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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nshar

关于CMA和CNAS及出具出具校准、检定证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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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3-12 17:16:55 | 显示全部楼层
请回去仔细看看各自家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背面有一格写的很清楚
传递地区或范围
发表于 2018-3-12 17:19:00 | 显示全部楼层
bingb 发表于 2018-3-7 21:40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是根据中 ...

您所说的“CMA”的英文全称是对的,但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的实施主体却不是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是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第3.1条和3.3条)。

发表于 2018-3-13 08:4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bingb 于 2018-3-13 08:48 编辑
路云 发表于 2018-3-12 17:19
您所说的“CMA”的英文全称是对的,但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的实施主 ...


您说的没错,这个是新准则!新准则里面淡化了“计量认证”概念,定义了资质认定:
3.1资质认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发表于 2018-3-13 11:42:20 | 显示全部楼层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8-3-12 17:16
请回去仔细看看各自家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背面有一格写的很清楚
传递地区或范围 ...

  你的提示太重要了,有的人绞尽脑汁,拐弯抹角,偷换概念,寻找各式各样的理由试图打破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定点、定期”的规定,否定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通过“依法”、“授权”并“指定”等措施对强制检定的监督管理,还是请他们“回去仔细看看各自家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背面有一格写的很清楚传递地区或范围”吧。
发表于 2018-3-13 12:56:14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的更改趋势显然朝着“简政放权”的方向发展,刚刚修改的计量法取消计量器具制造、修理许可证制度就是一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这是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计量认证”的改革措施,至此,“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为此国家认监委发布了国认实〔2015〕50号文,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该办法”(注:指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文),“印发《资质认定 公正性和保密性要求》等15份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其中第9个“配套工作程序和技术要求”就是《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为避免有人断章取义试图否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现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资质认定”责权利详细规定转抄如下: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负责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统一管理、组织实施、综合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成立的检验检测机构,其资质认定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其他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由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CMA形成的图案和资质认定证书编号组成。
  第三十三条……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所辖区域内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将查处结果上报省级资质认定部门。涉及国家认监委或者其他省级资质认定部门的,由其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上报或者通报。

  这说明资质认定(注:CMA而不是CNAS)工作仍然由国家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具体认可的实施取消了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组织权,保留了其“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权。省、市、县级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组织权统一“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组织权放权给“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还需再次提醒的一点是,防止有人用“资质认定”偷换强制检定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概念。CMA的对象是检验检测机构而不是计量检定/校准机构,不覆盖国家强制检定的法律条文,强制检定的管理权限仍是计量法所赋予的“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由企业所在当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发表于 2018-3-13 13: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3-13 13:56 编辑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这个规定不容置疑。这里的“计量检定工作”包含强检。

        看了一下,混乱发生在基本概念理解上,居然能够极端片面的认为:“定点”或“指定”就必然不可突破行政区划或部门管辖的限制,将二者人为的对立起来!这个就太奇怪了,稍微思考一下,应该是很容易理解的。

        定点,或指定当然可以跨区域跨部门了,而且极其常见。比如北京电能表首检,十几个区县的电能表都是跨区域检定的,北京主要指定通州顺义两个区的计量所完成电能表首检。
发表于 2018-3-13 15:02:49 | 显示全部楼层
  证明谁的概念混淆了,能不能突破行政区划强制检定,其实很简单,你把北京局“指定”送通州顺义两个区的计量所强制检定的,在北京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能表,送天津市的计量院(所)强制检定试试,就知道了。
发表于 2018-3-13 15:35:09 | 显示全部楼层

29楼某人似乎像捞到一根救命稻草似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区域与客户送检器具的定点、指定完全是两码事。宁波市计量所检不了的,绍兴市计量所能检,绍兴市计量所不正是宁波市计量行政部门的上一级(浙江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吗。《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最后一句话说得清清楚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宁波市客户依据该条款,就地就近,向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绍兴市计量所申请周期检定,合理合法。对于非强检器具而言,与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没有任何的关系。对于强检器具来说,他要做的仅仅是备案的工作。正是因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没有开展该项目的检定/校准能力,所以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无权强行指定客户送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这是法律赋予客户的选择权。

发表于 2018-3-13 17:16:4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3-13 17:30 编辑

        这种跨区域的指定太多了,常常指定的还不止一家,比如标准互感器,有时同时指定国家高电压计量站,山东,山西计量院等,送检单位可以选择最方便的地方送检。

        其实很容易说清楚,你认为不可以跨区域强制检定。那么,一定有因此而受到处罚的实例,贴出来大家看看,不就一清二楚了!

