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3 01:35 编辑
“看了你这个帖子感到震惊,这竟是本论坛的 VIP高级会员,这见识、逻辑。路大伽你是否读过高中,初中水平也不至于看不懂上下句关联性吧!” 您水平高,看来您是博士后。请您指出我在69楼的描述与您所列出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哪里不正确。第十七条不是说强检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吗?第十八条不是说非强检器具(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自主溯源吗?这样理解有误吗?您博士后水平所理解的上下句关联性是怎么个关联法子,请不吝赐教。 “至于检定规程方面的说辞,不值得驳斥,你连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术语都不清楚,有必要再给你争论吗?” 你弄得很清楚吗?本主题我已多次亮明了我对“部门”与“地方”的理解(其它主题我也阐明过:点击此链接42楼查看)。让你亮出你的理解,你却犹抱琵琶半遮面,始终不予正面回答。看看你在60楼的表述吧:“这就是你的见识问题了,你连国家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都不认可呀,难道说大伽没有见过部门、地方检定规程?如没有上述三方面检定规程,又必须履行计量检定,怎嘛办?比如送某省计量院一种器具,必须履行计量检定,需要全面评价计量性能!该计量院技术人员在参考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情况下,就可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要求,经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就可作为这次的计量检定依据(相关于规程)。如这类器具多了,该院就可在此基础上组织研讨,形成报批稿,经省质监局批准后,就可作为地方检定规程。”这就是你所理解的“部门”检定规程。一份临时的,甚至是一次性的自封的“检定规程”,居然可以经某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作为对外开展检定的依据,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再来看看你在62楼的表述:“编制检定规程,你说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办的,急事急办并不是消减程序,就是办快点而已。计量院总工技术负责人职责,可以审批检定依据权限吧,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 你直接、间接参加的各种普法培训班不低于十次,主持宣贯的学习班超百次以上,就是这个水平呀!这哪里像是一个从事计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说出来的话呀!我都觉得脸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