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完全说的是强制检定。而您也有错误,就是没有区别对待“强制检定”。关于法律法规这几句条文,很多计量工作者都讨论过好多。现在的共识就是强制检定定点定期,非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检机构。我举的例子是错的,对于非强制检定,即使A市计量所有该项授权,A市的企业也可将仪器送至B市申请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但对于需要现场实施检定的仪器,就只能由A市计量所或者有A市授权的机构检定,B市就无权检定。 “定点”并不是说定当地就叫定点,定异地就不叫定点。A市当地检不了的,B、C、D市都有能力检,也都是与A市一样平级的,属于上级(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A市企业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每年定点送某市计量所检定(包括下现场检定),难道不是“定点定期”吗?这与强不强检有什么关系?我们还是来看看《计量法》是怎么说的吧: 《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计量法》第十一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以上两条没有任何“定点”的意思,当地检不了的,更没有“定当地”的强行限制。 《计量法》第二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 词条的意思非常明确的告诉大家,当地没有能力检定的,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完全可以授权委托给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如:宁波市检不了,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完全可以委托绍兴市计量所检定。 再来看看《计量法实施细则》又是怎么说的吧: 《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
该条明确指出,强检的计量标准,是向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强检的工作计量器具,是向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不是向前者申请检定。当地检定不了的,向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异地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也不是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 《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该条最后的“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是另外附加的特意强调的解释性说明。 综上所述,对于当地不能检定的,顶层法规没有任何地方规定了不能跨地域检定的限制。这种情况无论是否强制检定,也无论是否下现场检定,出具《检定证书》都是合理合法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