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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 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202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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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墨水 发表于 2024-12-23 15:26: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94号



【发布机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24-12-20
【施行日期】:2025-03-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维护集贸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集贸市场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管理、商品量计量管理、计量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集市)是指由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集市主办者)主办,由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向集市主办者承租场地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现货商品集中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集市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集市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开、公平、诚信的原则,保证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准确,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五条
集市主办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建立集市计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核验、更新、公示经营者的相关信息,供消费者查询。
  • 积极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经营者的计量法律意识和诚信经营意识。
  • 在与经营者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明确双方有关计量活动的权利义务,要求经营者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以及其他不合格计量器具。
  • 设置符合要求的公平秤,并做好保管、维护工作。
  • 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计量监督检查工作,及时报告计量违法行为。


第六条
集市主办者可以根据需要配置用于贸易结算的计量器具,供入场经营者免费使用。

第七条
集市主办者发现经营者有违反计量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应当予以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有关管理制度的规定追究违约责任直至清退出集市。

第八条
鼓励集市主办者对集市进行数字化升级改造,推广使用通过智能网络与计量监督管理信息系统连接的计量器具。

第九条
经营者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 遵守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集市主办者关于计量活动的有关管理制度。
  • 正确、规范使用计量器具和法定计量单位,对配置和使用的计量器具进行检定,计量器具出现新增、减少、更换、维修等情况,应当及时向集市主办者报告。
  •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计量器具,不得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者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
  • 不得使用具有作弊功能的计量器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伪造数据。
  • 以商品量的量值作为结算依据的,应当使用计量器具进行测量,但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的除外。
  • 现场交易时,应当明示计量单位、计量过程和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消费者对量值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称重或者测量。
  • 销售定量包装商品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 开展诚信计量自我承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
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强制检定,应当执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检定工作。

第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 宣传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
  • 对集市主办者和经营者的计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受理有关计量的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计量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集市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 进入集市进行现场检查;
  • 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的计量器具;
  •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集市主办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五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集市计量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1987年2月1日原国家计量局发布的《城乡集市贸易计量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
hxszy 发表于 2024-12-24 10:05:34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没有实质性的修改之前,这个管理办法对目前集贸市场的监管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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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ngjianzhong 发表于 2024-12-24 11:19:48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没有实质性的修改之前,这个管理办法对目前集贸市场的监管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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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jcnclpw 发表于 2025-1-8 16:23:57 | 显示全部楼层
计量法没有实质性的修改之前,这个管理办法对目前集贸市场的监管不可能有根本性的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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