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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与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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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5-1-29 21: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类器具只有校准规范而没有检定规程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检定证书》是不是也违法了呢?《计量法》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依据计量检定规程,却没有说可以依据校准规范。如果出具《校准证书》,给出符合性结论和强制性的有效期又有何依据呢?用户拿到这份《校准证书》是不是也存在违法的嫌疑呢?出现这种两难的尴尬局面,根源就在《计量法》与现实不相适应。说其违法,恐言过其实。毕竟校准的结果并不会对社会产生不利的影响,顶多算个不合规(《计量法》的规定)而已。我个人认为,从量值传递的准确性量值溯源的可靠性两方面看,用户自行确定的强制校准行为(当然要经过计量确认),应等同于强制周期检定行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29 23:58:5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和规定毕竟是不同层次的文书,违法法律规定就是违法,只不过违法的程度会有高低之分。我赞成检定机构依据校准规范执行检定也违法,但用户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没有检定证书也违法。做成这种尴尬局面的永远是取消了检定规程变成了校准规范。如风超版所说的测长机是大八块和500mm以上大六块组检定主要配套设备,更是内径千分尺的主标准器,居然取消了检定规程,用校准规范取而代之,如果是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或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可以违法计量法拒不执行强制检定了吗?检定机构为了保护自己不违法,就可以将更严重的违法推给持有类似计量标准的用户单位了吗?
  所以我认为,这种无论如何无法避免的不得不有一方违法,不应该追究基层检定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的责任,这是政府法规管理部门制造的必有一方违法的现状,需要政府技术法规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和处理的问题。各种管理体系的认证认可,包括计量标准考核和依法计量监督检查的审核员、官员和审核机构不应该在这个问题上揪住不放,不论校准证书也好,检定证书也罢,只要有一样就行,既不要追究检定机构违法检定不让它通过,也不要追究使用强制检定的单位违法使用不让它过关,正确的做法应该据实反映到政府计量法规管理部门。
changchunshi 发表于 2015-1-30 08:13:43 | 显示全部楼层
按照JJF 1033-2008中4.1.2的要求,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符合如下要求:
1)计量标准器应当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主要配套设备应当经检定合格或校准来保证其溯源性。
2)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按照计量检定规程的要求进行检定。
3)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应当依据国家计量校准规范进行校准。如无国家计量校准规范,可以依据有效的校准方法进行校准。校准的项目和主要技术指标应当满足其开展检定或校准工作的需要,并参照JJF1139-2005《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的要求,确定合理的复校时间间隔。

考核规范不是说的很清楚吗?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0 08:28:5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规矩两位大伽,观点倾向性很强,
用技术方面规范指导管理问题,连强制校准的概念都出来。
其实各种法律规范都有救济措施的,
计量法规定,检定规程可分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
如上述三方面都没有情况下,可以参照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
制定检定规程(需要履行手续)。没有检定规程的问题就解决了,很简单一件事情。
但本人支持楼上说指出,没有检定规程而有校准规范的,可用校准代替检定进行溯源。
现实中也都是这样做的。
葫芦哇 发表于 2015-1-30 08:39:1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菜鸟个人观点:  1.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有检定规程的一定要按照周期要求进行检定工作,并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合格证书或不合格检定结果通知书!             2.拥有并使用强制检定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可以进行校准工作并出具校准证书,但是校准证书只是给一个参考值来告诉你在该不确定度的条件下,你的器具偏差是多少!而没有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所以到计量器具检定周期到的时候,还是需要进行强制检定的,不然行政部门有权利进行行政处罚
jujiangliu 发表于 2015-1-30 08:44:53 | 显示全部楼层
JJF与JJG的区别
JJF与JJG的区别: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JJG
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

