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论坛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概念] 请教各位关于检定证书的有效日期的问题

[复制链接]
mondaylove 发表于 2019-3-6 14:45: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最近检定的高速公路出口动态汽车衡时有发生投诉的问题,高速公路运营公司方面表示,我们技术机构已经出具检定证书,并且检定证书在有效期内,因此由我们对检定过的动态汽车衡负责,请问这合适吗?
      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日,应该怎么跟他们解释,我们只是对当时检定的数据负责。各位有相关资料或者权威的解释吗?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6 16: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18822123421 发表于 2019-3-6 17:59:1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6 16:38
检定单位怎么会有责任?
就算是 投诉,无非就是 市场监管局 要 检定单位 再去 检定一次 ,如果是 正式的, ...

检定证书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您是指什么情况下没有?
hblgs2004 发表于 2019-3-6 20:17:4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7 07:22:1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zhatv123 发表于 2019-3-7 11:40:3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单位的检定证书很久以前就不写有效日期了,改为下次检定日期。原因就是怕出现如你单位的情况。
对于检定证书法律效力 个人理解是,按照计量法所讲,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才能使用,检定证书就证明你的计量器具是合格的,是可以使用的,法律层面就这意思。技术方面另讲。
laohu110 发表于 2019-3-7 13:58:16 | 显示全部楼层
依法依规做好解释工作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7 14:20:4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zhatv123 发表于 2019-3-8 16:26:15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7 14:20
检定有效期 改成 下次检定日期 这种表述方法,阁下的单位是 全国第一家了。
上至 国家院,华东大区,省院 ...


      唉!井底之蛙!我都希望我单位是全国第一家,用这种表述方法的,我可以去申请专利了。呵呵
      我觉得你有这种看法好正常,毕竟认真学习的人不多。你应该多点学习一下法律法规和多点外出跟兄弟单位学习一下,你就会明白为什么要这样做,为什么可以这样做。你太流意形式了。
      还有,这种做法,不是我单位发明,我也没有这样的水平。大约10年前我单位也出现楼主那样的情况,在配合行政执法过程中吃了哑巴亏。事后有次我趁外出到沿海发达地方的兄弟单位参观学习时,向专门配合行政执法同志,请教这个问题。他就是这样教我做的,还特别强调敏感计量器具一定要这样做,证书可以要多种格式。道理有二:1、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规定,检定证书一定要写检定有效期 ,好多检定证书的格式只是仅供参考,没有一定强制执行。而用下次检定日期替换检定有效期,会减少好多麻烦的。2、大多检定规程都是规定,检定周期为多少年,没有规定检定有效期为多少年,没有违规。
     你看到“国家院,华东大区,省院,地区院 的 检定证书,都是  检定有效期的 ”可能只是非敏感计量器具的证书。呵呵!还有外出跟兄弟单位学习时态度要好一点,人家未必会什么都告诉你的。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1 07:13: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刘耀煌 发表于 2019-3-11 10:27:0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也觉得有效期的说法不太妥当,毕竟到期检定还是有一定几率检定不合格的,上次检定结论就不可靠了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1 11:27:23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1 11:27:59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刘耀煌 发表于 2019-3-11 11:35:59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1 11:27
自作聪明,其实 可笑可悲

如果一台计量仪器在到期检定时发现不合格了,那在上次检定到本次检定之间都能以上次检定证书的结论判定用它测量的结果都有效吗?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1 11:50:3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hujiansw 发表于 2019-3-11 13: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检定规程的检定周期一般为常规条件下的最长检定周期,这个是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编写规则定的,并不是说有效期内就保证一定合格。在你确定按照检定规程正确开展检定工作并出具证书,那你的行为就没有问题。像这种在使用者发现问题后应当是自行采取措施,比如再次送检确认标准器的性能是否发生改变,这些和检定机构没有关系。
laohu110 发表于 2019-3-11 15:30:20 | 显示全部楼层
樟树市上的有效期指的是这个证书的有效期,无关其他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1 16:06:22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苏三爱发如雪 发表于 2019-3-14 14:1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怎么没有法律效力?校准证书才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苏三爱发如雪 发表于 2019-3-14 14: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认为检定证书上的有效期只是说明在这段时间内你可以依法适用计量器具,至于出现不准的情况不能追究检定机构的责任,否则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送检单位自己人为做了手脚呢,那检定机构不是成了背锅侠?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4 15:54:47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刘耀煌 发表于 2019-3-14 16: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证书可以作为使用单位是否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的一个证据(是否执行周期检定、有没有使用未经检定以及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检定结论只反映检定当时的状态。
路云 发表于 2019-3-25 22:51:08 | 显示全部楼层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13 19:54
当 周期检定合格的 计量器具在 使用周期 内 出现 计量纠纷 的时候,能不能 用  在 检定有效期内的 检定证 ...

执行仲裁检定的机构、人员、和所使用的计量标准,完全有可能是同一机构、人员、和使用同一计量标准。所出具的《检定证书》与原《检定证书》相比,除了检定时间不同,没有本质的区别,都是计量器具已经检定并符合相关法定要求的文件,应该都具有法律效力。所谓的“法律效力”,应该是仅对检定当时的合格状态予以证明。对于同一计量器具而言,日常检定的《检定证书》与仲裁检定的《检定证书》,在其各自的有效期内,并没有任何区别。并不是说仲裁检定后就不会出问题,就不会出计量纠纷。

237358527 发表于 2019-3-26 07: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zlkyjl 发表于 2019-3-26 08:05:58 | 显示全部楼层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10-4 15:09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