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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计量法中提到的检定系统表是做什么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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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2 20:32:33 | 显示全部楼层
njlyx 发表于 2016-7-22 14:22
骂人确实不当。   但对此次“招骂”,可能还是应该略微自省为好!  您如此辛苦劳碌的“回帖”,想必还是 ...

  我“如此辛苦劳碌的回帖”纯属是我对计量事业的热爱,我为之奋斗了一辈子,我的终生也将奉献给我所钟爱的事业。在这方面有许许多多的前辈给我树立了学习榜样,远的不说,本论坛中的史锦顺老先生的孜孜不倦追求真理的精神、对计量事业的热爱、诲人不倦的良师益友态度就足够我学习一辈子,这与不学无术、动赢就破口大骂的人形成鲜明对照。因此,我从来都不惧怕品德败坏的人的谩骂,何况到了年过古稀的这把年纪就更加不在乎,有人谩骂说明我刺痛了他的软肋,揭露了他的错误,撕破了其”专家“的伪装,使得他气急败坏。世界上没有一个人愿意“招骂”,但一个天生爱骂大街的人要改变其本性的确是“难移”的,谁的话只要稍不如他意,他是一定会破口大骂的,论坛中许许多多的量友已经得到了体会,我相信只要你也与他稍有不同观点也会被骂的,但被骂绝不是你“招骂”招来的。
  我非常欢迎不同观点、不同意见的平等交流,大家心平气和为了计量技术进步和发展共同探讨,共同切磋,共同学习,共同进步。但我认为,骂大街的行为绝不是一个科研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该有的品德,甚至连普通人和孩子的品德都不允许,谩骂绝不是战斗,谩骂只能证明自己品德低劣,个别人的谩骂丝毫不会影响我对计量事业的钟爱,丝毫不会影响我对量友们的帖子尽可能回复的热情。
  我赞成你所说的“理想”与“现实”难免会有“差距”,我们讨论问题要考虑“现实”,但绝不能违反“理想”,放弃“理想”而顺应“现实”,我们应该以理想指导现实,立足现实而不断推动现实向理想的方向发展和前进。
  你所说的个人的“理解”难免有差池,最好与“原文”有所切割,我也很赞成,每个人都不可能永远正确,包括我们崇拜的伟人。所以我也非常注意“个人的理解与原文有所切割”,我的每个帖子几乎都要交待标准、规范、法规等的名称和编号,包括出自哪一个条款号,这就是“原文”,凡是没有指明来源名称和条款号或页码的,那就是我的“个人理解”,我希望大家在看我的帖子时也注意这个“切割”。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2 22:04: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2 17:08
你的观点不敢苟同!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只是覆盖区域不同,不存在级别高低问题,
至 ...

  观点不同完全正常,大家所有的观点都相同,也就没有必要在“计量论坛”里讨论了。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只是覆盖区域不同”是一个事实,但覆盖区域不同并不影响标准级别的高低。级别高低反映了两者之间一旦发生矛盾以哪个标准为准。我前面说过,如果其它标准都不准违反某个标准的规定,这个标准的级别就确定为比其它那些标准的级别高,难道你不认为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等都不能违反国家标准吗?我认为下级标准不能低于上级标准的要求,下级标准只能在自己的“覆盖区域”内对上级标准细化,下级标准的要求不能低于上级标准要求,下级标准可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JJF1001、JJF1002,JJF1071和检定系统规范相对于数以千计的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而言,六项基础标准相对于其它机械标准而言,国家标准相对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而言,说的意思是一样的,存在的级别(地位)差异也完全相同。如果你认为标准的级别高低不是我说的这样,我愿意倾听你对标准级别的高低是如何区别的。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3 09: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2 22:04
  观点不同完全正常,大家所有的观点都相同,也就没有必要在“计量论坛”里讨论了。
  “国家标准、 ...

