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成为会员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楼主: pnshar

关于CMA和CNAS及出具出具校准、检定证书的问题

 关闭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8-3-17 01:12:24 | 显示全部楼层
  “企业完全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悉这些计量技术机构的资质及能力范围的信息,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定点确定某家机构,向其申请周期检定”的说法,明显与计量法关于强制检定的规定对抗,似乎“定点”是企业想定哪个点,就定哪个点,而否定这种“定点”行为是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由县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开始“指定”,本行政区域的检定机构不能检定的,这种“定点”和“指定”按照逐级向上办法执行。“同时将确定结果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即可”的“同时”二字则否定了强制检定法律手续办理顺序,办理顺序是企业“报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在先,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定点”和“指定”在后,企业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送检在最后,并非有的人所说:企业通过各种渠道获悉检定机构的资质及能力范围的信息,自行依据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定点确定送某家机构检定,把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当个摆设,耍个二比零。
发表于 2018-3-18 18:22:0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3-17 22:23 编辑

明显与计量法关于强制检定的规定对抗

请问与计量法哪一条哪一款的规定对抗啦?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主持考核该项计量标准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周期检定。”而主持考核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未必就是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当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说的是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不是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在没有其它特殊规定要求的情况下,当宁波市当地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有能力检定的情况下,用不着你规矩湾来杞人忧天,宁波市的用户谁都知道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是哪家。

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当宁波市当地不能检定时,请问绍兴市计量所、金华市计量所、杭州市计量所、包括你没有能力检定的宁波市计量所在内,哪一家不是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呀?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 ”宁波市检不了的,向绍兴市计量所申请周期检定,不符合就地就近的原则吗?不是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吗?不是定点吗?那你认为应该送哪家机构,或者说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点哪家机构,才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呀?问你哪家单位送省计量院检定,或送国家计量院检定之前,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家质监总局办理过审批手续,证据呢?你哑了喉啊。

发表于 2018-3-19 02:09:02 | 显示全部楼层
  很好,51楼之人终于承认“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了,总算有了一点进步。那么再请问,随随便便向“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未“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送检后,这个检定也叫“强制检定”吗?楼主的问题是“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检定”,如果未经各省“当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楼主的实验室可以在那个省进行“强制检定”吗?该省的企业敢让他来企业从事检定服务吗?
  问你哪家单位送省计量院检定,或送国家计量院检定之前,向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家质监总局办理过审批手续,证据呢?
  答:从你的问题就可以知道你从来都把计量法规定的强制检定要求置若罔闻,我前面说过,不能因为你违法没追究你,你的违法行为就合法了,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统统要报。的确,有法必依的现象在计量界确实广泛存在,就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明文规定至2015年基本完善注册计量师制度,因为检定员证考证换证众所周知的原因,至今也还远未完成,早在1987年国务院国发〔1987〕31号文第十五条规定“执行强制检定工作的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拖延检定期限的,应当按照送检单位的要求,及时安排检定,并免收检定费。”30年来有几个检定机构执行了呢?这并不是法律法规的错,而是没有“有法必依”,没有严格执法的错。因此不能认为你没有执行“当地不能检定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的法规规定,宁波市当地不能检定时,本该由其“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你却把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涮个二比零,不当回事,找个都是浙江省的计量所理由,未经浙江省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就自作自画随随便便把这些强制检定计量器具问绍兴市、金华市、杭州市计量所送检,你这种行为难道真的就符合法律规定了?国家迟早会对计量领域中这种有法不依、知法犯法的行为进行清理。
发表于 2018-3-19 10:06: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3-19 10:31 编辑

