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请教有关校准证书的几个问题!!!!!

[复制链接]
FBI 发表于 2014-10-15 15:23: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国家强检的并且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能否只出具校准证书而不出具检定证书????
2、校准证书必须标有不确定度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5-5-29 13:25:42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我给出了条文号每个人都可以查,自己看到的东西恐怕比我粘贴原文更有说服力,我认为这种胆量比粘贴原文的胆量更大。由于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的规定,JJF1033的名称叫“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也就是“计量标准器具考核规范”。按JJF1033进行计量标准考核时不仅仅要考核主标准器,还必须考核主要配套设备,及其配套后的综合能力,因此其不确定度评定报告不能仅评定主标准器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必须评定包含有主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在内的整套计量标准引入的不确定度。所以,计量标准指的就是整套计量标准器具,整套计量标准装置,计量标准考核就是对整套计量标准的考核。关于这一点,我觉得讨论可以到此为止了,诸如43楼那种其它非技术讨论内容及骂大街式的语言大家完全可以也应该给予回避。
  44楼问及“医药企业哪些设备是属于强检的?一定要检定证书的,工艺相关的仪表需要不?”,我的看法是医药属于国家强制检定的一个范围,满足了强制检定的一个条件,但强制检定还有另外一个条件,即“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因此哪些设备属于强检应该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医药企业也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为了工艺监控和质量检验使用着大量测量设备,这些测量设备哪怕是在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可以查到,因为并非用于强制检定范畴的工作,也不属于强制检定,因此工艺相关的仪表是不需要强检的。
  45和46楼提出的两个观点,我也有同感,我完全认同。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23 10:52:31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2 22:57
  对于楼上扯破嗓子跳脚骂的语言,和24楼花了一个楼层而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本人已声明不予理睬,其 ...

《计量法》我们当然还是要遵守执行,但它毕竟颁布实施近30年了,期间一直在修改,说明它在很多方面存在着缺陷,不能满足当前计量工作的实际需要。因此第九条的内容执行起来还是要看当前实际情况,对于“两个标准”,有检定规程的执行检定,没有检定规程有校准规范的要进行校准,不能依据校准规范进行检定、出具检定证书。
另外,您引用的第十条,现在应该把“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去掉了,去年年底国家对《计量法》改动的两条就有这一条款。我们注意引用最新的,同事也把这一信息告知看到帖子的量友。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2 22:57:54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楼上扯破嗓子跳脚骂的语言,和24楼花了一个楼层而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本人已声明不予理睬,其人是否“帕金森症患者”本人也并不知晓。现仅就楼上涉及的技术上的质疑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条明明白白告诉我们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检定是强制的,无论你想还是不想,都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规程JJG243-1993改成了规范JJF1140-2006使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直角尺检查仪失去了检定规程,本身是一种失误,在这种情况下直角尺检查仪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根据计量法第九条规定执行检定是必须的,没有检定规程怎么办,唯一的迫不得已的办法只有按照JJF1140-2006规定执行计量检定,【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纯属迫不得已,这虽然是一种怪胎,却是计量法规管理失误造成的一个怪胎。
  如果按楼上某专家的非“错误性蓄意误导”是不是就该执行计量校准而违反第九条规定必须强制检定,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发给校准证书而不发给检定证书了呢?没有检定证书的,“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法律规定“不得使用”,有人就是要违法使用。孰轻孰重大家可以自行衡量。
回复 支持 0 反对 1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9 01:09: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10-19 01:14 编辑

  讽刺挖苦和谩骂是没有任何价值的下等行为,有理说理,有事实摆事实,请收回你的无礼、无理和无力语言。
  我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这一条说的明明白白“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定是“强制”的,并不是某专家想检定就检定,不想检定就校准的。
  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并向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备案。”直角尺检查仪主要用途明显属于检定/校准直角尺的“计量标准”,用于向社会提供直角尺检定/校准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将原有检定规程JJG243改成校准规范JJF1140,使作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直角尺检查仪检定失去了检定规程,这种非常明显的失误难道不该提出来吗?以讽刺谩骂为职业和爱好的某专家的出发点倒成了“正能量”,其人倒成了不无事生非的正人君子了。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7 23:4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用不着说风凉话,楼上认为他人的意见“颠三倒四”,不妨拿出自己不颠三倒四的意见来。论坛是大家发表意见,平等参与讨论的地方,风言风语、挖苦讽刺阻挡不住别人发表意见,一味挖苦讽刺和谩骂的所谓知名“专家”只会受到量友们的鄙视。
  强制检定的范围非常明确,规定是“两个标准”和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用于“四个方面”的工作用计量器具,“两个标准”即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这“两个标准”不存在“目录”的限制,但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就必须强制检定。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也是计量法的规定。在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制定检定规程的速度跟不上计量科技发展,楼上某专家认为该怎么办?如果真心实意地参加探讨问题,就请拿出自己的建议或观点。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7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14-10-17 09:48 编辑