哦,知道你错误出在哪了?你不清楚四种标准关系及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认识是错误的。请参阅标准化法律法规。

   四种或称四级标准,没有级别高低之分。只有企业标准可与国标或行标或地标同时存在,但企标的要求需要高于等于
这些标准的要求。国标、行标、地标就不同了,三者关系是:没有国标、行标才准许制定地标,有国标、行标了,地标自动作废;
没有国标,才准许制定行标,有国标了行标自动作废,这是法律规定。国标、行标、地标三个之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存在,
不存在级别高低,要求高低的问题。
        你以错误的四种标准关系认知推论JJG、JJF之间级别、高低问题是错误的。就不在一一指出了吧!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3 12: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3 09:57
哦,知道你错误出在哪了?你不清楚四种标准关系及相关国家法律规定,认识是错误的。请参阅标准化法律法规 ...

  首先,我们必须把“级别高低”的概念明确下来。我认为标准级别高低是指哪个标准的地位更高,A标准不能违反B标准,或A标准必须依据B标准规定的要求制定,就是说B标准比A标准的地位高,比A标准的级别高。如果你认为标准级别高低不是这个含意,完全可以提出你对标准级别高低的定义,如果我们对标准级别高低的识别方法没有原则性分歧,那么我的看法如下:
  根据你53楼的意见,我认为我们在确定企业标准和国家标准之间哪个级别高,已经没有分歧,国家标准的地位和级别高于企业标准,说明了标准是有级别高低之分的。
  那么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哪个级别高?你认为因为国标、行标、地标三个之中任何两者不能同时存在,所以不存在级别高低,不能说一点道理都没有。但我认为标准级别高低的识别与是否同时存在两种标准并没有必要的联系:
  第一,相同名称的标准一旦颁发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地方标准即自行作废,这个规定恰恰证明了国标的级别高于行标、地标,这是用高地位的国标否定了较低地位的行标和地标,而不能用行标和地标否定国标。
  第二,象颁发了某个法律后,各行业和地方仍可颁发该法律的子法规一样,国标颁发后,因行业和地方的特殊情况仍可颁发更详细的规定和更强的可操作性的行标和地标。例如国家颁发有JJG2056-1990《长度计量器具(量块部分)检定系统框图》(注:换版时应改为JJF2056),14年后铁路系统又颁发了JJF(铁路)601.3-2004《铁路专用长度类(量块部分)计量器具检定系统框图》,不能以有JJF2056为由禁止颁发JJF(铁路)601.3。但就两个JJF规范的地位和级别而言,行业的JJF601.3低于国家的JJF2056,若与JJF2056发生矛盾,应以JJF2056为准。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3 12:53:39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3 12:17
  首先,我们必须把“级别高低”的概念明确下来。我认为标准级别高低是指哪个标准的地位更高,A标准不 ...

概念错误,逻辑不通!
   
国标、行标、地标是区域问题作为区别的。

上一贴已经说明,没有国标,才允许制定行标,有国标就不允许制定行标。

没有国标、行标,才允许制定地标,有国标、行标就不允许制定地标。

这就是三者不能有其中二者同时存在,何谓级别高低。请你参阅标准化方面法律法规。

计量技术规范JJG及JJF不属于标准范畴,执行的是计量法律规定,不是《标准化法》调整的范畴,请不要把

《计量法》调整的技术规范计量技术规范JJF、JJG,与《标准化法》调整的技术规范 标准化技术规范GB、HB、DB,混为一起。

两者不是一回事,依据法律体系就不同。况且你标准化方面的认识是不符合《标准化法》要求的!
xqbljc 发表于 2016-7-23 13:13:17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另立门派编造出的谎言“检定系统的代号从JJG改为JJF”,以及“计量检定系统叫“计量技术规范”(代号JJF)”,被众量友及历史及当今事实彻底戳穿,其谈及的JJF1104的附录A有JJF的字样,又是一个12年前就已经解决了的问题,编造谎言、误导公众的“七十”之人恼羞成怒、气急败坏,挥舞着什么“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拒不执行..否定国家的规定”、“国家说了不能算”、反诬“骂街”等等大棒,又开始了其一贯性的东扯西绕、胡搅蛮缠。“七十”的某版主不感到无聊且丢人现眼吗?既然不敢也不甘承认其编造的谎言,那就上传一个“计量检定系统叫计量技术规范(代号JJF)”的实例不就得了,如果:本宫“拧种”实在做不到啊!那就闭上那张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横竖嘴!!!

