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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虚假] 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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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一八 发表于 昨天 19: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深市监光处罚〔2026〕18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深圳市福鑫隆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代码: 91440300MA5HRXKR7T
法定代表人: 潘红英
处罚类别: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名称: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处罚事由: 认可与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处罚结果: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2025修订)/第二十七条检验检测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处罚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对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4-09
处罚机关: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光明监管局
出处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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