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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与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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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3 23:14:40 | 显示全部楼层
xqbljc 发表于 2015-2-3 09:15
呵呵!【拧种】也来谈自重?其一贯性的胡搅蛮缠、东扯西绕,包括公然编瞎话时从不知道自重的!如 ...

  天啊!中国人人人都懂得自重,偏偏就有那么一个大名鼎鼎的“专家”以骂街为荣耀,不骂街似乎就活不下去,不骂点新鲜玩意似乎就表现不出其人的“技术水平”。难道说72楼这种令人不齿的“技术讨论帖子”这就是其人洋洋得意的“自重”?!不嫌丢丑就继续表演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3 23:4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2-3 23:49 编辑

  我对强制检定的看法是:
  1.国家计量法规定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范围,使用者不出示检定证书而出示校准证书逃避强制检定,就必须以法律手段“强制”其检定。因此,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回避检定而校准就是违法行为。
  2.检定机构执行检定必须按检定规程,这也是计量法的规定,违反规定用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的也是违法行为。
  3.国家技术法规部门把执行检定的“检定规程”变成了“校准规范”,使检定无法可依,使检定机构不能对这些计量器具执行检定,因此逼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只能校准不能检定,逼着使用者违反计量法。或逼着检定机构以校准规范为依据执行强制检定,逼着检定机构违反计量法。逼着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者和检定者必须有一方违法,双方要想都守法的道路被彻底堵死。
  4.对以上违法现实状况该如何“断案”?
  道路只有一条,计量法强制检定规定中的这一部分计量器具把计量法的规定视为“废纸一张”,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抛到九天云外。实际工作中只能使这部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执行强检,以校准规避强制检定,或检定机构违法以校准规范对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既不能追究使用者违法责任,也不能追究检定机构的违法责任。解铃还须系铃人,最终解决这个问题的责任人还应该是技术法规的国家管理部门。
ydq 发表于 2015-2-4 19:34:53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76楼的【拧种】出了什么情况?竟然悲痛的哭【天啊】?此时,大家应该注意一下,【拧种】的手上是否沾有生姜汁?就算其再悲痛,本人也绝不会同情其的。想当初,【拧种】哭诉地震灾情,博得包括自己在内的同情心,但现在绝对不会再去盲目的同情了,不客气的讲:【拧种】就是个感情骗子!其种种【令人不齿的】拙劣表演,就是个小【丑】!大家继续看【拧种】的【继续表演】。