JJG: 国家计量检定规程 J-计 J-检 G-规
JJF:国家计量校准规范 J-计 J-校 F-范

JJG的规程可以作为检定和校准的依据。
JJF的规程只能作为校准的依据。           

检定和校准的主要区别
关于校准的概念
  ISO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标准将“校准”定义为: “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仪器或测量系统的示值或实物量具或标准物质所代表的值与相对应的被测量的已知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注:
1.校准结果可用以评定计量仪器、测量系统或实物量具的示值误差,或给任何标尺上的标记赋值;
2.校准也可用以确定其他计量特性;
3.可将校准结果记录在有时称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的文件上;
4.有时核准结果表示为修正值、校准因子或校准曲线。
根据以上定义,可以看出校准和检定有本质区别。两者不能混淆,更不能等同。
(1)目的不同
  校准的目的是对照计量标准,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属于自下而上量值溯源的一组操作。这种示值误差的评定应根据组织的校准规程作出相应规定,按校准周期进行,并做好校准记录及校准标识。校准除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和确定有关计量特性外,校准结果也可以表示为修正值或校准因子,具体指导测量过程的操作。例如,某机械加工组织使用的卡尺,通过校准发现与计量标准相比较已大出O.2mm,可将此数据作为修正值,在校准标识和记录中标明巳校准的值与标准器相比较大出的O.2mm的数值。在使用这一计量器具(卡尺)进行实物测量过程中,减去大出O.2mm的修正值,则为实物测量的实测值。只要能达到量值溯源目的,明确了解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即达到了校准的目的。
检定的目的则是对测量装置进行强制性全面评定。这种全面评定属于量值统一的范畴,是自上而下的量值传递过程。检定应评定计量器具是否符合规定要求。这种规定要求就是测量装置检定规程规定的误差范围。通过检定,评定测量装置的误差范围是否在规定的误差范围之内。
(2)对象不同
  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性检定之外的测量装置。我国非强制性检定的测量装置,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包括进货检验、过程检验和最终产品检验所使用的计量器具等。
检定的对象是我国计量法明确规定的强制检定的测量装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人强检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因此,检定的对象主要是三个大类的计量器具。这就是:
1.计量基准(包括国际[计量]基准和国家[计量]基准)
ISO 1OO12—1《计量检测设备的质量保证要求》作出的定义是:国际[计量]基准:“经国际协议承认,在国际上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基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国家[计量]基准:“经国家官方决定承认,在国内作为对有关量的所有其他计量标准定值依据的计量基准。
2.[计量]标准
ISO 1OO12—1标准将「计量]标准定义为:“用以定义、实现、保持或复现单位或一个或多个已知量值,并通过比较将它们传递到其他计量器具的实物量具、计量仪器、标准物质或系统(例:a.1kg质量标准中;b.标准量块;c.100Ω标准电阻;d.韦斯顿标准电池)。”
3.我国计量法和忡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动规定,“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在这个明细目录中,已明确规定59种计量器具列人强制检定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这个《明细目录》第二款明确强调,“本目录内项目,凡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的,均实行强制检定。”这就是要求列人59种强检目录中的计量器具,只有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对于虽列入59种计量器具目录,但实际使用不是用于贸易结算等四类领域的计量器具,可不属于强制检定的范围。
以上三大类之外的测量装置则属于非强制检定,即为校准的范围。
(3)性质不同
  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属于组织自愿的溯源行为。这是一种技术活动,可根据组织的实际需要,评定计量器具的示值误差,为计量器具或标准物质定值的过程。组织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规定校准规范或校准方法。自行规定校准周期、校准标识和记录等。   
检定属于强制性的执法行为,属法制计量管理的范畴。其中的检定规程协定周期等全部按法定要求进行。
(4)依据不同
  校准的主要依据是组织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制定的《校准规范》,或参照《检定规程》的要求。在《校准规范》中,组织自行规定校准程序、方法、校准周期、校准记录及标识等方面的要求。因此,《校准规范》属于组织实施校准的指导性文件。
