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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pnshar

关于CMA和CNAS及出具出具校准、检定证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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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4-5 17:01:0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5 08:51
我完全说的是强制检定。而您也有错误,就是没有区别对待“强制检定”。关于法律法规这几句条文,很多计量 ...

       上级怎么会指定那么多机构呢?一个不就可以了吗?
        “检定”和“申请检定”是两个概念。定点并不一定就是定当地,也可以定异地的机构,没错,但也是上级来定,不是企业选择。
        您说了一句话,就是当地政府委托绍兴市计量所检定。您用的词是“委托”。而计量法律法规对检定的要求,都是“授权”,不存在委托一说。A地计量所对A地企业甲的一台强检仪器检不了,A质监局能委托B地计量所检吗?不能!B能检的必要条件是B取得了授权,而不是委托。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这句话和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两句话并不矛盾,你不觉得两句话的主语不同么?  前者主语是计量行政部门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后者主语是企业。前一句话更倾向于表达一种制定检定工作计划时,不应受行政区划和各部门限制的意思。而不是告诉企业申请检定时,可以自认为经济合理,随意的跨地区申请。
       说了不少,仅供参考。我认为最起码你没有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这种错误就是原则性的。
发表于 2018-4-5 19:16:0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4 23:18 编辑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8-4-4 21:01
上级怎么会指定那么多机构呢?一个不就可以了吗?
        “检定”和“申请检定”是两个概念。定 ...

上级怎么会指定那么多机构呢?一个不就可以了吗?

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哪一个不是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要具体到为张三指定某家,为李四指定某家才算指定啊?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定点选择一家不是你行政部门所考虑的事儿,企业自己会核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无需杞人忧天,他只需行使监督权,监督企业是否按期定点送具备有效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就行了。当地能检的,企业不会傻到舍近求远的地步,除非当地机构的价格、客服做得很糟糕。

您说了一句话,就是当地政府委托绍兴市计量所检定。您用的词是“委托”。而计量法律法规对检定的要求,都是“授权”,不存在委托一说。A地计量所对A地企业甲的一台强检仪器检不了,A质监局能委托B地计量所检吗?不能!B能检的必要条件是B取得了授权,而不是委托。

您有没有想过,“委托”同样也是“授权”的方式之一。A地计量所对A地企业甲的一台强检仪器检不了,A质监局能委托B地计量所检吗?您搞搞清楚,强检仪器(不是强检计量标准)不是A质监局委托,而是A地企业向A地的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提出委托申请(不是向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出委托申请)。非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那就更不用说了。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这句话和“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两句话并不矛盾,你不觉得两句话的主语不同么?前者主语是计量行政部门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后者主语是企业。前一句话更倾向于表达一种制定检定工作计划时,不应受行政区划和各部门限制的意思。而不是告诉企业申请检定时,可以自认为经济合理,随意的跨地区申请。

哪里能看出前者主语是计量行政部门或者计量检定机构啊?企业的定期“送检”难道应该排除在计量检定工作之外吗?“制定检定工作计划”只有政府部门和检定机构制定吗?企业不制定吗?各企业制定的周检计划比起政府或检定机构为其制定的周检计划要具体详细得多。我从来没有说过可以随意跨地区申请,我所说的跨区域都是有当地没有能力检定这一前提的。而您与规某到现在为止,也没有说出在什么样的情况下,既经济又合理,既就地又就近,而且又不受行政区划或部门管辖限制的案例。

我认为最起码你没有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这种错误就是原则性的。

我哪句话没有区分请截图为证。是我没有区分,还是计量法规在我说的问题上根本就没有这一限定?说话要有事实根据。楼主的问题,本就不涉及强检,而是规某人东扯西绕将大家往沟里带。

发表于 2018-4-6 11:19:56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5 19:16
上级怎么会指定那么多机构呢?一个不就可以了吗?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哪一个不是省级计量行政 ...

