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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系] 检定不合格应该出什么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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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专员 发表于 2009-12-23 22:17: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1.计量检定印、证管理办法检定规程
    第六条  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


2.JJF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JJF1001 征求意见稿
    9.17项  不合格通知书 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


大家都是怎么开具的呢?
正方观点 (70)

检定结果通知书

反方观点 (7)

不合格通知书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24 01:48:43 | 显示全部楼层
测量活动的结果就是测量活动的产品,计量检定和计量校准是特殊的测量活动,它的产品自然是检定和校准的结果。这个产品有三种,即合格证书、不合格通知书、检定结果报告单或者校准结果报告。
       JJF1001仅仅是给出术语的定义,并不管术语的应用,什么时候应用术语和怎样应用术语,是各专业的事。
       JJF1001本身给出了三个术语。
       9.16 检定证书:证明计量器具已经过检定,并获满意结果的文件。(注:对测量结果基层往往简称为合格证)
       9.17 不合格通知书:声明计量器具不符合有关法定要求的文件。(注:对测量结果基层往往简称为不合格单)
       8.11的注3 校准结果可以记录在校准证书或校准报告中。(注:对测量结果基层往往简称为报告,如检定报告、校准报告、测试报告、检验报告)
       在日常检定和校准中,如果符合检定规程或者校准规范的要求,那么使用“检定证书”“校准证书”是无可非议的。
       根据计量检定的定义,计量检定属于法律层面的术语,“查明和确认”是计量检定这个术语的关键词,“确认”的结果要么是合格,要么是不合格。这是执法人员必须给出的结论,符合要求就是合格,不符合要求就是不合格。不做合格与否判定的报告(结果通知书)是技术报告,只保证数据准确可靠,不是法律层面的裁决“确认”。“结果通知书”把合格与否的裁决,留给了顾客自己根据实际情况判定,这不是执法人员的法律意义上的判定。因此检定只存在“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两种情况。需要给出不作合格与否判定的“结果通知书”的,就只有计量校准或者其它工程测量活动了。因此JJF1001在8.11计量校准定义中提出了校准“结果通知书”是正确的。
       我的看法是,新的JJF1001应该给出“合格证书”、“不合格通知书”的定义,并同时明确增加“测量结果报告单”的定义,在测量结果报告单的定义下,以注的形式列举测试结果报告单、校准结果报告单、检验结果报告单等等。
       当前之所以基层概念较乱,的确是检定规程滥用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概念造成的,并不是老计量人员有法不依,检定人员只能严格依法,这个法就是检定规程。如果在JJF1001明确给检定结果通知书定义为检定结果不满足法定要求的法定文书,那势必就要取消不合格通知书这个术语,那么不需要计量人员判定合格与否的测量活动出具的文书,又叫什么名称呢?这种情况经常出现在计量人员只出数据,合格与否由另外的技术人员判定的场合。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24 01:55:55 | 显示全部楼层
我是反方的意见,可是总是显示我是正方,作了几次更改都是如此,不知道该怎么调整。呵呵。
流连 发表于 2009-12-24 09:21:37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员必须依据检定规程去工作,规程规定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你就不能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这是一个检定员必须要做到的。
而“现在我们计量队伍里,就是光凭老经验的人多了,认真学习规程的人少了。就好比JJF1001-1998早就规定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发给《不合格通知书》。可我们队伍的人,却仍然是要抱住让用户不知所云的《检定结果通知书》,真是好笑之极。”
这样的说法嘲笑了所有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员,大家都是根据检定规程做的,谁也不会依据JJF1001-1998去检定并且出具《不合格通知书》。
既然是认真学习规程的少数人之一,怎么能违反规程而主张出具《不合格通知书》呢?有什么理由来嘲笑所有根据检定规程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的检定员?
具体请大家看http://www.gfjl.org/thread-133589-1-1.html
星空漫步 发表于 2009-12-24 10:10:34 | 显示全部楼层
我个人支持4楼、5楼的意见。
法最大,有法就要遵守,哪怕它有不合情合理的地方。
当然如果有不合情合理的地方,还是希望能够得到逐步的改进。
星空漫步 发表于 2009-12-24 16:34:21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只想发表一下个人意见,不成想一路操作下来,自己莫名其妙地成了正方辩手了。
俺知道的东西还太少,当辩手,只怕俺的功力还不够啊。
规矩湾锦苑 发表于 2009-12-25 12:34: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规矩湾锦苑 于 2009-12-25 12:38 编辑