        为老不尊的某版主感到“狗血喷头”了,这实在是报应!渴望成为了现实,其应该兴高采烈才是,终于如愿以偿了吗!某量友谈及的“招骂”并不完全到位或贴切,实则为“七十”之人的渴望受骂,但确没人屑于满足其强烈的欲望,那某版主就身体力行、自己对着镜子自行操作即可,其有这样的愿望、能力,完全能够让意淫得到满足。

        见过没皮没脸的人,但像某版主这样“给脸不要脸”为老不尊之人确实少见。怎么好意思讲出“我对计量事业的热爱,我为之奋斗了一辈子”、“终生也将奉献给我所钟爱的事业”这样王婆麻瓜的话呢?在某国企就是颗毒瘤被铲除“腾位置”,来本论坛依然散布了大量的错误言论,“不知廉耻、歇斯底里,不顾羞耻的大发作”,所以某版主就是一个谎言成性,意图颠覆、搅乱本论坛的异类!这样一个人,现今竟然拼命往自己脸上贴金,被众多量友耻笑也就在所难免了!怒斥居心叵测、存心不良的卧底某版主,多少顾忌点自己的老脸,祸害具有良好口碑的计量论坛是会招致众怒并被“群殴”的!!!



补充内容 (2016-7-24 18:50):
将“王婆麻瓜”改为“王婆卖瓜”。
xqbljc 发表于 2016-7-23 13:37:43 | 显示全部楼层
        54楼的某版主又在公然造谣惑众了,其张口闭口的什么“JJF2056”,哪里有这样不伦不类的“JJF2056”呢?大家去http://www.gfjl.org/forum.php?mod=viewthread&tid=6490&extra=page%3D1 看一下,那里是“上帝”上传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目录[2016-3-23],其要与“上帝”分庭抗礼?!还是要绑架论坛、逼宫换主?我们国家只有“JJG2056”,某版主胡言乱语的“JJF2056”完全就是莫须有,是其一贯性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3 15:43:18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3 12:53
概念错误,逻辑不通!
   
国标、行标、地标是区域问题作为区别的。

  感谢你在讨论问题中的坦率,观点不怕对立,对立的技术观点其实也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一个动力,你可以认为我的说法是错误的,但我更想听到的是你对标准级别高低的正确观点是什么,如何回答楼主的问题计量法中提到的检定系统表是做什么用的? 检定系统与检定规程之间的关系到底是什么?
  随便提一句,至于56和57楼这种以骂大街著称于世的人发表的帖子真的不值得一提,这种以谩骂干扰正常讨论的跳梁小丑我不会回复他的,我们也没有必要理睬它,让我们继续进行我们有益的讨论。
xqbljc 发表于 2016-7-23 19:10:18 | 显示全部楼层
          “老大不小的人了”,非要做“跳梁小丑”,实在让人不可理喻。呵呵!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4 00:53:08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有的人“老大不小了”,而且还曾经是驰名全国的知名几何量计量专家,某方面国家检定规程的起草主笔,现在竟堕落到只会发表类似于59楼这样技术上毫不沾边,只会骂大街,竭尽全力干扰正常技术讨论的帖子,这种人“非要做跳梁小丑,实在让人不可理喻”,那么多量友无论如何劝阻都没有丝毫收敛,人们也就只能“呵呵”了。
xqbljc 发表于 2016-7-24 15:32:10 | 显示全部楼层
        “七十”之人也好意思贴金什么“四十余年”,这“四十余年”的技术含量就体现在 60楼的帖子中?编造的谎言“检定系统的代号从JJG改为JJF(计量技术规范)了”、“计量检定系统叫计量技术规范(代号JJF)”,以及再次编造的瞎话“应以JJF2056为准”,“撞南墙的拧种”还敢面对?还敢坚持?还敢继续胡搅蛮缠吗?劝其还是安息的好,渴望的表现实在过于强烈了!
xqbljc 发表于 2016-7-24 16:17:15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3 12:53
概念错误,逻辑不通!
   