检定的主要依据是《计量检定规程》,这是计量设备检定必须遵守的法定技术文件。其中,通常对计量检测设备的检定周期、计量特性、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方法及检定结果等作出规定。计量检定规程可以分为国家计量检定规程、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三种。这些规程属于计量法规性文件,组织无权制定,必须由经批准的授权计量部门制定。
(5)方式不同
  校准的方式可以采用组织自校、外校,或自校加外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校方式对计量器具进行校准,从而节省较大费用。组织进行自行校准应注意必要的条件,而不是对计量器具的管理放松要求。例如,必须编制校准规范或程序,规定校准周期,具备必要的校准环境和具备一定素质的计量人员,至少具备高出一个等级的标准计量器具,从而使校准的误差尽可能缩小。在多数测量领域,标准器的测量误差应不超过被确认设备在使用时误差的1/3至1/10为好。此外,对校准记录和标识也应作出规定。通过以上规定,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必须到有资格的计量部门或法定授权的单位进行。根据我国现状,多数生产和服务组织都不具备检定资格,只有少数大型组织或专业计量检定部门才具备这种资格。
(6)周期不同
  校准周期由组织根据使用计量器具的需要自行确定。可以进行定期校准,也可以不定期校准,或在使用前校准。校准周期的确定原则应是在尽可能减少测量设备在使用中的风险的同时,维持最小的校准费用。可以根据计量器具使用的频次或风险程度确定校准的周期。
检定的周期必须按《检定规程》的规定进行,组织不能自行确定。检定周期属于强制性约束的内容。
(7)内容不同
  校准的内容和项目,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示值误差,以确保量值准确。
检定的内容则是对测量装置的全面评定,要求更全面、除了包括校准的全部内容之外,还需要检定有关项目。
例如,某种计量器具的检定内容应包括计量器具的技术条件、检定条件、检定项目和检定方法,检定周期及检定结果的处置等内容。    校准的内容可由组织根据需要自行确定。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检定可以取代核准,而校准不能取代检定。
(8)结论不同
  校准的结论只是评定测量装置的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要求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判定。校准的结果可以给出《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
检定则必须依据《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给出测量装置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超出《检定规程》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为不合格,在规定的量值误差范围之内则为合格。检定的结果是给出《检定合格证书》。
(9)法律效力不同
  校准的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给出的《校准证书》只是标明量值误差,属于一种技术文件。
检定的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计量器具或测量装置检定的法定依据《检定合格证书》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件。
一等万年 发表于 2015-1-30 14:09:5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目前也很纠结这个问题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1-30 17:35:16 | 显示全部楼层
  53楼提供了JJF 1033-2008中4.1.2关于”计量标准的溯源性“应当满足的要求,这几条要求应该是合理的,实用的,符合实际情况的。但这种规定明显与计量法关于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检定,未经检定合格不得使用的规定发生了矛盾,严格意义上说这个规定是违背计量法的。另外,如果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都可以用于计量检定的依据,还有没有必要把计量器具的技术法规分为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呢?什么样的计量器具必须制定检定规程,什么样的计量器具制定校准规范就可以了,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是不是应该认真研究一下呢?失之毫厘谬以千里,上面糊涂账,下面就打乱仗,我还是认为造成这种混乱局面的焦点还是计量技术法规的管理问题。
路云 发表于 2015-1-30 20:38: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0 00:42 编辑
回复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29 12:28
路云、规矩两位大伽,观点倾向性很强,
用技术方面规范指导管理问题,连强制校准的概念都出来。
其实各种法 ...

