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17 22:23 编辑
明显与计量法关于强制检定的规定对抗 请问与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对抗啦?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而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未必就是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说的是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不是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在没有其它特殊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当宁波市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能力检定的情况下,用不着你规矩湾来杞人忧天,宁波市的用户谁都知道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哪家。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宁波市当地不能检定时,请问绍兴市计量所、金华市计量所、杭州市计量所、包括你没有能力检定的宁波市计量所在内,哪一家不是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呀?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宁波市检不了的,向绍兴市计量所申请周期检定,不符合就地就近的原则吗?不是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吗?不是定点吗?那你认为应该送哪家机构,或者说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点哪家机构,才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呀?问你哪家单位送省计量院检定,或送国家计量院检定之前,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家质监总局办理过审批手续,证据呢?你哑了喉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