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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确认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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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0-25 19: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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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计量器具校准结果的确认与应用
随着实验室认可和计量认证工作的深人开展,对于检测仪器的管理越来越规范,特别是对仪器的量值溯源直接影响到检测工作质量的认识越来越被管理人员和检测人员所重视。但对仪器的检定、仪器校准工作的理解还不够深入,认识上还存在一些误区,并未对检定、校准结果进行必要和有效的处理及应用,量值溯源作用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误区一:对仪器送检的理解仅限于为了满足检查和评审要求必须定期送检和更新设备资料。误区二:仪器送检后获得检定、校准证书了就证明仪器是和合格的,出具的数据就是准确的。误区三:把校准混同于检定,认为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证书都是一样的。误区四:仪器的检定、校准周期都为一年,周期内的仪器都是合格的。

1检定与校准的区别
检定是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它包括检查、加标记和(或)出具检定证书。检定具有法制性,实施依法强制管理,是实施法制计量管理的重要手段。检定的对象是用于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检定是对计量器具的性能包括计量要求、技术要求和行政管理要求的全面评定。检定依据按法定程序审批公布的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家法定计量技术机构或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执行,由取得资格的法定计量检定人员开展,给出合格与不合格的判定,发放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其结论具有法律效力。

校准是在规定的条件下,为确定测量仪器或测量系统所指标的量值,或实物量具或参考物质所代表的量值,与对应的由参考标准所复现的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校准只是评定计量器具所指示的量值与对应计量标准所复现量值之间的关系。校准可以确定测量设备的示值误差并对示值加以修正。校准的对象是属于强制检定之外的非法制计量器具,主要指在生产和服务提供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计量器具。校准不具有强制性,实施自主管理,是使用单位实施溯源性的一种自愿性要求。校准的技术依据是校准规范,校准规范可由国家统一规定,也可由企业自行制定。校准由具有校准能力,经认定的校准机构或本单位自主进行,具有能力的计量校准人员均可开展校准工作。校准只是评定量值误差,确保量值准确,不给出合格与否的判定,其结果以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形式给出,结论不具备法律效力。

2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测试证书的区别和选择
检定、校准机构除了提供检定证书和校准证书外,有的还会出具测试证书。检定证书是以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和国家检定系统表为技术依据,由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出具,证明被检测量仪器符合国家相关计量检定规程要求的文件。由于计量检定规程对评定方法、计量标准、环境条件等已做出规定,并满足检定系统表的量值传递的要求,当被评定测量仪器处于正常状态时,对示值误差评定的测量不确定度将处于一个合理的范围内,因此由这些实验室出具的检定证书应有包括测量不确定度和(或)符合确定的计量规范声明的测量结果。这意味着,有规程一类的技术依据可以不给出测量结果不确定度。

校准证书是校准实验室依据校准规范,通过校准得出被校准对象所指示的量值和实验室所拥有的更高准确度等级的标准所复现的标准值之间关系的证明文件。校准证书不仅给出了不同测点的校准数据,也给也了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报告,表明测量结果以一定的置信概率落在一定区间内。测试证书是使用有证标物通过操作出具的数据报告,只是单纯的测量数据,没有给出测量不确定度,无法获知测量结果的可信度。
三者最大的区别是检定证书有合格与否的判定结论,而测试证书和校准证书与没有合格与否的判断,所以需要用户对其进行评定,评定测试和校准的结果是否满足自己使用的要求。由于仪器使用单位对于证书种类的认识不准确,不能有目的地提出自身需求,因此出具哪种类别的证书一般由计量机构根据仪器性质和自身能力确定。即使有可依据的仪器检定规程,但是由于检定、校准机构未经授权仍无法出具检定证书,只能出具校准证书或测试证书。执行计量检定的机构必须满足四个基本条件:(1)有经过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或授权部门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该计量标准一定是在检定合格的周期内;
(2)有可依据的有效的计量检定规程;
(3)有经过考核合格的计量检定人员;
(4)检定传递的量值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检定系统》所规定的准确度等级划分要求。检定单位有校准资质,校准按JJFl069规定必须建标考核,出具校准证书的原因是:
(1)国家没有相关仪器检定规程,只有相应的校准规范;
(2)虽然检定部门有检定能力却出具校准证书,可能为用户要求或被检仪器只有部分功能合格仪器不是在全量程都合格,而是在一定的量程内合格的,或者只有部分功能、参数合格的,使用单位可以根据使用范围和要求,参考校准结果酌情使用或报废。出具测试证书的原因是由于计量技术机构不具备该项目的检定或校准资质或国家没有现行有效的检定规程或校准规范(包括地方的和行业的),也没有单位自编的校准规范。