不要断章取义好不好。我所说的“强制校准”是有前提的,它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不是校准机构规定的,而是用户自行确定的行为。用户自己认为所使用的某计量器具属于关键测量设备,但该测量设备没有检定规程,只有校准规范,自己强行规定必须定期校准,校准后经计量确认合格后再投入使用,不行吗?

“检定规程可分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如上述三方面都没有情况下,可以参照标准或相关技术要求,制定检定规程(需要履行手续)。没有检定规程的问题就解决了,很简单一件事情。”

制定检定规程真的有你说的那么简单吗?你编两个检定规程报批试试,看谁会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检定规程只有国家的、行业级的(如:军工、电子、铁路、交通等)、省级(直辖市)的,还没有看见某某企业的检定规程,即便是有,也只是自拍脑袋取的名称。这种所谓的“检定规程”是不能用来对外开展检定服务的。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1 11:16:1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1-30 20:38
不要断章取义好不好。我所说的“强制校准”是有前提的,它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也不是校准机构规定的,而 ...

制定检定规程真的有你说的那么简单吗?你编两个检定规程报批试试,看谁会批。据我所了解的情况,检定规程只有国家的、行业级的(如:军工、电子、铁路、交通等)、省级(直辖市)的,还没有看见某某企业的检定规程,即便是有,也只是自拍脑袋取的名称。这种所谓的“检定规程”是不能用来对外开展检定服务的。

这就是你的见识问题了,你连国家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都不认可呀,难道说大伽没有见过部门、地方检定规程?
如没有上述三方面检定规程,又必须履行计量检定,怎嘛办?比如送某省计量院一种器具,必须履行计量检定,需要全面评价计量性能!
该计量院技术人员在参考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情况下,就可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要求,经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
就可作为,这次的计量检定依据(相关于规程)。如这类器具多了,该院就可在此基础上组织研讨,形成报批稿,经省质监局批准后,
就可作为地方检定规程。
xqbljc 发表于 2015-1-31 14:01:3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量友将编写检定规程的事情,确实想象的太简单了。
        【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要求,经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就可作为,这次的计量检定依据(相关于规程)】,应该讲,没有这样做法的。国家院、省、市院所从未编写过院、所检定规程,至于【临时的(或这一次)】更是从未有过。
         至于编写国家、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这都需要书面申请后,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下达任务的,这属于科研项目,有科研经费,需提供的资料很多的,比如调研报告、编写说明、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的处理、大量的试验及报告、不确定度评定报告、报审稿、专家组审定会意见,审定稿、审定意见汇总、报批稿以及编写人员的工作经历及其它情况的报告、审核组长签署意见等等,这个周期一般不会少于一年。所以,仅是【在此基础上组织研讨,形成报批稿,经省质监局批准后, 就可作为地方检定规程】的说法是不可能的。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某个自称有着四十余年计量经历的【下里巴人】,一辈子都与编写国家规程毫无关联,仅是在那里瞎喊乱叫【造成这种横竖都违法局面的责任在国家法规管理部门】,对于这样挥舞大棒的人,大家呵呵一笑了之,不必在意这种人的不知天高地厚!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1 16:54:29 | 显示全部楼层
编制检定规程,你说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办的,
急事急办并不是消减程序,就是办快点而已。
计量院总工技术负责人职责,可以审批检定依据权限吧,
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
xqbljc 发表于 2015-1-31 17: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编制国家、部门或地方检定规程,没有什么快流程、【慢流程】的说辞,文字要组织、实验要做、审定会要开、相关文字资料要提供、专家们要审、稿子要不断修改、要多个层面批改、要印刷..........,所以,是【急】不得的。
         至于【计量院总工技术负责人职责,可以审批检定依据权限】,本人不甚了解。但现实是国家院、省、市院所从未编写过院、所检定规程。
路云 发表于 2015-2-1 10:27: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1-31 14:35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0 15:16
如没有上述三方面检定规程,又必须履行计量检定,怎嘛办?比如送某省计量院一种器具,必须履行计量检定,需要全面评价计量性能!该计量院技术人员在参考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情况下,就可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要求,经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就可作为,这次的计量检定依据(相关于规程)。如这类器具多了,该院就可在此基础上组织研讨,形成报批稿,经省质监局批准后,就可作为地方检定规程。

单位自己编写的也能算是计量检定规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自编校准规范,其适用范围也只能是在企业(或单位)内部使用。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就能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技术服务的技术法规依据啦?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利呀?如此随意的个人拍脑袋行为,还有何法制性可言。您所理解的法制计量就是这种模式吗?

julyanna 发表于 2015-2-2 13:26:45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的范围是不可以做校准的,但是不知道楼主的证书是用来做什么的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5:15:4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1 10:27
单位自己编写的也能算是计量检定规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自编校准规范,其适用范围也只能是在企业(或单位) ...

单位自己编写的也能算是计量检定规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自编校准规范,其适用范围也只能是在企业(或单位)内部使用。
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就能作为对社会开展检定技术服务的技术法规依据啦?谁给他这么大的权利呀?如此随意的个人拍脑袋行为,
还有何法制性可言。您所理解的法制计量就是这种模式吗?


路大伽理解问题极左极右,乱扣帽子,你理解的法制计量也是支离破碎的!
上海市2000年发布计量监督管理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其中对检定、校准依据方面有如下规定:
第十七条 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计量器具检定人员应当取得相关资质,持证上岗,并使用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
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正、客观、准确地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不得伪造检定数据。
第十八条 本市推行计量器具量值溯源的校准活动。单位和个人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对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
可以自主进行量值溯源,或者选择有资质的计量校准机构进行量值溯源。
计量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并向委托人出具校准报告。
上海市规定:强检器具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
非强检器具校准按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进行校准。按路大伽理解这是翻天了吧!
这还是15年前2000年制定地方性法规明文规定的。这就是没有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后出路,可以采取救济措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2 15: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5-1-31 14:01
楼上的量友将编写检定规程的事情,确实想象的太简单了。
        【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 ...

