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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检定与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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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云 发表于 2015-2-26 00:41: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2-25 04:51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4 13:43
1、不知你为何死咬着CNAS的认可是校准资格的授权,难道你所在机构是个只取得CNAS认可的非法机构
(未 ...


我已经说过了,校准活动目前不是法治计量,在新修订的计量法尚未出台之前,没有考核授权一说,只有能力认可、资质认定或备案。我也不知道你为何总是要把计量标准的考核与计量机构的授权混为一谈。早就说过了,计量标准的考核与机构的授权是两码事。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标准的考核,所颁发的是《计量标准证书》,而不是计量技术机构的《授权证书》。某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也经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为什么他就不允许对外开展检定服务,而只能对内开展检定业务呢?是他的检定能力不行吗?不是。那为何又不授权呢?是因为授权之后会抢了他(政府所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碗里的饭。如果企事业单位的某项检定能力他不具备,而他自己又不愿意建标,本地又有这方面的需求,他有可能就会授权了。

但校准就不同了,对于未获得CNAS认可,只是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授权的检定机构,那是他的嫡系部队,不言而喻。对于获得CNAS认可的纯校准机构(只对社会开展校准服务不开展检定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的校准能力,政府也是承认的。因此政府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备案,或资质认定。你所上传的两个附件,我看不出是哪家政府部门颁发的,也不知道这两家校准机构是颁发授权证书的政府机构所在地的校准机构,还是异地的校准机构,也看不出这两家机构是否获得CNAS认可,估计国家石油天然气大流量计量站成都分站是通过了CNAS认可的,其授权范围是全国,这肯定不是当地政府颁发的授权证书,而是跨地区的行业授权。从这两家机构的授权项目看,基本上都是当地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校准不了的项目。

对于未获得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要么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如:地、市级计量所),要么是你所说的最后一种。对于后者,你认可他的能力你就选他(有的专用测量设备,在全国范围内可能都找不到一家能校准的机构,只能找生产厂家校了),你不认可他的能力你就不要选他,风险自担。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6 09:56:27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2-26 00:41
我已经说过了,校准活动目前不是法治计量,在新修订的计量法尚未出台之前,没有考核授权一说,只有能力认 ...

请你认真看一下我100楼帖子。
主要说明三层意思:
一 国家、省计量主管部门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标考核、授权是分两部分的,一个是检定授权
另一个是校准授权。上传的附件,是国家质检总局对两个企业专业技术机构授权的例子,
分别授予检定和校准的资质。说明校准也是要取得政府部门的资质的。
  二、国家质检总局2014年发文要求, “严格遵守溯源性底线。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任何单位、
计量技术机构或者个人,其用于校准服务项目必须通过计量建标考核,并定期溯源。”
也是明确规定向社会提供校准服务的机构必须通过建标考核,不建标考核就不准开展校准服务,
也包含着纯校准机构应具备的资格问题。
  三  目前社会上开展校准业务的机构有3种:
  1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标考核、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经过主管部门建标考核
社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合法有效的(只有这两种情况下计量技术机构才具备开展校准业务的资格)。
这些机构如获取CNAS认可的,出具的校准证书可以加盖CNAS标志,说明可得到与CNAS签订互认协议国家的认可;
  2是未获得计量主管部门的建标考核,只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纯校准机构。这类机构属于无资质开展校准业务,
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具备任何效力(政府主管部门不承认其校准资格,当然不给备案)。这种机构生存空间较小,
常夸大校准范围,用CNAS认可忽悠用户。(注:此时建标考核,也隐含着开展校准业务的授权,不取得建标考核,
就没有资格开展校准,我其它帖子已经涉及,不再..)
   3是没有获取任何证书的机构,此类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不具备任何效力。
至于CNAS,就是一家中介评价机构,本身不具备管理职能,没有职权授予其它技术机构开展校准业务资格。
CNAS认可只是能力方面认可(验证、证明),这些其它量友也多次发帖说明,你如不明白的话,
可以直接咨询CNAS,看CNAS是否能授权被认可机构开展校准的资质。
路云 发表于 2015-3-7 14:29:55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2-25 13:56
请你认真看一下我100楼帖子。
主要说明三层意思:
一 国家、省计量主管部门对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建标考核、 ...

