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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MA和CNAS及出具出具校准、检定证书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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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nshar 发表于 2018-3-1 12:12: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现想做对外做设备的检定、校准业务,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检定、校准业务,像这样需要取得CMA认可?还是要取得cnas认可?
chuxp 发表于 2018-3-6 14:0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说话要有根据,而且最基本概念一定要搞清楚!怎么回事,全都反着说啊?!!

当前计量法规定,计量检定无“条块区域”限制,也不需要CMA认证。质检机构才需要CMA。

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为社会提供公证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计量认证。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6 00:55:53 | 显示全部楼层
  根据当前计量法规定,检定还是有条块区域限制的,至少跨省开展检定还是不行。校准是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供需双方合同约定,计量法没有限制条条和块块。“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校准业务”的确是个大手笔,需要有雄厚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值得赞许。检定必须进行CMA认证,对于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检定机构必须获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校准进行CNAS实验室认可就可以了,理论上CNAS认可和CMA都不需要,但没有进行CNAS认可的实验室往往得不到顾客的信任,极少有人愿意和你签合同让你校准,大大限制了你的市场业务量。
f8c8 发表于 2018-3-1 14:29:44 | 显示全部楼层
老板,
老板大英雄,
检定、校准,郭家允许跨地区开展么?
新司机上路 发表于 2018-3-1 16:41:1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必须CMA   
跨地区开展现在浙江这边已经开始松口了  估计过段时间就可以了
hblgs2004 发表于 2018-3-1 20:2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通过CNAS认可后全球都承认的,没必要搞CMA
TFM1102 发表于 2018-3-1 23:44:47 | 显示全部楼层
CNAS就可以了,检定只有法定计量机构才能开展。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6 19:30:53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3楼还是读读刚刚(2017年年底)由国家主席习近平批准的现行有效计量法修改稿吧。计量检定分为国家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两种,强制检定使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国家强制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你注意到“定点”这个限制词了吗?“定点”的意思与限定的条条和块块密不可分,跨区域的检定,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不能承认企业进行了强制检定。
  你可能还会说你说的不是“检定”这个大概念,而是专指“非强制检定”。我们且不说话题是否有所转移,就“非强制检定”这个小概念而言,的确国家没有规定必须“定点定期”。但需要提醒的是,同样企业也没必要一定执行什么“检定”,执行“校准”也就足够了。执行校准更加符合实际,也更能确保满足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等的测量要求。可以预见,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非强制检定”将逐渐淡出历史舞台而被“计量校准”所代替,“检定”将逐渐发展成为法律层面的“强制检定”专用术语。
仪器计量检测-赵 发表于 2018-3-6 20:16:50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只有法定计量单位才可以,校准只需要CNAS。如需了解可加我QQ/微信:164933433
chuxp 发表于 2018-3-7 11:06:56 | 显示全部楼层
。。。。。。。。 “定点”的意思与限定的条条和块块密不可分”。。。。。。。。。?
        不宜曲解计量法,哪个条款规定了强检不能跨省?贴出来大家看看。

     8楼不但计量法基础知识薄弱,怎么语文知识也有问题?“定点”也没有区域条块限制呀?!就算是强检,跨省是司空见惯的呀!比如河北省廊坊市在北京市院送检。

        好比有人问路,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自己还糊里糊涂的,还要指导别人,结果指引别人向相反的方向走,还不如不说呢!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7 15:39:30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条款规定了强检不能跨省?
  答: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是落实计量法的具体法规或规章,我已经把国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一字不差地照抄在8楼,难道你就没有看见?“定点”的意思起码是不能跨省,如果要跨省,除非省级计量检定机构没有能力检定,经其同意并由其指定到其上级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同样的,强制检定首先是县级以上检定机构为“定点”检定机构,没有能力才能经指定逐级向上到地市级,再到省级。只有校准和非强制检定不受此限制。
  技术讨论不存在谁指导谁,各自发表各自的观点。我从来不认为我是在指导谁,我的观点和看法仅仅是作为一个不同意见发表,仅供量友们讨论中参考。既然你那么在意“指导”的名分,还是用你的结尾来结束我的这个帖子吧:好比有人问路,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自己还糊里糊涂的,还要指导别人,结果指引别人向相反的方向走,还不如不说呢!
chuxp 发表于 2018-3-7 15:55:1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可以仔细看看,一个帖子5句话,一句都不对!的确奇葩。