国标、行标、地标是区域问题作为区别的。

        一般来讲“标准A”与“标准B”,就是一个平行关系,何来“标准B的级别比标准A的级别高”呢?所以,标准之间并不存在什么人性化的“上下级关系”,无非就是适用于同一个领域、范围的具体技术内容有所区别的系列标准罢了,系列标准之间根本不存在什么“高级别标准”与“低级别标准”之分。度心宽量友的质疑是有道理的:一句完整的话中,前面讲“都是同级别的标准”,后半句话就讲“一个标准级别高于其它标准”,这不是啪、啪的自我掌嘴吗!如果某版主对“标准级别高低”特别感兴趣,就如同其对“下里巴人”与“阳春白雪”那样感兴趣的话,就由其一个极端之人偏离楼主的问题去胡扯瞎绕好了,没人屑于陪同!

        度心宽量友谈及的“JJG及JJF不属于标准范畴”的话是完全正确的,在这件事情上,正是“七十”为老不尊之人一贯性的将JJG、JJF与标准(GB)混为一谈,其就是为捣糨糊而乐此不彼罢了,但蓄意误导总是无功而返,毫无建树,某版主实在可悲!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4 17:03:5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说过关于标准、规范代码的问题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问题,某个“专家”骂骂咧咧。没完没了地纠结这个问题而干扰本主题帖讨论重点,就只有让他纠结好了,但为了可怜这个人不能自拔的苦闷纠结,我们也只好再提醒他一次“检定系统的代号从JJG改为JJF(计量技术规范)了”、“计量检定系统叫计量技术规范(代号JJF)”,是不是谎言,是不是瞎话,自己去读一读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特别是6.1条规定的“检定系统表的封面和封底的格式应符合附录A《检定系统表封面和封底格式》的规定”和6.2条规定的“检定系统表的扉页和扉页背面的格式,应符合附录B《检定系统表扉页和扉页背面格式》的规定”。他自己就曾经是全国知名计量“专家”,至于怎么看附录A和附录B,两个附录上的代码是怎么写的,该用不着我再教他了吧?如果说2003年9月12日实施前已发布的检定系统仍然使用JJG,大家也就没什么可说的,如果2003年9月12日实施后有的人仍然坚持使用JJG而拒用JJF,不管他编制什么借口,都可认为是对国家规范的抗拒,都可以认为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典型行为。当然这个人也许还会继续苦闷纠结不能自拔,继续骂街,那我们也就只有让他任便了。
xqbljc 发表于 2016-7-24 17:30:45 | 显示全部楼层
          2003年9月12日后至今,我们国家的检定系统表缩写仍然继续以往使用JJG而不是什么JJF,这难道不是事实?!也只有某版主选择性的眼瞎,看不到“JJG2000以上的都是计量检定系统表(JJG2001~JJG2093)”其编造出的“JJF2056”能插入到JJG2001~JJG2093之间吗?如果某版主不为编造瞎话而“继续苦闷纠结不能自拔”,就将莫须有的“JJF2056”上传让大家见识一下啊,其没有那个胆量吧!说谎成性的某版主并非“可怜”,其蓄意误导公众实在是可恨!
njlyx 发表于 2016-7-24 17:39:4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4 17:03
  我说过关于标准、规范代码的问题不是本主题帖讨论的问题,某个“专家”骂骂咧咧。没完没了地纠结这个问 ...