我再次表明我的观点,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有关校准需要考核授权的规定,目前校准实行的是能力认可制。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内容有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计量标准的考核,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建标考核,所依据的国家计量技术法规是JJF1033-2008《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通过了建标的考核,只表明该项计量标准符合量值传递的要求,并不表明拥有该项标准的组织机构就获得了对外开展检定的资质。第二部分是对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授权,所依据的是JJF1069-201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技术机构,政府允许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对强制检定类与非强制检定类计量器具的检定,如果要对外开展检定服务,则通常必须经过行政许可授权。也就是说,政府考核授权的是那些检定项目,同时也允许这些检定项目开展对非强检类器具的校准,并不是对那些只校准不检定的项目进行考核授权。从来也没有哪部法规规定了纯校准机构要进行考核的,要考核的是校准机构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对纯校准机构的授权并非考核授权,而是校准能力范围的确认或备案授权。政府对这些纯校准(指对外)机构只进行了计量标准的考核,他也给这些纯校准机构授了权,只不过他的授权范围是在企业单位内部开展检定/校准业务。政府是绝对不会授权你对外开展检定/校准业务的,除非他所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你所开展的检定项目,并且当地还要有这个需求他才可能授权。而专门针对校准的能力考核与认可并非法制计量的行为,因此也不属于政府的行政职能范围,其考核认可权在CNAS,而非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这些对外开展校准服务的机构的授权依据,是看这些机构的校准能力范围是否经CNAS认可,他只对经CNAS认可的校准能力范围进行确认或备案(并非考核),然后授权。

至于你说的未获得计量主管部门的建标考核,只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纯校准机构我目前尚未遇到。我所知道的是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不需要建标,只需有效溯源。但这些内部校准项目并不是CNAS的认可项目,CNAS对检测实验室认可的是检测项目,对内部校准项目不是进行认可,而是进行确认。况且这些内部校准项目也不允许对外开展业务。

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建标考核、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经过主管部门建标考核的社会计量技术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合法有效。确实如此,但也只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有效,国际上不一定互认这种《校准证书》。但盖有CNAS标识的《校准证书》却能得到国际组织成员国的相互认可,其有效性也是毋庸置疑的。至于这种市场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在新计量法未修订发布之前是讨论不出任何结果的。因为国家现行法规没有涉及这块,所以也就谈不上合法与不合法了,只能说合理与不合理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8 17:22:3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3-7 14:29
我再次表明我的观点,目前在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中,没有有关校准需要考核授权的规定,目前校准实行的是能 ...

真是大伽,处处以“我目前尚未遇到”为标准!
其实你见识也就一亩三分地,对校准授权的例证给你传上去了呀。
目前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计量主管部门)对各级专业计量技术机构授权,是分两部分的,
即检定授权和校准授权。
   打个比方,某机械企业内部的量块校准实验室,即建标了,也取得了CNAS认可(再加个你认为的条件),
难道说该机械企业的量块校准实验室就能公开对社会开展校准方面的量值传递了吗?

至于你说的未获得计量主管部门的建标考核,只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纯校准机构我目前尚未遇到。
我所知道的是获得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的内部校准项目不需要建标,只需有效溯源。但这些内部校准项目并不是
CNAS的认可项目,CNAS对检测实验室认可的是检测项目,对内部校准项目不是进行认可,而是进行确认。
况且这些内部校准项目也不允许对外开展业务。

          看看你这段话的逻辑。CNAS对实验室分两种,两种实验室目的不同,项目不同。为何搅混一起呢?
检测实验室认可是检测项目能力,校准实验室是认可的校准能力,再简单不过了!
   
路云 发表于 2015-3-9 20:26:2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5-3-9 00:32 编辑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7 21:22
真是大伽,处处以“我目前尚未遇到”为标准!
其实你见识也就一亩三分地,对校准授权的例证给你传上去了 ...

你上传的这两家校准机构的授权确实没错,但这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的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是做了校准能力的确认或备案工作,然后授权。对这两家校准机构校准能力考核认可的主考官是CNAS,政府授权的依据也是看他们所开展的校准项目有没有通过CNAS的认可。如果这两家校准机构没有通过CNAS的认可,你看他授不授权。即便经他考核,他也不会授权你对外开展校准业务。

打个比方,某机械企业内部的量块校准实验室,即建标了,也取得了CNAS认可(再加个你认为的条件),难道说该机械企业的量块校准实验室就能公开对社会开展校准方面的量值传递了吗?

某企业内部的校准实验室,其量块校准项目建了标(所用的计量标准经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颁发了《计量标准证书》),此时已可以在企业内部开展量块项目的检定业务了,当然也可以开展校准,只不过其授权范围是在企业内部开展检定/校准业务。如果该校准项目又取得了CNAS的认可(注:我指的是校准项目被CNAS认可,而不是内部校准项目被CNAS确认),那他为什么不能对外开展该项目的校准服务呢?社会认可他的能力足矣,你有什么理由不让他开展该项目的校准技术服务呢?他完全可以对外开展该项目的校准技术服务,但不允许对外开展检定业务,这就是法制计量与非法制计量的区别所在

看看你这段话的逻辑。CNAS对实验室分两种,两种实验室目的不同,项目不同。为何搅混一起呢?检测实验室认可是检测项目能力,校准实验室是认可的校准能力,再简单不过了!