“根据当前计量法规定,检定还是有条块区域限制的,至少跨省开展检定还是不行。”
      错。不符合计量法。

“校准是市场行为,一个愿打一个愿挨,供需双方合同约定,计量法没有限制条条和块块。“
        错。中国境内校准也必须遵守计量法,例如溯源问题,单位制问题,不能违反计量法。

“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校准业务”的确是个大手笔,需要有雄厚的人力和物质资源,值得赞许。”
        这个业务没什么值得赞许的。

“检定必须进行CMA认证,对于非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检定机构必须获得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
        错。不用CMA认证,获得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即可开展检定,不必授权,对社会开展检定才需要授权。

“校准进行CNAS实验室认可就可以了,理论上CNAS认可和CMA都不需要,但没有进行CNAS认可的实验室往往得不到顾客的信任,极少有人愿意和你签合同让你校准,大大限制了你的市场业务量。”
        错。自己说的话,前后矛盾。到底要不要CNAS?
路云 发表于 2018-3-7 18:40:47 | 显示全部楼层

什么叫“定点”?8楼某人居然自拍脑袋整出个“条条块块”来了。依照他的语文水平,“定点”就是“定行政区域”,某省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送邻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或国家计量院检,都不叫“定点”。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8 00:40:15 | 显示全部楼层
  哪个条款规定了强检不能跨省?
  答:请你认真看看我在8楼的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计量器具实行定点定期检定。”,“定点”的意思与限定的条条和块块密不可分,不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所属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不能承认进行了强制检定。如果你还不能理解,就继续往下看,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你认为不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认可“当地不能检定”,就可以向上送检吗?你认为不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认可“当地不能检定”,就可以向省外送检吗?跨省的强制检定就那么可以任性吗?这种法规的规定就是强调强制检定必须按“条条块块”,定点”就是“定行政区域”,本行政区“不能检定”才可以把行政区域放大,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另一个检定机构。
  还是用10楼的最后一句话作为我的这个帖子的结尾语吧:好比有人问路,不知道的就说不知道。自己还糊里糊涂的,还要指导别人,结果指引别人向相反的方向走,还不如不说呢!
chuxp 发表于 2018-3-8 15:56:18 | 显示全部楼层
以下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三章  计量检定

第十一条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第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配备与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施,制定具体的检定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规定本单位管理的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及相应的检定周期,保证使用的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定期检定。

第十三条  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看看清楚吧!国家是怎么规定的。第三章包括了:强检、非强检和原则。三条连起来看!第十三条 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规定得那么明确,居然还来歪曲???!!!居然还不断狡辩???!!!国家法律也是你能够歪曲篡改的???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8 17:13:07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是各自独立的条款,第十一条是国家强制检定的专门规定,第十二条专指非强制检定的规定,第十三条则是专讲检定工作的“原则”,相互之间本无矛盾。“三条连起来看”,用第十三条攻击第十一条的用心是险恶的,认为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纯属一厢情愿为了自己逃避“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
  第十一条第二自然段已经说得很清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不“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本身就是逃避强制检定的行为,只有在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认为“当地不能检定的”,才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强制检定,并且送达执行强制检定的机构必须是“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由不得你无法无天随随便便找一个检定机构就以为自己进行了强制检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正是对计量法的这个条款的解读和落实。难道说你“居然还来歪曲???!!!居然还不断狡辩???!!!国家法律也是你能够歪曲篡改的??? ”。
bingb 发表于 2018-3-8 17:40:18 | 显示全部楼层
中国计量认证简称"CMA",是China Inspection Body and Laboratory Mandatory Approval的英文缩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及可靠性进行的一种全面的认证及评价。与校准、检定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对检测吧!
检测机构通过CMA,是不可以做计量(检定、校准)滴!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8 22:15:14 | 显示全部楼层
  17楼对我的帖子的纠正非常重要!的确CMA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检测、检验机构的认证,不是对检定机构的认证,楼主“想对外做设备的检定、校准业务”而不是检测、检验业务,就与CMA无关。
  对计量检定机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管理方法,是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直接筹建与管理和对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授权。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由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逐级“指定”到本辖区内的法定或授权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没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的检定机构检定,不能算进行了强制检定,这就是我说的强制检定受“条条块块”约束的含义。
  楼主“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检定业务”,跨省进行强制检定需得到全国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授权”和“指定”,难度太大了。因此,如果楼主确有实力的话,建议从校准入手,开展校准业务,并尽可能通过CNAS校准实验室认可,且不可受某些人的忽悠,在未得到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前,贸然去该地开展计量检定业务,当心受到“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的法律惩罚。
路云 发表于 2018-3-8 22:43:56 | 显示全部楼层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是各自独立的条款,第十一条是国家强制检定的专门规定,第十二条专指非强制检定的规定,第十三条则是专讲检定工作的“原则”,相互之间本无矛盾。“三条连起来看”,用第十三条攻击第十一条的用心是险恶的,认为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可以“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纯属一厢情愿为了自己逃避“强制检定”的违法行为寻找借口。