        【拧种】两片嘴横起来说:【用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的也是违法行为】;
        【拧种】两片嘴竖起来讲:【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上述两种大相径庭的说辞,出自【拧种】那同一张嘴,仅是横、竖状态不同罢了,大家来评议,这还能称作嘴吗?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5 00:59:48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不知道一个知名的计量“专家”真的会除了骂大街,别的啥也不会了,所以感到十分惊讶,才发出了感叹。
  如果楼上认为我说了假话,就自己去看看自己在68楼、72楼、74楼和刚刚楼上(79楼)的帖子,白纸黑字摆在那里,是自己一字一句输入且连续不间断的帖子。作为一个“专家”难道就是这个水平吗?这些帖子除了骂街,你认为有一丝一毫的计量技术内容吗?不知为耻反以为荣,无休止的骂街,作为一个知名“专家”堕落到如此境地,不仅仅是我大吃一惊,大吃一惊的还有许许多多的量友,只不过大家感觉这种除了骂街没有实质内容的帖子实在是太无聊,太低俗,招惹骂人成性的人,说不定惹火烧身,丢不丢脸都是骂人者自己的事,不屑理睬罢了。
ydq 发表于 2015-2-5 11:38:40 | 显示全部楼层
         相对于【拧种】的胡扯瞎绕、胡搅蛮缠的无理争三分,他人显然是【别的啥也不会了】了,这不就是【拧种】的【令人不齿】以及【以耻为荣】吗!【水平】甚高的【拧种】不要回避主题,其敢于面对自己横竖嘴瞎讲的所谓【依据校准规范进行检定】以及【用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的也是违法行为】的胡言乱语吗?大家都看的很清楚,【拧种】显然面对质疑时绝没有胆量正视主题的,所以【拧种】此时只有胡扯瞎绕、胡搅蛮缠的所谓【计量技术内容】,这不是【太无聊,太低俗】,又能是什么?其就是个纯粹的无赖【下里巴人】!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5 22:07:57 | 显示全部楼层
  和一个骂人成性的人讨论技术问题的确是件非常无聊的事,因为他除了骂街拿不出丝毫有价值的技术内容。因此,本人拒绝参与除了会骂街,【别的啥也不会了】的人设立的谩骂擂台游戏,我深信也不会有第二个人参与,他可以继续扯着嗓子自己骂自己,自己和自己打擂,只要他不嫌累,可以一直这样骂下去。
ydq 发表于 2015-2-5 22:31:14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老是唧唧歪歪抱怨的【拧种】终于意识到其自己的【无聊】了,那就不要再废话连篇,抓紧时间对自己横竖嘴瞎讲的所谓【依据校准规范进行检定,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以及【用校准规范执行强制检定的也是违法行为】大相径庭的胡言乱语,给大家解读一下吧,脸皮厚厚的【拧种】,不会因心虚而回避或有任何羞耻感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6 00:26: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与骂人成性的人讨论技术问题不仅无聊,而且无益。一个极其浅显的道理,作为一个知名“专家”却仍旧要骂骂咧咧,只有某专家感到有聊。计量法规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必须强制执行检定,检定合格后签发检定证书,计量法同时规定执行计量检定的依据是检定规程,但只有某专家在楼上依然认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以不给检定证书,用校准规范执行计量检定是应该的,且拿不出依据也就只能在那里扯着嗓子骂人了。
  我的观点在前面已经说得非常明确,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不给检定合格证书,执行检定依据校准规范这两种情况都是违反计量法的。但由于国家取消了检定规程改成了校准规范造成的这个必有一个基层组织违法的状况,原因不在基层,而在计量技术立法机构,需要计量技术法规的国家管理部门认真研究并加以纠正。如果楼上某专家真的是抱着诚心诚意回答楼主问题的态度,就直截了当讲讲你的看法和建议,只会骂人难道就是你的“专家”级水平了?
ydq 发表于 2015-2-6 09:33:40 | 显示全部楼层
         【拧种】就不要在公众面前编瞎话了,回到9楼看一下自己当初瞎讲一气的是什么吧,那里表述的非常清楚,并没有【两种情况都是违反计量法的】的说辞,后期的改嘴能掩盖前期的信口开河吗?何况一个【下里巴人】还挥舞着指责【违法】的大棒呢。
         【拧种】在9楼的胡言乱语原文复制粘贴如下,大家就奇文共欣赏吧:
         【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zhcxy 发表于 2015-2-6 15:31:54 | 显示全部楼层
         “拧种”的编瞎话已经习惯成自然了,其在83楼公然说“只有某专家在楼上依然认为,............,用校准规范执行计量检定是应该的”,请“拧种”摸着其被狗吃掉的良心给大家讲清楚,除了“拧种”,还有其他人讲过上述话吗?有胆量,就把别人讲过的原话及楼层复制粘贴过来。对于“拧种”来讲,真是没有最卑鄙,只有更卑鄙!这样的“拧种”,不是下三滥的无赖还能是什么?!

         【拧种】在9楼的胡言乱语原文复制粘贴如下,大家就奇文共欣赏吧:
         【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7 14:0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2-7 14:04 编辑

  这里不是骂群架的擂台,换着马甲以显示骂人的人多势众没有用,其实人人都知道整个论坛以谩骂为荣,把骂人当成了吃饭本领的人唯有一人耳。只要某专家认为这样继续骂下去为自己增添了光彩,完全可以置大家的规劝于不顾,还能够骂出什么新花样,还可以多换几身马甲,尽可以全部展示出来,让世人一睹,让大家共同欣赏。
zhcxy 发表于 2015-2-7 14: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拧种”的胡搅蛮缠就是个搅屎棍子!呵呵,其还是先将胡言乱语的【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给大家解释清楚,到底是屁话还是“违法”再来论坛信口开河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2-8 00:55: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5-2-8 00:57 编辑