        某人在18楼声称:“未得到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前,贸然去该地开展计量检定业务,当心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法律惩罚。”

                 这样法律惩罚的依据在哪里?哪个法律?哪个法规?哪个文件?第多少条?这个问题涉及到国家的法律规范,无论如何也不宜“信口开河”吧!?请拿出证据。

        贴上来大家看看!!!
发表于 2018-3-13 18:02:16 | 显示全部楼层

为避免有人断章取义试图否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现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关于“资质认定”责权利详细规定转抄如下:

……

30楼某人自己断章取义偷换概念,还好意思说“为避免有人断章取义师徒否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明明是说“资质认定包括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意即“计量认证”只是“资质认定”的一部分。可从此人嘴里出来就成了“‘检验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改革为‘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试图曲解为替代的关系。COPY了一大堆法规原文,却没有一处说到了“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试图将“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来取代“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此人下面的表述,就更加露骨:

这说明资质认定(注:CMA而不是CNAS)工作仍然由国家级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具体认可的实施取消了县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组织权,保留了其“所辖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管理”权。省、市、县级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可组织权统一“由其所在行政区域的省级资质认定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组织权放权给“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

众所周知,国家级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质监总局下属的计量司,除了计量司之外,还有法规司、质量管理司、检验监管司、检疫监管司、产品质量监督司等十几个司、局。此人无时无刻不在寻思着如何偷梁换柱,挖空心思的企图偷换概念。啥叫“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的资质认可组织权放权给‘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实施’”呀?看看最新版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释义》是怎么说的吧:

a.png

b.png

其实在《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中,与“计量认证”密切相关的内容只有4.4.3条至4.4.6条,以及4.5.15条,但也仅仅是测量设备使用方面的计量要求,并非计量技术机构检定/校准活动方面的计量要求。

监管归监管,所谓“指定”也只能限定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并且还必须是本行政区域内有能力开展的检定项目。除此之外,无论是强检还是非强检,当地计量行政部门均无权强行指定用户送某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他只能监督用户是否向具备相应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溯源(或申请周期检定)。“定点”也不是定本行政区域,跨区域同样可以定点。

发表于 2018-3-13 18:09:52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争论各自解答都不太圆满。
现行计量法律(含各省的法规),要求专业计量检定机构必须取得政府质监部门部门(主要是省级及以上),
考核及授权,估计考核及授权大家认可,但这个考核及授权是有范围的。既有检定项目量程范围,或有个工作区域范围。
实际工作中,强检器具是定点定期检定。定点就是县级以上政府质监局指定的地点。当地(辖区内)不能检定的,
一般都是由使用单位选择有资格机构并经当地政府质监局认可(在备案时一并确认)。当地不能检定的,外送机构一般不考虑辖区。
但存在个问题,就是可以送辖区外进行检定,辖区外机构不能到现场进行检定。如北京市计量院就不能到河北境内开展现场检定。
因为北京市计量院资质授权区域范围是北京市,出了北京市资质就无效了。北京市计量院贸然到河北开展检定业务,就会被河北质监部门处罚。大多省市都制定有《计量监督管理条例》,超出检定区域范围,就可被处罚的。
发表于 2018-3-13 18:20:50 | 显示全部楼层
一般检定不受区域限制,强制检定属地管辖(有地域限制)
发表于 2018-3-13 18: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36和37楼的说法都是正确的。总之,国家强制检定是属地管辖(有地域限制)的,只有“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属地内的检定机构没有能力检定时,才可以报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由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更大范围“属地”内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而绝不是像有的人说的那样,“‘定点’也不是定本行政区域,跨区域同样可以定点”,完全不受属地限制,想上哪去检定就上那去检定。
发表于 2018-3-14 01:46:19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是否可以随意绕过属地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跨省进行强制检定,正好是网传2017年一级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试卷的第一题“观察记录”表序号6的问题。题目如下:
  考评员老李受邀参加或某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的专业计量站的内部审核。在现场考查和资料审查后,老李就有关事项与专业计量站的相关人员进行了沟通,具体情况见表 1。表1序号6的“记录事项”栏内容是对计量站“抽查原始记录时发现一些为外省的单位检定的记录”,计量站的解释与回答是“所服务的对象考查过我们的实验室,确认我们的能力后,才委托我们为他们提供服务”。考题的问题是,就表中考评员记录的现象和该专业计量站的解释和回答,考评员给出什么改进意见?说明理由。
  大家也可以结合本主题帖讨论中的发言,思考一下如何回答本考题的序号6这个问题。
发表于 2018-3-14 21:27:17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由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更大范围‘属地’内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说穿了不就是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吗。宁波市当地检不了的,余姚市计量所、绍兴市计量所是不是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38楼某人以为宁波市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很牛,想指定哪家就哪家。哪部法规哪条哪款给了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这么大的权力,可以指定行政管辖区域以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啊?对于企事业单位来说,法规规定只有企事业单位所建立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才需要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而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并不一定是当地政府的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而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并不是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检定,而是向他指定的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当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无检定能力时,跨区域送检是必然的事。而选择当地政府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哪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送检,那是客户的权力。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也不是政府行政部门考虑的事,用户自己会盘算,用不着你规矩湾来杞人忧天。浙江省境内的所有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多得很,都可以说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宁波市检不了,用户跨地域定点送到任何一家有能力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都是合法的。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只需做好自己职能范围内的事(监督与备案)就行了,即监督承检机构是不是上级政府(包括省级、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检定机构就行啦。该放的权力就得放,该由市场决定事情就交给市场。而非强检器具的检定/校准,那就更不需要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操这份“指定”的闲心了。

