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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 深圳中计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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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5 小时前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仙桃市监处罚﹝2026﹞312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中计电计量测试技术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40300671886973Q
法定代表人: 罗勇
处罚类别: 警告;罚款
处罚名称:
处罚事由: 合同行政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经营者不得利用合同从事下列违法行为,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没有实际履行能力,诱骗对方订立合同;”之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二条,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依据: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5-22
处罚机关: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出处截图:
违法事实(经查)
  • 宁通公司于2025年7月通过中间人叶凯委托华亚公司,对干燥箱、pH计、白度计、温度计、电子天平等25台测量仪器进行校准并出具报告,支付校准费4000元(对公转账)。
  • 华亚公司未取得当地校准业务,当事人(某机构)表示可承接。双方拟定《校准报价单》书面合同,合同甲方为宁通公司,乙方为华亚公司与当事人,合同说明第8项将《计量器具校准委托单》视为合同一部分。
  • 华亚公司与当事人达成口头协议,由当事人承揽校准业务。2025年7月25日,当事人出具25份校准证书,由华亚公司邮寄至宁通公司。事后,华亚公司将2975元介绍费返给叶凯。
  •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提取其中10份证书送当事人辨认,发现多处问题:

    • 证书编号为当事人编号规则,但校准地点却记载为“湖北仙桃”(委托方现场);
    • 数字温度计适用依据及使用标准错误;
    • 部分校准项目/领域超出CNAS认可范围;
    • 所有校准报告批准人为何良,其无化学仪器校准项目,属超授权范围签发;
    • 所有报告校准员为唐建军(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其无校准资质;
    • 校准员唐建军于2025年7月25日同时出现在湖北仙桃现场和当事人深圳实验室,自相矛盾。

  • 华亚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建军表示不知晓是否实际开展校准,本人无资质且未参加,署名仅因合作惯例。
  • 宁通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旺表示:当事人未在现场开展校准,也未将仪器送至当事人公司,无任何现场录像或运输证明。
  • 调查中,当事人承认未实际开展校准工作,理由系“上门校准成本过高”。

综上,当事人在未实际开展校准工作的情况下,出具了25份虚假校准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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