我是针对你在102楼倒数第二段开头所说的:“未获得计量主管部门的建标考核,只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纯校准机构”这句话而言的,我没有见过,难道你见过吗?是哪家?请明示。通过CNAS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其内部校准项目难道不是校准吗?我已经在帖中说得清清楚楚了,只有这类校准没有要求一定要建标,只要求所用标准有充分有效的溯源性证明,且只允许在内部开展校准,不允许对外。CNAS对检测实验室的检测项目认可的同时,对其内部校准项目也同时进行了确认(不是认可)。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0 09: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3-9 20:26
你上传的这两家校准机构的授权确实没错,但这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的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是做了校准 ...

真可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对专业计量技术机构考核授权主考官是CNAS!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对计量技术机构考核授权,自成系统,有专门的“计量规章”进行规范,是独立体系。反而是CNAS评审员是外聘计量部门人员作兼职。
1、100、102楼等帖子多次说明,政府部门主管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省级质监局)对各专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是分2部分:
一是检定授权,另一个是校准授权。不论国家级、省、地(市)、县级计量技术机构都分别授予了检定授权和校准授权,并且这两种授权项目还不同。中国计量科学研究院也是这两种授权。
本论坛上其他量友发帖的中国测试研究院、浙江省计量院,就是被国家质检总局授予的检定授权和校准授权(中测测试科技公司、浙江省方正校准有限公司不具备检定和校准的资格,国家质检总局没有授权中测测试公司对外校准、检定的权力)
http://www.gfjl.org/forum.php?mo ... =page%3D2#pid526211
2、CNAS就是一个中介评价机构,CNAS认可是能力认证,不是资格授权,这点没有必要再说了吧。
3、CNAS前几年对申报机构准入条件比较低,只要有营业执照就可申报,一些未获得计量主管部门建标考核的机构,如中测测试公司等不规范挂靠的机构以及稀少校准项目的机构就申报CNAS认可。就暂称只获得CNAS认可证书的纯校准机构。这种纯校准机构属于无资质对外开展业务,是非法的。
路云 发表于 2015-3-10 20:37:56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9 13:36
真可笑,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对专业计量技术机构考核授权主考官是CNAS!政府计量主管部门对计量技术机构考核 ...

你是真看不清,还是装糊涂呀?我说了对专业计量技术机构的考核授权是CNAS了吗?我说的是对校准机构校准能力考核认可,啥时候说了CNAS授权啦?还特意用红色字醒目标示出了关键词,你老把经给念歪了,什么意思嘛?

考核是考核,授权是授权,不要以为通过了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标准的考核,就等于给组织机构授了权。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是检定能力,而不是校准能力,因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法制计量只管检定,不涉及校准。经他考核授权的一定是检定项目,故称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然他也认可经他考核授权的检定项目的校准,但这些检定/校准项目仅在国内有效。而对那些获得CNAS认可的,对社会开展纯校准服务的计量技术机构,因为不属于法制计量,现行法律法规没有赋予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的职能和依据。因此,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这类机构只是授权(如你在100楼所列举的那两家机构),其授权的依据是对这类机构的校准能力进行确认备案,而不是考核。否则的话,经你考核还要确认和备案干什么,不就直接授权得了,还要看什么CNAS认可证书呀,不是吃饱了撑着,脱了裤子放屁呀。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2 07:02:2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政府部门就不对校准机构能力进行确认,备案,你拿出依据来?
路云 发表于 2015-3-12 13:17:50 | 显示全部楼层

还需要我拿证据吗?你自己所列举的两家机构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所授权给这两家机构的检定项目,是当地政府所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具备的,因此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没有能力对这两家机构的这些检定项目进行考核。这两家机构的所授权的这些检定项目的计量标准考核是行业的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是异地的上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而当地又有这些项目的检定需求,所有当地政府才对其进行确认、备案、授权。相信这两家机构的检定项目还有很多,为何不一并授权呢?道理不言而喻。校准项目也一样,他只认这些校准项目有没有取得CNAS的认可。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2 16: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5-3-12 13:17
还需要我拿证据吗?你自己所列举的两家机构不就是很好的例证吗。所授权给这两家机构的检定项目,是当地政府 ...