以前检定不分强检与非强检,一律收费。没有一家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做过登记备案的工作。出台的地方性行政法规或规章,或多或少都带有地方保护主义的措辞,人为造成地域垄断,抵制域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第三方校准机构入域抢自己碗里的饭。现如今强检不收费了,倒逼这些政府衙门“积极”做起了登记备案工作,巴不得这项没用经济效益的工作越少越好,巴不得用户将强检器具送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自己检定,实属无奈。

发表于 2018-3-14 22:45:3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由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更大范围‘属地’内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
  答:强制检定是需要“定点、定期”,并由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检定的。属地首先是县级,县级的上一级是市(地)级,市级的上一级是省级,省级的上一级是国家级。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辖的强制检定地域范围一级比一级大,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本县属地内的检定机构没有能力检定时,才可以报上级(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由上级(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更大范围“属地”(本市)内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本市属地内的检定机构没有能力检定时,才可以报上级(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由上级(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更大范围“属地”(本省)内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本省属地内的检定机构没有能力检定时,才可以报上级(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由上级(国家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更大范围“属地”(国内)内的法定或授权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并非你所说的“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想送哪就送哪,检定机构想到哪里检定就去那里检定。看来,只要你分不清或者有意不想分清县市省的级别和辖区,从而达到取消强制检定的“定点”限制,想去哪检定就去哪检定,“巴不得用户将强检器具送其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自己检定”,或者巴不得插手其他省的计量检定以获得非法收益。
  余姚市为县级,隶属于宁波市,宁波市是余姚市的“上一级”。宁波市、绍兴市均为市(地)级,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余姚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本属地(县级区域)内的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可以报其上一级政府宁波市计量行政部门,由宁波市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本市范围内的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余姚市无权“指定”其他县级的检定机构,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无权“指定”绍兴市或其他市级的计量所为本市企业提供强制检定。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如果认为本市辖区内的检定机构不能对某种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可以再报其上一级(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由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浙江省管辖的属地区域内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同样,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无权跨省“指定”江苏省境或其他省级辖区内的某个检定机构为浙江省实施强制检定。
发表于 2018-3-15 11:3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度心宽 于 2018-3-15 12:00 编辑

天天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操作经历,误导大家,有意思吗?
强检计量器具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是计量法规要求的。
不是从去年免费检定开始。现行有效的,30年前发布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第五条 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各省的《计量监督条例》也都有专门备案的条款。

另:现行的计量法律法规对专业的计量检定、检测机构的授权是有区域范围的,不论强检、非强检、校准、测试,都是有区域范围的,超出这个区域范围,

都是违法的,都可以给予处罚的,并且这种处罚案例,是很普遍的。对一些无能力、无资质,拼凑的,挂靠的检测机构到处招揽检测业务的行为,处罚是

必要的,合法的。法律法规有专门的罚则,如某省市《监督条例》 第十二条 由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应当按照批准的项目和区域范围开展计量器具检定业务。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无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对个人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发表于 2018-3-15 12:23:16 | 显示全部楼层
  42楼说的太好了,对某些轻视甚至反对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寻找各式各样的歪理邪说,刻意误导他人对抗强制检定的区域性管理,随意跨区域送检或承揽检定业务,还要天天在公众媒体上骂骂咧咧的人,的确是当头棒喝。另外,我在39楼提供的网传2017年一级注册计量师全国统考《计量专业案例分析》试卷的第一题“观察记录”表序号6的问题,也可以作为国家强制检定仍然是实行“定点”管理的旁证,而不是像某些人所说的可以随意跨省检定的。也许有少数违法跨省检定者没有受到法律制裁,但,未受法律制裁并不等于不违法,俗话说“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间一到统统要报”,劝这些人还是老老实实依法办事的好。
发表于 2018-3-15 12:37:29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检的、校准的是可以跨区域检定、校准的。检定校准机构不能跨授权区域揽收或者现场检定,但对于客户主动送上门的是可以检定和校准的
发表于 2018-3-15 14:37: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3-15 14:52 编辑
度心宽 发表于 2018-3-15 11:38
天天纸上谈兵,没有实际操作经历,误导大家,有意思吗?
强检计量器具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是计量法规 ...