       “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哪一个不是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要具体到为张三指定某家,为李四指定某家才算指定啊?” 我感觉你把“指定”理解成了“考核授权”。地级市的机构一般是浙江省考核授权,以行政区划授权的可以理解为指定但一般不称为指定,行政区划外或者其他情况下再进行授权的,才叫指定。也不是为张三李四指定,而是为当地无法检定的某工作计量器具或者某量值而指定。
       “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定点选择一家不是你行政部门所考虑的事儿,企业自己会核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无需杞人忧天,他只需行使监督权,监督企业是否按期定点送具备有效资质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就行了。”您这句话,还是说的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情况。但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由政府来管理,由不得企业。说白了,你企业只要是属于强检的仪器,我就来管,我就是老大。我不去管你,你也得找我管你(提出申请)。这就是“强制”。
       “您有没有想过,“委托”同样也是“授权”的方式之一。” 计量法没有委托一词,我们讨论没意义。
        “我哪句话没有区分请截图为证。是我没有区分,还是计量法规在我说的问题上根本就没有这一限定?说话要有事实根据。” 我认为您没有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是因为您的字里行间表达的就是“企业这样不行吗?那样不也可以吗?”之意,法律给企业讲的是义务,给政府讲的是才是权力。放到其他法律上也通用。
发表于 2018-4-6 11:55:58 | 显示全部楼层
  请74楼看清楚我说的话有没有引号再发表意见,不要将没有引号的话也加引号,不要把我理解的刘总的话也说是刘总的原话,然后胡乱批驳一顿。
发表于 2018-4-6 12: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量友说得何其好啊,请那些偷换和混淆概念,胡搅蛮缠的人认认真真地学习一下什么是“强制检定”,如果没有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你的“定点定期”,由你随意到任意地点去检定,还怎么“强制”你啊?
  “委托”是对检定机构检定权的委托,不是对企业的委托它可以到任何地方去送检,企业的强制检定是遵守“指定”,只能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地方和机构按期送检。计量法解释说的很清楚了“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策划和决策检定机构的设立或授权时所应该考虑到“原则”,用到企业执行“强制检定”不合适,只有企业在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时可以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计量检定/校准机构。
发表于 2018-4-6 18:31:22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8-4-5 15:19
“浙江省各地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哪一个不是省级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非要具体到为张三指定 ...

当地无法检定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送省计量院检,请问有哪家企业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提交过申请?省院检不了的送国家计量院检,又有哪家企业向国家质监总局提交过申请?这些强检工作器具是不是政府没有监管?是不是处于失控状态?多说无意,要拿出实施依据。到现在为止,国内所有的企业都是这么做的,政府监管审核从来没有说过一个“不”字,这就是事实。现在假设由你来审核,你现在开出不符合项,应给出究竟不符合哪部法律、哪部法规、哪一条、哪一款?企业应该如何整改?

您这句话,还是说的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情况。但属于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由政府来管理,由不得企业。说白了,你企业只要是属于强检的仪器,我就来管,我就是老大。我不去管你,你也得找我管你(提出申请)。这就是“强制”。

目前我还没有见过哪家政府是像你所说的如此牛逼的“老大”。没有哪家企业的哪一件送省院、送国家计量院的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是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家质监总局申报,并由这些政府衙门强行亲自指定的。但所有这些强检工作计量器具无一例外都是定点定周期执行了强检,也都处于受政府衙门的监控之下。

计量法没有委托一词,我们讨论没意义。

既然话说到这个份上,你几没拿出任何法律法规依据来反驳,也没举出任何实际案例来给大家听,讨论的确无意。但我要说的是,对于企业送检来说,法律法规没有“授权”一说。《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说:“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请注意,法规这里说的是“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不是“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执行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在句中是作为定语,请不要“喧宾夺主”。

我认为您没有区分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是因为您的字里行间表达的就是“企业这样不行吗?那样不也可以吗?”之意,法律给企业讲的是义务,给政府讲的是才是权力。放到其他法律上也通用。

不要在这里断章取义,“这样”是哪样啊?“那样”又是哪样啊?把上下文都说出来嘛。请问:《计量法》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到底是适用于强检,还是适用于非强检呀?是对政府讲权力,还是对企业讲义务啊?那你认为法规是区分了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还是没有区分呀?

发表于 2018-4-6 19: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4-5 23:23 编辑

80楼的“混九规”你瞎了眼吗?我77楼倒数第三段特意用不同颜色标示的“我从来没有说过可以随意跨地区申请,我所说的跨区域都是有当地没有能力检定这一前提的。”你看不见吗?宁波地区检不了,绍兴市计量所能检,我每年定期送绍兴市计量所检定,这不叫“定点定期”叫什么?绍兴市计量所不是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吗?那你这位牛逼告诉我,要送哪家机构检才叫“定点定期”呀?才符合“经济合理、救济就近、不受行政区划或部门管辖的限制”的原则呀?你嘴贱难受,不搅屎找骂招骂浑身不自在是不是?睁大眼睛看看清楚,法规到底是说“企业应当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还是说“企业应当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检定机构执行检定”啊?到底是谁在这里偷换概念、胡搅蛮缠、正经歪念的忽悠呀?

