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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请问1/3原则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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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4 16: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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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件的尺寸公差来选择计量器具。工件公差小,计量器具精度要求高;工件公差大,计量器具精度应低。一般地说,应使所选用的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10~1/3,其中对低精度的工件采用1/10,对高精度的工件采用1/3。

所选用的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3  请问这个出处在哪?谢谢!

本帖被以下淘专辑推荐:

发表于 2017-1-4 23:54:26 | 显示全部楼层
  另外在阅读上世纪九十年代前的教科书时,说法可能是所选用的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10~1/3,因为那个年代没有不确定度的概念,即便有的检定系统表使用了“总不确定度”,它也不是当前“测量不确定度”的概念,而是测量方法的“极限误差”。
  自从诞生了“测量不确定度”,人们才认识到不确定度与误差完全是两码事,可靠性(可信性)与准确性也是两码事。极限误差是准确性的评判参数,评判测量方法的可靠性不能用“极限误差”,而应该用“不确定度”。
  因此现在的1/3原则正确说法应该是:测量方法的扩展不确定度U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T之比应不大于1/3,即U/T≤1/3。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是测量方法的可靠性或称可信性指标,被测参数的控制限是被测参数允许误差的宽度,是被测参数的测得值准确性指标。
发表于 2017-1-5 10:47:1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1/3原则"主要涉及"检测"的费效及"误判"风险控制。其中"1/3"得名或因: 如果比率限于"整数/整数"的形式,则"1/3"是可能取的"最大值"。若"≥1/2",则无论检测值为何,都"没有把握"判定工件"合格"!是"绝对"不可用情况。……"测量不确定"应用前后,"检测"的"1/3原则"含义完全一致!!

补充内容 (2017-1-6 21:29):
更正: 限于"整数/整数"的形式  --->   限于"1/整数"的形式
发表于 2017-1-6 08:53:52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6 08:04
这个问题都讨论过多少次了,你去看看湿度的检定系统表能不能到达1/3?

这个问题规矩湾说得是对的,检定规程制订时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被检MPEV三分之一,个别目前技术无法达到的另当别论,但这个原则是存在的
发表于 2017-1-4 23:40:03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是《计量学》的定理或称基本原则,和两点间直线距离最短一样,相当于公理。一般标准、规范、规程只对1/3原则具体应用,而不会对1/3原则这种公理性质的理论另行规定。因此建议查阅大中专院校的计量专业教材,不管哪个学校的教材,相信一定会有所提及。例外≤1/3不是必须1/3,而是比1/3小,至于小到什么程度,要根据被测对象的风险性确定。例如JJF1094在应用1/3原则时就是使用了1/6,光滑尺寸检测标准GB/T3177在应用1/3原则时,则作了1/4、1/6、1/10三种选择,而人们在一般测量风险不大的情况下为了经济性,选择1/3就足够了。
 楼主| 发表于 2017-1-5 09:42:22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4 23:54
  另外在阅读上世纪九十年代前的教科书时,说法可能是所选用的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 ...


谢谢!这1/3原则从表述上看,是否是纯理论计算?即不需要进行实际测量?

比如我用电压表测电源电压,比校电压表的MPEV和电源电压的MPEV小于1/3即可?

如果我使用I=U/R,即用电压表和电阻去测试电源电流的话,这个1/3怎么得出的?即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怎么求?
发表于 2017-1-5 10:51:50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间接测量"实现的"检测",可能有个"测量不确定度"的"分配"问题("合成"后满足所谓"1/3原则"要求)。
发表于 2017-1-5 11:34: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史锦顺 于 2017-1-5 11:48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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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一原则”是错误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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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史锦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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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测量计量界,没有“三分之一”原则。
       规矩湾锦苑先生的一套说法,没有根据,不符合历史、不符合现实,不利于未来的发展。已经给他指出几次,他竟一点都听不进去。自己弄不清楚本也无所谓,又在说教,可能造成误导,这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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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是人类的一种实践活动。必然包含有“手段”与“对象”两个方面。有效的计量,必须实现手段作用与对象作用的区分。手段的作用可以忽略,才能完整地体现对象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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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检定与校准)的目的是求测得仪器的示值误差。基本操作是用被检仪器测量计量标准(可以是标准器,也可以是标准测量仪器加稳定的中介物)。仪器的示值为M,标准的示值为B,则示值的视在误差元为:
                   r视在 = M - B
                            = M - Z  - (B - Z)
                            = r仪器 - r标准
       求的是仪器误差元r仪器,得到的是视在误差元r视在,计量的误差元是
                   r计量 = r视在 - r仪器
                            =- r标准
       计量的误差范围(误差元绝对值的最大可能值)
                   R计量 = R标准                                                               (1)