一、现状
       1.JJF1001《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规定了合格证书、不合格通知书、校准报告三个术语是正确的,这个标准只规定术语的定义,不能规定术语的使用方法。遗憾的是对校准报告和检定结果通知书没有作明确的术语解释。
       2.检定人员是一种技术执法人员,检定人员执行检定规程对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开检定结果通知书是正确的,无可厚非。
       3.检定规程规定检定不合格应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是依据《计量法》第六条“计量器具经周期检定不合格的,由检定单位出具检定结果通知书,或注销原检定合格印、证”的规定而写入检定规程的,可以说检定规程的编制者也没有错。
二、造成现状的原因
       1.那么造成这种概念模糊不清,让人费解的状况原因在哪里呢?我认为还是要追踪到术语的定义上和术语使用的源头上去。
       2.关于“检定结果通知书”这个术语的使用范围规定的源头是《计量法》。
       因此要说使用不当,也应该追溯到计量法制定时,未将“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检定不合格通知书”的区别向参加计量法讨论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解释清楚,使委员们认为测量结果只有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忽略了还有不作合格与否判定的情况存在,测量结果通知书可以等同于不合格通知书,这样就导出检定结果通知书和检定结果不合格通知书是一回事。
       3.关于术语定义的源头当然就应该是JJF1001了。
       JJF1001标准规定了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两个术语,没有对“测量结果通知书”这种用于测量人员无权进行合格与否判定,而将合格与否决定权留给其它专业技术人员裁定情况的文书术语做出明确定义。而只在计量校准这个术语定义中以注的形式说明了仅限于计量校准这个特殊情况下的“校准报告”使用场合。
三、改进措施的建议
       1.应该向电学的电流流动方向一样,将错就错,维持检定结果通知书的合法地位,否则将会给计量界带来更大的混乱和为了纠正花费的巨大经济成本。所有的检定规程不作更改,维持法律相关条文的合法性,维持检定人员的习惯性操作。
       2.新版本JJF1001增加“测量结果通知书”术语定义,并以注的形式说明,“结果通知书”也可以简称“报告”,因为检定结果本身只具有合格与不合格两种结果,因此检定结果通知书等同于检定结果不合格通知书。其它测量活动具有测量人员判定合格和不合格的权力时应该使用合格证书和不合格通知书,不具有合格与否判定权力时,使用测量结果通知书,例如校准结果通知书或者校准报告。
19621103xjl 发表于 2009-12-27 09:03:0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种辩论有意义吗,换个辩题如何。
易木 发表于 2009-12-28 10:04:32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结果通知书上的“检定”,说明是严格按法定程序、项目来作出的判断;检定结果一栏,填写“不符合什么级”等。因此,个人认为用“检定结果通知书”更严肃、规范。
张艳 发表于 2009-12-28 13:35:21 | 显示全部楼层
建议维护原来的叫法:检定结果通知书。原因之一就是业界的习惯,要持续保证术语使用从形式到内容的前后一致性。原因之二就是用什么术语只是形式,关键是术语所代表的内容。如果将不同的术语冠以明确的内容支持,时间长了也会成为习惯。
老林先生 发表于 2010-4-21 09: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检定结果通知书》,作为送检用户,只需要知道的是检定结果,合格与否,在通知书中都可体现。
马赢酒 发表于 2010-5-8 22:32:59 | 显示全部楼层
检定不合格,当然出检定结果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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