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3-3-30 14:49 编辑
对于前问,提问者可能将“校准前对所谓系统误差的‘框定值’--这通常对应一个较大的‘测量不确定度(分量)’”与“校准所得的所谓系统误差的‘测得值/中心估计值’”混同了? 非常赞同。前者只不过是用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套算出来的,人为规定的,用不确定度表征的,合格测量仪器的最低极限要求,并不是通过校准溯源所获得的测量仪器实际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后者),是不具有计量溯源性的,对于同类型测量仪器而言,都是一样的。而后者是通过实际校准数据评估获得的,被校测量仪器的“示值重复性”性能好,“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就小,反之就大,甚至大于用最大允差绝对值套算出来的合格测量仪器的最大极限要求都是有可能的。这个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U,是不会因为该测量仪器用于下一级测量是否修正而改变其大小的。 但“校准所得的所谓系统误差的‘测得值/中心估计值’的绝对值小于、大于、等于所谓系统测量误差的校准“测量不确定度”(/修正不完善引起的测量不确定度)都是正常的,如果“小于”的不太多(譬如两者还在同一个数量级上),那么,“修正”还是有意义的。 这才说到了点上。但修正也仅仅是最大限度地对系统误差进行了补偿,改变的只是“测量结果(多次测量结果的平均值)”的准确度,“修正不完善引入的不确定度U”并不会因为你进行修正操作而减小。它的减小,是要通过改善测量过程的人、机、料、法、环测量条件才能实现的,而不是通过修正能改善的。对于同一测量过程(人、机、料、法、环完全相同)的测量结果,不可能因为加一个修正值,就能改变“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的大小。 修正有没有意义是一码事,修正能不能减小测量结果不确定度又是另一码事。我个人认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是不可能通过修正的手段来减小的。修正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补偿系统误差(提高测量结果的准确度),对于“随机误差”的影响,不会有丝毫的改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