  我赞成你所说的关于检定规程不是计量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就可以审批的说法,终于见到你能够讲点实实在在的与技术讨论有关的帖子了,这应该是个好现象,但请注意切不可旧病复发,技术讨论就是技术讨论,不应该放不下骂人的恶习。别人有没有编制过检定规程并不是被嘲笑的把柄,同样你编制过的检定规程犯低级错误,也没有人会嘲笑你,只不过在换版时订正就是了。
  真的很赞成你所说的人还是不要“不知天高地厚!”论坛中有水准的量友多得很,即便你是知名“专家”,在论坛中也需要尊重他人,骂人成性了真的于己不好,你可以看看整个论坛骂人成习惯的除了你还有别人吗?哪怕别人是业内新人,哪怕别人是菜鸟,哪怕别人来自于基层企业不像你来自研究院校那么高贵,你也应该尊重他人,在技术问题讨论中,大家都是平等的,没有尊卑贵贱之分,不要总是动不动忘不了骂人。
xqbljc 发表于 2015-2-2 19:30:43 | 显示全部楼层
          令人恶心,且其也明知【不受待见】的【拧种】滚运点!没人屑于与其发生丝毫交集。
        【 来自研究院校】的人与来自【下里巴人】的人肯定有【尊卑贵贱之分】的,从没将【拧种】这样的【下里巴人】当人看待!其就是“人渣”!
路云 发表于 2015-2-2 21:00: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2 01:03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 19:15
单位自己编写的也能算是计量检定规程?充其量也只能算是自编校准规范,其适用范围也只能是在企业(或单位) ...


自己看看清楚,上海市的这个地方法规第十七条,是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所作的规定,必须检定,带有强制性。第十八条是针对非强检计量器具所作的规定,可以自主进行量值溯源(校准),非强制性。强检的器具必须是按照检定规程和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强制检定。这里所说的“其他有关规定”不是“其他有关规范”。第十七条主要有两个关键点:1、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2、检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但仅有这两点是不够的,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如: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建标、检定机构必须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三级计量技术机构)等,这些规定都可以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中找到。而不是随便找几个有资质的检定人员凑在一起,就可以按照检定规程开展检定了。

你所列出的这个地方法规从头至尾也没有看到何处写了强制检定可以依据校准规范进行,也没有看到哪里写了“当没有国家、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时,可以自编检定规程”的规定,至今也没有看到哪部法规有此规定。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3 00:45:2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68楼自重,自己看一下自己68楼的帖子,除了显示骂大街的水平无人可比外,还有什么?多余的话本人不讲,我仅仅是提醒68楼,你的这个帖子是不是与本主题帖的气氛融洽,以你的年龄、资历、工作单位和已有的声望是否相称,自己看着办,不怕丢人现眼就沿着你的谩骂之路继续走下去。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3 08: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2 21:00
自己看看清楚,上海市的这个地方法规第十七条,是针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所作的规定,必须检定,带有强制 ...

第十七条主要有两个关键点:1、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2、检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质,持证上岗。
但仅有这两点是不够的,还必须符合其他有关规定。如: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必须建标、检定机构必须是通过行政许可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三级计量技术机构)等,这些规定都可以在其他有关法规文件中找到。而不是随便找几个有资质的检定人员凑在一起,就可以按照检定规程开展检定了。
你所列出的这个地方法规从头至尾也没有看到何处写了强制检定可以依据校准规范进行,也没有看到哪里写了“当没有国家、部门和地方检定规程时,可以自编检定规程”的规定,至今也没有看到哪部法规有此规定。