3校准结果的确认及应用
由于校准证书不出具合格与否的结论,只给出各点的校准值,仪器是否合格,是否满足预期的使用要求,要由用户根据自己的需要进行确认。确认的依据一般有仪器的使用说明书,与生产厂家签订的技术协议,相关的技术规范,被测参数的控制公差等技术文件。若证书出具的数据个别点不符合确认依据的要求时,要对仪器或数据进行必要的处理。仪器厂家或维修部门能调试维修的,井调试维修后重新校准。不能调试维修的要确认检测数据是否可以进行修正使用、限制使用或仪器降级使用。

校准结果显示出仪器的示值误差(示值误差=测量值一真值),示值误差大,则其准确度低;示值误差小,则其准确度高。根据示值误差对测量数据进行修正,但这种补偿是不完全的,也即修正值本身就含有不确定度。当测量结果以代数和的方式与修正值相加之后,其系统误差的绝对值会比修正前的小,但不可能为零,也即修正值只能对系统误差进行有限程度的补偿。校准结果测量不确定度的正确应用。计量仪器校准结果确认后,对其提供的测量不确定度如何正确应用,普遍存在一个误区。校准证书列出的测量不确定度是校准结果测量值的不确定度。关键是看该计量仪器在使用时是否使用校准值并加以修正。例如,标准砝码证书上列出不同质量砝码的实际值和测量不确定度,当采用标准砝码检定或校准低一等级砝码时,使用的是标准砝码的实际值而不是标称值,因此在分析测量结果不确定度时,应直接引用标准砝码测量的不确定度。如果测量结果不能修正的,其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毫无使用意义的。

发表于 2019-10-28 21:27:03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的对象是用于涉及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等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计量器具。

检定的对象不仅仅只包含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还包括非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器具和工作计量器具。这在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22条“自愿检定”术语中,已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发表于 2019-11-7 13:00:42 | 显示全部楼层
感谢楼主的无私奉献,也基本上赞同楼主的观点。“检定”的定义本身是法制计量的专用术语,法制规定意味着依法“强制”,由于计量立法时期我国普遍适用的术语只有“检定”一词,因此才不得不发明了“非强制检定”与“强制检定”两个术语,显然非强制的强制自身是矛盾的。当前“校准”的概念已经在我国深入人心并普遍采用,关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自愿检定既然是自愿,也就不存在法律的强制,因此都可以通过“校准”来实现,相信随着新计量法发布以后,将不再存在所谓的“自愿检定”术语。量值溯源的途径将由单一的“检定”而扩展为检定、校准、比对并存。
发表于 2019-11-7 20:48:57 | 显示全部楼层

当前“校准”的概念已经在我国深入人心并普遍采用,关于JJF1001201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第9.22条“自愿检定”的术语,自愿检定既然是自愿,也就不存在法律的强制,因此都可以通过“校准”来实现,相信随着新计量法发布以后,将不再存在所谓的“自愿检定”术语。

“非强制检定”既然不存在“强制”,就表明可以通过“校准”方式溯源,也可以通过“检定”方式溯源,啥时候变成强制以“校准”方式溯源啦?只要有这两种方式的溯源方式的存在,“自愿检定”就永远会延续下去,因为这是因合格判据不同所决定的。没有任何人能够改变得了。试问,我以检定规程对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作为“计量确认”的依据不行吗?委托承检机构进行验证后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有错吗?

