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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问一个问题,关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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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200210 发表于 2026-1-4 09:38: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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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一个问题,关于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1、比如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建一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总局考核

2、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建一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省局考核

3、济南市下面的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建一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济南市局考核



第一个问题:如果商河县的几家企业因为计量出现纠纷了,处理是依赖商河县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济南市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还是山东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呢?



第二个问题:那样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一个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最高等级的后,再建一个低一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呢?


zyq6006594 发表于 2026-1-8 10:1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问题 1:商河县企业因计量产生纠纷,应依赖哪一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处理?
应优先依赖商河县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若商河县未建立对应量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可依次向上级(济南市、山东省)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溯源,核心依据如下:
法律与规范的区域适配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摘要 1),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核心功能是 “统一本地区量值”,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济南市局考核合格),其法定作用就是覆盖商河县行政区域内的量值统一与计量监督。当商河县企业发生计量纠纷时,该区域内已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 “最直接、最适配” 的检定依据。
纠纷处理的 “就近溯源” 逻辑
《计量法》第二十一条(摘要 1)明确 “处理计量纠纷以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检定的数据为准”,但未限定 “必须使用更高层级标准”。结合 “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 的定位(摘要 3),各级标准的核心差异是 “服务区域范围” 而非 “效力高低”—— 只要商河县的标准能覆盖纠纷涉及的量值(如衡器、压力表等),其出具的数据就具备法律效力,无需直接使用济南市或山东省的标准。
特殊情况的补充规则
若纠纷涉及的计量参数较为特殊(如商河县未建立对应标准),则需向上级溯源:使用济南市或山东省已建立的、能覆盖该量值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此时需遵循 “上级标准服务下级区域未覆盖需求” 的补充逻辑,而非 “层级优先” 原则。
问题 2:济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建立 “最高等级”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后,能否再建立 “低一级” 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可以,且符合《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分级管理规则,具体依据与操作要求如下:
法律与规范的明确许可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五条(摘要 2)将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分为 “最高等级” 与 “其他等级”:
济南市建立的 “最高等级”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覆盖全市范围内某类量值的核心标准),需由上一级(山东省市场监管局)主持考核;
后续建立的 “低一级”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如仅服务特定领域、精度低于 “最高等级” 的标准,例如针对本地小微企业的简易计量器具校准标准),属于 “其他等级”,可由济南市市场监管局自行考核,无需再报山东省局审批。功能定位的实际需求
从量值传递的实践逻辑看,“最高等级” 标准侧重 “全市量值统一的核心基准”(如为下级县局标准校准),“低一级” 标准侧重 “本地化、高频次的计量服务”(如直接为济南市企业提供检定),二者功能互补:前者保障 “量值准确性源头”,后者提升 “服务效率与覆盖范围”,符合商河县市场监管局 “建立标准、开展量值传递” 的基层实践逻辑(摘要 4)。
申请与考核的操作要点
济南市局建立 “低一级” 标准时,需按《计量标准考核办法》完成两项核心动作:
明确该标准的 “量值范围与精度等级”,确保与已有的 “最高等级” 标准形成层级衔接(避免重复覆盖);
自行组织考核(无需报省局),考核合格后纳入 “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并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服务,其法律效力与 “最高等级” 标准一致(仅服务范围与精度不同)。
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法实施细则》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规定,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不存在 “省级高于市级、市级高于县级” 的层级高低关系,其核心差异仅体现在 “授权区域范围” 与 “考核主体”,具体可从以下三方面明确:
一、核心结论: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 “区域属性”≠“层级高低”
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本质是 “为统一特定区域量值、提供公证性计量监督依据” 的标准器具,其核心区分维度是 **“覆盖的行政区域范围”**(省级区域、市级区域、县级区域),而非 “等级高低”。
例如: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区域是全省,用于统一全省范围内某类量值(如全省范围内的电力仪表校准);
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授权区域是全市,用于统一本市范围内的量值(如本市范围内的衡器检定);
二者仅服务区域不同,无 “省级标准技术等级更高、精度更好” 的必然关联 —— 市级标准可能在某一特定量值(如本地特色产业所需的专用计量参数)上精度更高,省级标准则侧重覆盖全省通用量值,二者功能互补,而非层级从属。
二、法律依据:仅明确 “考核主体差异”,未提及 “层级高低”
从《计量法》及实施细则、市场监管总局政务规定来看,仅对不同区域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考核主体做了明确划分,未规定 “省级>市级>县级” 的层级关系:
例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的 “县级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经市级考核合格后,可在本县范围内开展计量监督、量值传递;省级标准经国家考核合格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工作 —— 二者仅 “服务半径” 不同,无技术等级或法律地位的高低之分。
三、关键补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的 “法律地位平等性”
根据摘要 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 说明),所有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均具备以下平等属性,进一步佐证 “无层级高低”:
法律地位一致:无论省级、市级还是县级标准,经考核合格后,在其授权区域内开展仲裁检定、计量监督时,出具的数据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信息公开平等:“全国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信息公开系统” 中,省级、市级、县级标准的信息(证书号、测量范围、技术指标等)均免费向社会公开,无 “层级区分展示”;
功能定位互补:省级标准侧重 “跨市统一量值”(如全省范围内的环境监测仪器校准),市、县级标准侧重 “本地化服务”(如县域内的农贸市场衡器检定),二者共同构成覆盖全国的量值传递网络,无 “高低从属”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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