        某个企业过气的原计量室头头,半夜三更信口开河胡说八道的在这里不尊重事实的胡言乱语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执行法制检定、量值传递的工作,这本身就是一个匪夷所思的事情。何况,夜间2点左右发帖对这样一个“普通会员”为什么不按论坛的规定给以必要的审核?而任其胡言乱语、胡搅蛮缠、无事生非?提醒论坛的最高管理者对这个搅屎棍子的别有用心保持高度的警觉,防止这个卧底继续挖论坛的墙角!同时希望论坛的最高管理者能够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的对“夜间到凌晨”发帖的人(普通会员)及帖子给以必须的审核!以防某个搅屎棍子蓄意搅混水败坏论坛良好学术氛围的恶劣行为。
发表于 2018-3-19 10:4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有法必依的现象在计量界确实广泛存在”,那又何谈“把计量法规定的.........要求置若罔闻”,胡言乱语的“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统统要报”的故弄玄虚、无事生非、存心不良的恶劣行径不是昭然若揭了吗。前言不搭后语、语无伦次、信口开河瞎讲一气从来都是某位学术流氓的一贯恶习,如此的胡言乱语仅用老糊涂、老琉球为由恐怕是解释不过去了,纯属蓄意搅混水、破坏论坛良好的学术讨论氛围!此风不可长,某位学术流氓动辄挥舞大棒,肆意攻击他人,攻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攻击诋毁国家法律法规的恶劣行径必须给以严惩!!!
发表于 2018-3-19 11: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是别人有进步还是52楼某人木鱼的脑袋愚笨啊?我早就说了这是向“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而不是向“计量行政部门”申请检定。哪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是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啊?楼主说“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检定、校准业务”,从这位“学术流氓”嘴里出来就成了“要在全国开展上门检定”,啥时候说了“强制检定”啦?“校准”你怎么不说啦?这种与生俱来的恶劣学风,存心恶意的节外生枝、篡改原文的搅屎行径,在本论坛已经是臭名昭著,只是此人恬不知耻没羞没臊,“脱掉裤子打老虎——胆大脸皮厚”。

52楼规某人最后的回答基本上都是答非所问放屁。问他违反了计量法哪条哪款不说,问他哪家单位在送检之前向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办理过审批手续也不说,问他绍兴市、金华市、杭州市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哪家不是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还是不说,东扯西绕扯一些不着边际的东西。我说了随便找一家吗?我没有说“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吗?你瞎了眼吧。不尊法守法,与国家法律对抗的恰恰是你这位“学术流氓”。

发表于 2018-3-19 13: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53楼那个不知羞耻在本论坛连续骂街骂了十来年的骂人砖家,除了会骂人,现在又增长了一个本事,那就是毫无证据地造谣生事,“胡言乱语、胡搅蛮缠、无事生非”,诬陷论坛的管理团队没有“一碗水端平,公平公正”,没有做到“夜间到凌晨”发帖给以必须审核的承诺。不知这个“搅屎棍子蓄意搅混水败坏论坛良好学术氛围的”人在本论坛捣乱的“恶劣行为”还能发展到何种境地,让我们拭目以待。
  本人郑重声明,我的确白天事情很多,很难腾出时间参与大家的讨论,及时回复量友们的帖子,因此大多数的回帖均在晚间抽时间回复,更不会有闲暇时间陪着骂人砖家骂街玩。不曾想晚间回帖这件事也成了骂人砖家捣乱正常技术讨论的稻草,实乃令人可笑。同时,我也郑重证明,我晚间发表的帖子都经过了论坛管理人员严格执行了审核程序,当时每个回帖都在论坛上无法显示,都闪现提示了等待审核,有的帖子审核时间甚至达到10小时以上。夜间帖子等待审核也许还是网页设置的自动控制,人人不可避免。骂人砖家对论坛管理团队的指责完全是无中生有的捏造和恶意诽谤,令人怀疑其抱有不可告人的险恶用心。是的声明和证明完全可以提供法庭或网警作为正式证据回答骂人砖家的不实诬告。
  在此我还要奉劝骂人砖家,技术讨论就是技术讨论,请诚心诚意、认认真真地参加大家的技术讨论,不管对的,错的,还是菜鸟式的,什么技术观点都可以发表,大家都会欢迎,但技术论坛上绝不允许随便挖苦讽刺,栽赃陷害,造谣生事,甚至泼口大骂搞人身攻击。天天骂街是极不道德的,违反了中国传统文明礼貌的底线,也玷污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此风不可长。歪风邪气必须得到纠正,骂人砖家这根“搅屎棍子蓄意搅混水败坏论坛良好学术氛围的恶劣行为”,十年的连续不断的骂街行为不算时间短了,的确是到了该悬崖勒马的时候了,难道还真的要兑现你那不骂终生死不罢休的誓言吗?
发表于 2018-3-19 13:31: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3-19 13:49 编辑