       由(1),计量的误差范围等于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
       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越小,则计量的误差范围越小,因此计量标准的误差范围越小越好。计量的相对误差范围是
                  R相对 = R计量/R仪器
                        = R标准/R仪器                                                          (2)
       定义:
                   q = R标准/R仪器                                                            (3)
       由(2),q值等于计量的相对误差。
       计量的相对误差越小越好,也就是q值越小越好。因此,q值等于1/3,绝不是什么“原则”。世界上从来也没有“三分之一原则”的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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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值取1/3,计量误差是33%,这是很大的误差。因为是误差的误差,大一点也可勉强凑合,但不能看成是“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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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建国初期,学苏联,q值取“三分之一”,这是技术尚不发达时代的产物,是无奈之举。不是什么“原则”。据叶德培讲课(优酷网)介绍,现代世界上各工业国,q都取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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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频界条件比较好,q值取1/10。国家计量院的时频部,把频率标准信号传输给各实验房间,频率标准的误差范围等于1*10-12。用来计量频率计,q值小到万分之一以下,那是最理想的情况,就是计量误差真正可略。因此要说“什么是原则”?原则是q值越小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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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压力计量已取q=1/4;机加工中的光滑零件检查推荐值是1/5,这都是努力减小q值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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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分之一原则”的提法,不利于技术的发展,要避免这样称呼。要努力改正、努力抛弃的一个数字“三分之一”,还老是称为“原则”,不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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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稳定度测量或计量中,因为是随机量,合成是“方和根”,1/3的作用,经平方开根 ,影响约1/18。因此对稳定度等随机现象,取1/3,是够用的。系统误差或以系统误差为主时,必须取绝对和,这时的忽略条件,应为1/10以下。大于1/10时,要设置待定区。《JJF1094-2002 仪器特性评定》规定q为1/3就忽略了计量误差,误判的风险很大。CNAS设置待定区的办法,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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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5 12:03:42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史先生所论"计量"可能有点笼统了,如具体为"检定",那是可以与"工件"的"检测"比拟论说;  若只是"校准","理论上"可能没有类似的限制?
发表于 2017-1-5 13:46:56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5 09:42
谢谢!这1/3原则从表述上看,是否是纯理论计算?即不需要进行实际测量?

比如我用电压表测电源电压,比 ...

  现在就不要用“极限偏差”概念了。因为你的目的是要选择一个测量方法测量电源电压,要确定的是测量方案可不可信,不是准确性。准确性用“极限偏差”评判,而方法的可信性需用测量不确定度评判。被测参数“电源电压”的计量要求假设是MPEV,还需看被测对象“电源”是什么,该“电源”是“测量设备”,测量方法的不确定度U≤MPEV/3,被测对象并非用于测量过程,而是一个普通电源,则控制限(相当于几何量计量的“公差”)T=2MPEV,那么测量方案的不确定度U≤T/3即可。即方法的不确定度U与被测参数控制限T的比值大小需根据被测对象的作用和风险确定,考虑风险性与经济性的平衡,比值取值范围一般在1/3~1/10。测量工程比一般产品的使用风险大,所以适当向1/10倾斜,取1/6,U≤T/6,将T=2MPEV代人即可得到U≤MPEV/3。
  确定了测量方案的测量不确定度U,再确定所用测量设备的计量特性要求。一个测量方案由“人机料法环”诸要素组成,因此要排除“人料法环”等要素的影响后才能得到“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人料法环”等要素与“机”的影响比例需根据本专业领域科技常识和经验加以估计。一般而言,测量设备所占比例90%左右,所以光滑工件尺寸测量的国家标准规定扣除10%的“安全裕度”,就是这个道理。当然在风险性不大的一般测量活动中,忽略“人料法环”等要素的影响,不考虑安全裕度,把对测量过程的全部可信性要求都赋予测量设备,作为测量设备的最大允差绝对值要求也是可以的,这就是你所说的,所用测量设备电压表的MPEV′(即导出的测量不确定度U)和被测对象电源电压的MPEV比重小于1/3即可。再重复提醒一下,工作用而非测量用电源测量,所用测量设备电压表的MPEV′和被测电源电压的MPEV之比小于2/3即可,即MPEV′/MPEV≤2/3,因为T=2MPEV。
  以上所说,就是当前业内常说的“计量要求导出”过程。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导出需首先识别和确认顾客对产品的功能和质量要求,通过顾客要求导出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测量方案的测量不确定度U),然后根据本行业科技常识估计所用测量设备与组成该测量过程的其他因素对测量结果产生影响的比重,再从测量过程的计量要求U中导出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MPEV),最后根据导出的MPEV正确选择测量设备,并根据这个MPEV(而不是检定规程的最大允差要求)对测量设备执行计量确认。这种现代计量管理的理念是,检定合格与否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对测量设备计量校准得到的“计量特性”(最大误差)必须满足导出的该测量设备“计量要求”。
发表于 2017-1-5 14: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5 14:36 编辑

