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2-6-30 19:45 编辑
1、按照JJF 1094-2002,如果满足U95≤1/3 MPEV,Δ是否可直接与MPE比较来判断被测仪器示值误差是否合格? JJF 1094所说的U95,不是计量标准的U95,而是测量结果的U95。这个三分之一原则,不是量传比的三分之一原则,而是对测量结果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是否要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符合性判定影响的“判定规则”。是为了降低误判风险而设定的考虑限值。其意思是:当“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1/3被校对象的MPEV时,进行符合性判定时,无需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的影响,直接将被校对象的“示值误差Δ”与被校对象的MPE比较,进行合格判定。反之则应考虑“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对符合性判定的影响。“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U95”≤1/3被校对象的MPEV,不代表“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也≤1/3被校对象的MPEV,这是两码事。 2、若上面是可以的,您标准器加不加修正给出的U95是一样的,都满足U95≤1/3 MPEV,那么不修正给出的Δ1与修正使用给出的Δ2是否可直接与被测仪器MPE比较来判断被测仪器示值误差是否合格?若结论不一致怎么办。 前面已经说了,此U95非彼U95,两者没有可比性。“计量标准的U95≤1/3被校对象MPEV”,是用来评判本级校准过程所使用的计量标准,能否满足对被校对象开展检定/校准要求的判据;而“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1/3被测对象MPEV”,对于本级测量过程(校准过程)来说,它就是“判定规则”。但对于被校测量设备的下一级测量过程来说,它又是用来评判该测量设备能否满足对被测样品进行检测要求的判据。下一级测量过程的“判定规则”,不是看测量设备《检定/校准证书》提供的“检定/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95≤1/3被测对象MPEV”,而是看下一级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U95”是否≤1/3被测对象的MPEV。 您说的这个问题,在JJF 1094中也依然存在。那就是Δ刚好处于临界值附近时,才有可能发生。再说修正前后合格与否的结论相反,是误差所致(反映的是准确度),不是不确定度所致,与不确定度的大小无关。这种相反的结论,不会因为你不确定度的大小而改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