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路云 于 2026-7-22 12:41 编辑
谢谢您晒出的资料。这份资料是李慎安老师N年前的观点,根据我自己多年对不确定度的研学,对李老师这段表述的理解如下: 1、前三段的表述实际上是已经进行了多次重复测量,获取了重复性试验的数据,可以评定出任何一次单次试验结果的标准实验偏差,作为其任何一次测量结果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但也只能作为做重复性试验的那个实际被测对象的重复性引入的标准不确定度分量,不能直接引用作为其它被测对象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因为被测对象不同,被测对象自身性能的差异也各异。尽管重复性有可能相同或非常接近,但只进行单次测量无法证明。 2、第四段所说的是用试验机对试样进行抗拉强度试验(单次不可重复的破坏性试验),这个“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就是测量过程的人、机、法、环四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合成得到,并没有包含被拉伸试样自身因素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所以他对任何一件被测试件进行单次拉伸试验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都是一样的,不可能会有差异。这个所谓的“单次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实际上就是该试验机在常规测量条件下的“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只能通过对该试验机进行校准得到)。 归纳一下,李慎安先生的这段表述,只是说单次测量结果有不确定度,并非阐述被测对象自身因素对“单次测量结果不确定度”的贡献有多大,若要评估,则必须做重复性试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