   这才是自己搬石头砸自己的脚。
这两家单位都未申请CNAS的认可,
反而只获得了国家质检总局的考核授权。
国家质检总局授给是检定校准两项资格。
你是否看懂(上传的)国家质检总局授予这两家专业技术机构的资质手续,
不存在对其进行确认、备案。(相信这两家机构的检定项目还有很多,为何不一并授权呢?
这两家的检定、校准就这么多,属于国家级专业计量站。这些信息都可送国家质检总局计量司
官网上查到的。为何看不懂乱猜疑呢,猜疑也行,不懂就不要乱发帖呀,高级会员,
四六不分也影响本论坛声望。对此很失望,以后不再对你的“高见”跟帖!

路云 发表于 2015-3-12 21:56:19 | 显示全部楼层

看了你110楼的回帖,再回过头来对照你上传的两个附件,疑点颇多。

1、《成都天然气计量分站授权项目》,整个附件中根本就见不到你所说的授权机构国家质监总局的身影,也看不到有任何授权机构的印章;

2、自己上传的这份文档中明明白白地写着计量授权项目是“经确认的××项目”,现在又说不存在对其确认、备案。说搬石头砸自己的脚,这正印证了你的所为,是不是也是自己打自己的嘴呀?

3、你怎么知道这家机构没有申请CNAS认可呢?你打电话问过他们了吗?校准机构的名称并不一定与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一致,这点你不知道吗?

4、至于另一份附件《授权项目铁通》,那就更是荒诞之极,既没有授权机构的落款,也没有授权机构的印章,就连被授权的是哪家机构都无从知晓,就是一张简单的表格,只是从你的附件名称中找到两个字——“铁通”。这也能搬上来作为证据,我怀疑是你自己用Word敲出来的吧。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3 18:1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两份资料都是从质检总局官网原样下载的,计量司科学计量网页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3 18:25:5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疑点多,是见识问题吧,不懂别发声,常识都不清楚,干几十年,危害多大啊!
路云 发表于 2015-3-13 22:12:49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2 22:25
疑点多,是见识问题吧,不懂别发声,常识都不清楚,干几十年,危害多大啊! ...

让你打个电话咨询一下,你却死要面子。给你留面子你还不想要。国家石油天然气大流量计量站成都分站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名称,其申请CNAS认可的校准机构名称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计量检测中心CNAS注册号是:CNAS L5160。究竟有没有申请CNAS认可,自己上CNAS官网查去吧。自己不懂不清楚就不要在这里大放厥词误导大家了。自封为见识多,也就这个水平。

你在100楼上传的附件“授权项目铁通.rar”,让其他网友去看看,那算是个啥玩意嘛,除了文件名中有“铁通”两个字泛指机构的名称以外,鬼才看得出那是哪家授权机构为哪家机构颁发的“授权证书”。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3 22:54: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给两家专业计量站检定,校准项目手续,与cnas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3 22:59:1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无关,这不是胡搅吗,计量司与cnas没有毛钱关系,根本不问cnas的事情,
路云 发表于 2015-3-14 00:11:31 | 显示全部楼层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3-13 02:59
无关,这不是胡搅吗,计量司与cnas没有毛钱关系,根本不问cnas的事情,

你怎么知道计量司不问CNAS呀?他问CNAS还得经你同意呀?真是可笑。检定授权属政府的法制计量行为活动,无可厚非。校准并非法制计量,凭什么确认呀?没申请CNAS认可是你说的,现在找出证据来了,你是不是又想躲啊?

这家机构所授权的校准项目与检定项目完全一致,如果这些校准项目不是依据CNAS认可证书来授权,则该机构出具的《校准证书》就不能加盖CNAS标识。校准项目不需要CNAS认可证书就能获得政府的确认授权,那这家校准机构不是脑子进水啦,吃饱了撑着去申请那些在你眼里毫无用处的CNAS认可。国家计量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量院这些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检定项目都是国家质监总局授权的。如果校准这种你所认为的所谓“不合法”市场行为也由你政府一家说了算,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与检定完全一样,那何不取缔校准回到三十年前,岂不与计量法完全吻合了吗。可惜时代不可能逆转,这些机构可都争先恐后地去申请了CNAS认可。看来这些机构都是傻瓜,没你聪明。

