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某仪器示值误差校准证书而言,给的校准结果是该被校仪器的示值误差,给的不确定度则是该仪器示值误差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并非被校仪器的不确定度。 “被校仪器的示值误差”怎么就不说是“校准结果的误差”啦?你规矩湾一张嘴巴两片皮,想说归仪器就归仪器,想说归结果就归结果是不是?谁规定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属于“校准结果”的一部分呀? 因此,全句话的意思是,由校准机构所用计量标准给被校仪器示值误差校准结果引起的一个测量不确定度分量,这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就简称为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 这分明是指上级机构校准过程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根本不是被校仪器的不确定度。请问这个“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要不要通过上上级的计量机构,对该计量标准进行校准得到啊(依据JJF1001第7.24条注释1后半句)? 如果将校准这个特殊的测量改为泛指的测量,计量标准这个特殊的测量仪器改为泛指的被校仪器,可理解为“使用(被校)仪器实施测量,该仪器给测量结果将引起一个测量不确定度分量,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就简称为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 现在又来扯本级测量过程(用上级机构的被校仪器进行测量)。你混九规的确会混呀。这个“不确定度分量”与被测对象有什么关系?会随被测对象的性能而异吗?既然承认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分量就简称为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那还有什么好说的,这个分量的全部,不就是属于测量仪器的吗,同时它又属于“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中的一部分。 “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本就与被测对象自身的性能好坏强相关,它不反映被测对象的性能反映什么? 本级测量过程所使用的“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就是上级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上级校准过程所使用的“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就是上上级校准机构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不确定度自下而上逐级缩小,如此简单的溯源原理都拎不清,还要没完没了地无休止搅局。成天披着一身“文明居士”的道袍,既要做婊子,又要立牌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