居然将国家法规理解成如此奇葩,解读成如此的混账透顶。法规起草人居然自己用第十三条来攻击第十一条,而且还是“用心险恶”、“逃避强检”、“找借口”。

《计量法》第十一条并没有“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这一强制性限定表述,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特意加上去的内容,其目的不言而喻,与强检不强检没有任何关系。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也未必就一定是本县(市)的计量检定机构,他完全有权指定向其他县(市)或省级乃至于国家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即便是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也是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不存在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也根本不归本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管辖。浙江省计量院检不了的,直接送江苏省计量院检即可,江苏省计量院就是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国家质监总局)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登记备案是一回事,实施检定又是另一回事。异地送检同样可以在本地备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10 02: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骂街对于技术讨论来说除了展示骂街者的道德品质和流氓习气外没有丝毫价值。“《计量法》第十一条并没有‘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这一强制性限定表述”,这是任何人都无法否定的事实。我在16楼解释得够清楚、够详细了,我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将其使用的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造册,报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其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是国家对计量法关于强制检定的具体落实,如果那位只懂得骂街而对计量法的规定仍然把国家的规定“理解成如此奇葩,解读成如此的混账透顶”,那就再看看我国的《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九条是怎么解释的吧,现择抄如下:
  1.本条是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和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管理的规定。
  3.强制检定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的定点定期检定。检定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根据计量检定规程,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
    4.本条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的规定,在具体应用时,是指对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由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
  8.《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已由国务院发布,并定于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如果那位自己不懂还要骂街的人真的对计量法第十一条感兴趣,想了解十一条的真谛,就应该再去读一下《计量法条文解释》第十一条是怎么解释的。全文如下:
  1.本条是对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也就是对全国量值传递体制的规定。
  2.“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
  3.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是指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显然,这一条不是讲强制检定的具体规定,而是讲“实施强制检定和非强制检定所应遵循的原则”,“经济合理”是指进行计量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量值传递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计量检定设施,合理地部署计量检定网点的原则,“就地就近”是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量值传递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量值传递应本着“就地就近”原则不受行政区划约束,例如某县一家企业的量值传递应优先选择本县,但如果该企业在县域边缘需爬山涉水去很远的县城,而离临县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很近,为什么就不可以去临县溯源呢?但请注意这是指“量值传递”,不是指“强制检定”,对于强制检定而言仍必须遵守第九条规定,临县政府不会对兄弟县的贸易结算、安全、环保、医疗卫生负责任,出了问题还是要本县政府负责任。
路云 发表于 2018-3-10 23: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10 03:24 编辑

说了一大堆的废话。“经济合理、就地就近”还用得着你来宣传吗?谁不懂啊?法规只是说“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啥时候说了“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当地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啊?啥叫“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啊?宁波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杭州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到底是哪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啊?你是不是认为宁波市的归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杭州市的归杭州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啊?这两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属于浙江省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以及国家计量院,都属于国家质监总局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估计你这个木鱼的脑袋到现在还没有开窍吧。宁波市检不了的就可以指定送杭州市检,浙江省计量院检不了的就可以指定送其他省计量院检,或者送国家计量院检。不符合法规吗?

