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避免有人断章取义试图否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现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资质认定”责权利详细规定转抄如下: …… 30楼某人自己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还好意思说“为避免有人断章取义师徒否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明明是说“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意即“计量认证”只是“资质认定”的一部分。可从此人嘴里出来就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试图曲解为替代的关系。COPY了一大堆法规原文,却没有一处说到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试图将“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取代“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此人下面的表述,就更加露骨: 这说明资质认定(注:CMA而不是CNAS)工作仍然由国家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具体认可的实施取消了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组织权,保留了其“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权。省、市、县级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组织权统一“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组织权放权给“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众所周知,国家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监总局下属的计量司,除了计量司之外,还有法规司、质量管理司、检验监管司、检疫监管司、产品质量监督司等十几个司、局。此人无时无刻不在寻思着如何偷梁换柱,挖空心思的企图偷换概念。啥叫“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组织权放权给‘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呀?看看最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是怎么说的吧:
其实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与“计量认证”密切相关的内容只有4.4.3条至4.4.6条,以及4.5.15条,但也仅仅是测量设备使用方面的计量要求,并非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活动方面的计量要求。 监管归监管,所谓“指定”也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且还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开展的检定项目。除此之外,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均无权强行指定用户送某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他只能监督用户是否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溯源(或申请周期检定)。“定点”也不是定本行政区域,跨区域同样可以定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