         到底是哪个“不知羞耻”,大家都清清楚楚!某位学术流氓就不要越抹越黑了!脸皮到底有多厚,还要半夜三更、鬼鬼祟祟溜出来“巡视”吗?鼻子里插葱其算老几啊!一个已经被清理出管理团队的老不正经,打着“不管对的,错的,还是菜鸟式的,什么技术观点都可以发表”的幌子,动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且挥舞大棒,除蓄意误导公众外,还肆意攻击他人,攻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攻击诋毁国家法律法规的老琉球,知趣些、多少要点脸面就滚远些!“的确白天事情很多”的说辞,让人耻笑,不就“中启”那点事吗,老不正经还能干点正事?其自己说“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灭亡”的话,老糊涂又忘了吗?!呵呵,真没记性!实在是瞎活了七十余年。
发表于 2018-3-19 14: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3-19 15:05 编辑

  本人来了论坛十年,见证了某个骂人砖家骂街的十年,57楼的骂街行为早已是见怪不怪了。除了过分不堪入耳的骂街帖子被论坛管理团队删除以外,本论坛上现在仍然记载着此人十年来所有骂街历史和事实,每个人都可以查证。此人戴着“全国知名计量专家”的光环,“动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且挥舞大棒,除蓄意误导公众外,还肆意攻击他人,攻击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攻击诋毁国家法律法规”,攻击检定规程编制和修订班子,攻击策划检定规程修订班子的管理机构,骂老人、骂孩子、骂劝导他停止骂街的人、骂一切和他观点不一致的人,猖狂至极,除了会骂街,并教唆和鼓动他人骂街,此人还会干什么呢?
  本人离开论坛管理团队,正是为了维护论坛管理团队的声誉,以避免有骂街恶习的人天天指着“某版主”的鼻子骂。离开管理团队也许本人可以不再背负“版主”称誉的压力,回帖更为放松,但本人仍然承诺中国人道德品质的底线,绝不会像极少数人那样连中国人的文明礼貌底线都不顾惜,在媒体上放肆地骂街。本人被骂不足为惜,我也从不在乎,但绝不允许骂街者天天骂“版主”,损害“版主”的声誉。本人证明,本论坛的版主从未在论坛拿一分钱的报酬,个个都是不计个人得失,认真负责,勤勤恳恳,还要不惜身被骂名,为量友们服务的普通计量人,是我们应该感恩的对象。
发表于 2018-3-20 13:24:35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xqbljc 于 2018-3-20 13:26 编辑

         学术流氓这个另类,也跟着鹦鹉学舌了,理穷词绝、无言以对了吧?!真够下贱的。

      “骂街历史和事实”确实可以查证,“老不死”做为“骂街的始作俑者”,对多次出自其口的大片蓝色字面“精神文明用语”不敢矢口否认吧?!既然“始作俑者”出口成脏、出言不逊、甚至对“其妈”都恶语相向,也就表明了老琉球就是“招骂”、“找骂”、“欠骂”,其“招骂”、“找骂”后再偷着乐的感觉一定很爽吧?!Liu氏家族的脸面被其这个不肖子孙算是丢尽了,真真切切一个老贱骨头!呵呵,让人说你什么好呢?

