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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事实(经查) 宁通公司于2025年7月通过中间人叶凯委托华亚公司,对干燥箱、pH计、白度计、温度计、电子天平等25台测量仪器进行校准并出具报告,支付校准费4000元(对公转账)。 华亚公司未取得当地校准业务,当事人(某机构)表示可承接。双方拟定《校准报价单》书面合同,合同甲方为宁通公司,乙方为华亚公司与当事人,合同说明第8项将《计量器具校准委托单》视为合同一部分。 华亚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当事人承揽校准业务。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出具25份校准证书,由华亚公司邮寄至宁通公司。事后,华亚公司将2975元介绍费返给叶凯。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其中10份证书送当事人辨认,发现多处问题:
证书编号为当事人编号规则,但校准地点却记载为“湖北仙桃”(委托方现场); 数字温度计适用依据及使用标准错误; 所有校准报告批准人为何良,其无化学仪器校准项目,属超授权范围签发; 所有报告校准员为唐建军(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校准资质; 校准员唐建军于2025年7月25日同时出现在湖北仙桃现场和当事人深圳实验室,自相矛盾。
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表示不知晓是否实际开展校准,本人无资质且未参加,署名仅因合作惯例。 宁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旺表示:当事人未在现场开展校准,也未将仪器送至当事人公司,无任何现场录像或运输证明。 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未实际开展校准工作,理由系“上门校准成本过高”。
综上,当事人在未实际开展校准工作的情况下,出具了25份虚假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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