  1.只要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可以查到国家检定规程。
  2.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不一定属于国家强制检定范围,要注意还有另一个必要条件,就是要用于四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例如压力表是列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当用于工艺控制、产品检验不涉及“四个方面”,就不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范围。
  3.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计量器具,无论你愿意不愿意都必须强制实行检定,不能以校准代替检定。检定必须按规定的检定周期送指定的法定检定技术机构进行,强制检定必须执行检定规程,不允许自行制定校准规范或修改检定规程。
  4.属于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即便是纳入了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既可以执行检定,也可以执行校准,以满足其使用的要求为目的,执行检定还是校准,用什么方法校准,执行检定规程还是自行制定校准规范,外送校准还是内部校准,都是使用单位的自主权,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干预。
  5.执行检定必须给出检定证书或检定合格标识,执行校准就应该给出校准报告,校准报告必须给出校准结果及其不确定度,不允许不给出不确定度。检定证书关键是给出合格与否的结论,不给出符合性判定是不允许的。可以给出不确定度但并不强制要求给出不确定度。
回复 支持 1 反对 0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3:07: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精密测量 于 2014-10-23 13:11 编辑

【没有丝毫技术价值的帖子】是某版主所讲,【就楼上涉及的技术上的质疑答复如下】也是某版主所言,到底有还是没有【技术价值】啊?某版主的这“二皮嘴”(横、竖嘴)确实与众不同,让人鄙视!某版主自称所患的专利性【帕金森】症,应该是病症严重加剧,到了胡言乱语的症状。至于某版主看到并听到了【扯破嗓子跳脚骂】,已经没人屑于搭理,唧唧歪歪编瞎话“狼来了”的老孩子被大家冷落了!
         我们国家实行30多年的首部《计量法》,正如论坛中量友所谈到的,确实存在某些“缺陷”,大家也都注意到经多次修改的新《计量法》里已经没有“强制检定”的提法,取而代之的是法制计量检定管理(简称法检),这就与我们国家的《测绘法》的“法检”一致起来,由“强检”变为“法检”是法制化、人性化的进步,“计量器具检定制度”也由过去的四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医疗卫生)修改为7个方面(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资源保护、法定评价、公正计量),这是法制更加完善、全面、人性、惠民的表现。另外提请大家注意,新的《计量法》写入了计量校准,量值溯源要求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溯源,再有就是对计量基准、计量标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有证基准物质、有证标准物质的管理,更为强调的是考核与监督。某版主做为某企业的普通计量人员,与法制计量检定管理基本扯不上,却动辄高喊着“强制检定”,被“强制”惯性了吧?!本人赞成9楼量友的观点,那就是“这个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以及27楼量友谈及的“注意引用最新的”意见。某版主所谓的【检定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基本要求】的提法,应该是与现实脱节的,是不符合要建立法制化社会梦想的。另外该提法很不靠谱,检定/校准也并不是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应该是针对其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的吧?!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管理应该就是前面提到的考核与监督!
         某版主帖子中谈及的【按照JJF1140-2006规定执行计量检定】,应该是违背法律法规的错误性误导了,依据校准规范进行计量检定有法律法规依据吗?这应该又是“规氏”《计量法》吧?!某版主即使所谓的【迫不得已】,也不能违法违规啊?!做为论坛的所谓管理团队成员(版主)就有了违法违规的资本了吗?某版主的“二皮嘴”(横、竖嘴)也把【执行计量检定,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称作为【怪胎】,这个由某版主生下的没屁眼【怪胎】与根本不存在的【计量法规管理失误】毫无牵扯,应该就是其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因果报应吧?!
         再次告诫某版主: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的快意与违法违规的成本,【孰轻孰重】就由其【自行衡量】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ydq 发表于 2014-10-29 15: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ydq 于 2014-10-29 15:13 编辑