发表于 2019-11-11 19:09:37 | 显示全部楼层
  “非强制检定”既然不存在“强制”,就表明可以通过“校准”方式溯源,也可以通过“检定”方式溯源,说的太好了。
  既然“校准”和“检定”两种溯源方式可以二选一,组织又何必自找麻烦选择法律规定的“检定”方式溯源,而不行使自主决定的权力选择“校准”方式溯源?法制计量范畴的溯源(包括强制检定、仲裁检定等)方式必须选择“检定”,这是法律的规定,如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当前工艺监控、质量检验、经营管理等所需测量活动中的量值溯源,其所用测量设备没必要“检定”,“自愿检定”的术语一定会被“校准”术语所替代。法律规定“必须”的就是“强制”,因此新计量法报审稿恢复了法制计量术语“检定”的本来面目,“检定”就应该是“强制”的,术语“非强制检定”(“非强制”的“检定”)将不复存在,术语“自愿检定”理所当然会退出历史舞台,“计量校准”将大大方方名正言顺地登上大雅之堂。
  企业对“非强制检定”测量设备进行“自愿检定”也罢,进行“计量校准”也罢,目的是对其进行“体检”,获得测量设备计量特性的实际“身体健康状况”值,以确定其能否被“招聘”到特定的“工作岗位”(用于某测量工作),要求的是其“计量特性”满足“预期使用要求”。
  非强制检定的测量设备,以“检定规程(作为)对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肯定不行,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不一定满足“预期使用要求”,不满足检定规程规定的测量设备也不一定就不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判定计量器具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法定要求的活动叫“计量检定”。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等可以作为“计量确认”活动的第一步,判定测量设备是否满足预期使用要求的活动是“计量确认”活动的第二步“计量验证”。JJF1001和GB/T19022规定的计量确认术语定义都明确指出:“只有测量设备已被证实适合于预期使用要求并形成文件,计量确认才算完成”,除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以外,请特别爱混淆概念的人不要将“计量确认”与“计量检定”混为一谈。
发表于 2019-11-11 21:48:03 | 显示全部楼层

既然“校准”和“检定”两种溯源方式可以二选一,组织又何必自找麻烦选择法律规定的“检定”方式溯源,而不行使自主决定的权力选择“校准”方式溯源?

拧种”就是“拧种”,将“非强制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的,恰恰是5楼这位“拧种”。多少年前就问过你,你们家的普通游标卡尺、百分表、非强检的压力表等等,为什么都不以“校准”方式溯源,为什么不将这些非强检器具的“计量确认”记录晒出来给大家看,到现在怎么样啦?除了拿不出证据没完没了的存心恶意搅局,还会干什么?

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计量要求,就是检定规程对被校对象的合格判据,以“检定”方式溯源就可以解决问题,谁还像你一样傻了吧唧的去以“校准”方式溯源,自己去做“计量确认”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实施强制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后,各地市场监管局都纷纷响应,出台了配套实施办法:

非强制检定.png 非强制检定1.png 非强制检定2.png

看见了没有“拧种”,到底是“非强制检定”术语该寿终正寝,还是“自愿检定”该该退出历史舞台呀?我看是你这位“学术无赖”的行为该寿终正寝退出历史舞台了吧。

发表于 2019-11-12 15:55:17 | 显示全部楼层
各位老师:
按此《公告》: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是否意味着企事业标准器只要不在此目录里,也可以自行确定溯源方式?
发表于 2019-11-12 20:06:24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风量 发表于 2019-11-12 15:55
各位老师:
按此《公告》:其他计量器具不再实施强制检定。
是否意味着企事业标准器只要不在此目录里,也可 ...

《公告》所列目录中,只是列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公告》标题却没有将“工作”二字写进去。既然如此,未列入目录的,自然就可以自行确定溯源方式了。

发表于 2019-11-13 09:47:41 | 显示全部楼层
路云 发表于 2019-11-12 20:06
《公告》所列目录中,只是列了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但《公告》标题却没有将“工作”二字写进去。既然 ...

道理是这样没错;
但《计量法》中的强检范围与本《公告》不一致,是否涉嫌违反《计量法》?
发表于 2019-11-13 22:15:58 | 显示全部楼层
风风量 发表于 2019-11-13 09:47
道理是这样没错;
但《计量法》中的强检范围与本《公告》不一致,是否涉嫌违反《计量法》? ...

这就是计量法修订工作严重滞后导致的尴尬局面。

我仔细看了一下。新《目录》只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质检总局公告2005年第14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质检总局公告2006年第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188号)这三部文件进行了整合和调整,并未将国家计量局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国家计量局[1987]量局法字第231号)纳入进来。前三部文件基本上规定的是工作计量器具,后者则是包括了计量标准器具。所以我个人认为,新《目录》名称将“计量器具”前面的“工作”二字删了是一大败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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