  本人坚决回避楼上不知廉耻的骂人行径,但出于“计量管理”版块版主的职责,应其特别要求,仍然可以回答他的提问——为什么【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
  其实,我早在前面就讲清楚了,只不过楼上某人将其精力全放在骂人上了,没有认真也不会诚心看帖子罢了,包括这个帖子相信他也是不会认真看的。众所周知,回答这个问题的前提条件是送检的计量器具是国家规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例如企事业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国家计量法规定此类计量器具必须执行检定,不愿意检定就用法律手段“强制”检定,必须“检定”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现在的问题是,国家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用校准规范取代了原来的检定规程,要执行法律“强制”的检定不再有检定规程作为依据怎么办?唯一出路就是【校准规范仍然是执行强制检定的依据】。虽然依据的是“校准规范”,但执行的是法律“强制”的检定,因此【仍然需要签发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证】,开具校准报告仍然意味着没有检定,仍然属于法律要“强制”制裁的范围。
  话又说回来,用校准规范作依据执行检定也是违背计量法规定的,但这个违法情节远比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情节要轻,在无论怎么做都必须违法的怪事面前,人们只能选择避重就轻,迫不得已选择轻微的违法之路来走,且走这条违法之路并不是基层技术机构或使用单位“故意”和心甘情愿,完全是计量技术法规管理部门造成的局面,追究基层组织的法律责任是毫无道理可言的。
金辛丑 发表于 2015-2-9 11:0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计量,我是个新手,不知的太多,长见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0 15:40:10 | 显示全部楼层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extra=page%3D1
因校准不合法,2015年国家计量工作要点只字未提“校准”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2-10 17:0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31 16:54
编制检定规程,你说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办的,
急事急办并不是消减程序,就是办快点而已。
计量 ...

任何计量院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是总工都没有审批自己单位编写的东西当检定规程使用的权利,允其量可审批作为检测方法或其它方法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但这种使用需要客户认可;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发布、实施是行政部门才有的职能。
路云 发表于 2015-2-13 06: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12 10:48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9 19:40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176987&extra=page%3D1
因校准不合法,2015年国家计量只字未提“校准”

第(五)点提到的不是“校准”吗?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3 08:29:0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13 06:43
第(五)点提到的不是“校准”吗?

  此处校准是你理解的校准吗?
第五点是说:提升国家校准测量能力的,
进一步加强国家校准测量能力(CMCs)建设。积极参加计量国际比对和同行专家评审,使我国得到国际承认的
校准测量能力稳步提升,为我国参与国际竞争提供保障。
校准测量能力: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 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也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这是提高国家计量测量水平方面的说词,就是中国计量测量科技能力方面的要求,与你理解的校准不一样吧!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3 09:05:00 | 显示全部楼层
走走看看 发表于 2015-2-10 17:03
任何计量院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是总工都没有审批自己单位编写的东西当检定规程使用的权利,允其量可审批作为 ...

你说的很对!
上述表述是针对,没有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情况下的救济措施,
是有前后因果关系的!只能作为一次应急措施,这类应急措施多了,就会按程序要求制定颁布,
国家、部门、地方检定规程了。
路云 发表于 2015-2-16 12:23:4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2 12:29
此处校准是你理解的校准吗?
第五点是说:提升国家校准测量能力的,
进一步加强国家校准测量能力(CMCs ...

因校准不合法,2015年国家计量工作要点只字未提“校准”。

以上是你的原话,我找到了提及“校准”的出处,你却又说此“校准”非彼“校准”。文章中明明是定性的表述,而你却非要将它往定量表征测量结果的参数(扩展不确定度)上扯,不知何意?是不是要将这句话理解成“进一步降低国家k2的扩展不确定度的建设”呀?

按照你的说法,校准都不合法了(校准机构出具《校准证书》不行,使用单位主动定期校准也不行),国家为何还要加强校准能力的建设呢?不是吃饱了撑着呀。他为何不将“校准”二字换成“检定”二字,不就与《计量法》没冲突了吗?我理解得不对,你理解得准确,请你解释一下“校准能力”与“检定能力”有何本质区别?

