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8-10-20 19:28 编辑
1、计量法第9条最后一款: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使用单位应当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检定。 这条规定说了检定周期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吗?“执行定期检定”当然是指在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检定周期期限内自行定期检定。《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该条款有如下解释: 6.非强制检定是指由使用单位自己依法进行的定期检定,或者本单位不能检定的,送有权对社会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的其他计量检定机构进行的检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对其进行监督检查。 7.强制检定与非强制检定,是对计量器具依法管理的两种形式。不按本条规定进行周期检定的,都要负法律责任。 这已经可以明显的看出,“强检”是定点定期,“非强检”是定期不定点。 《计量法》第十条第二款“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怎么就没看见呀? 《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什么叫“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计量法条文解释》给出了如下解释: “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是指使用无检定合格印、证或者超过检定周期,以及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哪里规定了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可以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啊?你晒一份检定周期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的《检定证书》出来给大家开开眼界。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有权对社会开展检定工作的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经检定不合格而继续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
以上种种证据都表明,如果企业的非强检器具选择以“检定”方式溯源,则检定周期不得长于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周期期限。 究竟是我不见黄河心不死,还是你到了黄河也不死心啊。中石化哪家企业的非强检器具的检定周期,定得比检定规程规定的最长期限还要长的?参与中石化企标的编制者,从0.7.6条的规定看,根本就没有拎清“非强制检定”与“校准”的性质与区别,将其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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