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0-8-27 23:09 编辑
但是实际并不是这样,至少这个重要的知识点并没有普及到各类审核中,明摆有检定规程的,你要去走校准,这个观点还是会招到很多质疑,特别是JJF(军工)7 “4.6.1.1 测量设备溯源后应按要求进行计量确认(参见附录B)”,附录B中就有“检定/校准结果”一栏,这不是说检定也要实施计量确认的意思吗? JJF(军工)7还有第4.6.1.2条“计量确认应依据测量设备的使用要求进行。”说明“计量确认”都是依据测量设备使用场合预期的计量要求来进行的,而不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要求来进行的。该条款与GB/T19022的前言部分所说的“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没有任何矛盾与冲突。尽管附录B中出现了“检定/校准结果”,但判据依据则是“使用技术指标要求(即测量设备使用场合对测量设备的预期使用的计量技术要求)”。尽管现实当中有对《检定证书》进行“计量确认”的现象,但到现在为止,我所见到的对检定证书的计量确认记录中,“使用技术指标要求”一栏几乎无一例外的都是填写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或仪器本身的技术指标要求),最终的计量确认结果也没有一例与检定结论不同。这不恰恰说明“当计量要求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确定时,计量确认与检定相同。”这句话是对的吗。我们有很多人,根本就不加思索,只是一味机械地照搬照套。试想,如果这个“使用技术指标要求(使用场合的合格判据)”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法定合格判据)”,为什么还要以“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呢?退一万步,即便是,仅仅是不想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检,那也应该以“校准”方式溯源呀,此时检定的“验证(作符合性判定)”,与“校准”+“计量确认”进行合格判定,不是等效的吗? 总的一个原则,如果你是以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的方式溯源,那就按照法治计量的游戏规则来玩,必须遵守计量法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违之。我们要区分校准后的“计量确认”(JJF1001第9.56条)与“检定的承认”(JJF1001第9.25条)之间的关系。既然你选择了法治计量的“非强制检定”这条路,也是你自愿委托承检机构依据法律法规(检定规程)的要求实施的检定,那就没有任何理由否定/推翻承检机构依法作出的,符合相关法规规定要求的法律上的决定(检定结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