------------------看某版主是如何做【文字游戏】的?——也谈简称

     某版主在消停了若干日子后,又开始胡扯瞎绕了!其删改《计量法》文字内容的实质(删除了法律条文中的器具二字),又“扯、绕”至计量法条文解释对“计量标准器具”的简称。所谓的简称(英文:for short 或 abbreviation),应该是一个名称的简短称呼。“简称”有时又叫作“缩写”,但两者意思并非完全一样。简称既可从全称中选取关键字,也可以用一些约定俗成通俗的简短叫法,而缩写则只能是前者。在名称太长难记的情况下,可以使用简称来减少冗长的文字,以提高阅读的速度。但因简称的意思模糊而易被人误会,所以在法律法规以及政治意识形态等方面,一般不使用简称。我们经常使用的简称有“中等专业学校”的简称是“中专”、“化学肥料”简称“化肥”、“土地改革”简称“土改”、“扫除文盲”简称“扫盲”等等。总之,简称是把多字句化简,以便称呼和记住。但简不好也容易出问题的,比如:XX计量学院,是坚决不能像师院商院那么简称的,否则岂不成了“计院”,如此简称显然不符合简称规范,也不合适了。另外著名传统相声中的单位简称“上吊”(上海吊车厂)笑话大家应该有所记忆的。所以泛指的“计量标准器具”简称可以是“计量标准”,但特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就不适宜使用“计量标准”来做文字文件的简称了,毕竟前者包括计量标准器具(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溯源图、比对结论、技术文件、不确定度评定、管理规章制度、人员资质、环境条件等诸多方面,而后者也可以做为区别于“一般工作计量器具”的“标准计量器具”来理解与对待的。这就是“条文解释”中完整的文字解释最后落脚点依然在“计量器具”上的原因所在吧。总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由于有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其可以进行检定/校准,而特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于根本没有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所以其只能依据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考核”,或依据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监督”。某版主非要对特指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强检”,其应该既拿不出“强检”的技术依据,也拿不出这根本不存在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装置或标准器组)的“检定证书”吧?!某版主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确实在本论坛制造了大量的笑话!
     正像某些量友所讲:某版主那张可横可竖的嘴就是口“井”!其自称的简称象【拧种】、【下里巴人】、【帕金森】症患者等,由于形象、通俗、不易误解已经被论坛中的量友们共知并接受,当提及上述词语时,大家不约而同的就清楚的知道是指某版主,所以,某版主这些“自称”的“简称”还是约定俗成、通俗且比较到位的。但希望某版主不要再继续对其增加“自称”的“简称”了,毕竟那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还是希望某版主好自为之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3 19:17:01 | 显示全部楼层

