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6 22:00 编辑
一般法律条文中的“应当”就等同于“必须”,就是说“应当”就是强制性规范。计量法颁布30年了,你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周期检定、非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检定合格才准使用都不清楚。 谁规定了“应当”等同于“必须”呀?等同于“必须”那为何不都用同一词呢?难怪你会将这些非强制性的规定“高水平”的理解成强制性规定了。“应当”明明是建议性的表述,“必须”是强制性的表述,难道语文老师没教过吗?如果真不清楚,请你再去请教一下你的中小学语文老师。 “定期检定”的期到底是多长,哪部法规规定了这个期可以延长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限制啦?又想按照法规进行检定,又不想按照法规执行周期长短的限制。搞不清楚你到底是走法制计量还是走非法制计量?如果要检定,那就走法制计量,严格按照检定规程的规定执行,计量检定机构也不可能开出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的《检定证书》;如果不想受限于检定规程所规定的最长周期限制,那就走非法制计量的校准。 再回答一下你在74楼所说的问题,国家质监总局[2000182号文中首先表述了检定规程中规定的检定周期是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然后才是说普遍适用于强检类工作计量器具,一般情况下不需要调整。注意此处并没有说“是强检类器具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但后文所说的调整情况也都只能缩短,不能延长,并不是说稳定性好就可以延长周期。 非强检器具,法定技术机构是受企业委托,依据合同要求,为企业提供定期溯源服务,出具的定期检定证书,证书上的周期,应该按合同的要求,出具定期期长的检定证书。你去试一试看,看有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能为你出具超过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的《检定证书》。听你的介绍,好像你们单位的非强检类普通压力表有9个月检定周期的,那就请晒一份《检定证书》出来看看。反正我从事计量工作几十年,也从来没有见过。就像75楼阿友兄所言,大家都想延长检定周期(指非强检类器具),但法制计量的法规在那儿摆着,没有谁有此胆量违法。估计其他量友也没有谁见过你所说的这种《检定证书》。
计量器具的分类管理是企业自己的行为,国家没有任何标准对计量器具进行过ABC分类管理的规定。企业通常对A、B类器具的检定周期都是严格按照检定规程所规定的周期要求执行的。对于B类器具,实际工作中有的是实行“使用前检定”,或者叫“有效期管理”,这类器具到期后不必立即送检,但必须撤离使用现场进行隔离。而C类器具往往是那些使用场合没有准确度要求的、只起定性指示功能的、不对产品质量或人生安全造成影响的监视类设备,这些设备往往是“一次性检定”,不给出有效期,损坏后直接更换新的。 一个企业用于安全防护方面压力表检定周期是6个月,用于指示水罐水压的压力表,定期检定也是6个月,你认为合理吗!
本人与你所讨论的焦点不是合理不合理的的问题,而是合法不合法的问题。这也是你一直强调的,也是你一直坚持的观点。难道你又想绕不成?6个月的检定周期不合理,但合法。我早就说了,校准是市场行为,不一定合法,但合理合规。同理,检定是法制计量行为,合法,但不一定合理。这种情况要想合理,在当前的环境条件下,只能校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