计量法解释说的很清楚了“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策划和决策检定机构的设立或授权时所应该考虑到“原则”,用到企业执行“强制检定”不合适,只有企业在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时可以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计量检定/校准机构。

简直就是正经歪念的放屁。“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仅适用于检定机构的设立吗?检定机构的设立是在《计量法》第二十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完全是两回事儿。《计量法》第十一条,以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说得清清楚楚,凡计量检定工作都必须遵守这一原则。啥叫“计量检定工作”?企业执行强检不是计量检定工作吗?不需要遵循这一法律吗?由你政府衙门任性,想指定哪家就指定哪家吗?你单位送异地的强检器具,是哪家政府以发文的形式指定的?把证据晒出来给大家看看。要么就针对所提的问题正面回答,否则就闭嘴滚远一点。

发表于 2018-4-6 19:25:0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6 19:32 编辑

某人说话时的引号太多太多了,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常常把被引用的东西,按自己的想法扩张开来。

某人说:
“计量法解释说的很清楚了“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策划和决策检定机构的设立或授权时所应该考虑到“原则”,用到企业执行“强制检定”不合适,只有企业在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时可以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计量检定/校准机构。”
     
这个解释与国家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  (1987年5月30日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74号发布)截然不同,国家局解释并没有“强制检定”不合适的说法。
    如果有,请贴出证据。

提醒某人:计量法解释说的很清楚了。。。是指。。。///////////这样说不合适,至少加上:“我认为是指。。。。,我觉得是指。。。”比较合适,或另起一行论述,不然大家养成习惯了都,一看某人说类似的这些话,就不得不去查询一下那些权威文件,看看哪些是真实的,哪些是被蓄意混进去的,太麻烦了。

          你自己的观点,顶上天了,也谈不上是“条文解释”!更不宜试图篡改国家局的权威解释。如果国家局是这样解释的,请贴出证据。
发表于 2018-4-9 16:42:45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量友所言极是,此学术流氓“混九规”在另一主题也同样故伎重演,施展这种低级下三烂伎俩来忽悠误导新量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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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可以去翻阅一下JJF1069-20025.3.1.6条全文,看看有没有“原则”这两个字,有没有必须满足“U/MPEV1/3的强制性规定,便可领教一下此“学术流氓”的恶劣学风了。此人的恶劣学风在本论坛已是臭名远扬,专门伺机寻找新量友忽悠。许多新量友都被他忽悠得云里雾里的,还觉得这位忽悠大师说得有鼻子有眼,对他千恩万谢。真是“是可忍孰不可忍”。

发表于 2018-4-10 16:58:23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6 19:06
80楼的“混九规”你瞎了眼吗?我77楼倒数第三段特意用不同颜色标示的“我从来没有说过可以随意跨地区申请, ...

  用你骂人的话还给你,那就是只有你的眼才瞎了。跨区域都是有当地没有能力检定这一前提,无人不知无人不晓,难道说就因为有了这一前提,你就可以随意送哪里去强制检定吗?宁波地区检不了,绍兴市计量所能检,你就可以不经宁波市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每年定期送绍兴市计量所检定,就叫“定点定期”吗?谁给你“定点”到绍兴市计量所检定的?没有宁波市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你就可以胡作非为自己给自己“指定”吗?
  骂人是毫无用处的,奉劝有骂街恶习的人还是好好学习一下根据五届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六月十日《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第三条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计量法具体应用的正式解释吧,原文择抄如下:
  第九条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发表于 2018-4-10 17:44:38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4-6 19:25
某人说话时的引号太多太多了,真真假假,虚虚实实,常常把被引用的东西,按自己的想法扩张开来。

某人说: ...

  引号的使用规则恐怕小学语文课就应该讲,每个人都应该理解有引号和无引号在文章语境中的含义,我不想在这里讲语法,作任何解释。
  关于“就近就地,经济合理”的解释,还是学习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条文解释》关于第十一条的解释原文吧,为了防止有的人不能区分我说的话还是法规的原文,就恕我把原文字体加粗吧,请不要指责我斗胆敢私自把原文的字体加粗:
  第十一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请你逐字逐句看清楚:
  1.讲了这个原则“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你知道“量值传递体制”由谁规定吗?是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如企业,还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部门?
  2.解释了“经济合理”,指的是“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那么是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还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量值传递”并“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解释了“就地就近”,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只要你正确理解了1和2,那么本条解释中“组织量值传递”的指谁,不用我给你解释了吧?
  综合上述三条解释,你认为“经济合理,就近就地”原则是讲给送检的企业听,还是讲给组织量值传递,部署计量检定网点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听的呢?
发表于 2018-4-10 18:08: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9 16:42
楼上量友所言极是,此学术流氓“混九规”在另一主题也同样故伎重演,施展这种低级下三烂伎俩来忽悠误导新量 ...

