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国内新闻] 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意见 将结束消费品召回监管无法可依局面

 关闭 [复制链接]
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15-6-28 13:45: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新闻专员 于 2015-6-28 13:47 编辑

央广网北京6月17日消息(记者潘毅)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国家质检总局在其官网发布了《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对于“谁是消费者召回的这个第一责任人”的问题,在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明确规定,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征求意见稿还对生产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义务、自行开展缺陷调查上报、接受主管部门监管、生产者异议申诉、备案召回计划、上报召回总结报告等情况,在不增加企业额外义务的原则下做了明确规定。
  同时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征求意见稿规定,将根据消费类产品存在伤害及安全隐患的风险情况,对消费品召回实施目录管理。征求意见稿规定,实施召回管理的消费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目录管理制度改变了我国现行的根据不同产品分别制定单一的缺陷产品召回的立法模式,将儿童用品、电子电器产品在内的一般消费品都纳入了召回管理范畴,并实行统一的管理体制和召回程序。还有就是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中,还强调了缺陷信息集中分析处理和共享,并且提出了实施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检总局二级监管模式。
  对不合作的生产者,征求意见稿中也有明文规定,应当召回但是未能召回的有通知生产者实施召回的省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消费者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有望结束我国在消费品召回领域,召回监管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3 02: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