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8 03:12 编辑
呵呵,看看清楚浙江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23条是说什么。 第二十三条 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机构(包括其设立的向社会提供计量校准服务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相关计量标准,经工商登记机关或者事业单位登记机关的同级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企业、事业单位和省有关部门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用于内部计量校准;但是,其最高计量标准应当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 计量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考核。对经考核合格的,核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这是说对校准机构的考核授权吗?这是说对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机构应当建标,所建计量标准须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不是说校准机构要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计量标准的考核与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完全是两码事,前者依据的是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后者依据的是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经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授权的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这类机构可以对社会开展检定(包括强制检定)服务,所建计量标准具备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属性。而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虽然也必须经计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但由于它不用于对社会开展计量检定/校准,其授权范围也只是在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校准,因此它不具备社会共用计量标准的属性。 对机构的考核授权是哪一条?请看第15条至第17条,这才是真正的对从事计量器具强制检定的计量技术机构考核授权。包括对社会开展检定服务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技术机构,前者的授权范围是对社会,必须经行政许可授权,因此它被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后者的授权范围是对企事业单位内部,不需要行政许可。上海市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我就不说了,自己去看吧。 校准不是法制计量范畴的活动,在新修订的计量法尚未出台之前,没有考核授权一说,只有能力认可、资质认定或备案。至今出台的某些地方法规也基本上是这么操作的。试想,获得CNAS能力认可资质的校准实验室,地方计量主管部门有何理由不认这个资质,或拒绝备案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