另外一种情况与行业有关,如:国防军工计量系统,其国防区域计量站的设立,并不是以行政区域为单位设置的。在国防军工系统内,要求测量设备应向国防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溯源。因此,即便当地非国防军工计量技术机构能检,也未必就必须送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不要认为自己什么都懂,你以为你所理解的“量值传递”才是正解呀?我看未必。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11 01:14:21 | 显示全部楼层
  你看看你前面的回答,“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你真的懂了吗?如果你真的懂了,的确用不着任何人给你宣传。
  宁波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杭州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到底是哪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啊?你是不是认为宁波市的归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杭州市的归杭州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啊?
  答:亏你能提出这种令人啼笑皆非的问题。宁波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杭州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然是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难道说你不认为宁波市的归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杭州市的归杭州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吗?你认为宁波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由杭州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制定吗?各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指定本级政府设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难道可以指定外省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本省执行强制检定任务吗?
  20楼转抄的《计量法条文解释》第九条解释4说的何其清楚,“对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由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检定。”。“宁波市检不了的”并非“就可以指定送杭州市检”,而应该是由宁波市的“上一级”(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浙江省计量行政部门可能会指定浙江省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你完全可以试试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能不能把手伸到宁波市之外的杭州市,让杭州市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为宁波市乖乖地承担强制检定业务。如你所说:“估计你这个木鱼的脑袋到现在还没有开窍吧”?
  在技术讨论中,除了你,谁也没有“认为自己什么都懂”,也没有谁会在意自己懂不懂,大家都只是毫无保留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进行平等的、友好的交流和探讨,只有你这样的人才会在意“自己什么都懂”,遇到反面意见按捺不住愤怒而天天骂街、骂人。楼主的问题是“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检定、校准业务”,并未限制在“国防军工”内,请你根据楼主的提问回答,不要再试图又转移话题。
qq342110258 发表于 2018-3-12 11:12:58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还是需要国家计量院吧!授权的第三方只能出校准报告和测试报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8-3-12 12:53:49 | 显示全部楼层
qq342110258 发表于 2018-3-12 11:12
强检还是需要国家计量院吧!授权的第三方只能出校准报告和测试报告。

  强制检定的核心要求是“定点、定周期”,并非都要送“国家计量院”检定。因此不是看送检的那个“授权技术机构”建立了什么计量标准,而是要看它的《授权证书》,在《授权证书》里,看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给它了什么权以及授权的区域和技术能力范围,更要看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我们的“指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给我们“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哪个技术机构,就送那个检定机构进行强制检定,并非有人所说的送哪个法定检定机构,甚至随意送到跨省的法定检定机构都行。
路云 发表于 2018-3-12 16: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宁波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与杭州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当然是由市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难道说你不认为宁波市的归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杭州市的归杭州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吗?

回答得竟是如此的弱智。两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由上级(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立,并考核合格后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其所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都是经上级(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难道不属于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吗?你以为宁波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就只有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啊,浙江省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不可以指定吗?但凡省级以下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设立、考核、并授权的,都属于上级(省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各省级计量检定机构又是由更上一级(国家级)的国家质监总局考核授权的,都属于国家级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法规说得清清楚楚:“当地不能检定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并不是说“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进行周期检定”。宁波市检不了,浙江省内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都是上级(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就地就近不送杭州市,送余姚市,送绍兴市,不可以吗?都检不了我送浙江省计量院,再检不了我送邻省计量院,再检不了我送国家计量院,这么做违法了吗?用得着宁波市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来指定吗?他只需做好备案工作就OK了。自己不懂装懂,到底是我的提问啼笑皆非,还是你的回答啼笑皆非呀?你这木鱼的脑袋这也叫开了窍?

大家都是毫无保留的发表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也都各自举证来证明自己的观点正确,或评价对方的观点错误。整个论坛也唯独只有你这位空前绝后的“学术流氓”是信口开河胡说八道。不拿任何证据瞎编臆造来指责他人的观点错误,甚至说国家法规都是错的,唯有你对。本主题讨论你跟谁平等啦?你又跟谁友好啦?多位量友要你提供证据你提供了吗?你不就是嘴贱骨头发酥,天天不招骂找骂浑身不自在吗?

谁转移话题啦?谁规定了在全国开展检定、校准业务不包括国防军工系统啦?又是你规家的规定吧。你回答不上了就趁早闭嘴滚远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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