        大家都清楚,为老不尊之人并非其轻描淡写、心甘情愿的什么“离开论坛管理团队”,其是做为学术流氓、“拧种”、“下里巴人”、“帕金森”患者、“骂街的始作俑者”、“卧底”........,被清理或驱离出论坛管理团队,为此,论坛管理团队的队伍得以纯洁,其无良学风、肆无忌惮、嚣张气焰受到节制或打击,一粒老鼠屎再也没能力、没机会毁了一锅汤了,从今往后计量论坛不再是某个学术流氓的自留地、后花园,任由其横行霸道、欺行霸市的日子一去不回返了。论坛最高管理者的果断措施代表了大家的心声和意愿,点赞之声不绝于耳。论坛的现状让广大量友欢欣鼓舞拍手称快!雾霾散去了,论坛依旧恢复蓝天白云。“老不死”,此情此景,你的真实感受敢对大家实话实说吗?这是你早些日子预言的“捣乱失败,再捣乱再失败,直至.........”吗?你可真有远见之名啊,给你也点赞一个!

        大家都清楚“天天骂版主”的说辞,明显又是讲实话脸红的“老不死”造谣惑众,现在,所有的版主都没有被爆粗口,大家相处和谐的很,没人会像怪异且变态的老琉球那样“招骂”、“找骂”还偷着乐,这一切,都源于“版主”这个“论坛管理团队”的队伍纯洁了,大家确实“感恩”已被驱离“论坛管理团队”的队伍后的“不计个人得失,认真负责,勤勤恳恳,.......为量友们服务的普通计量人”的“版主群”。呵呵,为老不尊且嗜好搬弄是非、挑拨离间之人,你妒忌吗?!

        

        
发表于 2018-3-25 20:40:54 | 显示全部楼层
  骂街砖家在计量技术媒体上开创了骂街先河,不仅仅自己骂,还要大兴骂街之风,“招贤纳士”带徒弟,可谓是公众媒体上骂街行业的祖师爷,自己一天不骂街都无法活下去,还要把十年来的骂街恶习归罪于他人,这种强盗式的逻辑不值一驳。
发表于 2018-3-26 13:53:41 | 显示全部楼层
        老琉球所言“不值一驳”,实则就是“骂街始作俑者”理穷词绝、无言以对、婊子立牌坊的拙劣演技,“老不死”如果还多少知道要点脸面,就自我了结谢罪天下好了,行尸走肉饭囊衣架般的苟延残喘,实在就是没脸没皮!枉活了七十余年。在论坛鬼混至如此羞境,还敢出头露面,这脸皮该有多厚啊?!
发表于 2018-4-2 18: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看到诸位讨论的内容,受益匪浅。本人拙见:检定本质就是自上而下的传递行为,上面说了算,下面还真的没有什么权限。这种硬性要求在现在看来存在严重的弊端,但谁也不能违背。下面可以向上或者其他机构申请检定,但能否给你检定,相关机构绝对会考量其本身已取得的授权。没有取得相应授权,具备能力也不能实施检定。一个地级A市企业把当地计量所不能检的仪器送到能检定的其兄弟B市计量所,B市计量所出具检定证书。该企业取得的检定证书也未必合法,要看B市是否可以对A市的此仪器开展检定,也就是说是否取得了授权。现在市面上存在大量的跨省的,跨区域的检定证书,所谓的“能送来的都可以检定,现场检定的干不了”这样的,应该有很多是违法的。以上都是本人见解。仅限讨论,不供参考。
发表于 2018-4-2 20:24:11 | 显示全部楼层
hangyuanhu 发表于 2018-4-1 22:04
看到诸位讨论的内容,受益匪浅。本人拙见:检定本质就是自上而下的传递行为,上面说了算,下面还真的没有什 ...

事实并非您所理解的这样。当地行政区域内检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任何一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都是合理合法的。否则的话,《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计量检定工作应当符合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不受行政区划和部门管辖的限制。”按照您的说法,这种情况根本就没有可能出现。现如今国防区域计量站根本就不是依据行政区划来设立的,也都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跨行政区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当地检不了的流量计,送河南新乡流量专业计量站(既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同时也是授权的专业计量站)检定或校准,违法了吗?他的客户需要报国家质监总局审批吗?好像从来没听说过。国家质监总局又依据国法哪一条说“不”呢?

