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瓶装液化气计量监管问题与对策的探讨
一、现状与问题
目前南阳市液化气经营市场问题层出不穷,报纸和电视等新闻媒介作过多次披露,相关职能部门也曾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过监管和整治,但都收效甚微,没有得到根本解决。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质量、安全和计量等方面。前两问题非本文所议之列,本文试图就计量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揭示、分析和探讨,以期引起国家、社会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采用法制的手段给予约束,以企业经营行为自律为基础,将经营、灌装行为置于消费者监督之下,从根本上解决现行问题。
对于液化气灌装数量目前国家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对数量的控制和掌握仅依靠于各地各经销单位运作习惯或承诺,这种各行其是的作法给经销单位通过短斤少两损害消费者利益提供了条件。液化气瓶是按国家标准组织生产的,它的内装容积具有确定的数值,基于此就应该对液化气的罐装数量作出明确规定,使全国或全省、一个地区有一个统一的灌装标准,尽早结束目前这种随意、混乱的状态。我市有一液化气充装站,属私营企业,多年来奉行于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按规定的每瓶的价格确定其灌装数量,比如每瓶控制在13±0.5kg以内,后质监部门又作出暂行规定,每瓶灌装重量值不得少于12.5kg。事实上,该充装站长期处于职能部门监管失控的真空当中,灌装值一直呈现负偏差,且超差十分严重,最多差量达3、4kg之多。在液化气销售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消费者反映格外强烈和突出,举报投诉不断。 二、 有关对策的思考
1、管辖权
对液化气灌装数量的规定和监督管理,一直是悬而未决的问题。物价部门依据价格确定灌装数量,质监部门根据计量法对其进行监管,这已成为很多地方的现行管理模式。笔者认为,从经营行为的特征、部门的职能(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管)等角度考虑,对液化气灌装数量的规定和监管都应划归质监部门。这样,质监部门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实施监管职能,切实解决以前因相互推诿、顾忌和掣肘等带来的管理上的真空,让液化汽经销单位没有空子可钻。
2、对数量的规定
质监部门根据液化气瓶的规格,结合液化气瓶安全监察的要求,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液化气的灌装数量,规定一个确定的值,如13kg±150g。
3、计量管理人员和计量器具的配备
液化气经销单位应安排2人以上人员接受相关部门举办的计量管理和业务培训,从事称重计量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很多经销单位现在使用的计量器具还是精度不高的台秤,考虑到液化气价格较高,经销单位应配备精度高的液化气罐装专用秤,这种秤具备去皮、清除、打印凭证等应有功能,不仅操作简便,节省工作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了灌装计量的准确度和可信度。
4、对液化气瓶皮重的标注
在灌装时利用皮重对数量进行克扣是液化气经营单位惯用的伎俩。尽管气瓶的皮重在出厂时作过标注,但因使用时间的不同,瓶内残渣遗留的不等,导致使用中的气瓶的实际皮重偏离了瓶身标注的重量值,这就有必要对气瓶的皮重再次进行核准标注。除液化气经营单位自觉对气瓶进行称重标注外,笔者认为最有效的办法应是在每次对气瓶进行安全检验时,一并对气瓶的皮重进行称重核准,在瓶身醒目的位置作出标注,便于用户和经营单位掌握。
5、灌装后的有关工作
对液化气瓶的阀门进行封存,以保持灌装结束时的原始状态。在瓶身醒目处贴上能够证明灌装数量的标签,应有对灌装数量的规定和皮重、净含量、时间等内容,经过除渣的液化气瓶还应在标签上注明该情况。标签上还应加上向消费者作出承诺的内容,给予消费者知情权,提请他们监督,并公布举报单位和电话。
6、计量监管
液化气经销单位使用的衡器属于使用频率高的计量器具,应合理地确定它的检定周期。除例行的计量检定以外,质监部门还应加大对经销单位的监管力度,实行不定期检查和随时巡查。加强对经销单位计量工作人员的再教育培训,加强对单位负责人进行计量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对出现计量失准、消费者进行举报的违法行为要进行严肃查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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