        现行的“计量检定系统表”是否有代号“JJFxxxx—xxxx”的?    若没有,你最好说:“我”认为“应该如此这般”,但现实并未尽如“我”意。  如此,别人的观感可能会略好?
xqbljc 发表于 2016-7-24 18:05:56 | 显示全部楼层
njlyx 发表于 2016-7-24 17:39
现行的“计量检定系统表”是否有代号“JJFxxxx—xxxx”的?    若没有,你最好说:“我”认为“ ...

        让某版主承认“检定系统的代号从JJG改为JJF(计量技术规范)了”、“计量检定系统叫计量技术规范(代号JJF)”是其编造的瞎话,这是教不得的!那样,“不撞南墙不回头的拧种”也就徒有虚名了!某版主继续做“拧种”吧,这在本论坛是唯一性的,其可悲处既是以另类为光宗耀祖的。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4 18: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呵呵,理论及实际工作中 JJG也属于计量技术规范,好像大家比较看重JJG,不看重JJF,
其实级别一样,都是一家人。能说JJF1001 不重要,级别比JJG低吗?不要因为,校准规范是有JJF代号,
就认为,JJG比JJF高。修法后检定规程与校准规范是一级东西!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4 22: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njlyx 发表于 2016-7-24 17:39
现行的“计量检定系统表”是否有代号“JJFxxxx—xxxx”的?    若没有,你最好说:“我”认为“ ...

  并不是我认为“计量检定系统表”的代号应该是“JJFxxxx—xxxx”,我没有这么大的能耐随便认为国家的检定系统图编号该怎么编,而是国家规范规定“计量检定系统表”的代号应该是“JJFxxxx—xxxx”。2003年9月12日起国家计量技术规范JJF1104-2003《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编写规则》正式实施,在这之前的计量检定系统已经使用了JJG,这是历史造成的,人们不能说三道四,这些检定系统图需要换版的时候才能改过来。但2003年9月12日JJF1104正式实施后发布或换版的计量检定系统就应该按国家规范规定使用JJF。大家都知道国家计量技术规范是法定技术规范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如果此后仍继续使用JJG而拒绝使用JJF的,不管是什么部门还是什么人所为,则都可认为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他们不能以自己的意愿把国家技术法规视为一张废纸。
  顺带提一句,一如既往,66楼这样以骂大街形式为主的帖子,包括以谩骂为生道德品质低劣的人,本人不予理睬。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4 23:28: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6-7-24 23:35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4 18:58
呵呵,理论及实际工作中 JJG也属于计量技术规范,好像大家比较看重JJG,不看重JJF,
其实级别一样,都是一 ...


  你应该是说到了问题的本质。的的确确JJG的编码因为实行较早,长期的使用已深入人心,由于人类思维的惯性作用把与计量有关的所有技术规范都习惯于使用JJG。岂不知国家2003年已经意识到仅JJG一个编码时,号段资源已消耗殆尽,并且检定规程、校准规范、检定系统以及其它计量技术规范挤在同一个JJG中,不便于使用、检索和管理。故而规定JJG仅用于计量检定规程,符号由“计量”、“检定”、“规程”的第一个拼音字母组成。其余非检定规程的计量技术规范全部使用JJF,由“计量”、“技术”的第一个拼音字母和“规范”的“范”字第一个拼音字母组成。
  人们往往习惯于旧观念、旧思维,“比较看重JJG,不看重JJF”,时不时的错用,需要一定时间适应,这是情有可原的。但有的人,甚至是知名专家有意违反国家规定,且明知故犯,就不得不令人怀疑其是否别有用心,视国家规定为儿戏,怀疑其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否有对抗国家规定的想法。
  说到级别,JJG全部用于检定规程后,每一个检定规程就都是某种计量器具检定过程的指导性法规了,专用的技术法规不可能对其它技术法规产生指导性作用。JJF则不然,它除了可以用于某种测量设备校准过程的指导性法规,还可以用于对其它计量技术法规进行规范或指导的法规。前者的级别与JJG毫无差别,后者的级别必然高于前者。前者的制定必须遵守后者的规定,不能违反。只要我们稍加留意,就会发现JJF中的确有不少级别或地位是高于JJG和其它JJF的。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5 11: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度心宽 于 2016-7-25 11:27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3 15:43
  感谢你在讨论问题中的坦率,观点不怕对立,对立的技术观点其实也是推动技术进步的一个动力,你可以认 ...