实际上,没人反对应遵循授权的范围开展检定,大家只是反对某人“不能跨省跨区域检定”这个错误观点。

       其实很容易想清楚,强制检定的定点,备案,指定等,和跨省跨区域检定,并不存在水火不相容的矛盾。定点和指定计量机构,并无地域限制,完全可以跨区域。在大兴区备案,完全可以在顺义区实施强制检定。关键是,这样子也是名正言顺的“定点”,当然而且也是质监局指定的。

        你所说的省级计量监督条例的超范围,一般指超过标准器技术范围工作和超过计量授权范围工作这两种情况,与跨省,跨县这种跨地域的计量检定无关。

        国家局对计量法有一个权威的解释,我觉得不会有哪个省局会去制定一个明显违背计量法的“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以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123.jpg
发表于 2018-3-15 14:50:06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如果认为本市辖区内的检定机构不能对某种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可以再报其上一级(省级)计量行政部门,由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浙江省管辖的属地区域内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

《计量法》或《计量法实施细则》哪一条哪一款规定了当地不能检定的,需要再报其上一级(省级)计量行政部门啊?看看清楚,法规规定的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不是向当地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周期检定。向当地计量行政部门提交的,只是登记造册报备案。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企业早就知晓,早已建立了《检定/校准技术服务合格供应商名录》,并实行动态查询更新这些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需要你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劳民伤财每年每月每日挨家挨户的去指定吗。宁波市检不了的,绍兴市、杭州市、金华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上一级人民政府(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向哪一家检定机构申请周检,由用户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自行确定,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只需审查是否违法,不违法备案就完了,用得着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指定非得送××市计量所或省计量院检定吗。请问,有哪一家企业将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送省内其他市级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向省级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过?又有哪一家企业送省外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国家计量院检定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向国家质监总局申报过?

发表于 2018-3-15 15:49:19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3-15 14:50
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如果认为本市辖区内的检定机构不能对某种计量器具实施强制检定,可以再报其上一级( ...

强检不收费政策实行之后,计量机构不会主动去接非本辖区范围企业的强检仪器的,这种情况就要上级来指定了
发表于 2018-3-15 16:33:27 | 显示全部楼层
刘耀煌 发表于 2018-3-14 19:49
强检不收费政策实行之后,计量机构不会主动去接非本辖区范围企业的强检仪器的,这种情况就要上级来指定了 ...

主不主动,是利益的驱使。上级政府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早已在网上公示,供大家查阅。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这些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及能力范围的信息,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定点确定某家机构,向其申请周期检定,同时将确定结果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即可。这么做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也不可能会为成百上千的企业,去天天逐个指定,他也没那个能力,也没那个必要。否则国家质监总局会忙死。

发表于 2018-3-15 18:38:45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3-15 14:37
实际上,没人反对应遵循授权的范围开展检定,大家只是反对某人“不能跨省跨区域检定”这个错误观点。

   ...

  你所说的省级计量监督条例的超范围,一般指超过标准器技术范围工作和超过计量授权范围工作这两种情况,与跨省,跨县这种跨地域的计量检定无关。

      你这个解释不全面。一般专业检定机构的资质是由各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考核授权的,其授权范围包括项目范围、检测技术范围和工作区域范围。

各级质监局只能授权某机构在该级别区域或特定区域开展检测业务,不可能授权跨行政区域对社会开展检测业务。跨区域授权其它区域认可吗!

目前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论是依法设置的或是依法授权的,全部都有授权工作区域,超出授权工作区域,资质都是无效的。宁波质监局授权永康的检测机

构到义乌开展检定工作,能行吗!《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以下形式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的范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第十条 被授权单位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按以下规定处罚:
  (一)被授权项目经检查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责令其停止检定、测试,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原考核条件的,由授权机关撤销其计量授权。
   (二)超出授权项目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责令其改正,没收全部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计量授权证书。
 第十一条 未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擅自对外进行检定、测试的,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给有关单位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损损失。

  我42楼贴上12条,28条,是省级人大常务会制定的计量法规,属于地方性法律。印象着内蒙的计量监督条例也有相关内容。
发表于 2018-3-17 01: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这些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及能力范围的信息,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定点确定某家机构,向其申请周期检定”的说法,明显与计量法关于强制检定的规定对抗,似乎“定点”是企业想定哪个点,就定哪个点,而否定这种“定点”行为是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始“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这种“定点”和“指定”按照逐级向上办法执行。“同时将确定结果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即可”的“同时”二字则否定了强制检定法律手续办理顺序,办理顺序是企业“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在先,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定点”和“指定”在后,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送检在最后,并非有的人所说: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获悉检定机构的资质及能力范围的信息,自行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定点确定送某家机构检定,把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当个摆设,耍个二比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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