     看了你这个帖子感到震惊,这竟是本论坛的 VIP高级会员,这见识、逻辑。路大伽你是否读过高中,初中水平也不至于看不懂上下句关联性吧!
法律条款都看不明白,更不要说立法的用意了。十七条:是阐述强检器具的检定监管的,要求按照计量检定规程及其他有关规定
进行计量器具强制检定!这也与第十八条非强检器具的校准应当按照计量器具校准规范和委托合同的要求进行
上下连贯对照。咋能驴嘴对到马嘴上呢?建标、考核授权以及对法定技术机构、校准机构机构监管,该条例有专门章节条例进行规范。瞎扯呀。
   至于检定规程方面的说辞,不值得驳斥,你连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术语都不清楚,有必要再给你争论吗?
自计量法颁布以来,本人直接、间接参加的各种普法培训班不低于十次,主持宣贯的学习班超百次以上。
你翻翻我的帖子,我说过地方检定规程包括地市县检定规程吗?说句不客气的话,计量法方面的各个条款,不但能正确理解其目的意思,
连其立法用意都很清楚,知其然还知其所以然。
xqbljc 发表于 2015-2-3 09:15:51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拧种】也来谈自重?其一贯性的胡搅蛮缠、东扯西绕,包括公然编瞎话时从不知道自重的!如果【下里巴人】懂自重,母猪早就上树了。
         对【拧种】绝对没什么道理可讲,那都等于对其“弹琴”,其听不懂!但其“欠骂”的话语,其显然可以听进去,就受着吧!
xwj0562 发表于 2015-2-3 15:29:26 | 显示全部楼层
强制检定明确了“检定”的属性,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想校准而不想检定,就用法律手段“强制检定”,因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出具校准证书,在法制计量管理中是肯定不行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都有检定规程,检定时必须执行检定规程。极少数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因为国家相关部门管理检定规程还不规范,因而制定的法规没有叫检定规程而叫校准规范了,这个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ydq 发表于 2015-2-3 15:41:3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是刚刚注册的新手吧?
     你所讲的“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与某【拧种】的说辞几乎一字不差,现在,【拧种】已经改口说这样做是【违法】了!你刚注册,就【违法】了吗?
路云 发表于 2015-2-3 21:2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3 01:35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 12:50
第十七条主要有两个关键点:1、强制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并执行计量检定规程;2、检定人 ...

“看了你这个帖子感到震惊,这竟是本论坛的 VIP高级会员,这见识、逻辑。路大伽你是否读过高中,初中水平也不至于看不懂上下句关联性吧!”

您水平高,看来您是博士后。请您指出我在69楼的描述与您所列出的上海市地方法规哪里不正确。第十七条不是说强检器具的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吗?第十八条不是说非强检器具(强制检定以外的计量器具)可以自主溯源吗?这样理解有误吗?您博士后水平所理解的上下句关联性是怎么个关联法子,请不吝赐教。

“至于检定规程方面的说辞,不值得驳斥,你连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术语都不清楚,有必要再给你争论吗?”

你弄得很清楚吗?本主题我已多次亮明了我对“部门”与“地方”的理解(其它主题我也阐明过:点击此链接42楼查看)。让你亮出你的理解,你却犹抱琵琶半遮面,始终不予正面回答。看看你在60楼的表述吧:“这就是你的见识问题了,你连国家检定规程、部门检定规程、地方检定规程都不认可呀,难道说大伽没有见过部门、地方检定规程?如没有上述三方面检定规程,又必须履行计量检定,怎嘛办?比如送某省计量院一种器具,必须履行计量检定,需要全面评价计量性能!该计量院技术人员在参考相关标准等技术要求情况下,就可编制临时的(或这一次)检定要求,经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后,就可作为这次的计量检定依据(相关于规程)。如这类器具多了,该院就可在此基础上组织研讨,形成报批稿,经省质监局批准后,就可作为地方检定规程。”这就是你所理解的“部门”检定规程。一份临时的,甚至是一次性的自封的“检定规程”,居然可以经某计量院技术负责人审批,作为对外开展检定的依据,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再来看看你在62楼的表述:“编制检定规程,你说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办的,急事急办并不是消减程序,就是办快点而已。计量院总工技术负责人职责,可以审批检定依据权限吧,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

直接、间接参加的各种普法培训班不低于十次,主持宣贯的学习班超百次以上,就是这个水平呀!这哪里像是一个从事计量工作多年的老同志说出来的话呀!我都觉得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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