发表于 2018-4-3 09:55:11 | 显示全部楼层
定点就是规定地点吧
发表于 2018-4-3 14:3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8-4-3 14:41 编辑
colour2005 发表于 2018-4-3 09:55
定点就是规定地点吧


  你说得对,定点就是规定地点。强制检定不是某些人说的随随便便往哪里送检,即便送检的地方也是法定检定机构,但不是主管的行政区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就不能承认执行的是强制检定。“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是针对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策划检定资源,指定检定机构时的原则,企事业单位只需要依法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台账上报,按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送检就OK了。
发表于 2018-4-3 23:11:30 | 显示全部楼层

谁告诉规某人只限定强制检定啦?楼主说的是强制检定吗?瞎嚷嚷什么?企事业单位只需要依法将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管理台账上报,按主管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指定送检就OK了。台账中的所有器具,难道都是当地能检的吗?检不了的向哪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上报?那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又会指定哪家计量机构检定?就拿宁波市的企业为例,当地检不了的,是不是要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上报?如果绍兴市、金华市、杭州市都有能力检,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会指定哪家机构检定?有哪家企业向省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国家质监总局上报过?非强检的也要这么干吗?你是吃饱了撑着没事找事吧。

发表于 2018-4-3 23:52:39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 20:24
事实并非您所理解的这样。当地行政区域内检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您好,谢谢回复。其实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关部门授权有关机构即可。不过我也要承认自己的错误。我完全说的是强制检定。而您也有错误,就是没有区别对待“强制检定”。关于法律法规这几句条文,很多计量工作者都讨论过好多。现在的共识就是强制检定定点定期,非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检机构。我举的例子是错的,对于非强制检定,即使A市计量所有该项授权,A市的企业也可将仪器送至B市申请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但对于需要现场实施检定的仪器,就只能由A市计量所或者有A市授权的机构检定,B市就无权检定。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是B市计量所也去“检”,叫法上称作“校准”或者“计量检测”。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也不敢出具检定证书。而且出具的校准证书中不会体现计量授权证书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基本上就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但是如果证书中有计量授权证书号等信息,本人认为这样的校准证书存在违法嫌疑。关于您说的国防计量站,我不大了解,我认为取得授权是肯定的,授权区域和授权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突破这个限制。
发表于 2018-4-3 23:54:58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 20:24
事实并非您所理解的这样。当地行政区域内检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您好,谢谢回复。其实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关部门授权有关机构即可。不过我也要承认自己的错误。我完全说的是强制检定。而您也有错误,就是没有区别对待“强制检定”。关于法律法规这几句条文,很多计量工作者都讨论过好多。现在的共识就是强制检定定点定期,非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检机构。我举的例子是错的,对于非强制检定,即使A市计量所有该项授权,A市的企业也可将仪器送至B市申请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但对于需要现场实施检定的仪器,就只能由A市计量所或者有A市授权的机构检定,B市就无权检定。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是B市计量所也去“检”,叫法上称作“校准”或者“计量检测”。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也不敢出具检定证书。而且出具的校准证书中不会体现计量授权证书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基本上就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但是如果证书中有计量授权证书号等信息,本人认为这样的校准证书存在违法嫌疑。关于您说的国防计量站,我不大了解,我认为取得授权是肯定的,授权区域和授权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突破这个限制。
发表于 2018-4-4 08:33:55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是法制计量,一个是民间互认,不搭界的
发表于 2018-4-4 08:38:34 | 显示全部楼层
没有必要非得把法制计量和民间互认放在一起说把,好像校准在现行的法律中有依据吗?
发表于 2018-4-4 08:40:2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及细则中没有校准
发表于 2018-4-4 09:35:20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8-4-2 20:24
事实并非您所理解的这样。当地行政区域内检不了的,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的原则,送上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

