九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
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
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
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四十六条 :属于强制检定...和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
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
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 不是必须,会有具体的罚则吗!非强检器具不履行定期检定合格就违反了计量法,
执法部门就可以给予处罚。这方面的处罚案例比比皆是。你可搜索一下,有个著名的案例,
陕西处罚4S店非强检器具未进行定期检定的案例,引起了全国轰动!
这是起码的常识。在法律条款中,应当就是应该承担义务和权利。这个问题还有必要争论吗!
  定期检定问题以及周期是否缩短、延长的问题,不要再狡辩了。
不知你理解合理合法是个啥概念,你把计量技术规程也当成法了吧!
哪些可以称作计量法律法规,估计你都搞不清楚?不要再谈合法不合法了!
路云 发表于 2015-3-9 19:24:0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7 21:45
请仔细看我65楼贴出的法律条文:
计量法,第九条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 ...

1、不知道是谁在狡辩,说话要有事实证据,让你晒一份超过检定规程规定周期期限的《检定证书》,你却拿不出。现在通信这么发达,你向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国家计量院任何一个专业室请教咨询一下总是做得到的吧。陕西4S店受罚的案例能说明什么问题呀?不就是超期使用非强检计量器具嘛!这与检定周期长短有关吗?毫无关系。这只是执法人员查到现场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已超期,且仍在使用而进行的处罚。

2、你楼上所列述的这些法规条款中,那一条规定说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长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呀?比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长就叫“定期检定”,比它短就不叫“定期检定”啦?如果检定周期可长可短,如此没有确定性,那检定规程还规定这个检定周期干什么?还要什么意义呢?如果只是正对强检类计量器具,那检定规程就应该表述清楚,即:“强检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不超过××个月。”

不知你理解合理合法是个啥概念,你把计量技术规程也当成法了吧!哪些可以称作计量法律法规,估计你都搞不清楚?不要再谈合法不合法了!

不知道谁在此不懂装懂,还好意思在此说教。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就叫法律法规,技术层面的法就不是法律法规啦?仔细睁大眼睛看看下面几幅截图,不至于连汉字都不认识了吧。

1.jpg 2.jpg 3.jpg 4.jpg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0 09:2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3-10 09:52 编辑

真大伽。
1、计量法律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计量法;二是计量法规(国务院颁布和各省人大颁布计量条例);三是计量规章(质检总局颁布和各省政府或较大市政府颁布计量管理办法)。国家《立法法》对各个行业的立法是有专门规定,不是乱叫的。《立法法》只规定了法律、法规、规章这三种形式。
2、计量技术规范(包含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等)只是技术方面的规定,因为比较重要就形象的称为技术(方面的)法规。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法规。
3、举陕西处罚4S店非强检器具例子,是说明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履行定期检定合格才准使用,不定期检定就是违法的。非强检器具需要定期检定,谁还会主动进行(定期)校准,定期校准不能代替定期检定。
   至于周期长短问题,不必要再给你讨论了,上述帖子已经很明确了!
路云 发表于 2015-3-10 19:45:4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9 13:24
真大伽。
1、计量法律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计量法;二是计量法规(国务院颁布和各省人大颁布计量条例);三 ...

白纸黑字、国家质监总局的正式出版物上明明白白地写着“计量技术法规”几个字,却被你戏称为“因为比较重要就形象的称为技术(方面的)法规。其本身不是法律意义上法规。”你的知识的确比较“丰富”啊,居然连国家质监总局的都不放在眼里,真是不敢恭维。只认行政管理方面的法规,却不认技术层面的法规。啥叫比较重要啊?啥又叫比较不重要啊?啥叫法定计量器具啊?啥叫必须符合法定计量要求啊?在你眼里都没有这些技术法规,还谈什么法呀。

超过检定周期不送检,继续使用当然是违法咯,还用得着你来宣传。如果4S店所用的非强检计量器具,超期后送具备资质的校准机构校准,经计量确认合格后使用,你看谁还敢罚他。

至于周期长短问题,不必要再给你讨论了,上述帖子已经很明确了!

明确什么啦?谁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定期校准不能代替定期检定啦?哪条法规上规定了不能用定期校准代替定期检定啦?想必是你个人拍脑袋想出来的吧!现在所有单位需要延长检定周期(指超过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期限)的非强检类计量器具,都是采取校准的形式定期复校,根据器具性能和使用情况,自行确定复校间隔。这样的证据(《校准证书》),满世界都能找到,没听说哪家单位违法了,也没听说哪家单位因此受罚了。而让你拿出超过检定规程规定周期限制的《检定证书》,你既拿不出证据,又想东扯西绕,我看不是不想讨论,而是理亏吧。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2 07:09:2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明确什么啦?谁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定期校准不能代替定期检定啦?哪条法规上规定了不能用定期校准代替定期检定啦?提这问题是不是外行呀,白脖吧!看65.81楼贴子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2 08: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3-12 08:16 编辑

计量器具的计量检定(强检周期检定,非强检定期检定)是计量法规定的,
是县级(基层)质监局的唯一行政许可项目,用户不履行强检的周期检定、
非强检的定期检定,就不许使用,这再明确不过了。
  为何质疑这一基本常识问题呢!
关于法律知识请自己学习《立法法》,论坛没有普法义务。
路云 发表于 2015-3-14 21: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1 11:09
明确什么啦?谁规定了非强检类计量器具定期校准不能代替定期检定啦?哪条法规上规定了不能用定期校准代替定 ...

真是可笑,三十年前的计量法规,完全不适用于现在的校准领域,你却偏偏要生搬硬套地将驴头往马嘴上套。当年这些法规的制定者,也绝对不可能想到之后会发生什么情况。为了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当时只有量值传递的检定这一条路,没有人能够逾越这条鸿沟,因此法规规定“使用未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超期的计量器具”都属于违法行为,因为这些器具都无法保证量值的准确可靠。三十年过去了,保证计量器具量值准确可靠的路并非只有检定这一条路,还可以通过量值溯源的校准来实现,且这种溯源方式也是合理可行的,也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这是当年的法规制定者所没有料到的。法律法规的适用性只能根据事物的变化,去不断修订完善。而不是去抑制合理创新的需求增长。否则社会还能发展吗?技术还能进步吗?

从事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谓之“违法”,你却将实施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合理之举也理解成“违法”;将建议性的表述词“应当”,理解成强制性的表述词“必须”。你的语文水平的确是“高”啊!

只规定了“公交车上应当主动给老、弱、病、残、孕让座”,就一定必须让座吗?我另外搬一把椅子给他坐不可以吗?违规了吗?路遇老人跌到应当扶起,难道就必须扶起吗?我打120急救车不行吗?也违规了吗?真是无语。法律法规什么时候规定了“不允许采取其他合理的方式方法,来保证计量器具量值的准确可靠”呀?“校准”这一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涉及的合理行为,居然被你“死疼疼”大人界定为违法之举,真是幸会遇到你这么一位“牛”人啊,让人刮目相看。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0-9 10:28: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从新颁布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看这个主题讨论结果:

广东规定,必须达到省级以上建标,才给备案,这与国家法规上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需要省级以上考核授权相吻合!

秀才兔 发表于 2015-11-19 19:56:33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5:39
计量校准是计量溯源管理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一大发展趋势,国家层面计量法律不涉及校准,
在经济发达地区的 ...

写的好!:)
apooooo 发表于 2016-2-26 10:53:15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规与现实冲突的地方还真不少啊,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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