  
   不是我太直接坦率,是因为有定论的法律规定的东西,不应该讨论,也是提醒,应该参阅相关规定。

至于标准的级别,我在46楼已经说明。我对你其它方面观点,大多都是支持的,怕在这个问题上,越走越远,

有损版主形象。

    我认为:检定规程、校准规范、计量技术规范都属于计量技术规范,不存在级别高低问题,只是各自调整范围、

目的作用不同而已。在习惯上,大家都被一些不规范称谓误导,把检定规程称作技术性法规(没有法律依据),

大家就认为检定规程JJG级别比较高。可检定规程制定编写要依据JJF1002,JJF是否也是技术法规,如不是,是否合适,

大家潜意识内,JJF级别比JJG低,JJF不是技术法规性文件。规矩版主反其道而为,把JJF1002的业务范围作用,

既调整JJG制定编写方面指导作用,提升为比其它JJG高一级看法,引起了其它量友反对。引起了争论,应该达成正确的认知才好。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6 02:00:00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5 11:06
不是我太直接坦率,是因为有定论的法律规定的东西,不应该讨论,也是提醒,应该参阅相关规定。

至 ...

  有不同观点相互探讨是正常现象,只要不是相互挖苦讽刺甚至谩骂,不必担心和计较个人的感受和形象。谈到标准、规范的等级高低问题,我认为还是要先说明自己对等级高低的定义,定义明确了,就容易使人理解,定义不明确或定义不一致都会造成分歧,因此我还是想聆听你对标准等级是如何定义的,定义明确了,我就明白你所说的标准无等级高低的论点是什么含义了。
  正如你所,大家都把检定规程称作技术性法规,可是检定规程的制定要依据JJF1002,就从这一点上说,JJF1002是检定规程的依据,它的地位是不是比检定规程JJG更高呢?人们往往从自己的主观想象来评判事物和观点的正误,但主观想象往往会把我们引向误区。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想,检定规程JJG是计量技术规范,而JJF才是计量技术规范的代号,这说明JJG是JJF中的一个特例,或者说是JJF中的一个品种,相当于概念体系中的“种属关系”,JJF是上层“母”概念,JJG是属于JJF之下在JJF范围覆盖的“子”概念之一,JJF的级别是不是该比JJG更高呢?
  我个人的形象被误解和个人观点被反对,我从来不怕也不计较,我在参加本论坛的初期就表态,本人大地震中大难不死,为报答党、国家和全国人民对灾区关怀和无私援助,我愿意奉献我的一切,我的观点不一定完全正确,但我愿意将我的所历、所见、所闻、所听、所想全部毫无保留地说出来供大家参考,我欢迎大家对我说三道四,目的是为了活跃久违了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正常学术讨论氛围。有人有误解我完全理解,有人说话爱激动,言语有些过火我也理解,偶尔骂两句也是人之常情,有反对意见,有争论就更正常了,这种正常现象也正是我所希望产生的效果。唯有谩骂成性,一骂就五六年都还不收敛,这样的人的确与中国是文明古国、礼仪之邦,中国人的传统道德品质、传统文化格格不入的。
csln 发表于 2016-7-26 08: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6-7-26 08:46 编辑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6 02:00
  有不同观点相互探讨是正常现象,只要不是相互挖苦讽刺甚至谩骂,不必担心和计较个人的感受和形象。谈 ...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想,检定规程JJG是计量技术规范,而JJF才是计量技术规范的代号,这说明JJG是JJF中的一个特例,或者说是JJF中的一个品种,相当于概念体系中的“种属关系”,JJF是上层“母”概念,JJG是属于JJF之下在JJF范围覆盖的“子”概念之一,JJF的级别是不是该比JJG更高呢?