wangls 发表于 2015-3-29 16:09: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终于看不下去了,想说两句。诸位前辈也好,专家也好,我们暂且只称为计量人,对于检定,校准,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定证书,校准证书,计量法等讨论和争议,表明了我们作为计量人的技术素养和坚持真理的求知欲,但是,大可不必为此隔空对骂,甚至相互诋毁!不但失尊严,而且实在是不值得!我以为,法律规定自有规定的道理,我们也愿意尽可能地去遵守相关法律和制度,但制度毕竟是死的,人是活的,有时候实在觉得制度让我们无所适从时,不妨不理他!我们没有那么高尚,试问,谁在生活中没有做过偏离制度的事,违背法律的事?你走路没闯过红灯?你开车没超过速?你上班没迟到过?没早退过?所以说,技术讨论坚持真理是没错的,但为此大打出手,伤了和气就得不偿失了!我们不是都遇到过各种奇葩的检查员,评审员嘛?所以,我个人以为,能按要求做最好,实在不能,自己想办法,遇到较真的,难缠的检查审核的,搞定他!这个时候,谁是对的,谁是错的,分不清,也不重要!
wangls 发表于 2015-3-29 21:21:0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就此沉了吧!再闹下去,很多的专家,前辈,在我等新人面前的身份和形象因为这个帖子越来越低,越来越如江河之水到了瀑布直流而下,这是我不愿意看到的!毕竟在这个论坛,很多前辈都是我们学习的楷模和榜样!我想楼主知道闹成这样,也觉得自己罪过了!再说,很多伟大的科学家也是在百年之后才被人发现其伟大之处的!阿尼陀佛!
caixm3489 发表于 2015-4-4 16:5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单位送上海计量院时,计量院给我们选择是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计量院在遇到不合格量具时会给校准证书,避免出个检定不合格通知书,给判个死刑。也是人性化操作的一种手段。
问题是每个校准证书都要确认,在合格范围内我确认。超差了,要根据工艺要求,让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去确认是很麻烦的。不然,我们就是禁用了。
各位专家,你们对校准证书,怎么处理?
谢谢了!
路云 发表于 2015-4-16 21:54:27 | 显示全部楼层
caixm3489 发表于 2015-4-3 20:57
我们单位送上海计量院时,计量院给我们选择是检定证书还是校准证书。计量院在遇到不合格量具时会给校准证书 ...

拿到校准证书后需要进行计量确认,此时需要测量设备使用部门的技术人员,提供该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然后将其与校准证书中的校准结果进行比较,看是否能满足使用要求。满足要求就张贴计量确认合格标识,否则判定为不合格,张贴“禁用”标识。

死疼疼 发表于 2015-10-9 10: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计量校准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称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建立相关的经国家或者本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最高计量标准,并向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备案。

第三条 省质监局负责全省计量校准服务备案工作,监督和指导下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市、县(区)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校准服务是否符合《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大对计量校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力度,督促和引导计量校准机构依法备案,促进社会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活动的监督。

第五条 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并向省质监局备案的,应当提交以下备案材料一式一份:
(一)《计量校准机构备案表》(格式见附件1,含电子版本);
(二)企业或事业单位的法人证明文件或者营业执照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三)有效期内的最高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核对后退回)及复印件;
(四)承诺书(格式见附件2);
(五)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亲自办理的,需提交本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核对后退回)及签名的复印件。

第六条 省质监局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形式合法的,出具备案回执,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格式见附件3);对材料不齐全或者形式不合法的,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或者更正的材料。

第七条 依法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新增或者更换最高计量标准的,应当于领取新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质监局提交《计量校准机构主要信息变更备案表》(格式见附件4);封存或者撤销计量标准的,应当提交书面说明。省质监局应当公布变更后的机构信息,撤销计量标准的,发证机关还应当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八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依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1033)对其用于计量校准的计量标准器具进行考核,确认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九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参加由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能力验证或量值比对活动,每项最高计量标准在其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

第十条 各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计量校准服务的监督;引导计量校准委托人主动查询被委托人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自觉抵制未依法备案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 计量校准机构转委托计量校准业务的,接受转委托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计量校准能力及范围,并依法备案。

第十二条 计量校准机构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向主持计量标准考核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上一年度计量标准运行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省质监局应当建立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发布计量校准机构备案相关信息(含机构备案信息、机构变更备案信息和取消备案信息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广东省质监局公布的计量校准机构备案信息,并对备案的计量校准机构逐一建立日常管理档案。

第十四条 市、县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对本辖区计量校准机构开展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监督抽查,并依法处理下列情况:
(一)计量校准机构的最高计量标准不能持续保持考核时的条件的,可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9号)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定处理。计量校准机构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被依法撤销的,作出撤销决定的质监部门应当提请省质监局及时更新该机构备案相关信息或者公告取消其备案;
(二)未依法备案的,督促和引导其依法备案;   
(三)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的,责令其改正;
(四)存在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依据《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使用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限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校准服务的;
2.未经委托人同意转委托承接的计量校准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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