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个干了十多年计量的工作者来说,本人也很关心这个问题,说几句,不喜勿喷。
1、文中第一点,说,“该项法律明确规定了计量强制检定行为的实施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而并不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本人找遍计量法也没找到这条,只找到九条,说计量行政部门对强检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注意这里是实行不是实施。而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所以执行强检的是技术机构而不是你说的计量行政管理部门,你这点的论述存在偷换概念。
2、强检计量器具必须备案后制定机构检定,这是强检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而益阳交警队未进行备案,交警队存在一定过错,但主要是益阳质监局懒政造成的,这不应该是他们推脱责任的理由。但,即使到当地质监局备案了,质监局勿需也没有哪条规定要求对其是否山寨进行审查,况且这个与计量检定“就近就地”相违背,所以这条在新计量法征求意见稿中已取消。
3、众所周知,政府采购要招标,本人也是我们本地计量器具招标的专家组中成员,上面有一条就是要对计量器具的资质进行审查,所以这次问题出在招标环节,当地质监局没有抓住问题的重点反驳。
4、目前出现这种问题的乱象主要是政事不分造成的(你文中也说了),因为计量检定机构是质监局的下属事业单位,所以你怎么说都是你质监局的错。所以,最好的办法不是把检定机构改成公务员,而是推向市场,实行政企分开。由政府购买服务,这样才能入你文中说说,避免出现“错位”、“乱位”、“越位”等现象。
再回头来看这次山寨测速仪,我们翻开JJG528(很遗憾,目前我只找到2004版),7.2.3.1首次检定包括了“外观及功能”,根据7.2.3.2 a)外观及功能应符合6.1.1-6.1.5的规定,其中6.1.1,测速仪应有铭牌,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及编号,并应标有计量器具制造许可标志及其编号。
所以,综上,技术机构不但不能改为行政单位,而且应该推向市场,只有这样,才能明确技术机构的责任,而不是都有质监局来背黑锅。
本人也是计量机构的,从计量事业的发展来说,我属于市场派,不喜勿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