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人搭理这位“学术流氓”,却偏偏要在这里插嘴搅屎。明明JJF1001第7.24条写得清清楚楚“仪器的测量不确定度”,并在第7大项“测量仪器的特性”之下,却偏偏要说测量仪器没有不确定度。明明JJF1033的规范起草人在《规范指南》第68页解释得清清楚楚,不仅计量标准有不确定度,计量标准器也有不确定度,主要配套设备也有不确定度,并在69页给出了各不确定度之间的关系图。某版主非要将这些铁板钉钉的事实给推翻。对于测量结果来说是不确定度分量,但对测量仪器本身来说,它就是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就是仪器的特性。没有这些不确定度分量的合成,哪来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测量仪器的不确定度”是测量仪器固有的属性,是复现量值的不确定度,并不是因为测量了才有,即使不测量,其属于仍然是固有存在。“仪器的误差”不同样是“测量结果误差”的一个分量吗,难道“仪器的误差”不是真正“仪器”的“误差”?没有测量结果,“仪器的误差”就不存在? 所以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即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不同的测量过程有不同的不确定度,测量过程不变,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就不会变。检定/校准结果的大小因不同的被检/校对象而完全不同,但每个检定/校准结果因测量过程完全相同而不确定度完全相同。
如果是这样,是不是“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与被测对象的性能无关?那为什么不能选择“最佳仪器”作为被测对象?为什么不可以选择“示值变动性”更差的仪器作为被测对象啊?凭什么说用这些仪器评出来的不确定度就不是“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难道测量过程与所谓的“常规被测对象”的测量过程不同?将“测量过程”与“测量结果”的概念混为一谈,荒唐透顶。JJF1033为何不将“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更名为“测量过程的不确定度”啊? 被检仪器合格与否是仪器的特性,能不能检定出仪器特性的实际状态才是检定机构的水平。
以下是《JJF1033-2016实施指南》中的表述:
如果同时对两台同型号同规格的被校对象进行重复性试验和评定“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一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小于“目标不确定度”(即测量结果满足预期用途,相当于被校对象计量确认合格),另一台的“检定或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大于“目标不确定度”(即测量结果不满足预期用途,相当于被校对象计量确认不合格),那这家检定机构到底是有水平啊,还是没水平啊?还是这两台被校对象的测量过程有差异啊? “误差”与“不确定度”,前者定量表征的是准确度,后者定量表征的是可靠度。“不确定度”与“实际误差”的大小没有关系,而与误差的波动范围(即所用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或称其误差不能确定的范围大小有关,这句话说到了点子上。
添油加醋篡改原文,“所用测量设备最大允差绝对值MPEV”那是误差波动范围吗?那是测量设备的误差允许极限值,是合格判据。难道测量设备永远都是合格的吗?“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不是合格测量设备的“测量结果的不确定度”,它是与测量设备实际误差的波动范围大小有关,大于、小于、等于MPEV的情况都有可能发生。自己不懂,却偏要装着很懂,不仅死不认错,还要死皮赖脸。 |