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19-4-2 19:13 编辑
正常周期检定时,没发现不符合JJG539-2016第6.1条~第6.4条的情况,你让我晒什么证据呀?你有证据就直接晒出来,哪年哪月哪日,在哪家农贸市场,对哪家商户的什么型号什么规格什么编号的电子秤进行周检时,发现不符合上述规程条款的要求不就完了嘛。无休止的嚼舌,除了表明你嘴硬,还能表明什么? 作弊行为的查处不是计量检定,连执法主体是谁都拎不清,还有什么好扯的。
请问以上是不是实践证据呀?你还要多少?是执法人员的工作还是检定人员的工作呀?自己以“缺斤短两”为关键字找“度娘”问一下,不需要我教吧。麻烦你将搜到的,在正常周期检定时发现的作弊行为事实证据晒出来给大家看看。 JJG539-2016第6.1条~第6.4条是对秤的要求,不是对检定员的要求。第7.4条是要求检定人员用目测对照前述条款要求对被检器具进行检查,而不是对作弊行为进行查处。符合要求时再进行其他项目检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你除了不检定,还能怎么样?对作弊行为的查处是不是执法人员的工作,GB/T 33659-2017《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与服务规范》说得清清楚楚,勿需我跟你这种人痨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