  三分之一原则是计量学中极为重要的原则,还需要JJF1094挂在嘴边吗?有没有“原则”二字就那么重要吗?你走路的时候是不是天天都在念叨连狗都明白的“两点之间直线距离最近”的公理啊?规范要求“U/MPEV≤1/3”还不足以说明问题吗?JJF1069-2002第5.3.1.6条开头说什么,结尾又是什么,再看看5.3.1全部子条款,全文围绕着什么中心议题在正面和反面地给你讲述,为什么必须遵守三分之一原则,要不要遵守三分之一原则的利和弊,人人都清楚了,难道你真的还不清楚吗?不要只研究骂人技术,还是学习点计量技术基本常识吧。
发表于 2018-4-10 18:09:4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10 18:11 编辑

能贴出原文,真像就大白了!无论如何,进步必须肯定。

对照一下,就地就近到底指什么就很清楚了。

有这个意思吗?哪里说了“强检”不合适?是不是你附加的呀?!国家局解释得那么清楚了,居然还好意思“无限引伸”,还来歪曲?

看看你自己的话:
“计量法解释说的很清楚了“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策划和决策检定机构的设立或授权时所应该考虑到“原则”,用到企业执行“强制检定”不合适,只有企业在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时可以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计量检定/校准机构。”
发表于 2018-4-10 18:16:30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地区检不了,绍兴市计量所能检,你就可以不经宁波市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每年定期送绍兴市计量所检定,就叫“定点定期”吗?谁给你“定点”到绍兴市计量所检定的?没有宁波市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你就可以胡作非为自己给自己“指定”吗?

自己不懂装懂,还要在此不停的搅屎。绍兴市计量所不是宁波市的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是谁指定的?浙江省内各地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包括宁波市计量所在内,都是浙江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当地检不了的,企业有权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选择其中一家定点定期送检。凭什么你规矩湾的?问你们家送异地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的计量器具是谁指定的,你他妈到现在也放不出个闷屁来。51楼最后一段的最后一句就问你:那你认为应该送哪家机构,或者说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点哪家机构,才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呀?问你哪家单位送省计量院检定,或送国家计量院检定之前,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家质监总局办理过审批手续,证据呢?现在都几楼啦?你自己单位是如何做的都羞于启齿,你这是在参与讨论还是在存心搅局呀?不想回答就滚远一点。

发表于 2018-4-10 18:3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4-9 22:08
  三分之一原则是计量学中极为重要的原则,还需要JJF1094挂在嘴边吗?有没有“原则”二字就那么重要吗 ...

连狗都明白的东西你都不明白,只能说你连狗都不如。规范哪里说了“U/T1/3”是“原则”呀?哪里又作了强制性限定啊?JJF1069-20025.3.1.6条开头说什么,结尾又是什么,再看看5.3.1全部子条款,怎么不说中间说什么啦?有能耐将原文截图帖出来呀,臭不要脸的“学术流氓”。你嘴贱难耐,成天在研究胡说八道、断章取义、移花接木、无中生有、偷换概念、正经歪念,不成全你那招骂、找骂、欠骂的嗜好还真对不住你。参与本主题讨论的量友不止你我吧,有几位认可你这“规氏三分之一原则”呀?你也配谈“计量技术基本常识”,自臭不觉吧。

发表于 2018-4-11 00:29:52 | 显示全部楼层
chuxp 发表于 2018-4-10 18:09
能贴出原文,真像就大白了!无论如何,进步必须肯定。

对照一下,就地就近到底指什么就很清楚了。

  计量法解释说的已经很清楚了,“经济合理、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策划和决策检定机构的设立或授权时所应该考虑到“原则”,也可以说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在“指定”企业的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往哪里送时应该考虑到原则。“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用到企业执行“强制检定”,的确不合适。企业执行强制检定只能按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地点送检,不能像某些人所说的,不经属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打着“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的幌子自行选择,想送宁波就送宁波,想送绍兴就送绍兴。企业在进行非强制检定或校准时,倒是可以考虑按“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自行选择计量检定/校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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