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16日成立后,使用其总公司中澜计量检测有限公司持有的《实验室认可证书》(注册号:CNASL10073)从事检测和校准服务经营活动。2025年2月25日,当事人与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签订《计量器具校准服务合同》,约定由当事人为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82台计量器具(其中3台汽车衡、4台压力试验机、8台电子天平或秤为强制检定器具)的检定或校准服务,合同含税价10000元,其中税率6%。 2025年3月7日,当事人派遣工作人员到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对其67台非强制检定器具开展计量校准服务。因当事人不具备强制计量器具检定资质,且未委托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其同意业务联系人王丽娜自行处理《合同》中的15台需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检定事项。在无计量检定机构工作人员现场检定或送检的情况下,当月底,王丽娜将15份以宁夏广夏计量检测有限公司的名义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编号:VE25030715-01~VE25030715-12、VE25030804-01、VE25030804-02、VE25030804-10)交给当事人。当事人在未对上述15份《检定证书》进行辨别真伪的情况下,将以中澜计量检测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67份《校准证书》和上述15份《检定证书》以邮寄方式交付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5年4月,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根据合同及发票,将合同款10000元支付给当事人。2025年11月,经宁夏广夏计量检测有限公司认定,上述15份以其名义出具的《检定证书》并非其公司出具,且该公司法定计量检定范围授权区域为石嘴山市,并不具备在重庆市范围开展强制计量检定业务的授权。2025年11月,重庆华磊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发现上述器具检定证书系伪造后,已于当月委托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进行重新检定,且均检定合格。 上述15台强制检定器具《合同》中检定含税费用分别为:汽车衡1000元/台×3台=3000元、压力试验机200元/台×4台=800元、电子天平(秤)50元/台×8台=400元。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涉案金额为:3000元+800元+400元=4200元,当事人按照6%的税率缴纳税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