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22楼所晒出的截图示例,与你1楼所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1楼所说的情况,是已经知悉了上级机构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所以在用该测量仪器进行下一级测量,评定下一级“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时,就可以直接引用,作为下一级测量过程由测量仪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采用B类评定的方式,直接求得测量仪器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无论你是否做修正测量,测量仪器引入的实际不确定度都是它(注:《校准证书》给出的“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就是该测量仪器“校正值的不确定度”或“示值误差的不确定度”,即测量仪器“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而22楼的示例,是在不知道所使用的测量仪器不确定度,只知道测量仪器是经检定合格的情况下,才用这种省事“偷懒”的方式,用最大允差去套算出一个全世界都一样的不确定度的极限值(当然是可接受的极限值)。实际上就是引用了代表合格计量器具的最差值。 测量设备用于下一级的测量过程,可能应用于多种场合,各种应用场合的测量要求也不尽相同,是否需要进行修正测量,应该是由测量设备的使用者,根据实际的测量要求来确定,而不是由上级承检机构说了算。对于计量技术机构而言,一台计量标准可能用于不修正测量的“检定”,也可能用于修正测量的“校准”。不能因为上级机构出具的《检定证书》没有给出“检定结果的不确定度”,就统统用最大允差去套算。所以这个在CNAS-CL01-G002:2018《测量结果的溯源性要求》第4.5条c)款已规定得相当明确了:
如果都用套算的方法,那还用得着向上级机构索取吗?起码该条款所说的“合格评定机构应评估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也应该是用上级机构的原始检定数据进行评估吧,否则何谈“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套算出来的不确定度根本就不是通过溯源得到,所以也不可能与承检机构的人、机、法、环唯一性关联绑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