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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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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国市监处罚〔2026〕16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 谌伟业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处罚名称: 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及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案
处罚事由: 1. 未对256家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资质审查义务(涉及裱花蛋糕); 2. 明知或应知转单平台(一键转单)侵害消费者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
处罚结果: 1. 没收违法所得 4,142,839.48 元; 2. 罚款 27,600,000.00 元; 3. 罚没合计 31,742,839.48 元; 4. 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6 个月。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八十三条。
处罚决定日期: 2026年4月17日
处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出处截图: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市监处罚〔2026〕16号


一、 当事人基本信息


    当事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谌伟业


二、 违法事实
1. 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当事人平台内881家裱花蛋糕经营者在入驻时未上传食品经营许可证,或上传的许可范围不含裱花蛋糕。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致使其进入平台开展食品经营活动。该违法行为涉及交易额共计63966620.99元,平台获取违法所得合计为848227.08元。

2. 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转单平台作为服务商入驻当事人平台,提供“一键转单”功能,使转单店铺在未告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违规将订单转交其他经营者加工制作。当事人明知或应知此转单行为侵害消费者知情权等合法权益,但未采取必要措施。该违法行为涉及16家店铺,其中7家(剔除与前项重复计算店铺)产生的违法所得为77072.73元。

三、 处罚决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认定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其违法事实、性质与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没收违法所得 925299.81 元;
    2. 对当事人未依法履行资质审查义务的行为罚款 44050000 元;
    3. 对当事人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行为罚款 2000000 元;

    罚没合计:46975299.81元(肆仟陆佰玖拾柒万伍仟贰佰玖拾玖元捌角壹分)

    4. 责令当事人暂停新增蛋糕(预包装除外)店铺 3个月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26年4月17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罚〔2026〕16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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