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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第十六条要怎么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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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linelu 发表于 2015-4-7 14:07: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第十六条规定进口的计量器具,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销售.”
这句话我可不可以理解为,如果我们企业买的计量器具是进口的,那么供应商应该随同计量器具将“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检定合格后”的检定证书一起提供呢?例如梅特勒的PH计、电导率仪一类的
风吹石 发表于 2015-4-9 11:40:2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是这样的:
第+六条(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制造者以销售为目的制造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型式进行批准后方可生产。其中属于标准物质的计量器具(以下简称标准物质),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销售。
境外制造者或者其代理商以销售为目的进口列入目录的计量器具,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型式进行批准后方可进口。其中标准物质应当经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定级鉴定后方可进口。
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包括型式评价和批准决定。型式评价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技术机构依据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进行。计量器具型式评价大纲由国务院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
付祥武 发表于 2015-4-7 16:43:0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们公司也有很多进口的计量器具,但是从未提供过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报告,
 楼主| celinelu 发表于 2015-4-8 07:58:09 | 显示全部楼层
付祥武 发表于 2015-4-7 16:43
我们公司也有很多进口的计量器具,但是从未提供过计量行政部门的检定报告, ...

那到底是应该提供呢?还是不提供呢?
付祥武 发表于 2015-4-8 08:16:01 | 显示全部楼层
厂商一般只是提供出厂检验证书,不过有时候要求厂商提供外面权威计量机构出具证书的话,他们也会提供。以上只是个人经历,仅供参考。
moonkai 发表于 2015-4-9 11: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按法律条文看,销售方必须在销售前送省级以上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但证书不一定要提供给客户。但是现实不是这样的。有的公司比较内行,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就要求必须提供检定证书,有的公司本身计量管理就不规范,根本就没有要求提供检定证书。现在国家监管也不严格,很多进口计量器具就这样直接销售了。
laofan1201 发表于 2015-4-9 11:40:58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是进口的测量设备,在签订采购合同时,直接要求供货商提供相应证书,但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是如果是生产设备上配套的测量设备(如流量计等)怎么处理?整机试验台又怎么处理,是要把所有的测量单元都检定吗,有的是生产厂家不允许拆卸的
laofan1201 发表于 2015-4-9 11:41:26 | 显示全部楼层
下个周期怎么检定?
zzzhang 发表于 2015-4-9 15: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在签订购货合同时就要求必须提供检定证书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5-4-10 10:41: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秦时明月 于 2015-4-10 10:44 编辑

本条意思是,销售商卖进口计量器具,要先向省级计量院,申请检定,拿到证书后联同计量器具一起交给顾客。不过,这条落实情况如何还看顾客是不是重视了。
长度室 发表于 2015-4-10 13:36:06 | 显示全部楼层
秦时明月 发表于 2015-4-10 10:41
本条意思是,销售商卖进口计量器具,要先向省级计量院,申请检定,拿到证书后联同计量器具一起交给顾客。不 ...

不是要向省院申请检定,而是要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质监局)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法律条文上是这样要求的。我们买过一个进口的激光测距仪,销售商是上海的,我记得很清楚,提供的检定证书上有两个章,一个是上海计量院的检定章,另一个则是上海质监局的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核准章。我们买的这台测距仪,销售商按计量法的规定向上海质监局申请了进口计量器具检定。
长度室 发表于 2015-4-10 13:4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条文是这样要求的,但并不是说所有的进口计量器具都要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该条针对的对象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里的计量器具。未列入该目录的,不必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质监局)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正常检定、校准即可。不过现实中这一条执行的应该不够理想,有的列入目录的进口计量器具就没有申请申请进口计量器具检定,我碰到的我们这好多企业买的进口的涂层测厚仪就没有申请,买来送检完就用。涂层测厚仪是列入目录里的,国家也有检定规程。因此在计量法修订稿征求意见稿里没有看到这第十六条相对应的内容,可能是以后不必向行政部门申请检定了,但要申请型式批准。
长度室 发表于 2015-4-10 18:21:16 | 显示全部楼层
刚看到的论坛里的计量新闻。《计量法》30年来首次修订 梅克保来湘调研座谈 里,“其中,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取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二是取消部门及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备案;三是取消进口计量器具销售前检定;四是取消制造、进口、销售非法定计量单位计量器具审批。”其中第三项,果然把第十六条的内容取消了。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5-4-12 07:36:31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问题 我以前也提过
这不应有采购方要求 而是销售商应尽的责任
没有 就是未按照法律办事
但  没有管这方面的人啊!
我查了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液相、离子色谱、电导率仪、酸度计等等 一年在中国有多少销售的 貌似很少提供!(因为就这个事我联系过厂家,他说从来没有人要过)
长度室 发表于 2015-4-12 10:01:49 | 显示全部楼层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5-4-12 07:36
这个问题 我以前也提过
这不应有采购方要求 而是销售商应尽的责任
没有 就是未按照法律办事

没错,这是对销售商的要求。没有做,就是未按照法律办事。但是没有按这一条做的应该有很多,没有人去检查,因此取消这一项行政审批是应该的。就仪器使用方来说,不管是进口仪器,还是国产仪器,只要计量性能符合要求即可,还为何对进口仪器增加一项行政审批要求呢。
huanyuz 发表于 2015-4-13 07:27:55 | 显示全部楼层
合同是如何拟定的,你要求他提供,对方自然就提供了,可能成本会上升~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5-4-13 07: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5-4-12 10:01
没错,这是对销售商的要求。没有做,就是未按照法律办事。但是没有按这一条做的应该有很多,没有人去检查 ...

但是没有按这一条做的应该有很多,没有人去检查,因此取消这一项行政审批是应该的。

这个对我而言,我觉得有点小疑惑。(可能自己想的多了)
①出台了法律,没有执行者或者执法不严,既然“没有按这一条做的应该有很多”所以就取消了,有点因噎废食的味道。
②对于国家的收入或者没有影响,首次检定的费用转嫁到企业身上了,或者有的企业根本就不做首次检定(这个我是知道有的)。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5-4-13 07:41:46 | 显示全部楼层
wuhuaguo54321 发表于 2015-4-13 07:40
但是没有按这一条做的应该有很多,没有人去检查,因此取消这一项行政审批是应该的。

这个对我而言,我觉 ...

个人观点,没有辩论的意思,到此为止,这件事不再议论,等新的计量法出台吧。
赵盼CCIC 发表于 2015-4-13 08:16:20 | 显示全部楼层
现在外企那么多,每年要那么多国外设备需要计量,问题来了,计量院可以消化的了吗?我觉得为什么政府不去查那些进口计量设备呢,原因在于尊重外企的选择权和自己的过硬的质量管理,这点政府是放心的,因为外企不会用自己的产品来开玩笑的,所以这块政府基本对外企放的很松,而国企呢,只要量传政府承认的实验室,政府都会认可的。
罗洋ing 发表于 2015-4-13 11:30:19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多进口的计量器具 国内的没法确认
好人多助 发表于 2015-4-13 17:52:58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置顶这个帖子,对论坛很失望,
计量法颁布三十年了,如此见解,
进口计量器具方面规定是很详细具体的,
不妨看看: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
《进口计量器具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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