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举报
检定的对象是用于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检定的对象不仅仅只包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还包括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这在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22条“自愿检定”术语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当前“校准”的概念已经在我国深入人心并普遍采用,关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自愿检定既然是自愿,也就不存在法律的强制,因此都可以通过“校准”来实现,相信随着新计量法发布以后,将不再存在所谓的“自愿检定”术语。
“非强制检定”既然不存在“强制”,就表明可以通过“校准”方式溯源,也可以通过“检定”方式溯源,啥时候变成强制以“校准”方式溯源啦?只要有这两种方式的溯源方式的存在,“自愿检定”就永远会延续下去,因为这是因合格判据不同所决定的。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得了。试问,我以检定规程对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作为“计量确认”的依据不行吗?委托承检机构进行验证后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有错吗?
既然“校准”和“检定”两种溯源方式可以二选一,组织又何必自找麻烦选择法律规定的“检定”方式溯源,而不行使自主决定的权力选择“校准”方式溯源?
“拧种”就是“拧种”,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5楼这位“拧种”。多少年前就问过你,你们家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非强检的压力表等等,为什么都不以“校准”方式溯源,为什么不将这些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到现在怎么样啦?除了拿不出证据没完没了的存心恶意搅局,还会干什么?
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检定规程对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以“检定”方式溯源就可以解决问题,谁还像你一样傻了吧唧的去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去做“计量确认”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后,各地市场监管局都纷纷响应,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
看见了没有“拧种”,到底是“非强制检定”术语该寿终正寝,还是“自愿检定”该该退出历史舞台呀?我看是你这位“学术无赖”的行为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了吧。
风风量 发表于 2019-11-12 15:55 各位老师: 按此《公告》: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是否意味着企事业标准器只要不在此目录里,也可 ...
《公告》所列目录中,只是列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公告》标题却没有将“工作”二字写进去。既然如此,未列入目录的,自然就可以自行确定溯源方式了。
路云 发表于 2019-11-12 20:06 《公告》所列目录中,只是列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公告》标题却没有将“工作”二字写进去。既然 ...
风风量 发表于 2019-11-13 09:47 道理是这样没错; 但《计量法》中的强检范围与本《公告》不一致,是否涉嫌违反《计量法》? ...
这就是计量法修订工作严重滞后导致的尴尬局面。
我仔细看了一下。新《目录》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这三部文件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并未将国家计量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纳入进来。前三部文件基本上规定的是工作计量器具,后者则是包括了计量标准器具。所以我个人认为,新《目录》名称将“计量器具”前面的“工作”二字删了是一大败笔。
本版积分规则 发表回复 回帖后跳转到最后一页
小黑屋|手机版|Archiver|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304所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闽公网安备 35020602000072号
GMT+8, 2025-5-6 12:26
Powered by Discuz! X3.4
Copyright © 2001-2023, Tencent Clou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