关于楼上回复91楼量友走走看看的帖子,人家是说“任何计量院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是总工都没有审批自己单位编写的东西当检定规程使用的权利,充其量可审批作为检测方法或其它方法在本单位内部使用。”而你的观点是说可以审批自己单位编写的东西作为《检定规程》,来作为对外开展检定业务的技术依据(编制检定规程,你说的是慢流程需要一年,也有急事急办的,急事急办并不是消减程序,就是办快点而已。计量院总工技术负责人职责,可以审批检定依据权限吧,这是符合管理要求的。——引自你62楼原文)。两者的观点完全是相反的,而你却又说别人说得对,真是让人不知所云。如果人家的观点是对的,那你的观点就是错的。从来也没听说过《检定规程》还有什么“临时救济措施”、“一次应急措施”的说法。自编的东西只能称之为《校准规范》或《测试方法》,且只允许在本单位内部使用。如果对外,则需经客户认可。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6 17:09:3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16 17:22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5-2-16 12:23
因校准不合法,2015年国家计量工作要点只字未提“校准”。以上是你的原话,我找到了提及“校准”的出处, ...


1、此处的校准不合法说词,不严谨,我本意是校准没有法律支持,有些口语化。
     其实在浙江、上海等地,地方立法给予校准了法律支持,校准也就合法了,此校准,有时也可称之为法制校准,
  具有法制性,如可以用校准对非强检器具进行定期溯源,此时定期校准也属于法制计量。这是地方法律赋予的!
2、说该量友对是指:在没有检定规程情况下,可作为检测方法或其它方法在本单位内部使用,但这种使用需要客户认可;
检定规程、校准规范发布、实施是行政部门才有的职能。
我一贯观点就是,没有检定规程(国家、部门、地方)或校准规范的情况下,应该有救济措施,前面帖子已经阐述不在啰嗦!
3、这里校准能力的定义:
校准测量能力,是指提供给用户的最高校准测量水平,它用包含因子k=2的扩 展不确定度表示。有时也称为最佳测量能力。
校准能力应涵盖计量检定、校准、其它测试等测量活动,不是狭义的确定示值误差的校准吧!
路云 发表于 2015-2-18 13:06:37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5 21:09
1、此处的校准不合法说词,不严谨,我本意是校准没有法律支持,有些口语化。
     其实在浙江、上海等地 ...

其实在浙江、上海等地,地方立法给予校准了法律支持,校准也就合法了,此校准,有时也可称之为法制校准,具有法制性,如可以用校准对非强检器具进行定期溯源,此时定期校准也属于法制计量。这是地方法律赋予的!

校准目前没有什么“法制校准”,“定期校准”不属于法制计量,其中的“定期”期长不是法律赋予与规定的,而是用户自己选择的,各家都有所不同,没有强制性。地方政府只需要管好所用器具是否具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校准机构行为是否违规和造假等,这里所说的违规不是政府的所谓规定,而是是否违反CNAS的规定。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9 22:32: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19 23:1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5-2-18 13:06
其实在浙江、上海等地,地方立法给予校准了法律支持,校准也就合法了,此校准,有时也可称之为法制校准, ...


    法制计量:为满足法定要求,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的涉及测量、测量单位、测量仪器、
                    测量方法和测量结果的计量活动。
   计量法要求,强检器具周期检定,非强检器具定期检定,都需要检定合格才准使用,
这都是法定要求,也就有了检定是法制要求的说法,此时周期检定和定期检定都是法定的,
也都是法制计量。计量检定属于政府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强检、非强检器具都要经检定合格才准使用)。
强检器具的周期按检定规程上执行,才有周期检定说词;非强检器具的执行的定期期长,
由企业依据器具特性、使用情况、环境因素等情况由企业自主决定的,也是法律规定的。非强检器具的定期
期长不但可以不同企业不同,也可以同一家企业,因使用环境不同,定期期长也可以不同,这些都是计量法
律赋予企业的职权。此时需要提醒的是:非强检器具必须履行定期检定合格,才准许使用,用(定期)校准
不能代替定期检定(没有法律依据),就是说(定期)校准不合法,校准不具有法制性,不属于法制计量。
这就是各位常说校准不是法制计量原因。校准只是检定的补充,在不具备检定的情况下或用户为确认周期、定期,
期间内是否准确可靠情况下,主动要求增加的溯源活动。特点是用户主动要求增加计量法规定以外的溯源活动。
  