怎么又有人提这个“三分之一原则“,根本就没有固定的几分之几的原则一说,一切以规程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的规定为准。如果没有规范,自己制定,然后通过验证证明可行即可使用,不必拘泥于几分之几。
发表于 2017-1-5 22:09:20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5 14:35
怎么又有人提这个“三分之一原则“,根本就没有固定的几分之几的原则一说,一切以规程规范对计量标准的的规 ...

  你所说“一切以规程规范对计量标准的规定为准。如果没有规范,自己制定,然后通过验证证明可行即可使用,不必拘泥于几分之几”,这个说法完全正确。
  但“规程规范对计量标准的规定”需要一个原则,“不必拘泥于几分之几”需要有个底线,这个原则和底线就是1/3原则。测量方案的扩展不确定度与被测参数的控制限之比值无论如何也不能大于1/3,这就是规程规范对计量标准提出计量要求规定,和没有规定要求而需自行确定几分之几的底线。只要不触及底线,怎么说都好商量。对测量过程的安全性来说,比值越小越好,越小越安全。但越小测量成本也就越高,只要认为付出的测量成本为确保被测对象的重要性和安全性值得,那就怎么规定都是可接受的。
发表于 2017-1-6 08:04:17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7-1-5 22:09
  你所说“一切以规程规范对计量标准的规定为准。如果没有规范,自己制定,然后通过验证证明可行即可使 ...

这个问题都讨论过多少次了,你去看看湿度的检定系统表能不能到达1/3?
发表于 2017-1-6 16: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6 16:47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6 08:53
这个问题规矩湾说得是对的,检定规程制订时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被检MPEV三分之一,个别目前技术 ...


您说的这个信息我很重视,我也想知道详情,如果真有这一说,应该体现在某个技术规范中。目前,我只知道1/3属于“常见”、“通常”的情况,如果属于“原则"那就是必须达到的,这方面有硬性要求的技术规范我还没遇到过。就目前的大多数检定规程来说,由于计量标准器本身大都选择标准在1/3,加上其它分量,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更难控制在1/3以内了。
发表于 2017-1-6 17:04: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sln 于 2017-1-6 17:06 编辑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6 16:43
您说的这个信息我很重视,我也想知道详情,如果真有这一说,应该体现在某个技术规范中。目前,我只知道1/ ...


这个问题争论没有意义,您去找一个起草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第一主要起草人问问或者直接电话咨询某规程第一主要起草人,一切就明白了
发表于 2017-1-6 17:11:2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285166790 于 2017-1-6 17:19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6 17:04
这个问题争论没有意义,您去找一个起草过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第一主要起草人问问或者直接电话咨询某规程第 ...


我也觉得没必要争论,我认为这种原则如果有的话,应该是白纸黑字写在某处的,大家都能查到,而不是问某个人。
 楼主| 发表于 2017-1-6 17:32: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7-1-6 17:37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6 08:53
这个问题规矩湾说得是对的,检定规程制订时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被检MPEV三分之一,个别目前技术 ...


检定规程制订时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被检MPEV三分之一。这个在规程1094中,在合格判断里,不是将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U小于和大于1/3MPEV分为两种情况吗?请问这是什么情况?

