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没有明确怎么样取得的合格证明是有效的,也没有明确谁发的合格证明是有效的!!!!! 2楼量友将CNAS文件的条款要求写得清清楚楚“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 《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其他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取得注册计量师职业资格证书,作为具有相应能力的证明(注:这只是熟悉“计量基础知识”这一门的能力证明)。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一级注册计量师(培训资格及能力)的规定如下:熟练掌握本领域计量技术规范,具有建立、使用和维护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开展量值传递以及出具计量技术报告或相关证书的能力;能够指导本专业二级注册计量师开展量值传递工作。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新修订<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有关条款解读》明文规定:对于其他企、事业单位的检定或校准人员,不要求必须持有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颁发的计量检定人员证件,但是应当经过计量专业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或考核合格,确保具有从事检定或校准工作的相应能力。其能力证明可以是‘培训合格证明’,也可以是其他能够证明具有相应能力的计量证件。 如此多的文件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你居然说“没有明确”,35楼某人的脑袋是不是被驴踢啦? 正是因为发现有相当多的不具备培训能力的企业出具的所谓“培训合格证明”,是出自自卖自夸黄瓜的“黄婆”之手,所以CNAS才规定“培训应由具备资质或能力的机构或人员实施。”针对的恰恰是你这种企图滥竽充数鱼目混珠之辈。现场考评仅仅作为验证的手段,如果仅此能够解决所有问题,你送检的计量器具还要上级机构给你出证书干什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