某版主又在睁着眼睛说瞎话了!大家可以共同看一下我国首部《计量法》中哪款、哪章、哪节、哪条谈及【对“两个标准”的强制检定】?还同时【规定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和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了?首部《计量法》中白纸黑字写的非常清楚,那就是【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实行强制检定】,这器具二字不就是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中的主标准器及配套设备吗!对什么【标准】进行【强制检定】有可依据的检定规程吗?从字面到内容上讲得通吗?对《计量法》文字及内容理解的如此离谱,某版主不怕大家笑话吗?!当然大家可以谅解某版主,毕竟其已经表明自己是【帕金森】症患者,希望某版主不是蓄意再次对《计量法》编造瞎话,那会招致狠狠打屁股的!
          某版主对9楼量友的正确观点,那就是“这个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进行了恶毒的诽谤与攻击,9楼量友的观点有【偷换】概念的主观动机吗?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进行检定或溯源的话,也只有小学水平且文字不通的某版主才能讲的出来。既然不存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执行强制检定】的事情,那么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就可以依据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进行量值溯源,这里不存在什么【不可逾越的坎】。而按照某版主的胡言乱语,依据现行有效的校准规范进行检定,并出具结论合格的检定证书显然就只能是某版主这个【怪胎】了。
         我国首部《计量法》并未提及计量校准,所以许多量友谈到:在很长一段时间里,计量校准并没有法律地位。而新的《计量法》既提到了“法制计量检定”(法检),也谈到了计量校准的量值溯源,由检定到检定/校准,这是从无到有,这怎么会是某版主胡言乱语的【倒退】呢?!而这恰恰是计量发展、法制完善的进步!某版主又一次“把差说话了”,这不就是某版主一贯代表的负能量吗?!至于本人谈及的我国《商检法》,由于其是质监系统的又一部法律,特别其中提及的“法检”与首部《计量法》中提及的“强制检定”从文字到内容上都有着较大的不同,所以新《计量法》重法制、顺民意,也将“强检”改为了“法检”,这是法律制度化、人性化的进步,也是法制更加完善、全面、人性、惠民的表现。也只有某版主才习惯性的【说东...说西,......转移话题】吧?!无需多讲,某版主谈论问题一贯制的恶劣态度,大家有目共睹,肯定会看的很清楚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2 20:27:44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来看一下,某版主为了蓄意误导,是如何在论坛中凭空想象瞎讲一气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仍然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此时的检定依据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以上为某版主的原话)。
            首先我们对其【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与【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这样颠三倒四的胡言乱语,是否为【帕金森】病患者暂时不去评论。其原话的第一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仍然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就完全与当前的现实状况相违背。某版主经别人提醒,已经完全清楚【直角尺检查仪主要用途明显属于检定/校准直角尺的“计量标准”(主标准器),有可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也了解到【规程JJG243-1993改成了规范JJF1140-2006】,莫非其还要依据规程JJG243-1993对【有可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主标准器的直角尺检查仪进行检定吗?这只能说明其并不懂得废止的规程JJG243-1993已经不可以作为技术依据了!当前的现实状况就是必须也只能依据现行有效的技术文件JJF1140-2006,对直角尺检查仪进行校准。此校准并不违背《计量法》,毕竟84年实施的首部计量法在涉及校准方面还是空白,而现今计量工作的大量工作应该就是校准。
           其原话的第二句【此时的检定依据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就更是错误严重的蓄意性误导了!大家都清楚《计量法》中明确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而某版主却反其道而行之,胡言乱语做为检定依据的法规性技术文件检定规程【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莫非依据校准规范(JJF)可以进行检定?并出具检定证书?下合格的检定结论?这不是规氏的错误理论又能是什么?!做为版主的某人信口开河的胡言乱语是不是在论坛中作蓄意的公然误导?!又是谁给他的权利与胆量凭空想象的明显谈论违背《计量法》的言论?这样的版主是【正人君子】吗?是传递的正能量吗?还可用、敢用吗?
          某版主【想检定就检定,不想检定就校准】的胡搅蛮缠,应该没必要再去花费时间批驳了,仅告知其一句:应该检定还是应该校准,必须要看现行有效的技术依据,依据规程可以进行检定也可以进行校准,而依据规范只能进行校准,而不能进行检定。某版主做检定时依据的技术文件,却【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的错误性蓄意误导可以休矣!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taiguangrong 发表于 2014-10-15 20:27:25 | 显示全部楼层
果如客户没要求做检定,一般都只做校准.因为检定要比校准麻烦一些.校准证书一定要给不确定度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楼主| FBI 发表于 2014-10-15 21:19:57 | 显示全部楼层
taiguangrong 发表于 2014-10-15 20:27
果如客户没要求做检定,一般都只做校准.因为检定要比校准麻烦一些.校准证书一定要给不确定度的 ...