   浙江、上海因人大立法,情况就不同了,地方立法规定非强检器具的溯源(定期检定)可以用
(定期)校准代替,就赋予了(定期)校准法律支持,所以可以说,此时的定期校准也具有法制性,
也属于法制计量的一部分。这些都跟CNAS扯不上边呀,为何又牵扯上CNAS呢?计量器具能否进行校准,
以及计量技术机构是否具备校准的资格都给CNAS无关!
路云 发表于 2015-2-23 11:14:1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19 02:32
法制计量:为满足法定要求,由有资格的机构进行的涉及测量、测量单位、测量仪器、
                  ...

关于检定周期的解释,我已在另一主题(点击此链接查看)中作了回复,在此不再赘述。

浙江、上海等地的《监管条例》在校准方面,只是在国家尚未出台新计量法之前对校准行为的一种认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建标考核。经他们考核授权后,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当然他也默认这些经他考核合格授权的检定机构的校准能力,也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对非强检类器具进行校准,这在《监管条例》出台之前已经是这么干了,只不过这些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加盖CNAS标识而已。

对于另外一些不开展检定业务,而只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纯计量校准机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对他开展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其校准能力的认可机构是CNAS,而不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这类校准机构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是盖有CNAS标识的。如果要是找政府给这些校准机构授权对外开展校准,那是找死,除非他没有这个能力。政府怎么可能看着你到他碗里抢饭吃呢?

目前开展校准业务的机构有三类:第一类是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校准证书》盖CNAS标识);第二类是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证书》不盖CNAS标识,注:有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同时通过了CNAS认可,具备第一类身份,可以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第三类是没有任何资质的机构,这类机构所出具的校准数据,通常是器具送校单位自己认可,风险自担。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5 09:43: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死疼疼 于 2015-2-25 10:10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5-2-23 11:14
关于检定周期的解释,我已在另一主题(点击此链接查看)中作了回复,在此不再赘述。浙江、上海等地的《监管 ...



  1、不知你为何死咬着CNAS的认可是校准资格的授权,难道你所在机构是个只取得CNAS认可的非法机构
(未履行建标考核手续)。在本论坛其它主题中,有量友多次指出,CNAS认可是能力认可(验证),不是资格授权,
只取得CNAS证书,不具备对外开展计量校准的资格!关于此请你咨询CNAS。
  2、国家、省计量主管部门对计量技术机构建标考核授权是分两部分的,一个是检定授权,一个是校准授权,
两者项目也是有区别的,不是说授予检定权利的项目也可以开展校准的。上传个附件,对企业授权例证。
  3、国家质检总局最近发文,对量值溯源方面有个底线,那就是必须取得建标考核授权。
      其具体提法如下:
“(三)严格遵守溯源性底线。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任何单位、计量技术机构或者个人,
其用于校准服务项目的最高计量标准必须依法通过有关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考核
并定期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溯源,保持溯源性,保证校准的计量器具量值可溯源到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国家计量基准。”
  4、你提出开展校准服务三类机构也是不准确的,盖不盖CNAS标志不能证明该机构是否具备合法的资质。
     目前社会上开展校准业务的机构有3类:1是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标考核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或经过主管部门建标考核的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合法有效,如获取CNAS认可的,可以加盖CNAS标志,
说明可得到与CNAS签订互认协议国家的认可;
  2是未获得计量主管部门的建标考核,只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校准机构(这种情况很快就会终结,目前CNAS设置前提条件,
申报CNAS前必须获得建标考核资格,初期的CNAS认可证书很快就会到三年有效期),此种情况也是无资质开展业务,
如能严格执行认可的要求,还是具备一定的溯源能力的,但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具备任何效力。
目前生存空间较小,常夸大校准范围,用定期校准代替定期检定,致使用户违反计量法,不履行定期检定。具有欺骗性。
   3是没有获取任何证书的机构,此类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具备任何效力。溯源能力也很差,往往起不到溯源的目的。

成都天然气计量分站授权项目.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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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项目铁通.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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