您好,谢谢回复。其实按照我的理解,也是可以成立的,只要相关部门授权有关机构即可。不过我也要承认自己的错误。我完全说的是强制检定。而您也有错误,就是没有区别对待“强制检定”。关于法律法规这几句条文,很多计量工作者都讨论过好多。现在的共识就是强制检定定点定期,非强制检定由企业自主选择送检机构。我举的例子是错的,对于非强制检定,即使A市计量所有该项授权,A市的企业也可将仪器送至B市申请检定,取得检定证书。但对于需要现场实施检定的仪器,就只能由A市计量所或者有A市授权的机构检定,B市就无权检定。 当然,现在很多地方的做法都是B市计量所也去“检”,叫法上称作“校准”或者“计量检测”。出具校准证书,而不能也不敢出具检定证书。而且出具的校准证书中不会体现计量授权证书号,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等信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烦,这基本上就是普遍的做法,也是不违背法律法规的。但是如果证书中有计量授权证书号等信息,本人认为这样的校准证书存在违法嫌疑。关于您说的国防计量站,我不大了解,我认为取得授权是肯定的,授权区域和授权范围,也是需要明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也不能突破这个限制。
发表于 2018-4-4 13:2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在不同的主题帖重复着相同的帖子,累不累呀?呵呵。我也就把另一个主题帖中刚刚发表的帖子稍加修改复制粘贴在这里,以作为对某个人的回复吧。
  原国家质检总局总工程师刘兆彬先生在谈到我国《计量法》修改紧迫性时,提到的《计量法》第一个弊端就是“调整范围过窄”,“本质上就是一部器具法”,“一个例子就是,计量的校准市场已经大量出现,但是在《计量法》里连这个词汇都没有”(注:这也就是71楼讲到的“计量法及细则中没有校准”)。这说明我国未来《计量法》的发展方向不能仅仅管计量器具,还应该管测量过程,管计量数据,法律该管的要强化,该放的权就要放,计量法除了应该规定强制检定,还应该规定计量校准。总有一天计量法会把术语“强制检定”简称为“检定”,而把“非强制检定”统一划归为“校准”的范围给予规定,“检定”就必须“定点定期”,“校准”交给市场调整,供需双方自愿。
  正如有量友说“一个是法制计量,一个是民间互认,不搭界的”。法制计量规定的强制检定特点就是“定点定期”,容不得有的人所说的那样想到哪检就到哪,对于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供需双方共同商定送某个并非法定检定机构的第三方校准,因为这个第三方得到了双方的认可,而不是单方认可,尽管单方认可的那个机构也可能是法定机构,但另一方出于种种原因不信任它。这是市场行为,由市场调节,受合同法覆盖。这种案例多得是,没得到相关方的同意,我也没必要为了迎合某个连基本法律常识都不懂的那个人的好奇心而将人家的名字公布在公众媒体上。
  顺便提醒那位VIP人士好好读一读72楼量友给他的回帖,什么是强制检定的“定点定期”,以及当前某些持有像VIP人士这样观点的机构以所谓“经济合理”为幌子,打破“定点定期”规则,到处乱插手造成的乱象,72楼都说的很清楚了,我不再重复。
发表于 2018-4-4 14:08:4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huxp 于 2018-4-4 14:14 编辑

我觉得在引用权威人士的讲话或文章时,应该让大家能看清楚所引用的范围,哪些是权威人士说的,哪些是后加上的个人观点。有些话还是应该说的更清楚一些比较好。

         比如,刘兆彬先生没有说过:“。。。。。。,计量法除了应该规定强制检定,还应该规定计量校准。总有一天计量法会把术语“强制检定”简称为“检定”,而把“非强制检定”统一划归为“校准”的范围给予规定,“检定”就必须“定点定期”,“校准”交给市场调整,供需双方自愿。”。。。。。。这些话!

        “总有一天计量法会。。。。。。”这样的话,听起来很奇怪,计量法今后会怎么样,恐怕也只有全国人大有权力确定,个别人说三道四没什么用!所以,刘兆彬不可能说出这样的话。

        重复一下,这些并不是刘兆彬先生的原话,而是混杂了其他某个人的观点,刘兆彬先生也从来未说过类似意思的话!大家可以在网上查一下,他的讲话都可以查得到。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成为会员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4-4-24 10:36 , Processed in 0.060168 second(s), 1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