这胡言乱语的毛病就不能改一下吗?

JJG是计量检定规程、JJF是计量技术规范,JJG、JJF都是计量技术法规,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都是计量技术法规,没有级别高低,也不存在“母”、“子”关系

先有JJG,后有JJF,JJF是上层“母”概念,JJG是属于JJF之下在JJF范围覆盖的“子”概念之一,这种没脑子的话也能说出来,什么东西会是先有“子”后有“母”的

别的东西胡说八道也就罢了,这是个严肃的问题,怎么能也信口开河、胡言乱语啊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6 13:07:08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6 02:00
  有不同观点相互探讨是正常现象,只要不是相互挖苦讽刺甚至谩骂,不必担心和计较个人的感受和形象。谈 ...

标准化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的产品标准须报当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已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说明:国标、行标、地标,任何二者不能同时存在。不存在级别高低问题吧?只是按地域范围问题。只有同时存在标准才有适用级别高低的问题。
    并请参阅《行业标准管理办法》及《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章文件。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6 18:57:07 | 显示全部楼层
csln 发表于 2016-7-26 08:23
我们再从另一个角度来想,检定规程JJG是计量技术规范,而JJF才是计量技术规范的代号,这说明JJG是JJF中的 ...

  我的观点也好,你的观点也罢,是不是“胡言乱语”、“胡说八道”,在讨论中最好都不必忙于下结论和定性。我只是做了一种比喻,“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都是计量技术法规”这是你说的吧,根据你这句话是不是可以理解为计量检定系统表、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校准规范以及其它计量技术法规都是计量技术法规中的一种?检定系统、检定规程、校准规范,甚至包括术语规范、计量技术规范的编制规范等等与计量技术规范是不是“种属关系”?
  先有JJG,后有JJF这是事实,但先有什么,后有什么就能决定它们没有等级区别,或就能决定先有的一定比后有的等级高吗?有无等级差异,等级高低的识别,都与编码方式规定何时发布无系。检定规程早在上世纪中叶就开始发布了,能说2010年发布的JJF1002-2010《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不是检定规程编制的计量技术规范吗?
  其实规程、规范、规定、程序等只是规范某活动的技术文件的不同名称,名称没有等级高低之分,即不能说规范比规程等级高,程序比规定等级低,等级高低的区别在于执行中的各自作用。谁领导谁,谁执行谁的命令,哪个文件依据哪个文件,哪个文件执行哪一个文件的规定,才能决定谁的级别高,哪个文件的级别高。所有的检定规程的制定和修订都必须执行JJF1002-2010,JJF1002是检定规程的规程,统领所有的检定规程,检定规程制定的好坏用JJF1002来衡量,因此就文件级别而言JJF1002的级别高于所有检定规程的级别。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6-7-26 19:09:50 | 显示全部楼层
度心宽 发表于 2016-7-26 13:07
标准化法第六条:
第六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 ...

  感谢你引用了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第六条的内容正是说明了国标、行标、地标、企标的文件等级高低。“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即行废止”,“在公布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之后,该项地方标准即行废止”,“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这三句话说明国标可否定行标,行标可否定地标,企标要求不得低于地标规定,它们的文件级别由高到低排列顺序为:国标、行标、地标、企标,而不能反过来排列。文件级别高低与文件是否能同时存在没有关系,某文件的发布而排斥另一个文件的存在,那么这个文件的级别比被否决存在权的文件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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