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检定周期的解释,我已在另一主题(点击此链接查看)中作了回复,在此不再赘述。 浙江、上海等地的《监管条例》在校准方面,只是在国家尚未出台新计量法之前对校准行为的一种认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或企事业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建标考核。经他们考核授权后,可以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强制检定或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进行检定。当然他也默认这些经他考核合格授权的检定机构的校准能力,也可以在其授权范围内对非强检类器具进行校准,这在《监管条例》出台之前已经是这么干了,只不过这些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加盖CNAS标识而已。 对于另外一些不开展检定业务,而只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纯计量校准机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对他开展校准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其校准能力的认可机构是CNAS,而不是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这类校准机构所出具的《校准证书》是盖有CNAS标识的。如果要是找政府给这些校准机构授权对外开展校准,那是找死,除非他没有这个能力。政府怎么可能看着你到他碗里抢饭吃呢? 目前开展校准业务的机构有三类:第一类是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实验室(《校准证书》盖CNAS标识);第二类是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校准证书》不盖CNAS标识,注:有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同时通过了CNAS认可,具备第一类身份,可以出具带有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第三类是没有任何资质的机构,这类机构所出具的校准数据,通常是器具送校单位自己认可,风险自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