假如出具校准的话 那校准的依据是检定规程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liuyuji 发表于 2014-10-15 22:26:38 | 显示全部楼层
可以依据检定规程,一般来说只依据了检定规程中的部分条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zhangxinwangk 发表于 2014-10-16 07:48:19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国家强检的计量器具,有相应的检定规程的情况下,原则上应只出具检定证书。只要有不符合检定规程要求的,则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现在新计量器具出现的比较快,功能有增加等方面,有的检定规程可能不是十分满足某些强检计量器具。但检定规程又没有更改,只有这样的情况下可以出具校准证书。  如果是非强检计量器具,依据检定规程一般应出具检定证书,但根据客户的要求,也可以出具校准证书,只要能满足客户的要求!出校准证书,一定要给出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原则上是校准多少参数,就得给出这些参数的不确定度),否则可以认为该证书无效。我认为是这样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tjwwx 发表于 2014-10-16 08: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所谓“强检”即指的是“强行检定”顾名思义很好明白。一般强检的计量器具都有相对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做为检定时的技术依据。
按JJF1069规范的要求,送检时首先要有“协议合同”这一步骤(即仪器收发环节),甲乙双方应有一个既符合规国家范要求又符合双方利益的共识与约定,如果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在未经送检单位申请或要求的情况下对其进行校准,往往是想多收一些费用吧!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0-16 08:37:05 | 显示全部楼层
1、国家强检的并且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能否只出具校准证书而不出具检定证书????《计量法》规定,强检计量器具必须由有相应资质的检定机构进行检定,能够检定的必须进行检定,不能进行校准。
2、校准证书必须标有不确定度么????一般出具的证书中都有,但没有什么地方看见是必须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16 10: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0-16 08:37
1、国家强检的并且有检定规程的计量器具能否只出具校准证书而不出具检定证书????《计量法》规定,强检 ...

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对于校准结果的要求里说校准证书应包含以下信息,其中一条是校准结果及其测量不确定度的说明。因此每个校准规范里“校准结果的表达”都会要求给出测量不确定度。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shange 发表于 2014-10-16 11: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强检,是有目录的。凡是在强检目录中列出的计量器具,都需要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出具《检定证书》或《检定结果通知书》。

但是这个要求,不是一成不变的。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可以根据使用需求,可以送至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进行溯源,并要求出具《校准证书》。这个要求的前提是,这个机构通过了CNAS认可,出具的《校准证书》带有认可标识。

使用者的使用需求是什么?既:《检定证书》只给出了送检的计量标准器符合某等或某级的要求,没有具体的测量数据。而且使用者需要这些数据。此时,《校准证书》就能解决这个问题。而且,严格的说,《校准证书》的每一个测量点都应给出:标称值(或标准值)、实测值(或测量值)、测量结果不确定度。

在此基础上,使用者可以依据《校准证书》中给出的数据,进行计量确认,进行技术参数制定,进行工艺要求控制,进而监控产品质量。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zhoujidai 发表于 2014-10-17 08:51:46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16 10:08
JJF 1071-2010 国家计量校准规范编写规则 对于校准结果的要求里说校准证书应包含以下信息,其中一条是校 ...

这个没有注意到,谢谢!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17 13:08:2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7 09:43
  1.只要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可以查到国家检定规程。
  2.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不 ...

“只要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可以查到国家检定规程。”这样说是不妥当的。应该说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都有相应的计量检定规程(应该是都有,不知有没有个别的),而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和部门、企、事业单位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也是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他们当中有的就没有计量检定规程,而是校准规范。检定证书可以给出测量不确定度但不强制给出,这个我赞同。前几天有客户要求在检定证书上给出不确定度,我的解释是可以给但通常是不给出的,后来客户同意了,不需给出不确定度信息。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tjwwx 发表于 2014-10-17 15:28:56 | 显示全部楼层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7 09:43
  1.只要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可以查到国家检定规程。
  2.列入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的计量器具不 ...

全面,准确,支持!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7 20:32:45 | 显示全部楼层
长度室 发表于 2014-10-17 13:08
“只要是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均可以查到国家检定规程。”这样说是不妥当的。应该说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都 ...