还有这个1/3原则我百度看到的基本都是(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10~1/3)这样的,这个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到底是个什么东西?怎么求的?就是测量结果的扩展不确定度嘛?从字面上看总感觉更像仪器的不确定度(即测量结果不确定度里面的那个分量)。

PS:我发1/3原则,并不是纠结1/3这个数字,就如史老说的,1/5,1/10也不是不可以,我主要想知道这个原则的意义,因为从字面上看: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10~1/3,这个原则可以在免测试的情况下用来挑选标准器,我想确认下这个。
     我相信大家都知道,在新建测试项目时,首先会先确认标准器,确认OK了才会去购买的,请问大家都是什么原则选择标准器的呢(如果检定规程中没有,或者说检定规程里面的太苛刻)?
发表于 2017-1-6 17:33:5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本将心向明月   耐何明月照沟渠
发表于 2017-1-6 17:49: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6 17:32
检定规程制订时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被检MPEV三分之一。这个在规程1094中,在合格判断里,不是将 ...

本人与您是同样的"感觉"——"检测"时所谓"1/3原则"比率分子中的那个"U"应是所用"检测"仪器(或系统、方案)的所谓"仪器不确定度",不包含被"检测"对象自身"散布"的影响成份!
发表于 2017-1-6 21: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285166790 发表于 2017-1-6 08:04
这个问题都讨论过多少次了,你去看看湿度的检定系统表能不能到达1/3?

  湿度的检定系统表是JJG2046-1990。我说过,第一,那个年代的“不确定度”不是当前不确定度的概念,而是极限误差或随机误差的概念,因此该系统图尽管使用了符号Δ,说Δ是不确定度,其实真实含义却是极限误差。第二,1/3原则是所有测量活动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检定/校准这种特殊的测量活动也不例外,各个技术领域在应用1/3原则时,只不过根据本领域被测参数的风险性大小选择的比值略有差异,但都不能大于1/3这是“底线”。
  然后,我们来看JJG2046相邻上下级关系的溯源链是不是满足这个原则。以电阻式和电容式湿度计为例,极限误差(图中说的是“不确定度”)为±5%,控制限T=10%,往上溯源至静态湿度发生器,其极限误差±2%,2%÷10%<1/3。静态湿度发生器极限误差±2%,控制限T=4%,往上溯源至精密露点湿度计或标准干湿表,极限误差均不大于±1%,1%÷4%<1/3。标准干湿表极限误差±1%,控制限为2%,再往上溯源至±0.32%的国家基准,0.32%÷2%<1/3。其他工作用湿度测量设备的溯源路线均是如此,就不一一解释了。所以说,湿度计量器具的检定系统表也是遵循1/3原则的。
发表于 2017-1-9 09:15:23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6 17:32
检定规程制订时测量结果扩展不确定度不能大于被检MPEV三分之一。这个在规程1094中,在合格判断里,不是将 ...

JJF 1094不仅仅是征对检定规程的

JJF 1104.jpg

发表于 2017-1-9 09:50:47 | 显示全部楼层
“应使所选用的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10~1/3”是笼统的说法,严谨的说法是根据JJF 1094-2002中5.3.1.4里说评定示值误差的测量不确定度U95与被评定仪器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之比小于或等于1:3。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09:52:21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7-1-9 10:02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9 09:15
JJF 1094不仅仅是征对检定规程的


这是JJF1094中的合格判定。两种情况。当小于1/3时,1094表示可以忽略U而直接判定,这就是所述的1/3原则嘛??其实我不是很认可这个判定的,我感觉不够严谨=。=在我公司实际使用的是判据5.3.1.6(a),那么请问,这个时候还需要考虑U是否大于1/3嘛??或者计量器具的极限误差占被检测工件的公差的1/3 嘛?

即当我使用判据5.3.1.6(a)时,是否可以无视1/3,即使U=1/2MPEV,也完全可以?
6747765.bmp
11112344.bmp
发表于 2017-1-9 10:11:19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下阿蒙 发表于 2017-1-9 09:52
这是JJF1094中的合格判定。两种情况。当小于1/3时,1094表示可以忽略U而直接判定,这就是所述的1/3原则嘛 ...


您不是很认可这个判定,那么你   很认可的   判定是什么呢?您感觉严谨的应该是什么样呢?
 楼主| 发表于 2017-1-9 10:1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吴下阿蒙 于 2017-1-9 10:23 编辑
csln 发表于 2017-1-9 10:11
您不是很认可这个判定,那么你   很认可的   判定是什么呢?您感觉严谨的应该是什么样呢? ...


我感觉1094里面5.3.1.6更严谨。5.3.1.4中,当U小于1/3时,为什么判定时不考虑U的影响?如果我也按照5.3.1.6中考虑U的影响(即无论U是否大于1/3MPEV),不是更严谨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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