  强制检定顾名思义是无论组织和个人想不想、愿意不愿意检定,国家都“强制”执行检定,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已经发布将近30年,至今仍然没有检定规程无疑是国家相关检定规程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或不作为,这意味着没有检定的依据,规定的“强制检定”是一句空话,必须立即纠正和补充。对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因计量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创新,有可能少量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新品种检定规程的制定跟不上计量科技发展创新速度而暂时缺失,但根据计量法规定,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仍然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此时的检定依据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
  由此我又联想到国家在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制定中存在的混乱现象,应该制定检定规程的只有校准规范,校准规范可以解决问题的偏偏制定了检定规程。以几何量计量为例,直角尺检查仪主要用途明显属于检定/校准直角尺的“计量标准”,有可能成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却将原来的检定规程JJG243改成了校准规范JJF1140,典型只可能作为工作用计量器具使用的电机线圈游标卡尺、焊接检验尺等,既不可能成为计量标准又不是国家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目录中的品种,完全没可能成为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却并未放入校准规范而纳入了检定规程。建议国家检定规程和校准规范管理部门考虑这个问题。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17 21:30:48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仍然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此时的检定依据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这颠三倒四的说辞不就是“将差说话”了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18 12:17:41 | 显示全部楼层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仍然必须执行检定而不能采用计量校准代替】的说辞是某版主所讲,【此时的检定依据可以暂时用校准规范代替】也是某版主所言,这大相径庭、颠三倒四的胡言乱语都出自某版主那同一张“二皮嘴”(也称横、竖嘴),莫非对此提出质疑就是【挖苦讽刺】?某版主应该不知道其姓啥名谁了吧?!
           在其他量友的告知下,某版主总算知道了JJG243-1993改为了JJF1140-2006,但这规程JJG改为规范JJF的原因和内幕,某版主应该是一问三不知吧?不知应该不为过,但又到处瞎讲【国家相关检定规程管理部门的工作失误或不作为】,包括【国家没有检定规程或制定检定规程的速度跟不上计量科技发展】,某版主显然又在无事生非了!出发点就不是什么正能量,其提出的【建议或观点】还会靠谱吗?!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yisongbai 发表于 2014-10-19 19:34:28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度应该是依据自己的要求在校准报告内备注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zenglulu 发表于 2014-10-19 19:44:56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没有不确定度 怎么判定标准件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19 21:45:59 | 显示全部楼层
  不确定度用来判定检定结果是否可用,JJF1094规定U≤MPEV/3,检定结果可以使用,否则不能直接用来判定被检对象是否合格,不能用于被检对象是否合格的判定。判定被检对象(送检的计量标准或工作用测量设备)是否合格直接用检定结果与被检对象的允许误差绝对值相比较,满足允差要求的判为合格,否则判为不合格,判定检定结果是否可用应使用测量不确定度,不能用检定结果的大小来判定。误差、允差与测量不确定度各司其职,相互不能代替。校准报告必须同时给出校准结果和不确定度,其中不确定度正是提供给送检者,用来评判该校准结果是否可用于其所开展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测量活动的。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1 12:34:51 | 显示全部楼层

何谓【下等行为】呢?通俗点讲,就是象某版主那样自称的【下里巴人】所为:这包括其数年一贯制的胡扯、瞎绕、乱揉,以及不靠谱的瞎比喻、乱戏说、不懂装懂、不知装知的信口开河、瞎讲一气.........。总之,尽管某版主的帖子基本上不靠谱,但在其自称的【拧种】、【下里巴人】、【帕金森】病患者,以及对其自定义的【下等行为】等方面,应该讲还是准确到位的,仅此而已吧!
          大家来看,某版主瞎讲一气的【不确定度用来判定检定结果是否可用】、【判定检定结果是否可用应使用测量不确定度】,可大家都清楚,依据检定规程出具的检定证书,并不需要出具检定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啊!在这里,某版主又将检定与校准混为一谈了。某版主胡编乱造的【用来评判该校准结果是否可用于其所开展的计量检定/校准或测量活动】,又将校准结果与计量检定“拉郎配”般硬扯在一起了。大家应该都看清楚了,要想让某版主说话、做事靠谱,确实比登天还难!!!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14-10-21 22:37:28 | 显示全部楼层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1 12:34
何谓【下等行为】呢?通俗点讲,就是象某版主那样自称的【下里巴人】所为:这包括其数年一贯制的胡扯、瞎绕 ...

  呵呵,的确令人非常好笑!一个知名专家如此发言水平和道德水平!既然不听大家劝说,就继续把脚跳高一点,把嗓子扯破一点,再创新发明一点骂语,使劲骂吧。这是我回复您的谩骂最后一帖,本人将不再回复你的只有谩骂而无技术内容的帖子。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精密测量 发表于 2014-10-21 22:47:53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再回复】=唧唧歪歪的瞎抱怨?!
            无休无止的【最后一帖】!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计量论坛 ( 闽ICP备06005787号-1|闽公网安备35020602000072号 )
电话:0592-5613810 QQ:473647 微信:gfjlbbs 原国防计量论坛(-=始于2005年=-)

GMT+8, 2026-1-26 15:24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6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